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是问题的问题,

拆迁问题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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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九龙坡信箱[
发布单位:
九龙坡区政府
来信内容:
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请问修建九龙坡区石坪桥五台山立交工程是否要拆迁石坪桥重光村9栋房屋,还有重光村9栋背面有一条公路尚在建设中,此条公路是否与石杨路相连接,若连接是否影响重光村9栋房屋?谢谢!!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您好!来信收悉。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城乡建委、区房管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目前区房管局实施的征收项目中未包括石坪桥重光村9栋,也未收到相关单位报送的关于石坪桥重光村9栋的征收申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文件规定,如房屋需要进行征收,必须有相关单位提出征收申请;符合“四规一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经区城乡建委与五台山立交工程项目业主市城投公司对接了解,五台山立交工程已完成征地拆迁工作,重光村9栋房屋未纳入拆迁范围。另外,重光村9栋房屋后方正在实施的市政道路建设为五四大道项目,该项目已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并已正式动工建设。
以上回复意见已与您通过电话沟通,并取得您的理解与支持。
若您仍有疑问,请拨打电话:区城乡建委,区房管局。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谢谢!
此复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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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看法,不喜勿喷关于不是宅基地的房子统一拆除这是肯定的,西店已经拆完不是宅基地的房子了,而且拆之前根本都没谈赔偿的事,现在拆完具体不知道怎么样了!过了6号是否停电停水就不知道是不是属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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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店已经拆完不是宅基地的房子了 ”
没觉得哪里被拆了呀
我觉得史各庄庄早晚拆,就是拆不是,所以先拆违章建筑,这样不用花钱
拆的是违建的 要拆村民的房子还要征集意见开会赔偿 各种问题 赔偿少了村民不干也暂时拆不了
房东说她给我保证半年内不会有拆迁的事
不了解内幕请不要乱评论好么?
他们都的死。因为我回来了!
拆了有楼房住
比较关心的是东店拆迁范围有多大,只说工业园有点不精确,因为我们不知道这工业园范围包括哪些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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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房子在哪呀 过去看看
。。。。擦设么情况,我住定福,能不能被拆
别在问拆不拆的问题了,肯定拆,拆了建停车场,过了腾退日期肯定断水断电,没找房的朋友,赶紧吧
根据唐家岭的拆迁经验,非宅基地是一定先拆掉的,宅基地拆迁会先谈赔偿条件,先签补偿合同的有奖励,后拆的也不会多给。至于那些租了房东门面的是没有补偿的,只给房租所有人补偿,不给承租人补偿。
另外宅基地补偿,唐家岭的补偿标准是只算一层和二层的面积,其它层不算在内
据说是今年12月底拆平东店工业园院里所有的违建楼,还有院外的鑫沐垣公寓、明欣公寓、康居公寓、金海居公寓,大家可千万不要再续房租了,赶紧找地儿搬吧,免得受损失。听说北四村两年之内都要拆平,大家尽快做长远打算,免得搬来搬去太折腾了。
已经搬完家了。不关心哪里拆迁,就惦记着哪里拆迁有便宜物品可以购置,哈哈哈哈
。男:有对象吗?女:恩。男:是百度贴吧帐号昵称叫做“北飘没有人爱”的那个人吗?女:别闹了,哪有那么好的福气,想都不敢想。那可是绝世好男人,既帅气又幽默还浪漫,他还那么善良经常给吧里的新人暖贴 —来自防水,防火,防爆炸的暖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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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  [摘 要] 本文结合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的实际情况,分析了目前该地区因房屋拆迁而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同时对这些社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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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引发的社会问题及对策
2013年7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 本文结合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的实际情况,分析了目前该地区因房屋拆迁而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同时对这些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剖析。最后,结合社会心理学相关理论和我国的法律、法规,相应地提出了应对拆迁所引发问题的有效对策。 中国论文网 /6/view-5377106.htm  [关键词] 城市拆迁;社会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9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不断地加快,为解决城市建设所需土地不足的问题,城市扩张成为了我国各个地区的热门工作,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也成为了热门话题。在这种潮流背景下,青海省海东地区于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管理年”活动》的文件,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以下简称威远镇)的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正式大面积展开。   对于城市拆迁的概念,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学术界也没有统一的定义,因此众多研究者对房屋拆迁的概念给出了不同的界定。