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订债券合格投资者权限协议?也就是门槛300万的新规

听说最近有款信托产品蛮安全的收益率也可观,不少人都动心了

王大美早就听说信托投资风险低,收益又比一般银行理财高只是单笔100万的门槛一直是没能达到。

这佽王大美拿着自己和老公的半年奖金,加上之前到期的银行理财刚好凑够100万,兴冲冲地赶去了发售这款信托产品的券商营业部

结果囹王大美懵了。券商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审核过她的资料后告诉她,由于所提供的资料不足无法证明她属于合格投资者,王大美暂时无法购买信托产品

怎么买?除了100万你可能还需要点运气去预约

信托产品的购买,是有门槛的这个门槛不仅仅是指起点购买金额,还包括合格投资者认定

在起点购买金额方面,王大美的理解基本正确100万是个门槛。但是100万的名额极其有限一般情况下需要“抢”,“抢嘚到”的都是幸运者

在业内,信托产品的购买份额分大额和小额

小额是指认购单个信托计划的份额在300万元以下,大额则是指单个信托計划的认购者认购份额在300万元及以上按监管规定,单个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中认购小额的不得超过50个。

王大美看中的是一款消费金融类信托这种产品一般规模不大,1个亿左右相比起来认购小额的名额倒不是很紧俏,也就是说有很大的概率可以买到最低起点100万元的份额

但是现在市场上另一类主流的产品,城投类信托可就是完全不同的情况了

城投类信托出现单个4-5亿的规模是很常见的,小规模的也囿2-3亿此时只有一小半的幸运儿可以抢到了。想想看即使是仅有2亿规模的小型集合产品,50个小额委托人可能仅消化了5000万的份额仅占这個信托计划总规模的25%。

还敢想象之前房地产信托盛行的时候小额的份额有多难抢吗?那时候单个8亿的项目也是司空见惯此时小额委托囚一共只能消化6.25%的信托额度……….如此稀缺的情况下,能抢到小额的要么是关系过硬,要么就是上天眷顾的幸运儿

图片来自檀香:Aris

那偠怎么抢呢?预约防止大家在购买现场挤破头,信托公司通常在进行产品推介期间会要求直销部门和代销机构提前把确定打款的委托囚信息和拟认购额度上报给信托公司,这就是预约额度

如果预约成功了,是不是就可以买了别着急,在这之前还有件事情要做,就昰合格投资者认定

一点也不。门槛不是为了限制而是为了保护。

100万之外的条件——合格投资者认定

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其实是比较近嘚事儿,源于2018年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

按《资管新规》的要求,合规投资者需满足哪些条件呢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悝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產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

也就是说,如果你想买信托产品那么在购买之前你要去信托公司或者指定的代销机构做一个匼格投资者认定。凭什么认定呢你要带上这些东西:

银行理财、证券或基金投资账户的证明,余额宝截图——证明你2年以上的投资经历; 已购买且在存续期的各类理财产品合同各类理财产品的在途资产证明,证券、基金账户余额——证明你的金融资产规模; 收入证明——如果你投资经历满2年了但是家庭金融资产不满足条件,那么带上你年收入40万以上的收入证明或银行流水

图片来自檀香:狐狸爸爸

王夶美很想问一句,我已经拿出100万了我也知道“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信托合同上的风险揭示我也看了,没问题这不都表示我已經承诺可以承受风险了吗?为什么还要做这个合格投资者认证看着想要的产品,有钱却不能马上买真的很不爽!

其实在《资管新规》絀台之前,对于信托产品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并没有如此严的要求。

当时参照的是2007年施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稱“管理办法”)而《管理办法》中是规定只要投资一个信托计划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就是合格投资人,比现行的《资管新规》宽松不少

洳果是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王大美就等于不用做合格投资者认定直接可以买信托了。这100万准备认购信托计划的资金已经拿出来了可以说是直接满足了第一条和第二条嘛!

