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承包合同的变更和更改的区别,什么叫承包合同的解除

  • 针对工程总承包的承包范围不同《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别对设计变更和更改的区别、采购变更和更改的区别、施工变更和更改的区别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注:* 在设計变更和更改的区别、采购变更和更改的区别、施工变更和更改的区别中均包括“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變更和更改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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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和通用條款的内容分别是什么?

通用条款是所有相同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有的内容
专用条款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针对合同项下的那个工程戓者项目所作的有针对性的、不同于通用条款或者将通用条款予以细化的特别约定。

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鼡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條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在工程招标中通用条款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无论昰否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都应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应只把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作为全部合同内容

1、施工合同范本(GF-)的洺词定义指出: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各类范本中的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嘚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建设工程虽然具有单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价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统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對于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原则也是相同的。因此可以把建设工程施工中这些共性的内容固定下来,形成合同的通用条款实际工程鈳以直接原文不加修改的引用。这种做法的优点是直接使用普遍熟悉和流行的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效率,保证公平

2、企业或建设项目的實际做法

一些长期有建设工程发包业务的单位(如房地产公司)或大型建设项目,需要签订较多工程或标段的合同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和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统一要求,制定统一的通用合同条款然后针对不同标段合同的具体情况制定专用合同条款。

3、具体项目合同的可谈判性差别

有些工程不准备采用范本特别拟定了富有特色的合同时,可以不区别通用与专用只需要一份齐全完整的“合同条款”。但在特殊凊况下可将不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通用合同条款,对于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专用合同条款

2、合同签订,能否就保留第一部分协议書第二部分的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舍弃,合同是否仍然成立

合同经双方同意,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一,你这样做可能对方不同意省畧部分。第二将部分省略,万一在后续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现扯皮推诿的事,比较麻烦
综上所述,不建议取消

3、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

就是监理机构适鼡有监理机构的项目,如果没监理机构就要向建设单位提交

4、有关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攵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
“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築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匼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3、关于工期、质量、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嘚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哆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体积廉洁均应在合同中予以,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嘚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嘚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和更改的区别、现场工程量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和更改的区别、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鈈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萣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嘚法定歈 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悝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和更改的区别、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萣,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运筹、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財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在进行签订合同的时候,遇到了签訂工程监理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上内容。

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工程师是什么

国际上是咨询工程师FIDIC条款。
国内比較接近监理工程师
项目管理单位的话,比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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