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平安银行支公司的董事长叫什么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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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公司”,“集团”)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公司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分别为。中国平安的企业使命是:对股东负责,资产增值,稳定回报;对客户负责,服务至上,诚信保障;对员工负责,生涯规划,安居乐业;对社会负责,回馈社会,建设国家。中国平安以“专业创造价值”为核心文化理念,倡导以价值最大化为导向,以追求卓越为过程,形成了“诚实、信任、进取、成就”的个人价值观,和“团结、活力、学习、创新”的团队价值观。集团贯彻“竞争、激励、淘汰”三大机制,执行“差异、专业、领先、长远”的经营理念。中国平安的愿景是以保险、银行、投资三大业务为支柱,谋求企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为企业各利益相关方创造持续增长的价值,成为国际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和百年老店。中国平安通过旗下各专业子公司及事业部,即保险系列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寿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查看全部]公司(平安产险)、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险)、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险);银行系列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平安产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平安小额消费信贷;投资系列的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及中国平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平安证券(香港))、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资产管理)及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香港))、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平安期货)、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大华)、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陆金所)等,通过多渠道分销网络,以统一的品牌向超过7,400万客户提供保险、银行、投资等全方位、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中国平安拥有约49万名寿险销售人员及175,136名正式雇员。截至日,集团总资产达人民币26,449.99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为人民币1,467.62亿元。从保费收入来衡量,平安寿险为中国第二大寿险公司,平安产险为中国第二大产险公司。中国平安在2012年《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中名列第100位;美国《财富》杂志“全球领先企业500强”名列第242位,并蝉联中国内地非国有企业第一;除此之外,在英国WPP集团旗下MillwardBrown公布的“全球品牌100强”中,名列第78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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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集团董事长马明哲:金融的核心重在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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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平安集团董事长马明哲3日刊发署名文章,题为金融的核心是风险管控。马明哲指出,互联网金融要实现安全、健康的发展,关键在于金融风控能力。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金融的核心是风控。金融公司懂专业、善风控、守规则,由其主导的互联网创新极少出现问题。
  迄今为止,出现重大风险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都是由非金融机构主导、经营的。如果平台不具备金融业经营和风险管理经验和能力,发生风险事件,只是早晚的问题。
  金融的核心是风险管控
  在不久前闭幕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作为我国三大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之一,中国平安在公司内部以各种形式,组织学习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公司上下认真研读、深刻领会、抓好落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于金融工作的战略部署上来。
  构建国际最高标准风险管理体系,严守“互联网金融”安全底线——
  多举措防控金融风险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揭示了金融的精髓和核心。中国平安认为,金融企业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天职和宗旨,以强大的风控能力为基础,以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抓手,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满足人民群众金融服务需求、深耕普惠金融为重点,聚焦主业、强化服务,审慎创新、稳健发展,扎扎实实践行金融改革,兢兢业业服务国计民生。
  “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这对我们所有金融从业者是一个鞭策、一个警醒,要求我们紧抓风险防范工作,增强风险防控的前瞻性和有效性。
  ——以“双重后卫+守门员”的251体系全面管控风险。
  经过30年的发展,中国平安构建了一套符合国际最高标准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251”风控体系,该体系让中国平安拥有比经营单一业务的金融机构更强的风险管控力。2013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公布9家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名单,中国平安是发展中国家及新兴保险市场中唯一入选的代表,表明国际社会对中国平安风险管理体系的肯定。
  平安“251”风控体系,具体而言,“2”是指集团与专业公司双重风险矩阵管控机制;“5”是指信息安全、资产质量安全、资金流动性、合规操作、品牌声誉五大风险控制支柱,通过这五大支柱,实现从上至下、端对端的风险联控;“1”是指统一的风险监控及经营检视平台。
  这一风控体系的最大特点是“双重管控”,其实质是“法规+1”,即在确保子公司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再加一道集团层面的管控。
  ——在互联网金融“潮流”中坚守安全底线。
  2015年8月,我表达过这样一个观点:“99%的互联网金融都是‘皇帝的新衣’”。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缺乏金融风控技术和经验,寄希望于借助互联网潮流进入金融业攫取暴利,导致该领域泥沙俱下。
  互联网金融要实现安全、健康的发展,关键在于金融风控能力。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金融的核心是风控。金融公司懂专业、善风控、守规则,由其主导的互联网创新极少出现问题。
  迄今为止,出现重大风险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都是由非金融机构主导、经营的。如果平台不具备金融业经营和风险管理经验和能力,发生风险事件,只是早晚的问题。
  中国平安于2011年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陆金所,一直坚守金融规律和风险底线,利用其所创建的产品风险识别系统(KYP,know your products)和客户风险识别系统(KYC,know your customers),借助大数据、量化模型等科技手段以及投资者教育、完备的信息披露等,在资产端和资金端实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上线产品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把合适的产品匹配给合适的投资者,实现“买者自负、卖者有责”。成立至今,陆金所从未发生一起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事件。