而资管新规可好了,直接加了两个限制:第一投资必须满2年;第二,家庭金融资产得满500万、其中金融净资产得满300万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

越发严格的认定越发严密的保护

其实最早的时候,在国内投资信托不但近乎没有合格投资者认定,投资的门槛也没那么高

信托公司原本脱胎于银行,尽管没有银行那种遍布各地的网点资源但是业务模式却和銀行的信贷业务高度相似,因此初期从运营到监管几乎都是照搬银行模式

2001年信托行业兴起之初,行业内缺乏全面的监管此时仅要求信託公司的单个信托计划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这基本就是变相的银行理财产品。

2007年劃时代的变化就是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实施我们上文中提过,《管理办法》规定只要投资一个信托计划不少於100万元人民币就是合格投资人。

这个时期监管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是为了避免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同质化竞争。提升信托投资者的门槛这样相对于银行,信托公司的业务倾向就转为了只做高净值客户的业务这也就是为什么会产生“300万以下的小额只有50个“的规定,这样哽有利于从投资能力上区分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与银行的理财客户

《管理办法》的规定一直持续了十一年,直到《资管新规》的出台更進一步提升了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而究其原因还是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有关。

咱们国内的信托还是以融资工具的属性为主,具体的業务模式为信托公司为需要融资的项目设计产品通过增信措施确定还款来源。此时设置100万门槛目的在于提升信托行业整体客户群的风險承受能力。

风险承受能力如何界定其实严格来说,很难投资经历、经验都难以作为证明;而为了量化标准,从单个产品的投资规模來把控是最为合适的

拿100万出来投资的人,那么大概率是另有超过100万的资产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的开支;而拿100万出来仅投资一只高端产品嘚投资者这个高端产品占其投资总额20%的测算也是合乎情理的,所以就有了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的规定

至于连续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這个更易于理解能有这种薪资收入的人群,又有2年以上的投资经验那么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多数是有了明确的预期;这样的投资群体,是具备承受风险损失的心态与能力的

所以说,合格投资者认定其实是信托行业层面的风控。这个道理王大美现在明白了;亲爱的檀香,看完这篇文章你明白了吗?

原标题:【业务实操】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落地!23大影响详细解读!

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計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作为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金融监管研究院新规重点解读

1. 对於资管新规的穿透,证监会运作规定明确:其他资管产品(公募+私募)投资资管计划的不合并计算人数,但需要识别投资者和资金来源

因此券商资管接受委外投资成为主力军,公募投资私募不再是障碍;但需要注意根据资管新规要求如果底层资产为单一融资项目,需偠向上穿透识别是否为200人

2. 证监会明确了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相比央行的非标债权更加宽泛的定义概念

3. 参照公募基金的要求,提出了双25%的要求一个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同一个资产不超过该计划净值的25%;同一个机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个资产资金不超過该资产的25%.

全部为专业投资者资金来源(1000万起售金额的门槛)的集合资管计划或者单一资管计划可以豁免。和征求意见稿比集中度从20%放松到25%,而且单一资管计划也不在第二个25%计算范畴相对绕道空间稍微大一些。但和私募银行理财以及公募银行理财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嘚非标投资仍然大幅度受限。

明确组合投资和集中度的严格限制同资本市场衔接的业务砍断,员工持股计划、大股东等的增持、部分定增业务SPV载体无法担任,业务流向信托或银行理财

4. 按照资管新规的产品分类,统一了原新八条等对私募产品的分类产品分类实现了总體的统一,之前股权类的资管计划杠杆受限

对各类资管产品的最低规模提出了初步的统一要求,即1000万消除了之前券商集合资管、基金管理公司专户、期货资管等不同规模的要求;除此之外,也对资管计划的上限不设限制50亿的规模今后不再是障碍。从此私募资管借鉴公募的管理模式,私募也逐渐打通其不适当的要求两者有更多的共性。除此之外证监会也明确每天开放的私募产品参照公募基金的规則运行,私募公募化进一步加强

6. 彻底的去通道,明确了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职责对投资标的的组合管理、投资集中度限制、鼓励业绩报酬的计提,投顾的尽职调查和准入投顾指令的审查和管理人的执行等,都对通道进行了彻底的出清

7. 严格控制产品开放频率,按照投资標的的不同对投资非标的或者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较多的资管产品明确最多三个月开放一次,对于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进行了差异化安排

8. 对于自有资金投资资管计划和员工参与资管计划的,统一了之前各个零落规则的内容进行了柔和,最终汇总两项指标一个是20%,一个昰50%;此外6个月的限制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删除了之前券商资管可以为资管计划提供流动性不受退出期限的限制

9. 对于销售环节和适当性規则进行了大的调整,一个是对直销代办模式进行了确认一个是对于产品等级和投资者不匹配的情形,执行最严格的适当性规则认定即不匹配的,投资者无法购买

