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天津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因

促成清朝前期经济作物广泛种植的主要原因不包括A.玉米等高产农作物推广,使粮食产量大增B.手工业生产规模扩大C.国家赋税改征银两D.政府对商贸实行税收优惠 - 跟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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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江苏国税网·龚雨时&   |
  税收优惠在整个税款征收中的占比很少,但它却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机关通过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从而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经济的发展。然而,有些纳税人受利益驱动,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编造不实鉴定,办假外资企业和虚假的申报骗取税务机关的减免税优惠,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为了加强征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堵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税收漏洞,笔者本着税务机关便于征收管理和维护,税收优惠政策准确执行的原则,分析在实际征管中导致税款流失的根本原因,就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对策,以期达到规范税收优惠的目的。
  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原因
  1、个体工商业户的销售收入难于确定。
  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制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虽建帐但大多虚假不实,帐证不全更是随处可见。不建帐或者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由于个体经营者普遍知识水平较低,根本不懂财务制度,许多个体户经营收支与家庭的其他费用混为一体,致使无法记帐。二是为了降低进货价格,个体户在进货时,如向供货方索要发票,供货方就会抬高货物的出售单价,故一般不要原始发票,这样在客观上造成原始凭证缺乏,因此进货登记簿和凭证粘贴簿等也就形同虚设了。帐证不全的直接后果,导致了申报数据的不准确。税务机关只能以保本法或以其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销售收入,而推算出来的销售收入与实际的销售收入必然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有些销售收入超过起征点的个体户免征了,而低于起征点的却征收了增值税,从而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正性。
  2、农业产品出售者的身份难于确定。
  农业生产者到外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一般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地税务机关查验后、免征增值税;但农业生产者在本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因出售者数量众多,且流动性强,一般不会持《自产自销证明》,致使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对出售者的身份无法辨认,从而使一些临时商贩或无证经营农产品的个体户无形中享受了免税的待遇,逃避了应缴的增值税。
  3、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难于在确定。
  纳税人将用于非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待享受到免税待遇后,即改变其用途,这样就会使国家税款白白流失。
  4、外商投资企业的真假难于确定。
  在所有税收优惠中,要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最多,有著名的生产性外商投资的“二免三减半”;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及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优惠税率;还有先进技术企业、“双密”型企业的减半征收;以及购进国产设备的所得税抵免和再投资退税等等,如何用足用好这些优惠政策,更好地促进外向型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是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落实关键所在。现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就我市而言,平均每年就以25.8%递增,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中,我们发现一些规模较大,销售较多的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摇身一变,变成了独资或合资的企业,然后堂而皇之地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享受完“二免三减半”之后,企业的销售就会明显减少,甚至会出现零销售,从此或变成一个空壳企业,或变为另一个外资企业的附属关联企业,待经营期满10年,即申请注销关闭大吉,而一个由同一法定代表人管理的新外资企业又会出现,接着便会继续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了。
  5、福利企业的企业性质难于确定。
  原有一些属国有、集体性质或乡镇办、村办的福利企业,通过改制成了股份制企业,名称上虽然是股份制,而实际上已为一人或数个股东所控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如果只按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企业性质”来核对其性质而忽略了其实际性,那么,税收优惠的范围就会在疏忽中扩大。
  另外要注意假报“四残”人员名单的情况,有些企业的“四残”人员占比根本达不到标准,而以虚假申报的方式来骗取税收优惠照顾。
  6、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用料掺比签定的真假无法确定。
  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有有权机关批准,其生产的产品。通过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废旧资源的用料掺比达到规定标准,并发给鉴定证书。然而,税务机关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有的产品根本达不到规定的比例,但因其有有权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仍给予办理了税收优惠。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1、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建帐建制。
  欲使个体工商户建真帐、建规范帐,必须从源头开始控管。首先,对个体户的各类进货渠道进行调查,对供货单位进行严格监控,使逐笔开票制度得以贯彻落实,以确保个体工商户在进货时取得正式发票。其次,增强发票管理的力度,加大对个体户巡查,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和未按规定取得进货发票的,要严格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再次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地为纳税人进行财务培训,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并对其建帐的质量实施跟踪管理,对未按规定建立帐簿或不按规定如实记帐的,税务机关应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然后再通过纳税人如实记载的销售与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相比较,使确实未满起征点的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使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简化本地农业生产者出售自产农产品的自产自销手续。