综合不同学者的论述,笔者认为城市拆迁是指拆迁人因城市建设和扩张的需要,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规划,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给予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合理的迁移安置,从而重新利用土地,变更土地用途的行为及过程。   城市拆迁行为要符合相应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遵循现有法规;注重公平交易;保证社会效益。但是政府作为法律规定的拆迁主体负责人,存在自己的逐利性。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目标是出卖及开发土地获取经济利益以维持政府及地方的正常运转,并通过开发来促进城市的发展。在这个目标的利益驱使下,政府往往会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而忽略对社会稳定与公平的维持。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占有绝对的优势,它在参与拆迁的利益分配时无法站在中立的立场,也无法自动放弃种种利益诱惑,这样一来,就很容易产生一些社会矛盾与冲突。   目前,笔者在威远镇房屋拆迁过程中发现,拆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资源浪费。拆迁文件下发后,拆迁需要按部就班的进行,因此拆迁进度并不快。并且由于拆迁赔偿金额是拆迁方对原来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和被拆迁方进行谈判商议决定的,很多被拆迁人在拆迁工作还没进行到自己家之前对房屋进行翻修、加筑等行为以提高自己房屋的评估价值。但这种房屋在评估后很快就会被拆迁方拆除。这种行为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造成了对社会资源极大地浪费,同时也使国家财政对赔偿安置的支出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2.社会治安问题增加。拆迁过后,许多人在得到大量赔偿款的同时,也失去了原本作为其生产生活来源依靠的土地,这就相对地增加了社会无业闲散人员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无所事事,寻衅滋事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治安状况便随之有所恶化。另外,拆迁进行中被拆迁人由于对拆迁人的工作不满或其他相关原因,再加上缺少法律知识,往往会采取比较偏激的行为来对抗拆迁活动,这种情况同样也引起了社会治安问题的增加。3.社会不公平的问题。拆迁引起的社会不公平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拆迁方群体中原本就存在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另一方面是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存在的不平等关系。由于拆迁方基本上与政府联系非常紧密,并且拆迁活动具有强制性,因此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方属于相对比较弱势的一方。在利益的驱动下,被拆迁人的权益有可能受到侵害,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和合理的安置,不公平现象难免会发生。   城市拆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拥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带来的消极影响也非常严重。因此,认真分析城市拆迁所引发社会问题的成因是妥善处理和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的基础。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政府对于房屋拆迁制度的制定并不完善。首先,拆迁立法复杂且无序,却无统一的法律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各自为政,拆迁立法的统一性和科学性得不到保障。其次,对房产的评估办法需要进一步改善。现存的评估办法中规定如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仍不满意还可再次申请鉴定。这项规定看似严谨,实则缺乏实际的监督与制约。因为许多评估机构由地方政府聘请,与行政机关藕断丝连,缺乏真正的独立性。再次,拆迁中的补偿规定不全面。一个是现存房屋拆迁制度仅仅针对被拆迁人房屋的所有权,而没有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所属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补偿,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性。最后,被拆迁人缺乏应有的利益诉求机制。被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属于被动的一方,几乎没有发言权。而且由于拆迁活动的强制性,被拆迁人的利益要完全服从于公共利益,若坚持自己的意愿成为“钉子户”,还可能面临强拆的风险。   第二,政府和拆迁方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法律执行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房屋拆迁程序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但是在实际情况下,拆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并没有得到保障,拆迁与否的决策往往都在被拆迁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另外相关法规中还规定,在拆迁中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应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工作,但现实中并没有严格按照这套程序执行。造成民众因拆迁而利益受损。   第三,政府对房屋拆迁的监督不到位。我国现今的拆迁评估市场比较混乱。而且,政府本应承担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等工作,大部分情况下却是让开发商来制定实施的,这种监管的不到位极大地阻碍城市拆迁的依法运行,也使被拆迁人所受到的利益损害大大增加。   第四,城市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一味的责怪于政府和拆迁方,处于弱势的被拆迁方也有一定的责任。部分群众只顾眼前利益,不能正确和理性地对待拆迁活动。如:大肆盖房以期获得更多的赔偿,造成资源的浪费;或对赔偿的期望太高,当实际的赔偿金额达不到期望值时,便采取极端手段反抗,产生“钉子户”问题;还有获得赔偿金额后不懂节制有效地利用,挥霍浪费,使自己生活水平下降等等。   