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手房买方隐瞒房产导致过户拖延抚养费 违约金算违约吗

由于买方造成违约不能按时过户,卖方可以不卖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日签订合同并交订金,双方到银行预约按揭还款时间银行定为5月12日(由买方垫还银行按揭),而4月30日买方就到法院保全诉讼无中生有说怕卖方不卖房给买方,伤害了卖方。卖方有权力不卖了吗?
本人于2010年6月通过中介买了一套115000的二手房,在号已付清全部房款,并完成过户。但是因为卖方在卖房之前将房屋出租给第3方,并已收取半年租金,以至现今任然无法将房屋交给我。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我的损失?还有我能不能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合同进行赔偿?如果可以,能够按照购房协议的标准进行吗?
附:我们的购房协议标明:买方在付清全部房款后卖方需在10天之内将房屋交给买方,超期每天按全部房款的千分之一进行赔偿;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除...
我们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写明,房子中原有租户清退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房子腾空后,买房一直借故拖延过户时间,造成卖方房子空置,而所需资金也不能及时到位。如果卖方解约还要双倍返还定金,不节约就被买方托着。这种情况应如何解决,法律上有没有规定买卖双方的合同时效。
你好!各位律师
本人与卖方签署了一份房产预约买卖协议,并支付了定金和部分首付,现在即将需要去过户,本人需要指定一人作为最终过户人,但是这点遭遇卖方的拒绝,其理由是协议未做此约定。我想,原来以为只是一份预约买卖,最终要过户的那个人,我还不确定,即使确定,也不一定有空来签预约买卖。比如,我要过户给我的亲戚,难道也不行吗。请问,各位律师,帮忙解惑,非常感谢!
我们到现在4、5、6、7月份工资都没发,据说5、6、7月份工资并不是按照原来的薪酬制度发放,但是新的薪酬制度是三天前才口头通知我的,没理由三天前通知的制度三个月前就开始执行吧??
而且从07年至今都没和我签劳动合同,三天前给我一份合同让我签署,不论薪资还是岗位都与先前有很大变动。单位态度强硬不签合同就走人。
我可以拿到哪些合理赔偿????????
去年11月份,我刚刚接手一家私企财务经理没几天,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还不熟悉,总部财务把已经审批好的8月份工资单给我传递过来,让我按照工资单把款项打到个人工资卡上,其中有6人已经离职且工资也已发放完毕,但在工资单上并为注明,然后以我工作严重失职为由将我11月12月两月工资全部罚没,请问,他们这样做合理合法吗?我想起诉他们侵权能否胜诉?我现在已经离职,手里只有总部人力资源部给我传过来的处罚通知和我两个月的工资条。
本人买房方非上海户口,于12月24日在上海普陀区在中介的组织下与卖房方签定了网上备案的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12月24日),之后买房方办理贷款并享受到85折优惠贷款利率,买卖双方在2月24日在中介的组织下至普陀区房产交易中心交个人所得税及契税,并于当日得知买房方还需要交房产税,我们表示有疑问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在非上海户口第一套住房1月28日之后才在网上备案的买家才需要交房产税,我们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12月24日不应该属...
本人买房方非上海户口,于12月24日在上海普陀区在中介的组织下与卖房方签定了网上备案的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12月24日),之后买房方办理贷款并享受到85折优惠贷款利率,买卖双方在2月24日在中介的组织下至普陀区房产交易中心交个人所得税及契税,并于当日得知买房方还需要交房产税,我们表示疑问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在1月28日之后才在网上备案的买家才需要交房产税,后中介方回复因为卖房方在12月24日之后由于自身原因对其房产权进...
与买方的合同中的条款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缴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20%的违约金。被委托人即买方母亲直接将未过户的房子转卖给第三方以赚取差价且躲避税费的行为是否导致了我与买方的交易不能继续进行呢?这是不是也算买方的责任呢?我可以要求违约金吗?