  要判断农产品的出售者是否是农业生产者,或者其出售的货物是否是自产的,税务机关一般都以出售者是否持自产自销证作为唯一依据。农民在本县(市)出售自产货物要到税务机关办理自产自销证,的确为农民带来许多不便,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也会增加。因此,税务机关应本着有利于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简化自产自销办理手续:凡持有出售人所在地村委会证明的,应视其为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对单位时间内出售数量大、金额多或者与农产品产出数量明显不符的,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的,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补交税款、滞纳金并处于罚款;对农民到外县市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凭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方可予以免征增值税,税务机关还可以借助协税护税网络,对管辖区内的农产品贩运户进行统计,跟踪检查其纳税情况,勿使因征管上疏忽而导致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时应纳税款的流失。
  3、强化对进口仪器、设备的申报管理及后续调查。
  纳税人进口的仪器、设备,如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等用途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申报应注明进口仪器和设备的名称,价格、用途及其资金来源,申报单位和负责人。税务机关将其申报的资料列入征管资料档案备查,税务机关对上述单位每季或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调查,核对其用途是否与申报一致,看是否改变用途移作了他用或者已将其转卖。如是,则应补征其已减免的增值税税款。
  4、加强对假外资企业的检查力度。
  一是要严格把好新办外资企业关。对新办的外资企业,除核对其所应有的证件、执照外,还要核对其外方投资者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网上查询来核实外方投资者的身份,对核查不实的,应按内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二是对已过“二免三减半”的企业,要仔细分析比较其销售额的变化,如发现销售额突然减少,甚至出现零销售现象的,或者享受税收优惠后即成为空壳企业的,要查明原委,特别是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资企业拥有同一个法定代表人,要严格检查,看是否有关联企业间转移销售收入或利润而钻税收优惠的空子进行避税的现象;三是对生产经营期刚满十年即申请注销的企业要进行跟踪调查,慎重清算,一旦发现是假外资企业,应追回减免税款,并严格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罚,以杜绝税款的流失。
  5、全面审核民政福利企业的各项标准。
  税务机关应当对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企业性质进行一次实质性的调查,发现其性质已转为个人或私营性质的,应立即停止各项税收优惠;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在册“四残”职工,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列入管理责任区的巡查内容之一,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滥填的应立即取消其税收优惠的资格。
  6、对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定点专门检测。在充分相信有权部门检测结果的基础上,抽取一部分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定点专门检测,对明显不满比例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给予税收优惠的照顾。
  综上所述,贯彻落实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基本要求,杜绝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是税务机关加强征管的必要举措。税收优惠中的“搭错车”现象,能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研究探讨这一重大课题,可有效地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堵塞征管漏洞,消灭征管上的盲区和死角。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其作为当务之急,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假外资企业的存在,对所得税的正常征收有着严重的威胁,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问题上尽早研究制定统一的办法,以便基层税务机关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准确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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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产生的原因 、实施条件和影响因素 一、税收筹划产生的原因 (一)主观动因 1、降低纳税风险 思考:纳税风险包括哪些? 2、降低纳税成本 思考:纳税成本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的纳税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和办理涉税收事务过程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使自身遭受损失(正常税款缴纳和纳税费用以外的支出)的可能性。 因不熟悉办税规程或工作失误而直接增加费用与支出 因触犯税收法律与法规而受到的处罚或惩治。 由于税务事项延误或相关问题未明确而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 企业纳税表现差而给自身信誉和形象带来的损害 因不熟悉税收政策而丧失可享受的优惠 因货币不足而不能及时支付税款
纳税成本 (二)客观条件 1、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 以现代企业为例,一般有四大基本权利:生存权、发展权、自主权和自保权。其中,自保权就包含了企业对自己经济利益的保护。另外,世界上每个国家都对纳税人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当税法提供了多种纳税方案时,纳税人有权作出选择最低税负方案的决策,这是无可非议的,税收机关不但不能反对,反而应保护、倡导和鼓励。
20世纪30年代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的发言:“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
1947年美国法官汉德在一税务案件中的判词: “法院一直认为,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不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人还是穷人,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的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而不是无偿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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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微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几个问题
  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适度从紧的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我老秘网市相当一批小微企业出现了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以及当前我老秘网市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进一步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唯其如此才能使广大中小微企业真正摆脱困境,轻装前进,在推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开展科技创新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促进我老秘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一、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一是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不久,自日起,又对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进行了调整。按时间纳税的,为月营业额元;按次纳税的(指因阶段性偶然性不连续经营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我省按最高额规定个人纳税者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体纳税人,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从事经营的个人。
