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二手车过户标准电梯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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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41 号&&& 《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业经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个人和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城乡建设、房产、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参加电梯责任保险。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协助会员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费率等形式,推动会员单位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第二章 电梯的安装、改造与维修  第六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开始5个工作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者等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七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以及电梯制造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八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或者投入使用。  第九条 电梯改造时,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无法取得其委托、同意的,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完成后补充或者更新该电梯的产品标牌,并且在产品标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的名称、许可证件编号、改造日期等信息。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对改造后电梯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者,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建设单位在向电梯使用管理者移交电梯时,应当同时移交安全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住宅电梯更换、改造、维修的,应当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鉴定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住宅电梯更换、改造、维修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情况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立即维修的,可以按照应急程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应当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费用。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未约定的,比照第(三)项处理。  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建立健全电梯档案管理制度;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监督并且配合电梯的更换、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维保标识,标明应急救援电话;  (五)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六)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七)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  (八)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根据电梯使用状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从事电梯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巡视,记录日常使用状况;  (二)负责保管和按照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监督并且配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五)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电梯使用管理者。  第十五条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停止使用,并且在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标志》,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电梯。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电梯故障或者隐患,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小区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小区业主公告。  第十六条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第十七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报废、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或者拆除、转让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30日内,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应的报停、注销、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以及住宅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并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联网;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同时建立相应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联网。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指导和规范本市电梯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  第十九条 乘客乘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毁坏电梯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超过电梯额定载荷;  (四)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中逆行、玩耍打闹;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第四章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第二十一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与电梯使用管理者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使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合同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项目、要求和执行标准;  (二)日常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时间频次;  (三)故障维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  (四)维保单位和电梯使用管理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根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方案;  (二)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  (三)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开展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维护保养,记录每次维护保养情况并经电梯使用管理者签字确认;  (四)至少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自行检测项目不得少于《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关于年度维护保养和电梯定期检测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向电梯使用管理者出具检测报告;  (五)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电梯使用管理者出具《安全隐患标志》,标明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以及建议采取的处理措施;  (六)协助电梯使用管理者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七)设立固定电话作为值班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通讯畅通;  (八)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委派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对本单位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4年。  第二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的电梯;  (三)违规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改造;  (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时间、平均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人均日常维护保养台数、主要零部件检查更换周期、保险购买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行业内和向社会公开通报,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第五章 电梯的检验检测和安全技术评价  第二十六条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电梯当年延迟检验的,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不变。  电梯经改造、重大维修和重新启用后,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重新确定。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电梯,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故障举报3次或者3次以上,并且经确认故障影响安全运行的,可以要求电梯使用管理者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者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先行通知电梯使用管理者暂停使用电梯,并且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  (一)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需要改变电梯的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轿厢尺寸、轿厢形式等主要参数的;  (四)遭遇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五)电梯使用管理者认为需要进行电梯更新、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技术评价的情形。  电梯移装前,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电梯的使用状况,责令电梯使用管理者进行安全技术评价。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时,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专家评价组,综合考虑电梯出厂说明书中的各零部件使用年限、实际使用频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质量等因素进行评价,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意见。  电梯经安全技术评价,可以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出具可以继续使用的评价意见;无法达到安全运行要求或者继续使用成本过高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出具维修、改造或者予以更换的评价意见,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及其评价组成人员对评价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住宅电梯申请安全技术评价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将评价意见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建立年度考核制度。监督抽查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受委托的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测报告,并对其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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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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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业经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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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个人和家庭自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的选型和数量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标准,并保障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第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梯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六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以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电梯发生周期性重复停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告知制造单位,制造单位应当及时作出相应技术说明,并协助排除故障。  第七条 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重大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其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其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电梯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五)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电梯使用权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第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和应急救援电话;  (四)保证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  (五)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和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并张贴《电梯隐患标志》;  (六)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七)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维修、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日常巡视,并做好记录;  (二)制定并落实电梯定期检验计划;  (三)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四)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五)监督并且配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六)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可以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七)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到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已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使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电梯实施查封、扣押。  第十二条 乘客乘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毁坏安全警示标志、紧急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  (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第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  (二)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签字确认;  (三)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四)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电梯隐患标志》,并标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五)接到电梯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报停、报废的电梯。  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检验周期不得推迟。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更换电梯使用标志。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电梯故障举报3次以上,并且经确认故障影响安全运行的,应当要求电梯使用单位提前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或者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电梯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组织复检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电梯移装前,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  电梯安全技术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电梯服务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评价并建立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风险提示的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电梯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乘客乘用电梯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梯损坏或者相关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游客 您好,欢迎进入新浪地产网!