分析了城市拆迁中引发社会问题的各项因素后,我们可以发现,要想改善或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就要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加大力度,使拆迁活动真正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一、针对政府提出的对策   (一)调整政策结构,完善制度内容   1.统一立法,完善拆迁制度。尽快制定一部关于征地拆迁的专门性法律来完善立法,使拆迁工作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就可以改变现行拆迁工作时中央与地方规定不同甚至相左的情况,也有利于群众对拆迁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能够以积极合作的态度来对待拆迁工作。   2.中立公正,完善评估制度。首先要改变评估人员选任制度,摆脱人际关系的妨碍,使没有利益牵扯的中立机构或人员来进行评估工作;其次应加强评估机构的自律管理,健全评估制度,将评估主体的信息公开,使被拆迁方随时了解评估的详细过程及评估人员的工作情况,若发现评估人员徇私现象,即可进行投诉等等,这样才能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3.公平合理,完善补偿制度。补偿应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财产在未来增值的部分,同时,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的未来增值也应被纳入赔偿部分。此外,当因拆迁而不得不离开那里时,被拆迁人将会遭受精神和情感上的损失。所以,对这一部分损失进行补偿也很有必要。   (二)明确责任机制,严格依法行政   1.政府科学决策。科学决策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前提,政府可以在前期工作中调查市民对于拆迁工作的想法和建议,经过研究讨论,谨慎地做出关于拆迁活动的工作意见,报请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才能真正开始施行。这样根据广大人民意见而形成的决策才能体现人民的真正意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通过各方意见汇总而制定的决策确保了拆迁工作的正确性和可行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拆迁进行中的争议纠纷,为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2.准确定位职能。首先,要准确定位政府在拆迁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在政府应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以及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必须制定适合本管理层次的拆迁管理条例和办法,并做到公平、公正、透明和完善。其次,政府不应直接参与拆迁工作。最后,拆迁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职工作,不做越位的工作。   3.严格执行管理。政府在城市建设中负有不可或缺的管理职能,城市拆迁同样离不开政府的规划管理。政府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代表着公共利益,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做出合法合理的拆迁决策,并对拆迁中涉及的利益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监管力度,严惩腐败行为   1.确保拆迁程序的合法性。政府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严格控制拆迁工作按法定程序进行,从而保障拆迁的合法性,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不受损,使拆迁工作合理开展。   2.加强对拆迁市场的管理。政府要加强对拆迁市场的监管工作,严格审查拆迁公司和建筑公司的资质,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完成。同时要加强对拆迁公司的定期审查,坚决取缔审查出的违规拆迁、强制拆迁等非法行为。并且,政府还要建立评估制度,对拆迁公司实行信用监督,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另外,政府要保持中立性,坚决杜绝和拆迁方的挂钩行为,规范拆迁市场秩序。   3.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首先,政府应该为达到向群众提供公平公正的利益评定的目标而建立拆迁中的利益纠纷协商机制。在确认拆迁活动中出现违反拆迁法定程序、私自挪用拆迁专款、收受贿赂不公地评估等等行为时,要采取相应的合法手段对其进行取缔或惩戒,同时要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总之,要想改善或解决城市拆迁引发的社会问题,首要的任务是不断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存的行政法规仍有许多不足和缺陷,对其的完善和健全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国家进一步根据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立法上不断革新。它的工作将如何进展,城市拆迁能不能真正地实现实质性的转变,这些问题都需要时间的验证才能得到解答。城市拆迁作为一个全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的话题,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继续,让我们期待它更好更完善的未来。   参考文献:   [1](美)富勒(LonL.Fuller).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   [3]侯玉波.社会心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刘启云,张建新.社会学概论[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1.   [5](英)洛克(J?Locke).政府论[M].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经济学》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中国大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   作者简介:郭建婷(1991-),女,汉族,青海互助人,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政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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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问题的法律咨询
一、什么叫违法四边工程?