09年卖个二手房 协议签订了也拿到了房产证 曾要去过户时 可户主的儿子不同意过户 其因户主的妻子去世 其儿子有房屋的继承权 于是房屋一直没有过户 也起诉到法院可也没得到解决 请问专家该如何解决
我有一批货从南昌12日发发德邦精准卡航出来,一般这种服务规定2-3天内就能到货,可是我等了7天才收到货,造成我给客户发货时间延误,需要改发快递,直接运费损失达5000元。找德邦他们只愿意减免100元运费,其他损失要我自己承担。他们发货延期的理由是过年上班时间为14号,但发货时却没有提醒,就是14号上班5天时间也够了,可是还是拖了5天,我能要求更多的赔偿吗?打官司合不合算?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常见问题200问
下载积分:400
内容提示: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常见问题200问2008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170|
上传日期: 02:09:13|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常见问题200问
官方公共微信电话咨询:021-
到所咨询: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买方没有在合同约定时限办出贷款,一月后办出贷款卖方又拒绝协助过户,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没有在合同约定时限办出贷款,一月后办出贷款卖方又拒绝协助过户,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一审根据中介的证言认定卖方就付款期限已宽限一月,而后拒绝过户构成违约,应承担总房价2成的违约责任。二审则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哪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应于日前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被上诉人支付房款。但双方当事人未能在日依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过户、付款义务。嗣后,双方当事人又继续洽谈履行合同事宜。在此阶段,双方当事人是否就房屋于日、10月9日的过户时间达成一致是判定本案的关键事实。根据证人陈燕的证言,陈燕与上诉人联系欲确定房屋过户时间,却没有得到上诉人明确答复,同时该证言中还明确被上诉人虽然知道陈燕没有得到上诉人的答复,却还是去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上述证人证言,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就过户时间已经达成一致。原审认定该节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鉴于双方当事人在8月31日未能过户,嗣后双方愿意协商,但没有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阻碍了合同履行。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故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鉴于原审时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上诉人反诉要求确认合同已于日解除,因此本案所涉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予解除。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处理,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60万元房款,应当予以返还。但由于8月31日房屋未能过户,最终双方当事人又未能协商出新的过户日期,而上诉人仍旧占有被上诉人的已付房款,故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承担自日起起算的利息损失,具体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的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涉及到的几个问题,都值得研究。1、过户截止日期和附件的依办贷款日确定日期之间冲突如何理解?2、贷款延迟,卖方在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有没有权利拒绝过户?遗憾的是本案判决对此问题没有谈及3、协助办理银行贷款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同意延期的表示?
邱某与戚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邱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戚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廉某。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某。
  上诉人邱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3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日,经上海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由戚某某、廉某作为乙方,邱某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以260万元的价格向甲方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晨晖路825弄16号1401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合同第六条约定,甲、乙双方确认于日之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办理转让过户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第十条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房款,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附件三约定:1.