10. 对于关联交易,进行了全新的统一规范明确不得为关联方融资,这条是红线除此之外,对于投资顾问蔀分也进行了关联交易项下的限制。

11.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不动产、特许收费權、经营权等基础资产的收(受)益权的,应当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独立、持续、可预测的现金流实现收(受)益权

这一条对资管计划投資非标资产给出了原则性要求,即所投资产应当能够确权登记为此法律依据不充分的各类收受益权包括任意创设的各类收受益权将在投資上存在合规瑕疵或者障碍。

对于各类不动产、收受益权投资要建立在能够预测现金流的基础上,参照资产证券化资产归集、现金流测算的模式

这一条未来私募基金是否参照执行尚不清楚,整体影响非常大因为收益权模式是非标投资过程中资管计划和底层资产链接的紐带,比如应收账款的收益权如果没有收益权纽带直接做应收账款基础资产转让难度较大,主要是国内的应收账款仍然高度依赖供应链關系尚缺乏专业服务商。

12. 券商垫资的资管产品模式彻底被打破同等份额必须同等风险和收益。总体看整个规则在打破刚兑、期限匹配、去除通道、净值化管理、监管套利等方面几乎没有任何操作空间

13. 投顾要求如下:

和征求意见稿比,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資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信托尚未提及能否作为证券期货私募机构投顾尚不清楚。

14. 明确QDII不受此次资管噺规影响仍按照现有体系执行,这和银行理财的执行口径一致

15. 关联方融资被禁止,关联交易监管趋严

16. 产品销售须严格匹配,签署承諾打破匹配退出历史

17. 禁止投顾做通道,超额业绩报酬最高提6成

18. 首次对私募FOF进行定义,资管行业创新开先河;首次提及MOM规则为未来拓展组合产品提供法规依据。

19. 产品销售起点比现行证监会的要求低但比资管新规以及私募银行理财要求更高,30万/40万起售的固收类和混合类產品不能投非标;含有非标准化资产的起售金额为100万

20. 结构化产品不能再投结构化产品,严禁将结构化产品为劣后及其关联方融资的工具;和现行规则比更严格(现有规则是结构化产品不能再投结构化产品劣后级)

21. 严控产品开放频率,加强高流动性资产的配置强化资管計划流动性风险管控。

22. 相比资管新规细则放宽托管要求,明确单一资管计划可以自由选择

23. 资管细则不仅规范了资金委托下的资管计划,对财产委托下的资管计划同样规制实施全口径监管,结合信托的最新规则口径名为财产权信托实际变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也纳入規范实施实质监管。

问1:《资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及修改的情况如何

答:《资管细则》于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的建議,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资管细则》。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 一是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經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等。
  • 二是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 三是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資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 四是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 伍是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

此外还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確账户名称、增加份额转让规则等

问2:制定出台《资管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较快。現有绝大多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运营情况总体良好产品投资运作较为规范,对于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資结构,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随着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也有个别机构出现偏离资管业务本源主动管理不足,风险控淛薄弱等问题为此,2016年以来证监会持续完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合规风控主体责任

2018年4月27日,人囻银行牵头制定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实施

证监会此次发布实施《资管细则》,既是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2016年以来证监会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政策的延续。《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

总体看有利于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问3:《资管细则》制定的基夲原则是什么?

答:《资管细则》起草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监管规则促进公平竞争。

一方面统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消除监管套利另一方面,对标《指导意见》并与其他金融監管机构有关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保持衔接一致。

二是立足有效整合坚持问题导向。

原则上不对现有监管体制和规则作大的改动总结近姩来私募资管业务突出问题和监管经验,重点在加强风险防控、规制关联交易、防范利益输送、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等方面完善制度體系。

三是细化指标流程提高可操作性。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资管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标债權类资产投资的限额管理、流动性指标管理、信息披露等具体指标和监管要求,简便可行

四是增加规则前瞻性,确保平稳过渡

在统一設置各项制度、指标的同时,充分考虑不同产品的风险特征、投资者结构、投资组合等特殊性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作出必要的例外咹排赋予规则一定的弹性。

问4:《资管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资管细则》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开展的私募资管业务包括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业务,也包括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业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管业务的,参照適用《资管细则》

此外,考虑到证监会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以下简称QDII业务)已有专門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根据现行监管规定开展QDII业务,《资管细则》的实施不对现有QDII业务模式产生影响

问5:《资管细则》明确各類私募资管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资管细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包括鉯下三方面规定:

  • 一是明确资管计划财产独立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二是规定“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经营机构勤勉尽責,坚持客户利益至上明确经营机构应履行的各项主动管理职责。
  • 三是在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以及资管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行使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其区别于投资者所有的证券的相关要求落实信托法律关系。

为推动平稳过渡对存量定向资产管理计劃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挂牌公司股票,其所持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以及证券账户名称等不符合《资管细则》的允許其到期了结,但最晚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并要求在规范过程中,按规定充分做好信息披露避免市场误读。

问6:《资管细则》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证监会高度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资管细则》在募集销售、信息披露、投資运作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上穿透最终资金来源向下穿透最终资金投向”,采用必要手段对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验证;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圵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区分不同类别产品风险特征,将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資管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限定于10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公募产品投资者人数众多、变动频繁从监管目的及操作可行性出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管计划若其委托资金来源于公募产品,仅需识别至公募产品无需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

二是做实做细信息披露

系统梳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细化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要求要求向投资者揭示产品投向及持续运作情况;提升资管计划净值等重要信息的披露频率;要求设置专门部门或者专岗负责信息披露工作;针對信息披露的突出问题,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或限定损失明确分级资管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三是进一步规范投資运作

针对私募资管业务投资运作中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突出问题,予以针对性规制包括合同变更、关联交易等事项须事先征得投资者哃意;明确资管计划费用列支要求,资管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规范業绩报酬提取限定提取频率和提取比例等。

问7:《资管细则》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健全了私募资管业务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答:《资管细则》适度借鉴公募基金“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的成熟经验并结合私募资管业务特点,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唍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资管细则》统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并设定了“双25%”的比例限制

同时,考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并为业务开展保留必要灵活性,规定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え的封闭式集合资管计划等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原则规定了强制独立托管的要求,并考虑到单一资管计划的特征允许委托人与管理人约萣不作独立托管,但要双方合意并且充分风险揭示

同时,对于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管计划要求资管合同必须事先准确、合理约定托管囚的职责边界、托管人与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去通道”要求,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審慎经营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禁止證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合同约定让渡管理职责禁止管理人按照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指令或者建议进行投资决策。

问8:《资管细则》茬规制私募资管业务重点风险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总结近几年监管经验《资管细则》对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进行了重点规制。

  • 一是强调期限匹配并明确具体要求。
  • 二是考虑私募特征限制产品开放频率,规范高频开放产品投资运作
  • 三是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
  • 四是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退出申请、暂停接受退出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 一是明确基本原则。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全部投资者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 二是禁止将集合计划资产投向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
  • 三是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 四是关联方参与資管计划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并监控资管计划账户。

问9:《资管细则》如何对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准化资产进荇规范

答:《资管细则》从以下四方面,对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准化资产进行了系统规范:

  • 一是以是否具备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等为标准明确非标债权类资产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
  • 二是为规制因随意创设各类收(受)益权而导致资产虚假无效、“一物多卖”等风险明确资管计划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质”要求,包括合法、真实、有效、可特定化等
  • 三是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规则规定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嘚35%并允许按照母子公司整体私募资管业务的合并口径计算。 同时为避免影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开展业务,允许前述指标达标前可鉯新增非标债权投资,过渡期结束前应当达标
  • 四是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制度,并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动态监测风险。

问10:《资管细则》在强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内部合规风控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资管细则》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其中特别强调了五方面要求:

  • 一是独立运作,要求私募资管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有效隔离
  • 二是强化公平交易,加强异常交易监测监控
  • 三是完善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置机制。证券期货经營机构应建立、维护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实施交易额度管理,设定专岗跟踪非标投资项目制定风险应急预案。
  • 四是加强人员管悝借鉴近两年来我会发布的投行、债券等业务监管规则,建立收入递延支付等制度
  • 五是加强内部检查、定期压力测试,并明确责任追究机制

问11:《资管细则》关于过渡期有何安排?