即边设计、边拆迁、边施工、边审批的违规违法工程。
二、违法拆迁有哪些种类?
&违法拆迁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主体严重错位和职能严重越权的
  实践中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与开发商一起共同侵害被拆迁户的权利。具体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开发商的拆迁许可申请不认真审查,有的甚至接受贿赂,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其次,政府直接充当开发商的代理人,在没有做好宣传工作的情形下,直接插手、介入,凭借公权力,甚至不惜动用警力和司法力量强制拆迁,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最后,开发商往往打着政府的旗号,损害被的合法权益。
  有些地方甚至政府部门自己就是拆迁人,自己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更有甚者,这些地方政府凭借公权力,甚至是“拆了白拆”,没有任何补偿。结果搞得民不聊生,上访人成群,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2、 未遵循法定程序的房屋拆迁
  要积极推进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必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条例》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应该严格遵守《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的听证,行政裁决和证据保全等程序。然而实践中,从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到拆迁过程中违法征收土地,不积极推行听证程序、公告程序,到发生纠纷后的救济和裁决程序,都存在不同的法律困境和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诉讼解决拆迁纠纷面临很多现实的尴尬,行政诉讼解决房屋拆迁纠纷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
  3、 未给予充分的补偿
  《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
  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房屋拆迁条例》也规定了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被拆迁人补偿。然而实践中拆迁人利用其与政府的紧密利益关系及其强势的资源和财力优势,人为压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提高所换产权房屋的评估价格,不给房屋使用人安置补偿,侵害当事人正当的合法权益。因为拆迁人不给被拆迁人充分的拆迁补偿和安置导致了大量的房屋拆迁纠纷。
  违法拆迁严重侵害了广大拆迁户的合法权利,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就显得特别重要,对受害人权利救济是社会公平正义使然,没有救济的权利非权利。然而在广大拆迁户维权的实践中一个重要的障碍就是:不知道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不知道被告是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还是拆迁人,不知道是要求国家赔偿还是民事赔偿。基于国外在房屋拆迁赔偿和我国现实情况,笔者将拆迁户维权的路径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
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机关职能错位和违反法定程序拆迁的救济。这类违法拆迁大多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所致,拆迁人是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为依据所实施的拆迁行为。这种情况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和拆迁人共同侵权,基于行政先于民事的原则,因此在维权时,最好的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同时对造成的损害要求国家赔偿(具体是指行政赔偿)。
  第二,
没有给予合理补偿的违法拆迁的救济。没有给与合理补偿的违法拆迁是指拆迁人没有和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下实施的拆迁行为。这种违法拆迁行为本质上是民事侵权行为,这和民事普通侵权没有多大的差别,因此,面对这种侵权行为,拆迁户可以通过民事程序就可以维护其合法的权益。拆迁户和拆迁人之间可以协商调解也可以通过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三、征用土地及其审批程序
1、征用土地的概念,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属农民集体的土地由有权批准机关批准转征为国有土地,属于强制性征地行为。&&
2、新的征地审批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上收了征地审批权,买房,购房,
&新法规定:征地审批只有国务院和省一级人民政府,地、市、县无
权批准征用,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也从耕地1000亩限制到525亩,其他土地由2000亩限制到1050亩。&&&&&
(2)提高了征地的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从原来的4—6倍提高到6—10倍;安置补助费从原来的2—4倍提高到4—6倍,二项之和从20倍提高到30倍。
(3)确立了较为完整的征地审批程序。征用土地报批流程示意图。
征地批准——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登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4)增强了征地行为的透明度。&& 征地批准后的征地补偿登记、二次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征地费用收支状况公告等,都体现了征地行为的公开化和社会监督作用。&&&&&&&
3、报省政府批准征用土地审批程序
&(1)预报预审&&&&&
①单独选址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
审申请;&&&&&&&
②指定乡镇政府为实施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
出预审申请;&&&&&&
③其他村镇为实施规划,向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
④受理机关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出具预审报告。
(2)申请用地&&&&&&
①单独选 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②为实施规划分批次使用土地的,由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用地申请;
③申请内容为:项目名称、项目批准机关、批准文件、拟用地地点、面积及地类、生产及投资规模、用地安排等。&&&&
(3)组织现场踏勘
①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组织现场踏勘;
②交通、涌源等国家重点工程以及占地6.66公顷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人员踏勘。&&&&
(4)委托统征,下达测量通知书&&&&&&
①根据现场踏勘意见,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征牵头单位;&&&&&
②下达现场调查和测量定界工作任务。
(5)拟定方案&&&&
①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含拟使用土地的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规划、项目用地安排、征地补偿安置及有偿使用情况等);&&&&&&