乙方于签约前已支付给甲方定金5万元,该笔定金于签约后即转为第一笔房款;2.乙方于签约当日支付甲方第二笔房款33万元;3.乙方于签约当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甲方第三笔房款14万元;4.乙方于日前以转帐形式支付甲方第四笔房款8万元;5.乙方以贷款方式支付甲方第四笔房款200万元,该笔款项乙方委托贷款银行于放贷时直接划入甲方帐户。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但甲方应于解除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除违约金外已支付的房款。合同补充条款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应于乙方办妥贷款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补充条款第七条约定:(1)若乙方的购房贷款不足申请的额度,则乙方应于甲、乙双方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且交易中心出具收件收据当日,补足该不足部分;(2)乙方应于签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前备齐贷款资料(以银行要求为准)办理银行贷款审批申请手续,若乙方未按约定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并且逾期达15个工作日,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之约定违约金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戚某某、廉某至日共计支付邱某房款60万元,同时戚某某、廉某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因戚某某、廉某提供了虚假的资料,该贷款申请未获银行审批。之后,戚某某、廉某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市西支行申请贷款,日,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市西支行的工作人员在上海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燕的陪同下至邱某家中办理相关手续。9月下旬,陈燕打电话给邱某,告知戚某某、廉某已备足现金,于9月30日付给邱某,并过户,邱某表示不同意,要追究违约责任。9月28日或29日,陈燕发短信通知邱某于9月30日上午9时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9月30日上午,戚某某、廉某及陈燕到交易中心,但邱某未到。日,邱某致函戚某某、廉某称,根据合同约定,戚某某、廉某应于签约后10个工作日内前备齐贷款资料办理银行贷款审批申请手续,且须在过户前即日前5个工作日办妥贷款审批手续,如戚某某、廉某未能按约付款,且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邱某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现戚某某、廉某付款违约,且已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现书面通知戚某某、廉某,即日起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同时,保留追究戚某某、廉某违约责任的权利,请戚某某、廉某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与邱某办理合同解除的所有相关手续。
  另查明,戚某某名下的银行卡上于日有存款185万元。
  2009年10月,戚某某、廉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1.依法解除戚某某、廉某与邱某于日签订的“买卖合同”;2.判令邱某返还戚某某、廉某购房款60万元;3.判令邱某向戚某某、廉某偿付违约金531,700元(自日起计算15天,按总房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计11,700元;按总房款的20%计52万元,合计531,700元)。邱某不同意戚某某、廉某诉请,并反诉要求:1.判令确认邱某与戚某某、廉某于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已于日解除;2.判令戚某某、廉某向邱某支付违约金52万元。审理中,邱某称,戚某某、廉某未按合同补充条款第7条第2款的规定向银行提供齐全贷款资料,也是导致合同解除的一个原因。另,合同补充条款第1条约定,邱某与戚某某、廉某与应于戚某某、廉某办妥贷款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该约定是指在8月31日前的5个工作日内戚某某、廉某办妥贷款,然后至8月31日过户。戚某某、廉某不同意邱某反诉诉请。
  审理中,戚某某、廉某申请上海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燕到庭作证,陈燕陈述“我是戚某某、廉某与邱某房屋买卖的中介经办人,他们之间有事都是通过我来沟通的。合同约定8月31日过户, 8月31日之前邱某打电话问我戚某某、廉某贷款是否下来,我说因为有些资料还没有提供全,贷款还在办,8月31日之前因戚某某、廉某自身的原因,其在中国银行的8成贷款没有批下来。我们又找关系到光大银行办8成贷款,因为光大银行需要房东出具确认书,所以9月8日早上我陪光大银行的信贷员一起到邱某家里办理手续,由邱某提供结婚证、邱某太太在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明上签字,同时由邱某出具了首付款收据。9月19日中午邱某打电话给我,问我戚某某、廉某贷款有无办下来,我说贷款还没有办下来,他问我如果贷款没有办下来是有违约责任的,他说根据合同对方已经延期了,给戚某某、廉某最后的时间是9月30日钱要到账并过户、交房,我立即通知了戚某某、廉某,戚某某、廉某说周一会把还没有交的材料尽快交给光大银行。9月20几号邱某打电话给我,问我贷款有无办下来,我说还没有,要求邱某再等等,戚某某、廉某说可能10月30日能办下来,邱某说不可以,他要追究责任,我挂了电话就通知戚某某、廉某,戚某某、廉某说已准备了160万元现金先给邱某,余款在近期尽快给邱某,我又打电话告知邱某,邱某不同意,160万元不接受,要追究戚某某、廉某违约责任,我又转告戚某某、廉某,第二天戚某某、廉某又打电话给我说准备200万元现金在9月30日给邱某,并按时过户,我马上就打电话告诉了邱某,邱某说不同意,要追究违约责任。9月28日或29日我打电话通知邱某30日上午9时办理过户手续,但是邱某没有接电话,我发短信给他,他也没有回。