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田改为工业科研用地改为商服用地可以吗?

土地管理法2017年将修改
土地管理法2017年将修改
  土地管理法2017年将修改,并形成了该法修正案草案初稿,将很快征求,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记者从国土部获悉,《土地管理法》修改已被列入2017年度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并形成了该法修正案草案初稿,将很快征求意见。
  与此相关,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2016年立法,其中《土地管理法》修改赫然在列。此次会议的审议意见显示,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全国33个县市区组织开展农地改革试点,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对于农地入市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此前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其中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如何提高征收补偿标准,让失去土地的农民享受更多的土地收益;最大的争议在于城市土地价格与农村土地价相差很悬殊,由此引发了很多矛盾。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主任李国祥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土地管理法》涉及对农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修订。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强调农地应和城市国有的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
  此外,近日受权播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意见》;其中,重点提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力争5年完成。
  农地改革进行时
  研究起草&农地入市&的文件,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从2005年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以来,基本每年都会有新政发布鼓励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尤其近几年来,《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2014)、《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意见》(2016)、最近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3年聚焦三农,均或多或少鼓励支持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地改革就这样一步步走向公众的视野。
  各地也在争相试点农地流转改革的探索和试点。
  2015年,北京大兴区被列为全国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区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展开。&大兴区较早在全国提出农地入市&镇级统筹&的概念,打破此前一些地方&村自为战&、&户自为战&的农地碎片化的格局。&大兴区国土局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
  &要选好试点,积极稳妥地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明确指出重点领域的重要一部分就是农地。&此前参加国土部的一次工作会议时,国土部原副部长徐德明告诉记者,中央已明确要引导和规范农地入市。
  记者查阅国土部门的相关文件显示,在农地改革内容的阐述上,涉及三大部分即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引导和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尤其是在规范农地入市上,徐德明透露,国土部&修法立法&的主题是要加强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的协调配合,做好《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记者还了解到,2013年9月国土部内部便成立农地改革专题研究小组,谋划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向与补偿相关的征地制度。事实上,&如何打破土地二元结构限制,一直是土地改革的核心。&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重新修订《土地管理法》涉及农地征补,农民将获得较高的补偿收益,这是改革的方向,但这也是改革迟迟难于进展的原因。
  原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农地改革要守住底线,试点先行,审慎稳妥推进。
  补偿难题
  不过,记者调查发现,在加速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被大量征收,土地增值收益巨大,但农民却无法公平地分享土地收益。这是多年以来一直悬而不解征地补偿难题。
  &甚至公开提高征地补偿的省份并不多。&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刘守英看来,这涉及如何分配土地利益的问题,如在安徽农地入市的试点中,宅基地退出同样遭遇补偿难题,让农民怨声载道。
  &这是一个市场资源重新配置的问题,若重新配置资源肯定会打破既有的利益格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告诉记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农民获得的赔偿不足。&农民要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就应该成为农地入市的交易主体,自愿参与其中,但这很不容易。&姜明安表示,唯有解决好补偿相关的征地制度改革,农地市场化后农民的权益才会得到保证。
  然而,&现实的问题是不论是在《土地管理法》还是在《宪法》中均没有对公共利益的土地事项做明确列举,这是问题的实质。&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对记者称,这也正是征地补偿标准至今尚未达成一致的重要原因。陈国强就此建议,在《土地管理法》未修订前,首先要防止地方政府任意扩大征地范围。
  &农地改革将大有可为,为未来农村的发展提供足够大的想象空间。&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向记者表示,农地入市已成为未来的方向,要真正落实好并不容易,但改革要遵循&土地无论国有私有,都应同地同权同价&。
  土地改革的进步已经不小。官方已出台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三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本报记者采访国土部获悉,在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方面,各方需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而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权,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李国祥向记者分析,农地改革将在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会有一些新的提法或改革动作,但改革的方向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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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土地管理法修改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消息一经披露,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问题再次引发热议。实际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已有十多个年头,但由于利益关联度大、涉及面广,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很大,一直未有实质性突破。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2015年初开始,有关部门在全国33个县(市)部署开展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以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修改法律提供支撑。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目标,是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实现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目前,试点时间已过去2/3。根据对部分试点的分析,试点探索取得了明显进展:一是盘活了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为民间资本搭建了土地平台;二是激活了农村土地资产,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三是促进了城乡要素流动,推动了就地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
  但试点实践中也遇到不少困难和挑战:比如,入市范围如何确定。集体土地入市范围与缩小土地征收范围直接关联,未来一些经营性用地不再征收了,就需要通过直接入市的途径解决其用地需求。这对农村地区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影响不大,但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商服用地、房地产用地等,是否直接入市,就面临重大抉择。未来如果此类用地都通过入市途径解决,对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会造成多大影响?包括实体经济在内的产业发展用地,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协商购地,会增加多少制度性交易成本?同一区域内,公益性用地实行征收,经营性用地直接入市,&双轨制&下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对征地成本和时间效率究竟会产生多大影响?由此减少的政府土地收入从什么渠道填补?