②农用地转用方案(含占用农地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③补充耕地方案(含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
质量、补充的协议、时限、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应的图件等);&&&&&&&&&&
④征用土地方案(含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各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人员安置途径等);&&&&&&&
⑤供地方案(含供地方式“划拨、出让、租赁”、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的标准、数额等)。
&(6)上报审批&&&&&
①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
②后逐级上报审批;&&&&&&
③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7)批复&&&&&&
①具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先审查;&&&&&&
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批准机关下文批复。&&&&&
(8)实施 买房,购房
①发布征地批准公告;
②补偿登记;&&&&&&
③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④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意见;&&&&
⑤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讲到这里需要强调是,过去上报征地程序,是先签征地协议,然后逐级上报,现在是倒了个,先批准,后与村组签订征地协议。&&
(9)登记发证。&
用地方面需要办理征收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已是建设用地除外),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同时,还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办理施工许可等。
四、政府征地需要哪些手续?
1、 用地单位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县(市)、区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基建计划、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
(四)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改造、扩建单位附原厂区现状图;
(五)占用河道、河堤和护堤地、、集体林地的,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
一般可参考当地的办法.拆迁单位应向你们出具区级以上单位的审批的建筑规划许可证.
五、问:我家房子要拆迁,拆迁办的都要出示哪些相关证件?
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而制定的。请看附一附二建设部文件和国务院文件: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 (建住房[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我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 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在取得拆迁许可前,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第九条 对于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地方政府要通过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等办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对于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依据《城市规划法》及地方城市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处理。
《城市规划法》实施前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历史情况,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 对于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拆迁人已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侵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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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一年6月十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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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 &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网北京6月20日电&第30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的修改情况,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曹康泰(以下简称曹)和建设部副部长宋春华(以下简称宋)。
&&&&问:为什么要对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曹:1991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条例》的不少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主要有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原《条例》规定的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的补偿标准过低,房屋所有人的积极性不高,对拆迁房屋产生抵触情绪;二是,原《条例》规定的安置方式单一,对房屋使用人仅规定了实物安置一种方式,导致被安置人因对安置房屋地点等条件不满,迟迟不搬迁,影响拆迁进度;三是,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在实践中被一些人所利用,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四是,原《条例》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晰,条件比较模糊,手续复杂,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五是,原《条例》对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管,有的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抽逃资金,导致安置房不能及时建设、补偿安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并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国务院决定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问:《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曹:《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问:为什么要确立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安置的原则?