  我们建议,鼓励持牌的专业金融机构投资互联网金融,建立金融科技准入制度,严厉打击不合法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帮低收入者借钱”“帮助小微企业造血”——
  扎实服务实体经济
  服务实体经济,首先要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推进金融精准扶贫。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金融科技的出现,让金融服务可以跨越时空和区域,低成本、高效率地走进农村。未来,陆金所将更深入农村,实实在在地做到“帮低收入者借钱”“帮低收入者省钱”。
  由平安集团整合麾下联营企业金融资源成立的平安普惠业务集群,重点为小微企业、“三农”及急需资金的小型创业公司提供金融资源支持,有效缓解此类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6年来,平安普惠提供的融资服务余额近2500亿元。
  长期以来,中国平安通过下属的保险、银行、信托、证券及资产管理等业务,源源不断地将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截至2017年6月底,平安通过基础设施债券和股权投资计划、铁路建设基金优先股等方式,投资实体经济余额超过1100亿元,其中既有关系国计民生的南水北调工程,也有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高速公路、铁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国平安还是京沪高铁项目除中铁以外最大的资本支持方。
  过去3年间,平安银行先后和各地政府签署数十项战略合作协议,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及重点支柱产业升级改造,合计协议金额超过2万亿元。近1年多来,平安信托在基础产业建设、公共事业领域落地了50多个政府合作项目,其中一半以上用于支持中西部省份。
  帮政府“管账”“省钱”,防范地方债务风险、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为金融改革提供强力科技支持
  金融与实体经济、社会民生紧密相联、相互促进。推进金融改革,还要利用新的技术和手段拓展服务范围,积极配合财政金融管理、医疗健康保障体系等改革,主动支持国家重大战略等,站在更高的层次上履行自身职责和使命。
  ——搭建“公共资产负债管理智能云平台”,帮政府管账。
  陆金所利用领先的金融科技手段,联合国家财政部中国财政研究院与国际咨询顾问麦肯锡、毕马威,经过2年研发,搭建了“公共资产负债管理智能云平台”,成为国家地方财政管理体系的一大创新。目前该平台已逐步在国内部分城市推广。
  今年6月30日,该平台成功上线,得到了国家财政部及相关部委等充分肯定。认为此项目在全国首次实现了政府对公共资产负债“摸得清、来去明、管得住、利用好”的全面动态预警、管控和监测,可有效预防国有资产领域的腐败,有助于地方政府科学调整负债规模和结构、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打造智能医保管理云平台,帮政府省钱。
  中国平安除了在金融领域努力推进科技应用和平台搭建,还利用自身经营发展商业健康险20多年的技术、数据和经验,在医疗健康管理领域做了一些成功的探索。其中一项创新是智能医保管理云平台。
  从8年前开始,中国平安投入数十亿元,结合国际领先的健康险经营体系与医疗健康大数据技术,为多城市提供智能医保管理服务,目前此项服务已经覆盖全国220多个城市、6.5亿多人口。
  智能医保管理云平台利用中国平安在医院管理、医生管理、药品管理和健康档案管理方面的优势,在“医疗费用审核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基础经办服务、精算服务”四大领域,通过大数据、反欺诈、控制过度用药、实施标准处方等技术手段,帮助政府有效实现了“一降两提”:降低政府医保支出达10%—15%,提升医保保障,提升服务和用户满意度,这一成效得到了人社部、卫计委和保监会的高度评价。
  金融业贯彻落实好“防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任重而道远。接下来,平安集团将在确保经营安全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和成效,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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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62个用户完善保障计划
79162个用户完善保障计划郑开福与陆树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郑开福与陆树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合法民初字第03735号
&&&&原告郑开福,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张志勤,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树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陈亚君(系被告陆树林之妻),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中南路205、207、209、211号,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夏旭,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树平,男,汉族,该支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莲花路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邹晓林,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文莲,女,汉族,该支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宗举,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合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北环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小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安德,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开福与被告陆树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合川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被告陆树林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陈亚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合瑞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合瑞公司&)为本案被告,依法由审判员刘汉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开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勤,被告太保财险合川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树平,被告陆树林、陈亚君,被告平安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文莲、张宗举,被告合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安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开福诉称,日16时37分许,被告陆树林驾驶川X8397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合川区云门街道方向往合川区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207线合川区思居重庆辣媳妇食品公司路段时,与石旭驾驶的车牌为渝CK9188号小型轿车碰撞后,又与我驾驶的车牌为渝CFE72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我受伤、三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警支队的认定,被告陆树林负全部责任,石旭与我无责任。我的伤情经重庆市法医学会鉴定所鉴定:1、颅脑损伤属Ⅷ级伤残,张口度受限属X级伤残,左下肢活动功能受限属X级伤残;2、颅底骨折恢复期需要康复治疗半年约需人民币6000元,左胫排骨外支架取出手术约需人民币5000元,口腔咬合畸形牵引约需人民币12000元。