  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算。后又调整为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的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自日起至日止,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认定的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是自日起至日,对依照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认定的小微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工本费。
  五是小微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小微企业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六是和其他企业一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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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老秘网市小微企业税收缴纳及享受优惠现状
  我老秘网市地税收入95%以上来源于缴税大户(年纳税10万元以上),而占管户比重92.29%的19715户纳税人的年纳税额仅占总收入的2.11%,可见对小微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并不影响收入大局。
  以企业所得税优惠为例,2010年度全省仅有2141户小微企业享受到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共计减免税款仅1491.47万元。这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大多数小微企业为核定征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纳入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范围。另有一部分存在亏损的小微企业,自然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我老秘网市地税局近年来出台了《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只需填一张表就可完成减免税备案,手续简便,无需审批。但我老秘网市绝大多数小微企业普遍不愿或无力建账,财务核算不规范,采用的是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因而无法享受到此项优惠。记账的企业也有不少是亏损经营,不需缴企业所得税。
  四、加大对小微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几条建议
  一是扩大享受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税法规定应与工信部联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二是对小微企业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在我国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制体系里,真正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优惠就是减免流通环节的税收,调整其税率才是根本性举措。
  三是扩大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覆盖范围,使其适用范围从个体纳税人扩展至企业。建议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营业额)元左右,以扶持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由于企业具有连续经营的特性,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不需考虑。
  四是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力度,使更多企业的所得额减按50%计税,按20%的税率缴税。建议将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直接提高到20万元,避免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出现“悬空”现象,从而将大多数小微企业覆盖在内。
  五是研究出台对现在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微企业如何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办法,如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核定税额时,其核定应税所得率可以减半执行,直接定期定额征收的可以定额减半或定期延长一倍。
  六是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简便操作流程,保证每一项税收优惠政策都能落到实处。作者:王富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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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小微型企业税收政策有三方面不足之处:
& & 其一,小微企业税制缺乏系统性安排。我国现行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大多以单项政策形式出现,缺乏整体考虑。围绕小微企业单独采取优惠政策体系并非没有可能,因为小微企业有很多特殊性,需要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全面分析,形成系统性的安排。目前,个别政策比较零散,而有的政策相互排斥,贯彻执行过程中还有各种困难。
& & 其二,政策缺乏稳定性。在其他许多国家,税法变化是很大的一件事,出台一项税收政策需要反复论证。但我国的政策应急性比较多,政策取向和执行标准不够统一,而且多以通知等文件形式作临时性安排,没有形成制度性安排,也没有上升为法律法规。
& & 其三,税收优惠还有待深化。例如对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微企业减半征税,2012年把标准提高到 6万元,一年已经调了两次。在什么时间调,具体调到什么标准合理,这需要深入研究,频繁调整会对整个税收的严肃性造成影响。
& & 进一步看,查账征收的企业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税收优惠的享受上是有差异的,3万元和6万元主要是指查账征收的,按照税率来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的企业才可以享受,而核定征收则是固定的税额,所以执行落实这些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这项政策不仅要对查账征收的适用,对于核定征收的也要按照这一个基本原则来处理。
& & 两个有待解决的难题:一是小微企业的标准界定问题。目前税务部门和工信部都有标准,标准之间又有较大的差异,现行标准一个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另一个由工信部等部门发布,有时发文件、研究问题时,会存在不一致。怎样建立国家统一的标准,在各类法律法规中形成一个统一的口径,这是有待完成的任务。
& & 二是小微企业标准公布之后,存在着一个遗漏,即个体工商户。很大程度上个体工商户跟小微企业相同或类似,如何把这两类纳入统一研究对象统筹研究,这是接下来的一项任务。
& & 为继续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针对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近期应重点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 一是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可以考虑在现行优惠框架下,将适用标准由现在的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至10万元甚至更高一些。在此基础上,研究采用超额累进的计算方式,并明确适用于所有小型微利企业。
& & 二是为鼓励创业投资,适当放宽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和范围,研究论证引导创业投资“投资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可行性。
& & 三是研究放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条件。初步考虑以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总额乘以应税所得率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允许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 & 四是对具有公益救济性质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基金,在通过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的前提下,对基金可以考虑给予免税优惠待遇,企业和个人对基金的捐赠,准予税前扣除。