9月29日晚上7点多我去邱某家,邱某不在,他太太在,我让他们明天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他太太说这个事情她不清楚,要问邱某本人,我跟她说了近半个小时,最后她也没有答复我第二天是否去过户。回去之后我把这个情况告诉了戚某某、廉某,戚某某、廉某说他们还是正常去办理过户手续。9月30日上午我陪戚某某、廉某去办理过户,但是我们等到10点多邱某还是没有来。10月8日戚某某、廉某让我通知邱某10月9日再去办理过户,我打电话给邱某,但邱某没有接电话,我又发短信告知邱某,也没有回复。10月9日早上我和戚某某、廉某去交易中心等邱某,邱某没有来。晚上我接到邱某短信,内容是他一直说要追究戚某某、廉某违约责任,为什么我帮着戚某某、廉某,我说是戚某某、廉某有要求,我就要转达给邱某”。戚某某、廉某对证人的陈述没有异议,邱某对证人陈述9月19日邱某打电话给中介称9月30日之前必须到款然后过户,有异议,认为不是事实,当天邱某是与陈燕通过电话,但内容是邱某要求戚某某、廉某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承担了违约责任后再谈重新交易的时间,对证人的其他陈述没有异议。
  另邱某称,9月30日没有去过户是因为在9月22日之后邱某已多次口头提出解除合同,故不同意再过户了。
  原审认为,戚某某、廉某与邱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日期是日之前还是戚某某、廉某办妥贷款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对此,法院认为,合同第六条约定,戚某某、廉某与邱某应于日前共同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合同补充条款第一条又约定,戚某某、廉某与邱某应于戚某某、廉某办妥贷款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虽然从词面上看正文条款和补充条款对过户时间分别作了约定,且时间不一,但是,结合补充条款第七条对贷款办理时间及若贷款不足申请额度的处理的约定,及中介公司经办人陈燕对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的陈述,应当确认“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截止日期为日,而补充条款第一条系对戚某某、廉某的贷款如提前办出的过户时间的补充约定。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是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谁违约?谁有权解除合同?首先,综合合同第六条、第九条、附件三及补充条款第七条第一款之约定,戚某某、廉某与邱某约定双方应于日前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戚某某、廉某的最后一笔房款通过贷款支付,如贷款不足申请额度的,则应于双方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且交易中心出具收件收据当日补足,如戚某某、廉某逾期付款超过十五个工作日,邱某有权解除合同。而依据交易过户的流程,交易双方需先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然后再向交易中心递交过户申请,交易中心审核后再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件收据,因此,如戚某某、廉某贷款不足的,应先由邱某配合戚某某、廉某办理过户所需的相关手续即缴纳税费等,并向交易中心递交过户申请,在交易中心出具收件收据的当日,由戚某某、廉某现金补足。现邱某在合同约定的付款宽限期内于9月8日配合戚某某、廉某办理贷款,但至付款宽限期的截止日即9月21日,邱某并未配合戚某某、廉某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戚某某、廉某于9月21日前未支付房款,并不构成违约。其次,证人陈燕陈述,9月19日邱某打电话给其时表示给戚某某、廉某最后的付款时间是9月30日,9月30日钱必需到帐,并过户、交房,虽然,邱某对陈燕的该陈述不予认可,但其承认9月19日确与陈燕通过电话,只是对陈燕陈述的通话内容不予认可,而陈燕的上述陈述,由戚某某、廉某于9月29日筹措了接近应付房款的款项,并通知陈燕由陈燕通知邱某于9月30日过户等事实印证,且邱某对通知其9月30日过户的事实未予否认,因此,对于证人陈燕的上述陈述,法院予以确认。鉴于邱某已同意戚某某、廉某付款延迟至9月30日,并于当天过户交易,而戚某某、廉某也已筹措资金通知邱某于9月30日过户及付款,但邱某未予配合,故导致戚某某、廉某未能付款的责任不在戚某某、廉某,戚某某、廉某不构成违约。综上,邱某以戚某某、廉某付款违约为由于日通知戚某某、廉某解除合同,依据不足,该通知函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另邱某称,戚某某、廉某未按合同补充条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银行提供齐全贷款资料,也是导致合同解除的一个原因,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戚某某、廉某确实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银行提供齐全贷款资料,根据合同约定,邱某有权解除合同,但是,邱某之后配合戚某某、廉某办理贷款的行为已表明其放弃了合同解除权,故邱某以戚某某、廉某不按时向银行提供齐全贷款资料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综上,邱某反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于日解除,并由戚某某、廉某承担违约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戚某某、廉某在向光大银行上海市西支行的贷款申请未获审批通过及邱某的要求下,已积极筹措资金,并通过中介通知邱某于9月30日办理过户、支付房款,但邱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且在中介陈燕再次短信通知其于10月9日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仍不配合,已构成违约,故戚某某、廉某依据合同第六条、第十条第三款主张解除合同,并由邱某返还购房款及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但是,戚某某、廉某在主张由邱某承担总房价款的20%的违约金外,再行承担逾期15日的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判决:一、解除原告戚某某、廉某与被告邱某于日就上海市浦东新区晨晖路825弄16号1401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二、被告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戚某某、廉某购房款60万元;三、被告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戚某某、廉某违约金52万元;四、驳回原告戚某某、廉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邱某的反诉请求。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14,985元,由原告戚某某、廉某负担485元,被告邱某负担14,50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4,500元,由反诉原告邱某负担。
