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城镇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遗属补助费发放条件标准是多少?

企业职工遗属补助政策
企业职工遗属补助政策
来源:常识大全编辑:泽红阅读:
  企业职工遗属待遇标准有调整【1】
  近日,小编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企业职工遗属等待遇调整,此次调整内容包括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调整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
  具体调整为:
  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86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
  2.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分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每人每月分别为870元、720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我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
  据了解,以上这些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参照调整。
  江西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2】
  江西: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上调至5000元
  昨日,记者从省人保厅获悉,我省下发了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其中,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
  丧葬费上调至5000元
  据了解,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
  资金渠道按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即: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退休(含退职)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此次调整自日起执行。
  遗属生活补助为320元/人&月
  另外,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320元。
  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
  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和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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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哪些待遇?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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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应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如有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还应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由所在企业承担上述待遇,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由社保基金承担上述待遇。&&&& (1)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死亡职工或离退休(职)人员所在企业属七区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属五市的,其供养直系亲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上述两种情况的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2)丧葬补助费。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丧葬补助费一律按1000元标准执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以丧葬费1000元为基数,10周岁以上的发放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的发放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发放。 &&& (3)一次性救济费。 企业在职职工死亡的,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发给10个月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应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如有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还应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由所在企业承担上述待遇,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由社保基金承担上述待遇。&&&& (1)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死亡职工或离退休(职)人员所在企业属七区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属五市的,其供养直系亲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上述两种情况的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2)丧葬补助费。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丧葬补助费一律按1000元标准执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以丧葬费1000元为基数,10周岁以上的发放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的发放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发放。 &&& (3)一次性救济费。 企业在职职工死亡的,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发给10个月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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