& & 五是研究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由个体工商户扩大到所有小型微型企业的可行性。
& & 六是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纳税咨询辅导和其他各项办税服务工作,促进税收环境的显著改善和各项优惠政策有效落实。
& & 七是大力推进费改税改革进程。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强化税收在政府收入中的主导地位,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减轻地方政府对税外收费的依赖,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总体经济负担。
& & (2012年第25期《瞭望》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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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务
财会月刊(21期)
财政与税务
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作  者】曾繁英(教授),谢
冰,杨书想【作者单位】(华侨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福建泉州 362021)【摘  要】&&&&& 【摘要】为贯彻科技兴国战略,我国建立了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对象、以所得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体系。本文以福建泉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为调查对象,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考察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和政策目标的实现状况。根据收回的156份有效问卷,发现48%和 81%的样本企业尚未享受到所得税税率减按15%征收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而同时执行这两项优惠政策的仅为17%;其他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状况更不理想。分析其主要原因包括企业不知情、政策执行手续太复杂、符合优惠条件的指标苛刻及企业自身财务核算不健全等。在上述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相关政策和实施环境的建议。【关键词】技术创新;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
一、引言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低成本竞争优势逐渐失去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的战略意义越发显著。然而,从创新主体企业的角度看,创新投资(R&D投入)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没有雄厚的创新资源和强劲的创新动机,就难以承受创新失败风险;如果不进行创新投资,则丢弃了追逐垄断利润、获取新竞争优势的机会。实践证明,研发投入的力度与专利发明、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正相关性。这种背景下,政府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等方式分担企业创新风险与创新成本,成为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关键因素。一般来说,政府主要采取两种方法来激励企业从事R&D投入:一是通过定向财政资助、政府采购等方式,对企业的R&D投入给予直接支持;二是通过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R&D投入成本减少,间接支持企业的研发活动。实践证明,虽然直接的财政支持政策比较容易制定与实施,但它会对企业自主的R&D投入产生替代效应,而税收优惠政策在利用企业和市场的力量以及企业持久性的发展方面则更具优势,更具普惠性。自2006年国家提出《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 2020)》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如,取消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对企业所在地的限制,明确了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实施程序与细则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非常明确地鼓励、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然而,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会引发利益的重新分配,且政府相关部门与企业信息沟通不畅、部门利益冲突等因素可能产生政策实施偏差,进而影响优惠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福建泉州市地处沿海经济开放带,民营经济活跃,企业竞争意识强,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较好,但创新资源较薄弱,因此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应更容易显示出来。截至2013年6月,泉州共有252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泉州高新区工业总产值1 168.94亿元,工业增加值351.43亿元,营业总收入1 147.07亿元,净利润129.28亿元,上缴税额52.38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已经成为泉州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因此,相较于广大小微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对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更敏感,对这个群体的调研较准确地反映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偏差、实施障碍。而探寻优化政策之路径是本文的研究初衷与目的。二、文献综述国家审计署日发布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审计结果”显示,部分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造成税款流失26.66亿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还不够完善,造成税款流失1.34亿元。例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分局(2012)研究了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分析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税制的缺陷,并提出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措施。在关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这一问题上,彭慧龙(2008)研究了湖北省税收服务问题,认为税收政策服务不到位影响了湖北省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当然,也有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有效地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激发了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形成了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的良好局面。据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统计,2011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进一步加大,有力地支持了企业技术创新,为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创造了较好的政策环境。2009年云南省科技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了对2008年按照新办法认定的首批76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从福建省的调查情况来看,全省各有关部门均认真执行了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规定,效果显著,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综上,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各地的落实情况与实施效果各异,导致执行偏差的原因主要有税收服务不足、税制不合理及管理欠完善等。