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需要做私募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备案吗 相关法律法规

2、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号)
(四)直接投资业务(含直投子公司)
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机构字[号)
2、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和《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有关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3、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1条适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4、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
[2012]20号)
5、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
6、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3]17号)
7、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3号)
(五)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
1、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5号)
(六)代销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
(七)融资融券业务
1、关于促进融券业务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80号)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会令第117号)
3、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5]64号)
4、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5、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号)
6、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69号)
7、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的通知()
8、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89号)
三、基金公司系资管
(一)公募基金公司及公募基金业务
1、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1]29号)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2]93号)
3、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
5、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2]26号)
6、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4号)
7、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
8、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36号)
9、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20号)
10、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
(二)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业务
1、关于“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说明()
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
3、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3号)
4、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
5、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4]16号)
(三)基金子公司准入及公司内控治理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20号)
2、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内控核查要点(中基协字
四、期货资管
1、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
2、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
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中期协字[号)
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申报材料规范(中期协字[号)
5、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
6、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
7、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中期协字[2015]36号)
8、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2015年修订)
五、私募基金
(一)综合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
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
4、上海证监局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通知()
5、上海证监局关于规范基金公司与私募基金机构合作业务的通知()
6、关于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嫌配资的私募资管产品相关工作的通知()
(二)登记备案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
2、浙江证监局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3、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5、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
6、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
7、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
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
9、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
1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
1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
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
1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
1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
1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答汇总()
16、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2月私募管理人备案遇冷,栽在“法律意见书”_新浪财经_新浪网
  自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4号文”)至今,已一月有余。不过,目前尚未有1家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完成备案。
  3月18日,《国际金融报》记者查询协会官网“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一栏看到,最后完成备案的一批时间停留在“4号文”发布的前一天&&日。
  对此,格上理财分析,“4号文”对私募管理人备案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新备案的私募管理人较以往相比需满足高管有从业资格、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条件,一方面私募管理人需要充足的时间准备备案材料,另一方面协会的受理与审核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释疑“法律意见书”
  格上理财统计显示,2月私募管理人备案遇冷,仅57家私募管理人备案,为私募备案制实施以来低点。在地区分布上,深广地区私募管理人2月备案18家,位居各地之首,上海备案机构17家,紧随其后。
  据《国际金融报》记者了解,不少计划备案的私募管理人被卡在了法律意见书这一环。由于“4号文”及相关附件指引仅要求律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十四项内容发表法律意见,但并未明确给出《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格式,大家一头雾水。
  看着大家瞎折腾,协会坐不住了。3月17日,由中国基金业协会主办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宣讲会”在北京召开,同时也在上海、深圳、苏州、杭州等私募基金和相关机构聚集地区连续举办宣讲活动。
  协会对法律意见书提出了较多要求:一是系统填报数据和法律意见书要一致;二是意见书需要证据支撑;三是法律意见书指代要正确。而第一点是目前最大的问题,一旦因信息不一致被驳回,则需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进行专门说明。出具虚假意见,协会会披露,律师也会有相应处罚。