辽宁省全省10年以上老旧电梯全做“体检”
提要:去年,我省质监部门利用自身特有的技术手段和优势,在品牌建设、质量提升、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目前,我省使用10年以上进入大修期的住宅电梯1.43万多台,存在大量超期服役的电梯,型号老旧,使用年限较长,运行中故障频繁,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新闻来源:辽宁日报  去年,我省质监部门利用自身特有的技术手段和优势,在品牌建设、质量提升、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今年,这个部门将有哪些新动作?我省群众将会有哪些新收获?  本报对省质监局相关人士进行了采访,并进行详细梳理。  关键词  体检  去年,我省开展了电梯安全监管攻坚战,多方面加强电梯管理。从评估15年以上老旧电梯,到创建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再到制定电梯维保单位管理办法,多把电梯管理“安全锁”已经开始加装。  基于互联网的电梯智能管理——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去年在我省创建。这一平台集快速报警、及时救援、风险预警、社会监督等功能于一体。该平台还可以自动记录电梯故障、救援过程、维保过程等信息并进行统计分析。电梯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还可通过平台动态掌握工作任务和要求。  今年,我省将把老旧电梯的评估由去年的“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扩展到10年以上,并对那些评估不达标不合格的电梯,提出改造、停用或者更换意见。  目前,我省使用10年以上进入大修期的住宅电梯1.43万多台,存在大量超期服役的电梯,型号老旧,使用年限较长,运行中故障频繁,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同时,今年继续推广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的应用,到年底要覆盖全省60%的电梯。还将加大分类监管力度,坚决让不合格的电梯维保单位退出。  关键词  双随机  省质监局相关人士表示,今年,“双随机”将成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五组“两个”是这种监管方式的主要方式。  所谓的五组“两个”,即:两个公开、两个随机、两个关键、两个纳入、两个追究。  两个公开:抽查、检查、风险监测等都要做到结果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两个随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具体来说,就是分别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时,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同时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着“双随机”检查的推行,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将更快实现。  两个关键:一是关键手段,就是“互联网+”信息化的手段。二是关键环节,就是要抓住评审环节、检测环节、认证环节、维保环节等关键环节,提高质量、管住权力。  两个纳入:就是纳入诚信体系,纳入黑名单,而且要对外发布,定期发布。  两个追究:就是出了问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领导者的责任。  关键词  质量诚信  没有诚信就没有质量,没有诚信就没有品牌,更没有百年品牌。  今年省质监局要全面启动诚信方面的工作。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以物品编码溯源为手段,以信用信息的录用为载体,以纳入诚信体系,纳入黑名单为重点,以相关部门诚信资源的共享为衔接,支撑质量诚信建设体系。  关键词  车用气瓶合法化认定  去年,省质监局开展了气瓶安全监管攻坚战,推进车用气瓶合法化认定工作。对符合要求的车用气瓶进行使用登记,将相关安全信息录入系统,并给所有车载气瓶安装一枚唯一的电子标签。我省质监部门还利用系统充装平台在车用气瓶加气站安装上一个充装控制系统,与车用气瓶粘贴的电子标签相结合。加气前工作人员必须扫描电子标签,从而实现了加气站对充装行为的自动控制,保证只对具有合法手续、合格的车用气瓶进行充装。  今年,我省将全面启动车用气瓶充装控制系统、全省气瓶安全信息系统,筑牢气瓶安全监管防线。继续加大取缔消灭螺丝瓶的力度。  关键词  标准化改革  今年,省质监局要加强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的技术支撑。  推进标准化的改革。放开企业标准,扩大企业自我声明的试点,调动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的积极性。规范、减少强制性标准,使国家性的强制性标准更强。更加注意发挥联盟标准的作用,努力提升辽宁标准制定的水平。  在计量方面,启动国家石油加工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基地建设,争取国家智能装备制造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批筹。建成辽宁计量馆,全方位夯实计量基础。  在认证认可方面坚持分类监管,坚持退出机制。  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提高在线检测的水平和能力,推动我省检验检测事业的发展。&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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