2012年,泉州市得益于长期坚持发展实体经济,成为第三个国家级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可见,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应将在金融扶持的有利背景下扩大、增强。因此现场考察相关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在泉州得到了良好执行,对于泉州实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三、泉州市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问卷调研(一)问卷调查的主要内容2013年4月我们通过电子邮件向泉州市251家高新技术企业发送问卷,截至4月30日收回有效问卷156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62%。本次问卷调查的目标有三个:①考察企业是否切实享受到了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收减免;②如果没有,其原因是什么;③企业对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有何意见或建议。为此,在问卷内容设置上,主要包括以下部分:1. 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认定时间、研发人员占比、研发中心设置情况、专利技术拥有量等等。以此考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主体科技创新的基础,通常创新能力强、基础好的企业,其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好,减免税款力度大。2. 企业享受了什么样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特别是专门考察了2008年以来政府推行的研发费用加计50%扣除政策的执行情况。根据当前实际生效的优惠政策内容,以选择题、填空题的方式进行考察。3. 问卷的最后一部分设置为开放性的问题,直接请企业书面描述在扶持政策上最希望政府做什么事,以此弥补问题设置中可能存在的遗漏。(二)样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回收的156份问卷中96%的企业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20%的企业地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其产业分布依次为新材料、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电子信息、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等产业,它们基本上反映了泉州制造业的产业领域结构,其中高技术服务、生物医药、航天航空等新兴产业较少,78%的企业属于资产规模4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仅有20%的企业是资产规模4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2012年样本企业研发支出占产值的比例为4%,稍超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R&D收入比最低值3%的要求。而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重为20%,97%的样本企业设立了研发中心,其中又有26%的研发中心是省级以上的,不过,这里面有58%是企业内部研发中心。可见,多数企业的研发能力和研发装备缺乏竞争力。从样本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及其获取方式看,98.3%的知识产权来自于自主研发,受让、特许独占等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甚少,说明泉州企业自主创新意识较强,但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欠发达。从知识产权结构看,发明专利占知识产权总量的6.13%,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占比81.8%,这再次说明泉州市企业原创性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弱。具体数据见下页表1。总体看,泉州科技创新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样本群技术创新能力悬殊,且总体水平不高,这使得鼓励创新投入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更具地区推动意义。然而,这也意味着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基础欠雄厚,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诉求尚不充分,相关管理机构推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动机和力度也不充分。(三)企业执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1. 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范围与力度分析。通过对有效问卷统计,样本企业中有101家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占比80%。这个占比看似高,但由于调研对象都是有研发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另外19家未享受到任何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进一步探究原因。在101家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中,有27家企业同时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占比26.73%。样本企业2012年所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税种如表2所示。由于泉州主要以纺织等制造业为支柱产业,税收优惠集中于高新资质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优惠和注重实质性研发投入的加计扣除,而软件、环保、技术交易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本地相关产业或市场欠发达而受益甚少。总体上,样本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和加计扣除的企业数量较少,分别占总样本的52%和19%,同时享受该两项税收优惠的仅占总样本数的17%,说明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泉州高新技术企业群体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从数量上看,101家样本企业2012年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负最高值为8 331.71万元,最小值为1万元,平均每家减少了638.69万元。2. 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因分析。从样本企业对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价结果看,尽管有53%的企业支持税收优惠政策,但认为这对企业的研发帮助效果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相比较于巨额的研发创新投资,税收优惠的力度和范围有限。问卷调研发现,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样本企业,除了正在申请的和因亏损享受不了的,还有61%的企业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其中,有13%的企业不知道存在相关优惠政策;有13%的企业认为政策执行手续太复杂而止步;有10%的企业因条件指标苛刻而放弃执行优惠政策;因自身财务核算不健全而无法享受的企业占5%,详见下图。(四)泉州市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在高新技术企业群体中,所得税税率减按15%征收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适用面最广的优惠税种,但样本企业仍有48%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未享受到15%的优惠税率,有81%的企业未获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充分说明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泉州市施行中还存在相当突出的问题。为进一步探究具体原因,我们分别选取6家代表不同产业的龙头企业进行上门访问,通过和企业研发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沟通交流,结合问卷结果,发现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1. 