  据协会相关人士介绍,就目前上传的意见书看,基本上高度雷同,看出基本没做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里必须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提出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律师事务所需对私募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尽职调查,除要求其制度完整、合规外,还需评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如实缴资本为0或仅为注册资本的25%,需给出合理解释。除意见书外,还需要上传律师事务所的确认函。
  此外,对于目前还未进行备案登记的私募管理人,在提交备案材料时需满足私募备案对公司高管的从业资格的要求。”不少高管都在等着3月底、4月初的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意见书里要求对高管资格问题发表意见,备案需要做很多前期工作。”上海某律师对记者表示,我们已经已经提交了一份意见书,但还在等待协会反馈,具体的内容因客户要求保密不便透露。
  反对“保壳倒壳”
  自“4号文”发布后,私募行业掀起了“保壳”大潮,目前部分私募已取得进展。据格上理财统计,截至日,已有128家私募机构管理规模实现了零的突破,率先成功保壳。
  数据显示,与1月相比,高管无从业资格的私募机构共减少209家,登记满一年规模为零的私募机构较1月减少8家,登记未满1年规模为零的机构减少120家。
  协会规定,对于已登记的私募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于日前完成整改,在此之前不影响公司产品的备案;逾期仍未整改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对于之后通过合理方式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协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上对外公示。
  不过,对于保壳和倒壳的行为,协会明确表示不支持甚至是反对,并指出备案并非“一备了之”,登记之后的机构应当履行持续报告的义务(4号文有相对细致要求),并且要持续遵守协会的一系列规则,协会认为“这是保证持续合规的基础”。同时,协会表示将陆续发布一系列的规则,配合4号文,形成完整的规范体系。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伟撰文指出,目前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私募证券内部交易、操纵股价以及私募股权非法集资,导致整个私募基金行业非常混乱。4号文的出台,既是为了从外部监管的方面加强整个行业的规范程度,更是为了从内部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意识。
  加大违规查处力度
  过往一年,私募迎来产品爆发性发展,私募管理人注册数量、产品发行数均出现剧增。行业发展的速度非常惊人:截至2015年末,在已经备案的24054只私募基金中,有19219只是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后新设立基金,占比为79.90%。
  经历“野蛮生长”后,私募行业乱象重生:大量机构盲目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一些机构缺乏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专业能力,许多机构正在开展非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甚至从事投行、P2P、众筹等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私募监管有所滞后,违规募集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此前洪磊指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推出若干自律举措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按照洪磊所言,除了内控、信息披露外,后续监管还将涉及募集行为、合同指引等方面。
  越多越多的迹象表明,私募行业将结束“放养”生活。3月18日,对于目前一些互联网平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的情况,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想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且单一私募产品不得超过法定上线。
  邓舸介绍,近期一家交易平台违规操作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此类业务涉及三方面违规事项,通过拆分收益权突破百万门槛要求,并且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投资业务,且单只私募产品超过200个,违反了资管计划份额的规定,证监会对此进行查处,目前该机构已经停止开展此类业务。
  “证监会重申相关主体在开展私募业务时应提高合规意识,在开展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时不得以金融创新突破合规底线,证监会将加大对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拆分业务的查处力度。”邓舸称。(国际金融报记者 陈偲)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汇总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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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最新私募资管计划备案规范:3大方面6项要求需关注
基金业协会正式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就私募资管业务的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委托第三方提供投资建议、结构化资管计划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格上理财从私募管理人的角度出发,对该新规进行了梳理,与大家一起分享新政公布后对私募管理人的要求和影响。
①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成为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的前提条件
备案管理规范第1号文件——《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备案合规义务、备案程序、法律责任等做了总体性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发行私募产品时均应在协会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申请为其开立证券市场交易账户,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产品不能进行交易。同时,对于已成立的资管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需定期报送产品运行及风险监测报告。值得注意的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也需参照此规定进行执行。
②投顾资格
6要求细化投顾资格认定
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文件——《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私募资管产品须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了细化。该文件对之前“八条底线”中的 “3+3”投顾资格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要求1:“3+3”+协会会员资格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想要获得投顾资格,首先应当成为协会会员(普通会员或观察会员皆可,特别会员不在其所列范围之内),并且要求管理人拥有不少于3个具有连续3年以上可追溯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
要求2:私募管理人承诺函(3项必须)
在申请投顾资格时,私募管理人需向协会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函应包含以下3项内容:
1)私募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已满一年,具备会员资格(普通或观察会员),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私募管理人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员,并且前述人员不得有不良从业记录。值得注意的是,3年以上连续投资管理业绩是指投资管理人员连续3年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投资业绩记录,中间未有中断,但因疾病、生育、法规限制或合同约定限制等客观原因中断从业经历且不超过1年的,可不重新计算连续年限。
3)承诺函以书面形式出具,并加盖公司公章、以及3名投资管理人员的本人签字。
要求3:资质证明文件(4项必须)
在申请投顾资格时,私募管理人需向协会提交资质证明文件,具体包括以下4项:(1)备案证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取得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2)会员证明:包括基金业协会会员证书或者观察会员截图;(3)无不良信用证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记录查询结果截图;(4)3名投资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基金从业人员系统中3名投资管理人员不良从业记录查询结果截图,或其他可验证可核查的证明材料。
要求4:投资管理人员工作经历证明(3项必须)
在申请投顾资格时,私募管理人需向协会提交3名投资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证明,具体包括以下3项:(1)曾任职机构出具的投资管理经历说明,或者离职审计报告(应包括管理的基金/产品名称、期间、职责等),或者相关投资顾问委托协议;(2)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海外基金从业人员应提供任职机构的工作履历证明;(3)其他证明材料。
