军区南京办房产证的地方有什么法律效力能用于什么地方的呢

如登记时除交原来的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要交下列证件:(1)新建、改建、增建和翻建的房屋,提交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许可证。(2)购买的房屋,提交买卖契证。(3)交换的房屋,提交换房协议书。(4)受赠的房屋,提交赠与书。(5)继承的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房屋产权转移或现状变更,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或现状变更的登记手续。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转移或变更后不办理手续,其所有权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北京市的私有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一直是有章有序。特别是1988年全国房屋普查后,建立了一套所有房屋的管理办法。未经核实产权来源就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现象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在房屋继承财产时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凭证。凡是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或房屋现状发生变更的,都应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换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不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文/卢永浩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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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区房产证有什么法律效力?能用于什么地方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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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按揭中,那么房产证就是在银行抵押中的,你如果是一次性付款的话,那么可以提前还贷然后将房产证从银行提出来,这样办理过户就很容易。一旦从房产局那里办理了过户这房子的房本成了你的那就没有争议了、如你也是按揭的话就比较复杂些。那就只有办理转让,但是合同契约等这些的法律效力有是有,但是还是有一定的风险。关键还是遇到什么人。 追加问的话,我还乐意解答。
办理两证所需全部文件材料:
1.已经备案并加盖备案章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2.加盖开发商发1票专用章的二联购房发1票。(原件1份,复印件1...
可以办,没有影响
必须签合同登记后才有法律保护;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的房屋抵押合同;
2.双方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身份证件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申请抵押登记。
至于麻烦嘛,反...
没有房产证 不能交易 视为无效
您好,现在产权人还是乙方,虽然甲方有公证书但物权法是以房产证为准的,。最好立刻马上带着公证书,离婚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到房屋管理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合同有效房产证也有效房子现在你后妈她们是有权住里面的,但是你可以把房子卖了那就和她们没有关系了,她们有的是使用权,单没有发言权和财产权,房子卖了就归其子独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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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名有什么法律效力
作者:李光清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房产证加名后离婚&丈夫起诉撤销被驳回
&结婚后,妻子提出在房产上加名,董先生同意了,没想到几个月后,妻子就提出离婚。董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妻子的一半房产。昌平法院驳回了董先生的诉求。
&董先生和范女士2003年8月登记结婚。在婚前,董先生的父母出资,为董先生在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买了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董先生名下。
董先生诉称,结婚后,妻子向自己提出在房产证上加名,自己就在房产证上加了妻子的名字,这样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便成为了自己和妻子范女士共有的财产。然而,在办理产权登记后不久,妻子就提出离婚,被自己拒绝后,妻子还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开始和自己分居。
董先生认为,范女士离婚的想法由来已久,为达到分割房屋的目的,才假意对自己好,骗取了自己的信任,诱使自己在房产证上加了她的名字,取得了该房一半的产权,因此他诉请法院撤销自己对范女士的房屋产权一半的赠与。
庭审中,范女士则认为董先生对自己的赠与是合法而自愿的,董先生是因和自己的夫妻感情恶化后,为了其利益的最大化才提起诉讼的,此举的目的是污蔑自己,因此望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原告董先生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原告及被告各占50%份额,被告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达成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目前,原告主张被告欺诈,但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及后果等事宜理应知晓,故其所述存在重大误解一节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赠与合同》显失公平一节,因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诉争房屋虽是以原告名义婚前购买,但有部分银行按揭是在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因此诉争房屋变更登记为原告与被告各占50%份额的结果,并不显失公平。昌平法院最终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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