  判决后,邱某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1、因被上诉人未能于日取得银行贷款及相应现金,所以未办理过户的原因不在上诉人,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被上诉人构成违约。2、原审法院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一面之词就随意认定交易时间变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先配合被上诉人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后要求付款,也是错误的。3、上诉人没有放弃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请,并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反诉请求。
  被上诉人戚某某、廉某辩称:1、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词反映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应当采信。2、双方已经确定9月30日是新约定的交易过户日期,是上诉人不到现场拒绝交易,故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被上诉人已经备足现金,故不存在拖延付款的问题。要求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某与被上诉人戚某某、廉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合法、有效,应属正确。根据本案基本事实和双方当事人各自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哪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应于日前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被上诉人支付房款。但双方当事人未能在日依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过户、付款义务。嗣后,双方当事人又继续洽谈履行合同事宜。在此阶段,双方当事人是否就房屋于日、10月9日的过户时间达成一致是判定本案的关键事实。根据证人陈燕的证言,陈燕与上诉人联系欲确定房屋过户时间,却没有得到上诉人明确答复,同时该证言中还明确被上诉人虽然知道陈燕没有得到上诉人的答复,却还是去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上述证人证言,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就过户时间已经达成一致。原审认定该节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鉴于双方当事人在8月31日未能过户,嗣后双方愿意协商,但没有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阻碍了合同履行。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故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鉴于原审时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上诉人反诉要求确认合同已于日解除,因此本案所涉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予解除。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处理,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60万元房款,应当予以返还。但由于8月31日房屋未能过户,最终双方当事人又未能协商出新的过户日期,而上诉人仍旧占有被上诉人的已付房款,故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承担自日起起算的利息损失,具体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的贷款利率计算。关于上诉人邱某主张日合同已经解除的请求,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354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35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戚某某、廉某以人民币600,000元为本金自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8,865元,由上诉人邱某负担23,932.5元,被上诉人戚某某、廉某负担14,93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懿欣审 判 员  朱 红代理审判员  严卫忠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益
更多相关文章
沪ICP备号,版权所有 ? 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房产律师:甄灵宇律师团队,021-:00-19:30),Email: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二手房买卖拖延过户怎么办,二手房过户需注意什么?