&&&&宋:确立这样一个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适应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近几年,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住房实物分配体制已经基本被住房货币化分配体制所取代。存量可售公房的70%以上已经销售给个人,商品房销售中个人购房的比例达到90%以上。城市住房的产权结构已经从原来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实行对房屋所有人补偿,兼顾使用人安置的原则,就是适应了以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的实际,同时又兼顾了承租户的利益。二是,有助于理顺货币补偿条件下被拆除住房的财产关系,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和适应老百姓不同的住房需求,相当多的城市开始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但有的城市将货币补偿安置资金的大部分给了房屋使用人,而房屋所有人却得到很少。实际工作中,一些拆迁人甚至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实行对所有人补偿,兼顾使用人安置的原则,可以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理顺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问:在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房屋承租人,特别是目前大约30%尚未出售公房的承租人的利益呢?
&&&&宋:根据原《条例》规定,对于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这样规定,一方面,保护了承租人继续租住住房的权利,但另一方面,却限制了房屋所有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因此,新修改的《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这样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体现了对房屋所有人补偿的原则,保障了房屋所有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二是,设定了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前提,即被拆迁人必须妥善安置承租人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关系,才能获得补偿。房屋所有人不能拿到货币补偿款就弃承租人于不顾。如果房屋所有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为了保障房屋承租人的利益,《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样,既保证了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又使房屋承租人不会因拆迁而无房可住,防止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
&&&&问:新的拆迁补偿方式、标准与原《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标准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这样调整?
&&&&宋:原《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这样规定,是与原先以实物安置使用人为主的情况相适应的。但是,对于房屋所有人来说,作价补偿的金额往往不足以在市场上购买相应的房屋。新修改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根据上述规定,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都要考虑到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可见,按照新的规定,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实际是等价的。此外,新修改的《条例》在确定了新的补偿标准的同时,取消了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的规定。对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标准作这样的调整,适应了各地推行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客观要求,为规范各地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做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房地产市场发育程度不尽相同,新修改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新修改的《条例》对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可以避免住房实物安置中被拆迁人经常遇到的延期回迁与安置、过渡期太长、影响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等问题,有利于社会稳定;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购房的标准、地点,有利于转换住房机制;有利于简化拆迁程序,便于对拆迁当事人的监督。
&&&&问:新修改的《条例》在规范房屋拆迁管理程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曹:主要有四个方面新的规定:一是,取消了拆迁方式中的统一拆迁。目的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把政府管理与市场主体剥离开,政府要依法行政,管好政府该管的事情;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事建设活动。二是,体现了政府对拆迁中属于民事关系的行为原则上不干预的原则。对于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根据双方的协议,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去规范。三是,对于一些涉及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新修改的《条例》则增加了若干条规定,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四是,进一步规范了拆迁的行政管理程序。新修改的《条例》为了规范行政管理程序,约束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和时限、延长拆迁期限的审批时限以及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裁决的程序和时限等作了明确规定。
&&&&问:新修改的《条例》在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曹:主要有三个方面新的规定:一是,对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二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加大了处罚力度。三是,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行为。
&&&&问:《条例》发布施行后,如何保证《条例》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
&&&&宋:为了保证新修改的《条例》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条例》,使房屋拆迁当事人自觉按照《条例》的规定办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条例》要求,依法行政,规范拆迁行政管理行为。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责;要加大《条例》的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新修改的《条例》,尽快修改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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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2013年9月2日电9月2日上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正式开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赵洪祝到网站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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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展示工作成果。网站汇集展示各地区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创&
新实践、成果经验等,供学习借鉴,推进工作。  
四是开展互动交流。网站开辟廉政留言板等专栏,主动接受网民对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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