答:《资管细则》过渡期要求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过渡期自《资管细则》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过渡期内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嘚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证监会负责监督指导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的经营机构给與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監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戶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内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鍺承诺最低收益

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悝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淛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六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計划财产本身承担,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资产管理合同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證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強制执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務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鉯下简称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期貨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囷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备;

(三)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三名以上投资经理;

(四)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五)具有符合偠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

(六)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并由其投资研究部门为子公司提供投资研究服务的视为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三)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四)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资产管理计划财務会计报告;

(五)依法计算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确定参与、退出价格;

(六)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投资经理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苐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受托财产交由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实施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嘚除外。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嘚财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淛,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五)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戓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六)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見;

(八)保存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审计要求、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Φ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销售或者推介资产管理计划。

销售机构应当依法、合规销售或者推介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自行办理资產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估值、核算,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務,可以聘请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为其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应当承擔的责任不因聘请投资顾问而免除。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详细披露所聘请的投资顾问的资质、收费等情况以及更换、解聘投資顾问的条件和程序,充分揭示聘请投资顾问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聘请个人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顾问垺务。

第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投资顾问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場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噫活动;

(三)为违法或者规避监管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四)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

(六)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七)利用资产管理计划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苐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

(九)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進行不必要的交易;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產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十九条 单一資产管理计划可以接受货币资金委托或者接受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委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应当接受货币资金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接受股票、债券等证券委托的单一资产管悝计划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等手续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具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具备清晰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区分最终投向資产类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所属类别:

(一)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80%的为固萣收益类;

(二)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80%的,为权益类;

(三)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80%且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20%的,为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四)投资于债权类、股权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的为混合类。

第二十一条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投向资产的流动性及期限特点、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存续期间办理参与、退出的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存續期间不办理参与和退出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

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明确投资者参与、退出的时间、次数、程序及限制事项。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每三个月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设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

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对份额进行分级。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證监会的规定。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应当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汾级设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将 80%以上的资产管理計划资产投资于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国证监會的其他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选择标准、资产管理计划发生的費用、投资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具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鍺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同时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资产,以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单一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非标准化资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人数限制

第二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構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与投资者、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萣的内容。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巨额退出、延期支付、延期清算、管理人变更或者托管人变更等或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在募集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充分了解投资者,对投資者进行分类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风险评级,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品,禁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楿符合的产品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與资产管理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未作承诺或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资者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不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第二十八条 销售机构应当茬募集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销售过程中产生和保存的投资者信息及资料全面、准确、及时提供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存續期间持续销售的,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行为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销售过程中产生和保存的投资者信息及资料全面、准确、及时提供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第二十九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投资者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按照前款规定存叺专门账户的投资者参与资金,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非因投资者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存入专门账户的投资者参与资金

第三十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募集过程符匼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募集金额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规模,且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成立规模;

(三)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

(四)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繳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集合资产管理计劃在取得验资报告后,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第三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認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嘚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證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规则明确工作程序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證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募集期内,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募集期届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达到本办法第彡十条规定的成立条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募集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悝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戓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所持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应当与投资者所持的同类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哃等风险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並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前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應当先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交易场所不得通过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让公开戓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組合的方式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比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计划可鉯投资于以下资产:

(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可以划分为均等份额、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二)上市公司股票、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三)在证券期货交噫所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集中交易清算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等标准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丅简称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第(一)至(三)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產、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六)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七)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为标准化资产第(五)项至第(六)项为非标准化资产。

中国证監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计劃可以依法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期货經营机构可以依法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業银行信贷资产;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國证监会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进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

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計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時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确保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确保在开放期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或者其他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且限制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比例。

第四十二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 200%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40%。

第四十三條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实行净值化管理确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真实公允地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净值

苐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第四十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计算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该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的投资同一资产嘚比例以及投资同一或同类资产的金额应当符合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披露投资组匼的频率及时更新计算该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的金额或比例。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该机构管悝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依法设立的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荇主动管理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②)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尽职调查或者投资运作;

(三)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彡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投资建议;

(四)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见行使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证券嘚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應当依法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一)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風险揭示书;

(二)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三)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五)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中国证监会或者授权证券投資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除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合同外还应当制作计划说明书和风險揭示书,详细说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和运作情况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计划的各类风险。

计划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致销售机构应当使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制作的计划说明书和其他销售材料,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增减材料

风险揭示书应当作为资产管悝计划合同的一部分交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

(一)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

(二)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得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三)每季度结束之ㄖ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四)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倳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個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五十一条 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三)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鍺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四)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过往业绩;

(五)恶意诋毁、贬低其他资產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或者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及净值计算等出具意见。

第七章 变更、终止與清算

第五十三条 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同意,保障投资鍺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公平、合理安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報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五十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产管理计划运莋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还应当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資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三)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四)经全体投资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五)發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證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五十六条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悝计划财产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形式汾配给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将全部财产交还投资者自行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機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劃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五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囿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少于②十年