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问卷中针对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原因的调查结果显示,有8家企业反映税务部门工作方式和效率影响了优惠政策的落实,占比17.4%。调查发现,部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所得税税率优惠时,并未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复。其主要原因是当地税务部门每年都会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判断其是否一直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只有每年都满足条件的才能享受所得税税率减按15%征收的规定。而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被拒的主要原因是,税务部门对可扣除项目的认定标准、扣除费用内容的认识模糊,程序不清,甚至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特别是当税收优惠力度、范围与地方财政收入或政绩相互冲突时,审核机构会有意无意地放大自身权力,设置关卡,限制企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显然,这些和国家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可见,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管理权限界定不明和部门合作不足等问题。2. 税收优惠政策的着力点与企业实际需求有偏差。现行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方式是直接优惠,包括:免征、减征或者税率优惠等,而间接优惠政策不多。直接优惠这种方式具有高透明性和简易性,容易执行、效果明显。但其侧重支持成果转化或引进先进技术,对真正具有高风险特征的研发活动却缺乏明确的鼓励与支持,也就是说,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研发成功项目,而对于研发活动的复杂性缺乏考虑,如若研发失败则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因此,这难以达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目的。3. 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指引不足。样本企业中有10.87%反映“企业财务人员难以把握国家税收政策,因为研发费用归集过于复杂”。甚至还有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并不知道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申请流程,直接放弃申请,占回复样本的56.5%。以“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为例,部分企业并不愿意使用该政策,他们认为该政策只是纳税的时间性差异,其实施效果只是使企业延迟实现税收利润,增加当期的现金流,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又会增加会计与税收调整的工作量,增加隐性成本。还有的企业本身利润就不高,再通过税收优惠的调整会导致企业账面利润很低,不利于其财务绩效的实现和投融资渠道的铺设。 四、完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1. 明确部门管理权限,制定详尽的实施细则,提高审批管理效能。对于已通过国家部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所得税税率优惠时,是否还需要得到地方税务部门的条件认定,应该予以明确规定。需要地方税务部门认定的,应以实施细则方式将核实内容、时间、方式等要素予以明确规定,避免企业疲于应付各种检查。至于部分企业因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认知不足而未能享受税收优惠,则完全是相关部门政策宣传、服务不到位造成的。为此,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审批事项宣传,制定详尽的税收优惠申请指引,明确审批程序、申请资料、审批时限。其次,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改变审批管理模式、加强事前管理和事后监督。同时,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推行行政审批效能电子监督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如,对于已通过科技部等国家部委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执行所得税税率减免时,应明确是否还需要获得当地税务部门复审批复,如果需要,当地税务机关的复审时间、范围、认定结果等要素应该如何界定。再如,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由于手续繁杂,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企业顺利执行。2. 采取多样化的税收激励手段激励企业创新。首先,应该鼓励企业提取技术开发基金,且提出额在一定范围内可税前抵扣,以鼓励中小企业积累创新资源,培育创新能力,将税收优惠重心前移。其次,基于合作创新已成为广大中小企业弥补研发资源与能力不足的重要手段,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先进的技术力量以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平台展开的合作创新活动也取得了积极成效,应大力推行。然而,合作方承担的创新成本与风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普遍缺失,应尽快推出这方面的政策,按成本分担额允许从参与企业的所得额中扣除等等。3.加强对科技人才的税收激励。由于历史和地理位置原因,泉州市国家级科研院所偏少,科技人才、创新平台资源匮乏,制约了装备制造业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的提升。相关调研资料显示,本地传统企业设备的引进使用和消化再吸收比例大多在1∶0.06左右,而欧美一些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大多在1∶5或1∶8之间。因此,为激励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可考虑对科技人员给予更多的税收激励措施:对高科技人员与创新项目挂钩的收入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 ,可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稿酬所得的规定,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或更多;对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以激发企业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对研发人员转让专利、发明和国际标准获得的收益 ,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 ,实行定期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4. 提高企业认知水平和政策运用能力。企业员工尤其是高管对税收的认知和关注度非常重要,必须提高,它直接影响到企业对税收政策的遵从度和政策运用能力。因此,税务机关和其他政府管理部门进行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时,应关注企业高管群体,把影响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信息及时传递到企业高管,提高企业高管对税收政策的认识,提高税收在企业发展战略中的地位。主要参考文献叶舒雯.打造微波通信等核心竞争力产业[EB/OL].泉州晚报,.OECD.Tax incentive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R].Trends and Issues,2001.国家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34号[EB/OL].审计署,.青岛地方税务局.对青岛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情况的调查分析[EB/OL].中国税务网, .彭慧龙,向阳.全州地税部门实现全年税费收入计划[EB/OL].恩施新闻网,.安徽省科技厅. 2011年度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加大[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html.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良好[EB/OL].云南省科技厅,.【基金项目】福建省软科学项目“福建省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效应评估及管理模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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