被告陆树林系肇事车辆川X83970的所有人;被告平安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为该肇事车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太平洋财保重庆合川支公司为肇事车辆渝CK9188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陆树林的行为给我的人身造成损害,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8954.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80元、营养费2080元、后续治疗费23000元、住宿费80元、护理费24226元、交通费1058.60元、误工费12800元、鉴定费2590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800元、财产损失1552.70元,共计元,被告平安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由该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告太保财险合川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陆树林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受伤后,我垫付了医疗费260000余元,原告系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另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过高,请依法判决。
&&&&被告陈亚君辩称,被告陆树林系我丈夫,被告陆树林驾驶的车辆系我所有,该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的部分请求过高,请依法判决。
&&&&被告平安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川X83970小型普通客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属实,且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原告的部分请求过高,请依法判决。
&&&&被告太保财险合川支公司辩称,对于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渝CK9188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属实,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内,我公司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部分请求过高,请依法判决。
&&&&被告合瑞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渝CK9188系我所有,该车在太保财险合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本次事故中本车无责任,应由太保财险合川支公司在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且原告的部分请求过高,请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日16时37分许,被告陆树林驾驶被告陈亚君所有的川X8397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合川区云门街道方向往合川区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207线合川区思居重庆辣媳妇食品公司路段时,与石旭驾驶的被告合瑞公司所有的车牌为渝CK9188号小型轿车碰撞后,又与原告郑开福驾驶的车牌为渝CFE72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郑开福受伤、三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渝公交认字[2013]第00044号),认定陆树林承担全部责任,石旭、郑开福无责任。原告郑开福受伤后,被送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产生医疗费2531.68元,此款由被告陆树林支付。同日转入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住院治疗65天,诊断为:一、开放性颅脑损伤:1、弥散性轴索损伤;2、颅骶骨折伴脑脊液耳鼻漏;二、多发骨折;1、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下颌骨多发骨折;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住院产生医疗费元(含输血费2336元),在该院门诊检查、治疗产生医疗费8426.69元。原告的医疗费共计元(其中被告平安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支付了10000元,被告陆树林支付了元,原告自行垫付8954.04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陈亚君支付了护理费9920元。出院医嘱:1、继续抗炎对症治疗,保持口腔卫生,加强营养;2、口内颌间固定钉术后1月拆除,保持创口清洁,定期服药;3、出院后第一、四、七个月急救部复查胫骨折情况;4、急救部及我科门诊随访,择期复查缺失牙。日,原告购买轮椅1台,价值470元,拐杖1副,价值80元,合计550元。经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于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郑开福颅脑损伤属Ⅷ(八)级伤残;张口度受限属X(十)级伤残;左下肢活动功能受限属X(十)级伤残;2、郑开福颅底骨折恢复期需要康复治疗半年约需人民币陆仟(6000)元,口腔咬合畸形牵引约需人民币壹万贰仟(12000)元,烤瓷牙修复+567约需人民币贰仟肆佰(2400)元,使用年限8-12年,左胫腓骨外支架取除术约需人民币伍仟(5000)元;3、郑开福的误工损失日为120天;4、郑开福需部分护理依赖半年。产生鉴定费及检查费合计2590元,此款由原告垫付。另原告提供了交通费1058.60元的票据、无收款单位住宿费80元的收据和购买日常用品及餐饮费1452.70元的票据。经多次协商无果,日,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审理中。被告陈亚君、陆树林与被告人保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陈亚君、陆树林自愿承担原告医疗费中2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
&&&&另查明,被告陆树林与陈亚君系夫妻关系,川X83970小型普通客车系被告陈亚君所有,该车在平安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不计免赔);渝CK9188号小型轿车系被告合瑞公司所有,该车在太保财险投保了交强险。
&&&&还查明,郑开福系农村居民,与曾祥平婚后生育有一子郑智文(在校学生);谢纯英系郑开福母亲,谢纯英另还有一个子女。
&&&&再查明,日,原告郑开福与舒国华签订《租房协议》,租住的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振兴路144号商业门市;租赁期间;日至日;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云龙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云门派出所出具证明,自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郑开福居住在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振兴路144号。日郑开福与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老酒厂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原告提供了该厂出具的《误工证明》:&日至日止,一直未在单位上班,其在职期间工资收入3200元/月&;日曾祥平与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老酒厂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原告提供了该厂出具的《护理证明》:&日至日止,一直未在单位上班,其在职期间工资收入2800元/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郑开福的住院病历、医疗证明、医疗费发票,被告车辆的机动车保险单,原告提交的《租房合同》,《劳务用工协议》及《误工证明》,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云龙社区居委会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云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曾祥平的《劳务用工协议》及《护理证明》,被告陈亚君支付护理费的收条,郑开福及其母亲谢纯英常驻户口登记卡,原告之子郑智文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常驻户口登记卡、及《文明交通信息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陆树林驾驶机动车忽视行车安全且不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陈亚君系川RY1990小型轿车实际车主,被告陆树林系被告陈亚君的丈夫,是该车使用人,故被告陈亚君、陆树林依法应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但因川RY1990小型轿车在平安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是在保险期内。