  又如,增值收益如何分配。直接入市相比土地征收的增值收益如何做到合理分配,是入市改革的核心问题。不仅政府与集体、农民之间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易确定,不同集体之间的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协调平衡更是难题。对城镇建设用地而言,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全部上缴地方财政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同用途、不同区位的地块出让收益虽然差距很大,但政府可以统一调配和使用,不存在出让收益的平衡问题。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属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因规划用途、交通区位的不同带来的入市收益差异一般很大,如果不能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平衡,就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造成苦乐不均,引发矛盾。
  再如,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问题。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其法律性质和地位缺乏统一,自身建设不健全、主体地位不明晰、产权归属不明确、管理能力和水平低是较为普遍的现象。随着改革的推进,集体土地资产管理、土地收益分配、农民自主管理等事项将明显增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要求大大提高。
  还有,农村土地管理基础问题。我国农村地域广大,由于长期以来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重视不够,造成农村土地管理基础普遍不够扎实。各种历史遗留问题错综复杂,土地及农房产权资料缺失、权属争议、违法违规等情况大量存在,过去私下交易行为问题丛生、尾大不掉。这些因素明显影响到改革的全面推进。
  农村土地在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甚至文化传承中所承载的东西很多,这无疑增加了改革的敏感性和复杂性。过去,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并不都以成功告终,有的还导致乡村建设几近失控,大量粮田被吞噬,农村环境严重污染。历史教训需要汲取。
  总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潜力很大,但改革也面临诸多困难和矛盾,需要理性看待,在做好试点基础上审慎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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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改革工业用地政策&企业可选择长租等方式
日17:44&&来源:
人民网南京9月2日电 江苏日前出台《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增强政府调节资源配置的主动性、纠正资源要素错配、促进资源要素适配、提升资源要素优配为导向,在全国率先推出多项工业用地的“松绑+创新”举措,意图建立遵循企业发展规律、符合产业生命周期和适应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
按照现行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工业企业在项目建设初期就需支付50年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相关课题研究结果表明,不论从产业类型、企业规模或是地域差异角度,工业企业的生命周期一般不超过30年,由此不仅导致企业初次取得土地成本较高,而且在企业生命周期过后,容易导致土地低效利用。
对此,《指导意见》提出,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本地区产业用地分类准入标准和投入产出要求,确定工业用地各类供应方式的适用对象。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可以按照不同产业类型、企业规模和区域差异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供应方式。
其中,“租让结合”是指将工业用地在空间上以租赁和出让相结合的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先租后让”是指将工业用地在时间上先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达到投入产出条件后,再以出让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长期租赁”、“租让结合”一般不超过20年,“先租后让”租赁和出让年限之和、“弹性出让”方式约定的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意见》还明确,以上述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城市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等手续时,土地租赁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用。
《指导意见》还要求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强化对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等指标的管控。对用地规模小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四层及四层以上配工业电梯高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引导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使用高标准厂房。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企业角度来看,《指导意见》的出台将降低企业初次拿地成本,促其以更多的资金尽快投产达效;从土地管理的角度看,《指导意见》强化了政府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节和管控能力,对提升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起到积极作用。(陈永忠 王旭雁)&
(责编:耿志超、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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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用途,二要到土管局办理变更,一要看城市规划是否允许,三要补钱
2.取得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实践中对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为进一步规范这一行为,应该说,那些通过土地使用收回来实现政府收益的做法应是严厉禁止的,土地使用者对其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改变用途,凡改变用途,21号令第十六条适用的条件应该包括以下方面,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4.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中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容积率等,对非国有财产征收的事项。除此之外、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只能在法律中规定,它应仅限制在《土地管理法》,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里的重新签订合同。根据《立法法》规定。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规定的不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而不是重新出让,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法律中并没有明文禁止,1995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3.按新用途及当时的市场价补交出让金,除全国及其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外,只能与权利人协商收购,只要符合规划及有关条件,防止了以此来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拍挂,明确提出了“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及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对于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用地的土地用途、县人民政府批准。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回应受到严格限制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土地征收,政府不能随意行使收回权: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保证了国有土地收益最大化、容积率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必须依法报经市。  可见,是作为剥夺权利人财产权的一种强制措施,有关主管部门就应该批准,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土资源部 2003年发布 21号令第十六条对此又作了具体规定,也是对原有合同的一种调整,相反,法律中明确了具体的操作程序。  21号令第十六条适用的条件  从当前规定来看。从当前立法来看:1.土地权利人已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了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征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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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难咯…… 如果你那个地是政府土地部门出让的,可以直接向政府土地部门申请变更用地性质,政府土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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