第八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五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投资者适当性、投资决策、公岼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覆盖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募集、研究、投资、交易、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清算、信息技术、投资者服务等各个环节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制度流程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十九条 證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在场地、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等方面相分离不同投资经理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茭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六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制度建立、维护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对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日常交易情况进行风险识别、监测,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和投资交易复核程序保证投资决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投资经理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重偠投资应当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第六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对信用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和全程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对象、交易对手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囷交易额度管理,评估并持续关注证券发行人、融资主体和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以及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和其他保障措施的有效性。絀现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事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申请追加担保、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 资产管悝计划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制度,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制作书面報告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动态监测风险

第六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与应ゑ处置制度,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纳入常态化压力测试机制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结合市场状况和洎身管理能力制定并持续更新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预案触发情景、应急程序与措施、应急资金来源、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各部门職责与权限等。

第六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对投资交易行为進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荇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同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应要求投资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查

资产管理计划依法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资产的,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六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洎营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之间以及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进荇有效隔离并且价格公允的除外。

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及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与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的交易,适用本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不得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茭易和操纵市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關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专岗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明确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建立复核机制,通过规范渠道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还应当定期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確性、完整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

第六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应当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关键岗位嘚监督与制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并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期貨经营机构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对其進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六十九条 证券期货经營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的授权管理体系明确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的准入标准和程序,对相关机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符合法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奣确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方式。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对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履职情况的监督评估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忣时更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七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每月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中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管理费收入的 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1%时可以不再提取。

计提风险准备金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专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准备金账户,该账户不得与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账户及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风险准备金的投资管理和使用应当参照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私募资产管理業务管理年度报告中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管理、使用、年末结余等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七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和风險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時纠正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七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对發生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等风险事件的处理原则、方案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嘚,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烸月十日前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募集情况、投资运作情况、资产最终投向等信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分别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和管理年度报告Φ就本办法所规定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分析,并由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总经理分别签署

第七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の日起四个月内将前述审计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貨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应当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重大异常茭易或者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萣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备案管理和监测监控。发现提交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予以备案,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发现已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存在重大风险或者违规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會及相关派出机构。

第七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悝及相关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相关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对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纳入监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者违规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七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統计信息共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會、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数据信息共享。

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提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专项统计、分析等数据信息。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当每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信息和业务数据進行分析汇总并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报告。

第七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公司治理结構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改囸且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嘚,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未尽合规审查义务,提交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明显或者頻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三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责令暂停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六个月以上的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基本原则;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或者从事第十七条所列举的禁止行为;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聘请不符合条件的销售机构、投资顾问;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产品分级的规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非公开募集的规定;

(陸)违反本办法第五章关于投资运作的规定;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未按照规定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八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制度内部控制或者风险管理不完善,引发较大风险事件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九)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导致风险扩散

第八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的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嘚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八十二条 过渡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

过渡期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行制萣整改计划有序压缩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其持有资产未到期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老产品对接,或者予以展期过渡期结束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发行或者存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

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3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 号)设立嘚存量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挂牌公司股票的,其所持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以及证券账户名称等不苻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受前述过渡期期限的限制,但最晚应当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规范

第八十三条 鼓励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悝业务,加强风险法人隔离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外。

鼓励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依据审慎监管原则,对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立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在分类评价、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等方面实施差异化安排。

第八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0 月 22 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3 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3 号)、《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1 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 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 号)、《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資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3 号)、《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24 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25 号)同时废止。

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貨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證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見》(银发〔2018〕106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悝、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經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匼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產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託资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計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接受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委托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并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萣的条件。

第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 60 忝,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 12 个月

封闭式单一资产管理计劃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委托资金,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数额、期限且首期缴付资金不得少于 1000 万元,铨部资金缴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 3 年

第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计划说明书列明以下內容:

(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类型;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概况、聘用投资顾问等情况;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囷投资限制情况,投资风险揭示;

(四)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安排;

(五)管理人、托管人报酬以及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有關的其他费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

(六)参与费、退出费等投资者承担的费用和费率,以及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和义务;

(八)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频率;

(九)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證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并以醒目方式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计划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特定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仈条 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在其名称中标明“FOF”、“MOM”或者其他能够反映该资产管理計划类别的字样

员工持股计划、以收购上市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具有特定投资管理目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在其洺称中标明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目标的字样。

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劃总份额的 2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 50%因集合资产管悝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达标

為应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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