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具有行政卫生许可证的复核条件进行审慎全面复核.(证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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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取消保荐商犯错在审IPO连坐规定
时间: 04:04&来源:未知&作者:清河新闻
  据新华社电 记者10日从中国证监会懂得到,证监会修改两项监管问答,在不下降保荐机构尽职考察责任和督促保荐机构规范执业的情形下,尽量减少对无过错发行人的不良影响。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承做的在审项目,如已受理原则上不结束审核,但相关保荐机构需进行审慎的全面复核。
  据了解,修改前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然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规定,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中止审查;修改前《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分、更换等的处理》规定,在审首发企业,包含已过发审会的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现,这两项划定都属于审慎性办法,前者意在避免保荐机构执业质量问题波及其余推荐项目,后者意在防止发行人随便改换保荐机构,弱化保荐机构把关作用。“但是上述两项规定一方面造成被立案保荐机构推荐的大批无过错在审企业被中止审查,另一方面该等企业需要通过调换保荐机构‘自救’的,又必需重新申报,使无错误的发行申请人面临较长的时间本钱。”张晓军说。
  依据修订后的相关监管问答,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承做的在审项目,如已受理原则上不停止审核,但相关保荐机构应当对由其承办的在审项目是否继续相符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慎的全面复核;除保荐机构因发行人不配合其实行保荐职责或以为发行人不吻合发行上市前提而主动终止保荐协议,或发行人非因保荐机构被立案或执业受限而主动与保荐机构终止保荐协议的情况外,在审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不再重新排队,但应由新的保荐机构全面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独立出具新的保荐意见。
  张晓军介绍,保荐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和并购重组财务参谋业务,对照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持续坚持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压力,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治理方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新出具的推荐项目仍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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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凸显反常现象 此类股将暴涨
  原标题:9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要点汇总
  证券时报网()12月09日讯
  证监会:涉案保荐机构承做在审项目原则上不停止审核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今日表示,证监会近期对两项监管问答进行了优化完善,在不降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责任和规范执业的情况下,减少对没有过错发行人的影响。修订后,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承做的在审项目,如果已经受理的,原则上不停止审核,但相关保荐机构应对其在审项目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慎全面复核。
  证监会:在审企业更换保荐机构不再重新排队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9日表示,在审企业更换保荐机构不再重新排队,但是应当由新的保荐机构重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重新出具新的保荐意见。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保荐机构因发行人不配合其或者认为发行人不符合条件主动终止的,二是不是因为保荐机构被立案而主动与其终止协议的。
  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12月9日通报了近日依法对3宗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
  一是董事长管某平为东方国信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宏伟与管某平联系频繁,并控制使用“秦宏伟”“虞某悦”2个账户买入“东方国信”20.22万股,获利约199.9万元。秦宏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秦宏伟违法所得约199.9万元,并处以约199.9万元罚款。
  二是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为东方国信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某伟与管某平存在联络接触,之后秦某伟即开始与姜艳杰频繁通讯联系,并指示其公司出纳向“姜艳杰”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内转入100万元。姜艳杰控制使用“姜艳杰”账户买入“东方国信”5.45余万股,获利约59.3万元。姜艳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姜艳杰违法所得约59.3万元,并处以约59.3万元罚款。
  三是韦承宏是西藏珠峰拟向湖南智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售所持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和青海西部铟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韦承宏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西藏珠峰”4000股,没有违法所得。韦承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韦承宏处以3万元罚款。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证监会优化发审制度 IPO“连坐”告别一刀切 _ 东方财富网()
证监会优化发审制度 IPO“连坐”告别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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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优化发审制度 IPO“连坐”告别一刀切】12月9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下称《监管问答中止》)和《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进行了修订。
  “我们这些拟IPO企业并未涉嫌违法违规,但因中介机构涉案而导致IPO审核暂停,影响了进度,现在规则终于改了。”12月9日北京地区一家因保荐机构立案被暂停IPO项目的企业董秘对记者表示。  正如这位董秘所说,保荐中介机构涉案牵连其保荐项目将成为过去。  12月9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下称《监管问答中止》)和《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下称《监管问答更换》)进行了修订。  他指出:“对上述两项监管问答进行进一步优化完善,在不降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责任和督促保荐机构规范执业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无过错发行人的不良影响。”  优化严管措施  今年6月中旬,新三板拟IPO公司(830837)发布公告称,因保荐机构涉嫌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导致其IPO被暂停受理。古城香业遭遇的情况并不是孤例,彼时兴业证券数十家拟IPO项目均被暂停。  事实上监管层今年以来也在着力改善上述情况。12月9日经济报道记者从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处了解到,该政策今年下半年以来一直在推进,主要是由于监管层考虑到市场的实际需求,做出了优化的考虑,在三季度末基本成型。  12月2日证监会也对有关制度的修订进行了预告。  在此之前,根据《监管问答中止》规定,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中止审查。这也是被市场所理解的,保荐机构被调查,旗下项目“连坐”的由来。  与此同时,此前《监管问答更换》的规定也将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路径堵死,具体内容为在审首发企业,包括已过发审会的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之前执行的这两样规定都属于审慎性措施,前者意在避免保荐机构执业质量问题波及其他推荐项目,后者意在避免发行人随意更换保荐机构,弱化保荐机构把关作用。”12月9日北京地区一家大型上市券商投行部的人士表示。  如今,上述证监会将上述两项规定均进行了修订。  首先,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承做的在审项目,如已受理原则上不停止审核,但相关保荐机构应当对由其承办的在审项目是否继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慎的全面复核。  