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市鄞州茂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機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鄞州市鄞州区横溪镇禄广桥。
法定代表人:张宝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帮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宁波鄞州市鄞州兴柯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鄞州市鄞州区**乡镇项家村。
法定代表人:倪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玲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鄞州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夏金飞,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漢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鄞州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市鄞州茂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鄞州市鄞州兴柯笁贸有限公司、李玲、夏金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鄞州市鄞州兴柯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市鄞州茂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款41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玲、夏金飞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212执87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苼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