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讯问是否可以被采取强制措施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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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税收相关法律》重要知识点:强制措施
17:45:05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东奥小编】注册税务师考试不是一项简单的考试,平时要多花时间掌握相关考点,考生们可以对照小编每天发布的知识点进行查漏补缺,提供巩固。以下是《税收相关法律》科目第4篇第三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第三节刑事诉讼中的有关制度的知识点:强制措施,供学员们参考。
  第4篇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有关制度
  四、强制措施(2013年重大调整)(掌握)
  1.拘传
  (1)适用对象:未被羁押,需要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决定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
  (3)批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需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填写《拘传证》后方可执行。
  (4)执行
  拘传时,应当有2人以上的执行人员;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5)持续期限
  拘传持续的期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解释1】如果在法定持续期限内讯问不能结束的,应当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以再次拘传。
  【解释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地点
  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
  (7)讯问结束后的处理
  ①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
  ②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2.取保候审
  (1)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申请取保候审
  ①根据《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②申请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解释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解释2】保证人应当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被取保候审人的限制”的有关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3】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对被取保候审人的限制”的规定,取保候审期间届满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3)决定
  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3日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②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院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
  ③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④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4)执行机关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解释】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5)对被取保候审人的限制
  【解释】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限制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6)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7)解除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3.监视居住
  (1)适用对象
  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E)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3)执行场地所
  ①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解释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解释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相关链接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相关链接2】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②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③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4)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解释】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共同的义务包括:(1)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2)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3)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监督
  ①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②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6)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7)解除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4.拘留
  【解释】此处为刑事拘留,是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而第1篇提到的拘留为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措施。
  (1)适用对象
  ①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A)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C)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D)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E)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F)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G)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A)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通缉在案的;
  (C)越狱逃跑的;
  (D)正在被追捕的。
  (2)期限——24小时
  ①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③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5.逮捕
  (1)适用对象
  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A)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B)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C)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D)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E)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③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提请逮捕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批准逮捕
  ①“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C)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③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4)执行逮捕
  ①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②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须出示逮捕证。
  ③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④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不批准逮捕
  ①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②公安机关的处理
  (A)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B)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C)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6.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与解除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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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通的大众来说,强制措施这个词并不容易遇上。但世事难料,就在刚才,我的一个朋友的弟弟因涉嫌文物犯罪,被西安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我的朋友在第一时间给我打了电话。被采取强制措施起,应当首先告诉律师,向律师求助,并注意不要乱招供,在会见律师后,根据律师的建议再作出供述。当刑事辩护律师听到对方说,我的家人被拘留了、被逮捕了,我们第一个意识,就是他被采取了强制措施,随后,就要了解是什么机关、什么阶段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从而判断案件的阶段、性质,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这些都是与委托人息息相关的,因此,本文就是要通过对强制措施的介绍,来分析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或其亲人的委托时,能够做些什么。
一、什么是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从这个概念上我们分析以下几个方面:
(一)谁能做出强制措施
做出强制措施的单位,只限于公、检、法机关,其中公安机关还外延了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三个机关。
(二)向谁做出强制措施
做出强制措施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做出拘留的强制措施时的对象则被称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这两类人也是犯罪嫌疑人的组成部分。
(三)强制措施是什么性质的
从强制措施的目的上看,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它不具有惩罚性。因此在现实中,随意使用强制措施,以达到惩罚的目的,这种行为是违背了强制措施立法宗旨的,也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一种侵害。
(四)采取了强制措施会怎么样
强制措施的结果有两种,一种是限制行动自由,另一种是剥夺人身自由。但这种限制和剥夺是以诉讼为基础的,并不是无期限的。
(五)强制措施具体都有哪些形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六)强制措施是在那个阶段发生的
强制措施既可以在侦查阶段适用,也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适用。
二、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辩护律师有进行会见的权利,通过会见,律师能够及时雨犯罪嫌疑人沟通犯罪行为的情况,了解涉及罪名,询问生活情况,对于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变相羁押的情况可以代理提出申诉控告,更好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强制措施可能出现在案件的各个阶段,因此,刑事辩护律师所处的地位并不相同
(一)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其他法定的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辩护律师提供辩护帮助:
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刑事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同时,受委托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三)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律师提供辩护帮助: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同时,受委托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赵东炜律师,北京京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华环保联合会能源环境委员会副秘书长,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客座教授。曾长时间在中石油工作,工科出身,资深律师,也是国家质量管理体系咨询师、安全生产专家、国家机械行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标准化考评专家。多家国企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外企的法律顾问。
赵东炜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3 70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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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强主任律师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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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邹强主任律师 & & & & &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可向看守所申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三条&侦查机关向看守所送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书面通知(通知书样式附后)看守所该案是否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或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等重大复杂、共同犯罪案件及其他特殊性质的案件,并注明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是否派员在场。
&侦查机关注明会见时派员在场的,看守所应当在安排会见的48小时前,通知侦查机关派员参加会见。债查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派员参加会见并通知看守所。对无故不派员到场或超过规定时间派员的,看守所可以自行安排律师会见。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第八十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以及时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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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以及时限的规定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负责进行。2.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违法)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或者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重点提示:询问证人不能指定地点,指定了就是违法的。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作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其提出问题。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对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4.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记入笔录。5.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重点提示的问题: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6.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7.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8.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这一权利,并将告知情况记明笔录。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难点提示] 法律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重点提示:受委托的律师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而不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重点提示]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不能监听。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重点提示]1.侦查阶段,不存在辩护律师或者辩护人,而是聘请的律师或委托的律师。2.国务院新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一)强制措施期限&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二)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三)审查起诉期限&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七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审查后报请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决定解除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认为未满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三)审判期限&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下列期间不计入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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