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顶印象的前期印象主义物业维修基金,有得退吗

最近买房才发现,还有一大笔的维修基金,数目还不小,不过我听人说交那东西根本没什么用,白扔钱,可是不交的话,档和政府不给颁发房产证,很郁闷呀!不过看新闻说中国的维修基金成天量,没处花,为什么不取消,让利于民,别再与民争利了??     最近买房才发现,还有一大笔的维修基金,数目还不小,不过我听人说交那东西根本没什么用,白扔钱,可是不交的话,档和政府不给颁发房产证,很郁闷呀!不过看新闻说中国的维修基金成天量,没处花,为什么不取消,让利于民,别再与民争利了??     最近买房才发现,还有一大笔的维修基金,数目还不小,不过我听人说交那东西根本没什么用,白扔钱,可是不交的话,档和政府不给颁发房产证,很郁闷呀!不过看新闻说中国的维修基金成天量,没处花,为什么不取消,让利于民,别再与民争利了??     最近买房才发现,还有一大笔的维修基金,数目还不小,不过我听人说交那东西根本没什么用,白扔钱,可是不交的话,档和政府不给颁发房产证,很郁闷呀!不过看新闻说中国的维修基金成天量,没处花,为什么不取消,让利于民,别再与民争利了??     最近买房才发现,还有一大笔的维修基金,数目还不小,不过我听人说交那东西根本没什么用,白扔钱,可是不交的话,档和政府不给颁发房产证,很郁闷呀!不过看新闻说中国的维修基金成天量,没处花,为什么不取消,让利于民,别再与民争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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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维修基金适用于房屋的大修,它是以现金形式存在你的账户里面。卖房子的时候,下家可以现金形式把余额交付给你。  用途是房屋的大修,比如电梯的更换,楼外立面的粉刷等。  他们的动用必须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  简单的说说。让你知道不好取消就行了。呵呵
  它是用来给房管部门赚外快的,亏了则是大家的。    宁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等玩忽职守致损2亿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367595.shtml  浙江省宁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王荣章、原副总经济师陈阿甫因玩忽职守,造成该市公共房屋维修基金2.06亿元的巨额损失。7月30日,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
  楼上的,那是公共房屋。这个是私人商品房。
  有很多叫法,  物业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公共房屋维修基金等等,都是一回事。  都是区分所有产权业主交的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换的钱,  一般由房管局下属的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  这钱不是存在个人帐户的,  尽管管理中心里有具体到个人的台帐。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对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账户的建立、以及缴纳时限的规定一般是按如下标准执行的:    1、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    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    2、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3、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缴纳首期维修基金:(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标准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 日内,按标准缴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我觉得这个费用只是巧立名目,位的只是增添一项收费而已,房价已经这么高了,我现在还没有房子,有买房打算,初步算了一下,我现有的钱交了首付,以后,再交一些杂七杂八的杂项,就分文不剩了,房子不装修就住不成,只能买了房子放哪看着。NND,气愤之极
  维修基金的确是一笔不小的数目,除了挪用之外,还有就是应该将利息计在每个业主头上的,好多地方都没有计,而是贪污了,当做自己的小金库了!建议各地都采用计算软件进行管理,基金缴存和使用计息情况都公开化,透明化!业主可以随时通过各种渠道查询自己的基金情况!我们是一家商业银行,用的这家的软件,感觉很不错,成熟,全面!有兴趣的可以看看:
  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人为所有业主,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予以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D和ZF多个名目搜刮民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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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是由于许多业主、发展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对维修基金的性质不理解造成的。
  维修基金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维修基金与物业管理服务费有本质区别,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所支付的酬金,归物业管理公司所有;而维修基金是房产所有人对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进行正常维修保养所提供的资金。维修基金来自所有业主,其所有权归所有业主。只有业主才有权使用和支配维修基金,一般情况下要由全体业主授权业主管理委员会对维修基金进行管理和使用。除此之外,任何人或机构在未征得全体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同意下管理、使用或支配维修基金,都构成对业主们的侵权,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
  在建设部颁发的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中的某些条款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主对维修基金所有、使用权的正常执行,在此,我想谈谈自己在与业内许多人士探讨后的一些想法。
  开发商收取维修基金不合法理且存在风险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一般情况下,发展商均为项目公司,其经营期为项目开发期,一旦项目开发、销售完毕,开发商就会自行解体或另开发新的项目。在目前专业分工越来越细的情况下,发展商一般不参与物业管理,而由业主们另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既然发展商不参与物业管理,发展商为什么要收取维修基金呢?
  另外,从安全性方面讲,没有人敢保证发展商对于收取业主的这一大笔维修基金能妥善保管。由于发展商与业主在交易完毕后已没有委托与被委托的法律关系,又没有人对发展商是否随意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监督管理,所以在理论上存在发展商有可能随意使用维修基金而侵犯业主权益的可能性。实际案例中也不乏发展商长期拖欠银行贷款之事。
  再有,规定维修基金锁定在购房款的2%―3%。如果这2%―3%的维修基金用完了,是否房子再损坏就不需要维修了?有鉴于此,维修基金的数额不宜定死,而应该是每年都要由业主拿出来,至于拿多少,根据房屋的不同档次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这就是说,维修基金可以进行证券投资,而买国债是证券投资的一种形式。
  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也不妥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我们知道,从发展商开始卖房到给业主办理产权证,一般需要一年或三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在这一阶段业主们早应该成立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而该办法在这时却要求发展商将维修基金再转交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显然不适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不包括如何管理基金和管理巨额基金的功能,也无能力去按第七条所说的进行证券投资。国务院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早已对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维修基金虽不是投资基金,但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维修基金可以购买国债,那么在理论上就存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巨额基金期间使用基金购买国债,而这样做显然与其政府职能是相违背的。以北京为例,目前为止已有上千个小区正在开发销售,这上千个项目的总售价在几千亿,几千亿的3%也是一个天文数字。
  该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到这里为止,大笔的巨额维修基金已经被移交了三次,每一次的基金移交都伴随着基金数额的变动,即有利息的变动也有国债收益的变动,由于维修使用导致的基金减少,或由于交基金的人数变多等,所以每次移交都伴随着财务风险,这个风险只能由业主们来承担。
  维修基金应由业主管理委员会收取
  众所周知,商品房也像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保修期。在保修期一年内,发展商必须无偿地对商品房的任何部位,包括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免费维修。这样看来,维修基金应在保修期满后才能使用。
  在正常情况下,在发展商开始售出第一套房子一年后,该小区应该成立业主委员会。在发展商开始卖房子时也应该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虽然最初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由发展商选聘,但当一年后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重新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是基于契约关系,即根据与业主委员会所签的委托管理协议进驻小区予以管理。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业主委员会认可的维修基金,另立专门账号,并代为保管。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拥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物业管理公司无权擅自使用维修基金,只有业主委员会开会决议使用维修基金,并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业主委员会通知的使用目的及审定的数额进行使用。
  按上述方法,既避免了维修基金三次移交所带来的风险,也避免了由于法律关系不明确所导致的发展商收取维修基金所带来的尴尬,又能使维修基金顺利收齐,最终达到及时保养、维护业主房产的目的。
  背景: 建设部、财政部曾于去年10月颁发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213号文,以下简称《办法》),并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其中规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我报曾全文刊发过该《办法》)。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用途,在法律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做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前,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要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维修基金的使用要经过业主管理委员会批准。无论是发展商或是物业管理公司对维修基金都不能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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