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南京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梯消防有何要求对消防是怎样规定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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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15]1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试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为,根据《》、《》、《》、《》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既有住宅,是指梅州市市辖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增设电梯用地在现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4层及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非住宅类的既有建筑(如办公楼、商场、医院等)增设电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住建、质监、消防、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防雷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所有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
  根据《》(法释〔2009〕7号)和《》第的规定,本条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充分协商,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应与受影响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调解。
 同意增设电梯所在单元业主应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三)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四)社会投资;
  (五)其他合法资金。
 业主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按照《》及有关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下列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作为增设电梯的主体,依照本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三)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的申请加建电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如已经预留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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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单位】
【文号】沪房管修〔2012〕67号
关于明确《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相关工作的通知 沪房管修〔2012〕67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适应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积极回应市民群众提出的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改善居住条件的诉求,依据《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计划立项工作&&&&&(一)申请计划所需资料&&&&&申请人在所在区县房管局申请增设电梯项目实施计划时,需提供如下资料:&&&&&1、申请人增设电梯申请报告(申请人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为申请人;直管公房和系统公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为申请人)。&&&&&2、增设电梯征询所有相关业主或公房承租人的意见结果(包括增设电梯所在幢房屋的征询情况及涉及影响相关权利人的征询情况)。&&&&&3、经公示通过业主等征询的增设电梯改造初步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改造方案包括:拟改造小区或房屋的基本情况;拟改造小区或房屋初步设计方案及图纸;拟改造小区或房屋设计依据的法规、技术标准;拟改造小区或房屋供电等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等是否能满足改造的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方案包括:改造资金、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资金等筹措方案)。&&&&&(二)计划立项程序&&&&&相关区县房管局在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包括对业主等征询意见结果进行七天公示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1、编制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计划下发申请人;&&&&&2、申请人依据实施计划向相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建设等审批手续;&&&&&3、申请人完成相关审批后,向区县房管局提交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区县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4、市房管局经审核列入全市旧住房综合改造年度项目计划。&&&&&二、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各区县房管局要高度重视市民的关切和要求,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市民这方面的需求,认真办理群众的信访诉求和政策咨询,选择业主呼声较高、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区或房屋,研究探索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各区县房管局要指导相关业主委员会开展增设电梯意愿征询、项目申报等工作,在下达增设电梯实施计划后,要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请区县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的有关审批备案工作;请街道(乡镇)、居委会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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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头条】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答记者
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答记者问 发表日期:日 来源:汕头日报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改善市民居住条件,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工作,日,市政府令第159号公布了新制定的《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为什么要出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答:上世纪末,我市所建住宅以多层建筑为主,基本都不配备电梯,这批楼房在解决市民居住问题的同时,也存在对居民,尤其是老年人出行带来不便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求对此类住宅楼加装电梯、改善生活品质的愿望日益强烈,尤其老年市民特别关注,但目前我市既有住宅成功加装电梯的宗数屈指可数。事实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在全国各地一直呼声很高,但因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各种难题,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业主之间在年龄、收入、楼层、需求的不同,在加装电梯问题上态度各异,在、利益补偿等方面难以达成一致;另一方面,业主对于加装电梯的报建手续、加装条件、申请程序等不熟悉,不知应该如何提出申请。为解决这一问题,满足群众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市政府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并参考外地实践,制定出台了《办法》,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供制度保障。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需满足规划、建筑、消防、特种设备管理等技术标准方面的要求;二是需要协调解决不同业主之间在增设电梯问题上的利益诉求。围绕这两方面内容,《办法》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条件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增设电梯用地需位于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电梯间退让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需符合要求;二是增设电梯需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三是电梯业主应就增设电梯分摊方案达成一致,包括增设电梯的费用,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保养、维修费用,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费用等;四是增设电梯及其设计方案应当经本栋(梯)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三分之二”,其中,增设电梯需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满足上述要求的,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就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设电梯审批手续。问:对于业主在增设电梯问题上的不同声音,《办法》有何规定?  答: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过程中,市民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看法:一种是高度赞同“两个三分之二”的方式,认为这一做法有利于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利于改善市民生活条件;另一种是强烈反对“两个三分之二”的方式,认为增设电梯的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增设电梯将对部分业主的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等方面带来影响,不能为了一部分业主生活更方便而剥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故认为增设电梯需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  为妥善解决这一焦点问题,我们通过组织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咨询论证和研究,基本形成共识,认为《办法》关于该问题的规定应与物权法保持一致,但关键要处理好不同业主的权益问题,在依法保护最大多数业主利益的同时,也要尊重少数业主的合法权益及其诉求表达。据此,《办法》主要作以下几项规定:  一是以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依据,确定“两个三分之二”方式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条件之一。  二是强调平等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明确增设电梯的方案应当包括增设电梯的费用,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保养、维修费用,以及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费用等。增设电梯致使有关业主通风、采光、通行或者房屋价值等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进行合理补偿。  三是尊重并鼓励业主之间开展平等协商,以消除矛盾,营造和谐邻里关系。《办法》规定公示期间本栋(梯)房屋业主有异议的,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主动沟通、协调,并在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设电梯审批手续时,提交沟通、协调情况的说明。同时,明确即使增设电梯无法满足通风、采光、通行等需求,但业主之间能够达成一致的,城乡规划部门可以给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四是引导民事纠纷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因增设电梯侵犯他人民事权益产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问:《办法》在增设电梯的审批手续办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针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要求进一步明确增设电梯审批程序的意见,《办法》对增设电梯涉及的规划设计、施工、消防、电梯设备安装等几个主要环节进行梳理,对有关手续的办理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办理,施工图的设计、审查以及施工许可手续的办理,消防设计的备案,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以及电梯安装需遵守的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等,从而方便需要增设电梯的业主根据情况提出申请。业主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明白)(责任编辑:林敏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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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获悉,《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该《办法》对大家关注已久的老小区高层建筑增设电梯做出了详细规定。该办法将从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支持加快办理 将采取并联审批、集中审批  《办法》明确,我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该办法。《办法》中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产权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多层住宅。在办理程序方面,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由各区(市)县规划、建设、房管、质监、消防等部门办理。各区(市)县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要求,采取并联审批、集中审批方式支持加快办理。  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可以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主要程序为——第一步,业主协商并开展评估;第二步,公示公证;第三步,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申请施工许可;第五步,施工并竣工验收。  多方式筹集资金 可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在资金筹措方面,《办法》明确,可以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依法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还可以用其他合法资金。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首先应当满足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应当经增设电梯单元全体业主住户同意,同时应当经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本小区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小区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一致同意;增设电梯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申请人应与受影响的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增设电梯单元全体业主住户还要一致同意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电梯使用单位主体确定;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  (记者 袁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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