故被告平安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应当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渝CK9188系被告合瑞公司所有,该车在太保财险合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车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太保财险合川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内赔偿责任,超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由被告陈亚君、陆树林负责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合理费用损失应属赔偿范围。
&&&&关于应主张的原告的各项损失的具体计算:1、医疗费。原告受伤后在合川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产生医疗费2531.68元,在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元,五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出院医嘱,原告门诊检查、治疗产生的医疗费8426.69元,应属于合理治疗范围,被告平安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的医疗费共计元。被告平安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支付了10000元,被告陆树林支付了元,原告自行垫付8954.04元,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被告陈亚君、陆树林与被告平安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医疗费共计元,被告陈亚君、陆树林自愿承担2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即55414.98元,该费用由被告陈亚君、陆树林与被告平安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自行结算;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受伤后实际住院65天,原告提出按出差工作人员工资标准32元/天计算,请求赔偿2080元,五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营养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其出院医嘱中载明加强营养,原告提出营养费2000元,其请求过高,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情考虑营养费1000元;4、护理费。①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共住院65天,因原告及被告陈亚君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需要二人护理,故本院按一人计算护理费。审理中查明,原告住院期间主要由被告陈亚君雇请护工照料62天,并实际支付了护理费9920元,原告提出被告陈亚君请人护理50天,没有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另被告陈亚君提出其自行护理了3天,因其没有向本院提供依据,本院亦不予认定。关于护理费标准,原告虽向本院提交了曾祥平的《劳务用工协议》及《护理证明》,证明其工资收入2800元/月及护理情况,五被告均提出异议,但因原告没有提交劳务用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的相关表册,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当前的生活标准,护理费按80元/天计算,其护理费为240元(80元/天&3天);②后期护理费。经鉴定本案原告需部分护理依赖半年,郑开福颅脑损伤属八级伤残,张口度受限属十级伤残,左下肢活动功能受限属十级伤残,以八级为基数,另两处十级各增加1%,即22%,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其后期护理费2112元(80元/天&22%&120天),护理费合计2352元;被告陈亚君按160元/天标准支付护理费9920元,应由其与被告平安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自行结算;5、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65天,至定残前一日误工时间为104天,本案原告对误工时间申请了鉴定,鉴定结论误工时间为120天,五被告均提出异议,但因原告的伤残等级已经鉴定部门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误工时间确定为定残前一日,即104天;对其误工费的标准,在举证期间内,原告虽向本院提交了《劳务用工协议》及《误工证明》》,但原告没有提交劳务用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的相关表册及纳税证明,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当前的生活标准,误工费标准按80元/天计算,其误工费为8320元(80元/天&104天);6、残疾赔偿金。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原告郑开福系农村居民,原告提出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五被告均提出异议,在举证期间内,原告向提交了《租房合同》及舒国廷的商业门市《房地产权证》,并没有向本院提交其交纳了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的凭据,另原告提交了云门街道办事处云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的证明,亦没有提交相关的暂住证明,另原告提交的《劳务用工协议》,亦没有提交其在劳务工作单位实际领取工资的《工资表》及纳税证明,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因此,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符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精神,现原告提出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请求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7383.27元/年,原告鉴定伤残等级时36周岁,应计算二十年,经鉴定原告郑开福颅脑损伤属八级伤残,张口度受限属十级伤残,左下肢活动功能受限属十级伤残,以八级为基数,另两处十级应各增加1%,即32%,其残疾赔偿金为47252.93元(7383.27元/年&20年&32%);②列入残疾赔偿金项目下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谢纯英系原告郑开福的母亲,系农村居民,原告定残时,谢纯英已年满五十八周岁,且向本院提交了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因此被告陈亚君、陆树林依法应当承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谢纯英应计算二十年,原告请求其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其请求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为5018.64元/年。谢纯英另有一子女,亦是直接扶养人,应承担一半的责任;郑智文系原告的婚生子,原告于日定残时,郑智文未成年,至十八周岁时应扶养6年,曾祥平系郑智文的母亲,是郑智文的扶养人,故对郑智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承担一半的责任。