二手房买卖拖延过户怎么办,二手房过户需注意什么?
正在读取...&|&作者:福州房产律师&|&来源:法邦网
本文系法邦网原创,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违者必究。
栏目关注:
导读:买了二手房不办理过户始终担心卖主将房屋再次出售,而卖主想要卖个高价也迟迟不给办理过户,那二手房买卖拖延过户怎么办,在办理二手房过户时又需注意什么?这些问题我们会在下文为您一一讲解。
一、买卖拖延过户怎么办卖房人“边卖边想涨价”的心态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比较普遍。在利益驱使下,卖房人往往在办理房屋交割手续前开始反悔,寻找各种借口故意不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为达到毁约的目的,使用的手段也是各式各样,如要求买主加价,加价不成,则采取串通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或由夫妻一方主张买卖合同没有经过共有人同意的;甚至直接把房卖给了第三人并过了户的。还有个别不良开发商与关联中介勾结起来,订立虚假合同,宣传“抢购”故意不给你过户等等。买方一般表现在房价下降或找不到下家时采用不支付房款的毁约方法。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最好严谨些。如果买方对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尽早起诉,同时为避免卖方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或被“抢购”,最好将房屋进行保全;如果买方志在违约金的赔付,须将已支付给卖方的房款取回再行起诉,以防卖方因败诉而拖欠所支付的房款及违约金。如果房屋被转卖他人或被“抢购”,在要求对方退还原来房款的同时,还可提起因房价上涨而造成的差价赔偿即期待利益诉讼。二、需注意什么1、查询户籍状况在交易之前,买家需要到当地派出所及政府对外服务窗口查询户籍状况。房屋户籍通常是由该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管理,一般情况下,派出所会要求户主本人调取户籍材料,买家可以要求同卖家一起到派出所调阅。这个程序最好在交易前完成,一旦迁户有问题,买家可以拒绝购买。2、核实相关证件买二手房时,买家可要求卖家出示户口本,自己复印后留存户口复印件,以确认房子的户籍状况。3、明确违约责任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可在合同上注明相关条款,买家主要把握两点:一是付款的时间,买家只有在确认所购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时,才可以付清全部的购房款;二是明确了违约责任,就可免除买家在损害方面的举证责任,就不必在诉讼中搜集证明自己所遭受的损害。之后应及时办理过户,否则有可能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形,上文中已经告诉大家“二手房买卖拖延过户怎么办”和“二手房过户需注意什么”,在实践中过户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可是购房者不知道这部分费用由谁来交,有时候卖方让买方来支付全部的费用,这样是否合理?这些问题最好问问专业的房产律师,尽量避免多交税费而使自己利益受损。
延伸阅读:
一、二手房买卖中拖延过户怎么办卖房人“边卖边想涨价”的心态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比较普遍。在利益驱使下,卖房人往往在办理房屋交割手续前开始反悔,寻找各种借口故意不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为达到毁约的目的,使用的手段也是各式各样,如要求买主加价,......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 "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二手房过户相关栏目
关于二手房买卖拖延过户怎么办,二手房过户需注意什么? 的推荐内容
二手房过户相关咨询
福州房产律师、福州房地产律师电话咨询热线。专业知名房产律师为您解决房产纠纷,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房产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二手房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房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房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或使用的房产。因为在我国认可的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被很多买房人忽视,引起纠纷。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二手房过户相关咨询
二手房过户相关案例
二手房过户相关资讯
二手房过户相关法规
二手房过户相关合同
二手房过户相关文书
二手房过户相关专题
二手房过户热门专题
法邦房产律师为您提供二手房如何过户、二手房过户流程、二手房过户税费、二手房过户费怎么算、二手房过户注意事项、二手房土地证过户等二手房过户相关内容!
如果您遇到房产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房产咨询电话: 。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
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二手房已过户买方违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