另外针对更换保荐机构,证监会也表示在审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不再重新排队,但应由新的保荐机构全面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独立出具新的保荐意见。  证监会特别指出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新出具的推荐项目,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仍不再受理。  对于此次修订,证券孙立金也分析称:“这次修改是一种非常人性化的处理方法,主要是因为今年是监管年,受处罚的承销机构有好几家,造成的影响也比较大,现在最关键的一点是受处罚机构比较集中,如果继续沿用以前的办法,可能会对市场的冲击比较大。这一次的修改对以前那些相对较苛刻的要求做了变通的处理,对市场的影响也相对比较平缓。”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问答更换中》的修订不包括保荐机构因发行人不配合其履行保荐职责或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主动终止保荐协议,或发行人非因保荐机构被立案或执业受限而主动与保荐机构终止保荐协议的情形。  IPO态创造空间  保荐机构违规项目连坐的政策最早要追溯到2013年6月证监会启动的第四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在改革方案中提出了“申报即监管”的概念。明确了未来审核过程中申报文件出现先后不一的,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此外,涉及对中介机构的从严执法条款还有上市后业绩变脸保荐机构要“连坐”的规定。  对于当时的政策,前述北京地区券商人士回忆到“监管政策的变化都是随着大形势走的,当时‘连坐’的政策正是因为当时有,绿大地一批案件,按照当时的说法就是乱世用重典。”  事实上,此次两项《监管问答》的修改也正是基于监管形势的新变化。  今年以来,IPO企业排队数量最高峰时合计超过800家,IPO堰塞湖概念再次被市场提及。而进入11月以来,证监会则加快了IPO批文发放的速度意在快速消化现有排队的项目。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也表示:“此前的规定一方面造成被立案保荐机构推荐的大量无过错在审企业被中止审查,另一方面该等企业需要通过更换保荐机构”自救“的,又必须重新申报,使无过错的发行申请人面临较长的时间成本。由于IPO排队企业依然较多和我会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上述矛盾日渐突出。”  另外一方面,今年证监会更加强调事前监管。“监管层现在希望券商内部能首先起到隔离问题项目的作用,今年以来督促券商自查以及地方局上报抽查等都是希望券商可以在项目源头把好关,未来报上来的项目如果没问题,审核速度也会加快。”12月9日一位上海地区的保代对记者表示。  证监会高层也在最近一次保代培训会上指出:“要强化投行业务的内部管控。各方要考虑一些切实可行、有效的方式,提高合规水平、提高工作质量。特别是欺诈、严重不履职、不尽责,要严肃处理;对表现恶劣、问题严重、履犯的机构投行业务牌照可考虑收回牌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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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先看看今天的热点新闻:一文看懂12月9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说了啥!-百家号
摘要: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通报了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以上内容详见官网要闻栏目),并介绍了关于完善保荐机构稽查立案与行政许可业务挂钩机制的情况。
日新闻发布会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通报了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以上内容详见官网要闻栏目),并介绍了关于完善保荐机构稽查立案与行政许可业务挂钩机制的情况。1、问:中国证监会今天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和《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进行了修订。请问为什么要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规定,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中止审查;《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规定,在审首发企业,包括已过发审会的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这两项规定,都属于审慎性措施,前者意在避免保荐机构执业质量问题波及其他推荐项目,后者意在避免发行人随意更换保荐机构,弱化保荐机构把关作用。两项规定的执行,对于传导监管压力、提高审核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上述两项规定一方面造成被立案保荐机构推荐的大量无过错在审企业被中止审查,另一方面该等企业需要通过更换保荐机构“自救”的,又必须重新申报,使无过错的发行申请人面临较长的时间成本。由于IPO排队企业依然较多和我会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上述矛盾日渐突出。近日,我会正在对对涉案中介机构采取暂不受理和审核措施的施行效果做进一步分析评估,进一步研究增强该等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以便更好地发挥监管执法措施的作用。按照这一思路,为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与合理预期,我会对上述两项监管问答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完善,在不降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责任和督促保荐机构规范执业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无过错发行人的不良影响。根据修订后的相关监管问答,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承做的在审项目,如已受理原则上不停止审核,但相关保荐机构应当对由其承办的在审项目是否继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慎的全面复核;除保荐机构因发行人不配合其履行保荐职责或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主动终止保荐协议,或发行人非因保荐机构被立案或执业受限而主动与保荐机构终止保荐协议的情形外,在审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不再重新排队,但应由新的保荐机构全面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独立出具新的保荐意见。保荐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和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比照处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继续保持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压力,让其为违法违规行为付出代价,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新出具的推荐项目,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仍不再受理。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近日,证监会依法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一是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为东方国信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宏伟与管某平联系频繁,并控制使用“秦宏伟”“虞某悦”2个账户买入“东方国信”202,200股,获利约199.9万元。秦宏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秦宏伟违法所得约199.9万元,并处以约199.9万元罚款。二是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为东方国信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某伟与管某平存在联络接触,之后秦某伟即开始与姜艳杰频繁通讯联系,并指示其公司出纳向“姜艳杰”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内转入100万元。姜艳杰控制使用“姜艳杰”账户买入“东方国信”54,595股,获利约59.3万元。姜艳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姜艳杰违法所得约59.3万元,并处以约59.3万元罚款。三是韦承宏是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藏珠峰)拟向湖南智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售所持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和青海西部铟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韦承宏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西藏珠峰”4000股,没有违法所得。韦承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韦承宏处以3万元罚款。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本文来源证监会网站每经编辑 吴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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