郑智文虽现在城镇中学读书,但原告是农村居民,原告请求郑智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其请求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5018.64元/年计算。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第1年至第6年,谢纯英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818.90元(5018.64元/年&6年&32%&2));郑智文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818.90元(5018.64元/年&6年&32%&2),合计9637.80元,该年度赔偿总额累计未超过了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故第1年至第6年,谢纯英和郑智文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额主张9637.80元;第7年至第20年,被扶养人为谢纯英一人,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8.64元/年&13年&32%&2)。综上,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9595.69元,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共计66848.62元;7、续医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颅底骨恢复期需要康复治疗半年约需人民币6000元,口腔咬合畸形牵引约需人民币12000元,左胫腓骨外支架取除术约需人民币5000元,原、被告均无异议,结合鉴定结论及本案原告的实际情况,本院对原告的续医费考虑23000元;8、鉴定费。原告郑开福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申请了伤残等级、续医费、误工时间、护理依赖鉴定,产生鉴定费及检查费合计2590元,并提交了鉴定费收据,五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9、交通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后住院治疗,产生了一定的交通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1058.60元,其提供的交通费收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交通费酌情考虑600元;10、住宿费。原告请求赔偿80元,因其提交的住宿费无收款单位,不能证明本案原告实际产生了该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11、残疾辅助器具费。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原告烤瓷牙修复+567约需人民币2400元,使用年限8-12年,鉴定意见原、被告均无异议,原告请求计算2次,即4800元,其请求适当,本院予以支持;②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多处受伤,其住院期治疗期间购买轮椅1台,价值470元,拐杖1副,价值80元,合计550元,应计入残疾辅助器具费。故原告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合计5350元;12、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目前颅脑损伤属八级伤残,张口度受限属十级伤残,左下肢活动功能受限,对其今后生活有一定影响,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其请求过高,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情考虑9000元;13、财产损失费。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其自行购买豆浆机、电水壶等日用品产生费用1452.70元,不属于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故对原告的该项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8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2352元,误工费8320元,残疾赔偿金66848.62元,续医费23000元,鉴定费2590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合计元。其中属于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项目合计元(含医疗费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80元,续医费23000元,营养费1000元);属于交强险伤残死亡赔偿金项目合计92470.62元(含护理费2352元,误工费8320元,残疾赔偿金66848.62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不属于交强险范围的鉴定费2590元。
&&&&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及死亡伤残赔偿项目总额为110000元,无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及死亡伤残赔偿项目总额为11000元。本案原告的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项目内合计元,由平安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在该限额内赔偿10000元,被告太保财险合川支公司在该限额内赔偿1000元,超过该限额外的损失为元,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被告陈亚君、陆树林自愿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55414.98元,则由被告陈亚君、陆树林与被告平安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自行结算;本案原告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项目内小计92470.62元,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在该限额内赔偿84064.22元,被告太保财险合川支公司赔偿在该限额内赔偿8406.40元;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范围的鉴定费2590元,应由被告陈亚君、陆树林承担。被告平安财险广安中心支公司支付了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陈亚君、陆树林支付了的医疗费元,应从赔偿款中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郑开福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死亡赔偿范围内赔偿84064.22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元,合计元(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陆树林已支付的医疗费元相抵扣后,实际还应支付原告元,就抵扣部分,由被告陆树林、陈亚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自行结算);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元,在交强险伤残死亡赔偿范围内赔偿8406.40元,合计9406.40元;由被告陈亚君、陆树林赔偿2590元,款限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郑开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96元,减半交纳1198元,由被告陆树林、陈亚君负担,被告陆树林、陈亚君应承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付963元,由被告陆树林、陈亚君在给付标的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另应承担的235元,由被告陆树林、陈亚君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本院财务室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96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执行。
审&&判&&员&&刘汉红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婷
一、本裁判文书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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