要求5:投资管理业绩证明文件(6项任选其一)
在申请投顾资格时,私募管理人需向协会提交3名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证明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协会提出的6个文件,私募管理人提供其中的任意一项即可:(1)曾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托管机构、审计机构出具的,该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期间的净值、业绩变化情况证明;(2)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基金、产品期间的净值、业绩变化情况证明;(3)曾管理的基金、产品在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期间的定期报告复印件,并说明业绩区间;(4)曾任职单位出具的所管理的证券、期货自营账户净值变化情况证明;(5)聘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产品期间的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6)其他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可核查可验证的基金/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文件。其中,投资管理业绩是指能够明确归属于投资管理人员本人且满足连续3年条件的投资管理业绩,不限于最近连续3年。
要求6:按模板提供基金产品投资业绩数据
对于基金、产品投资的业绩证明,协会规定,私募管理人在提供基金产品投资业绩数据时应当包括估值日的单位净值、累计净值、分红、累计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此次,协会该提供了具体的样表格式,样表截图如下:
图:协会要求投资业绩数据样表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格上理财认为,根据此次细则对于“八条底线”中投顾的证明文件做出的详细要求,若私募管理人无法满足相关条件并通过协会的审核,之后将无法以投顾的身份发行产品。这样一来目前市场中部分自身不具备募资能力且资管能力相对较弱的机构想要实现规模的扩张将更为不易。而部分满足投顾资格要求且本身资管能力较强的机构则能更快获得市场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协会的第2号文件还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为主要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③结构化产品
《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文件对结构化资管计划的备案要求进行了说明,细化了在宣传推介、收益分配、投资运作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禁止1:结构化产品禁止保证优先级本金安全
根据新规对优先级与劣后级所有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优先级将不再保本,劣后级投资者也不能通过本金先行承担亏损、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等方式来保障优先级投资者利益。但此次新规未对优先级与劣后级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做出明确要求,因此优先级可以约定只承担极小的比例损失。
格上理财认为,一般来说,相对于普通投资者,大部分优先级产品的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水平都相对较低,他们愿意牺牲产品的部分收益来获取本金安全。此细则出台后,由于产品无法保证本金的绝对安全,部分风险偏好较低的保守型投资者可能会减少该类产品的投资。不过,虽然此次细则要求优先级与劣后级利益亏损共享,但相对于平层产品以及劣后级,优先级承担的风险仍然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会有投资者选择优先级来进行投资。
禁止2:私募管理人不得变相设立不合规的结构化产品
此次新规虽然允许资产管理人通过以自有资金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先行承担亏损以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但严令禁止私募管理人通过“安全垫”加超额业绩报酬等方式变相设立不符合规定的结构化产品。
禁止3:严格控制结构化产品杠杆比率
私募管理人发行结构化产品时应当明确投资杠杆倍数,并与资产托管人共同明确投资杠杆的监控机制、预警指标及其被动超标的处理方案。合同中私募管理人还应明确其所属类别,约定相应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杠杆倍数限制等内容。据格上理财了解,“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明确规定:
1)股票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
2)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股票类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3)期货类、固定收益类、非标类资管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
4)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此外,合同中约定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私募管理人应当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金方向进行穿透审查,以确定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协会在杠杆倍数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
格上理财认为,此次细则的发布一方面为目前行业内资管业务的相关参与方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指引,方便了私募管理人及券商、期货公司更为合规的进行业务的执行;另一方面,通过对产品结构及杠杆率等方面的严格限制以及对投顾资格的规定将目前市场中部分操作不合规的现象进行了禁止,进一步保证了投资者的利益;此外,该细则对投顾资格的严格限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进一步实现整个私募行业的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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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政规范私募投顾业务,怎么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7月15日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对私募投顾业务进行了严格规范。近期有私募人士在朋友圈抱怨,私募现在不好做了,随着监管趋严,行情不好也使得一些成立不久的小私募举步维艰。尤其是资管新规,对成立不久的私募影响大,投顾做不了,只能走自己发产品的路。而在目前市况下,中小私募自主发行产品的难度不小。
另外,资管新规中还提出了监管新举措“3+3”私募投顾模式。“3+3”是指,如果私募作为第三方,为券商的私募资管业务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投顾类业务,那么其投资管理人员中,必须有3人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的证券管理业绩。这意味着,如果达不到这一标准,私募将不能再借助券商资管计划或基金子公司发行通道产品。从近期的监管政策看,新成立、规模小、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不足的私募,生存空间正日益缩小。而现有的合规私募、尤其是实力较强的私募,则将因此享受到财富管理需求的大蛋糕。
那么现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该如何备案登记呢?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性质
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 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 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范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2.注册资本1000万或以上实缴到位
3.有至少3名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验的高管,高管中必须有风控负责人
4.高管履历必须真实,基金业协会会不定期抽查及约谈高管
5.高管人员必须有相关从业资质及本科以上学历证明
6.企业必须有完善的风控、内控、人员交易、信息披露等制度
四、登记备案信息提交后,经多长时间办理通过?
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函后,立即开展登记工作。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除暂缓登记情形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同时相应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五、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
答: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六、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七、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请联系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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