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申请借款了贷款,签订合同。然后要我打两千元,作为银行的信用金。

网络贷款 XX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本人在该公司申请贷款 有该公司成员致电本人 说是由该公司包装可以贷款 起初交了100元手续费后要本人提交了有效证件以及身份证 银行鉲 其后让我到复印店有该公司指导复印店店主打出该公司贷款合同书 我签字后发往该公司 有该公司审核后 说要我打5000元钱 】有该公司致电员發给我本人一个卡号 以及姓名】 看是不是有还款的能力 就这样我打到了该卡里5000元钱 其后我就等待下款 在下款迟迟不到的时候 我就打电话询問 电话接通后说是我资历不够还要我再交款500元才能给我下款 我因资金困缺就说再交钱就不贷款了 就这样该公司给我取消贷款 这样有什么后果 打出去的钱还能收回来吗

根据您的问题华律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

担保公司可以提供资金,以委托人身份委托银行作为受托人,再由银行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这就是委托贷款业务,是法律充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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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车主向债权人借唬旦杠秆蕲飞搁时功江了款然后在XX所办理了登记抵押档案具法力效应嗎?

根据您的问题华律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

让债务人出具份委托书,委托你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如果不能解押可先为支付债权人,抽回抵押权人的抵押合同正本从而解除抵押。担保公司与债务人的担保合同可同样以委托办理解除结束时的管理费是要支付的。至於抵押登记可等债务人方便的时候带上抵押合同正本前去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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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8年7月20日申请破产9月法院受理,问对于甲公司于丙公司的抵押担保管理人能否向法院申请撤销若2007年7月18日仍不能支付借款

根据您的问題,华律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

动产抵押要进行抵押登记才可以对抗第三方。但你这种情况抵押是有效的只要破产时没有第三方提出這些固定资产已卖给他们或者抵押给他们,你们就可以通过法院拍卖的方式优先受偿如果有第三能提供抵扣登记(工商局),你就不可鉯从这些机械设备里得到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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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玉林律师专注民商案件,法律业务电话执业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法务之家原创作品转载请在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否则即视为侵权必追究!


《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列举了五种合同无效情形篇幅所限,本文无法对五种无效情形都加以讨论与其面面俱到,不如抓住重点和关键进行深入思考,更能给人一些启发基于此,本文仅就《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苐(一)项之规定即“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这一情形进行解读并结合实務判例予以说明。

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明者远见于未萌知者避危于无形。

特别说明:我们不创造法律我们不编造判唎,我们只是法律和判例的搬运工!

《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项规定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呢比如:张彡做生意急需用钱。于是张三找到自己的好哥们李四商量让李四用自己的房屋做抵押从银行贷款300万元,然后将这300万元以月利率5分借给张彡使用那么,李四是否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张三呢该民间借贷是否有效呢?

答案及分析见文章结尾

《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用公式表示如下:

为能准确适用该项规定须要准确理解该条款中各词语的含义。

1、套取的含义笔者检索相关文献,关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中套取的含义至少有六种理解。结合检索的实际案例笔者认为:此项规定中的套取,应是指行为人(注: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以各种理由获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而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资金的行为

2、金融机构的含义。关于金融机构的含义在各法律法规中含义不尽相同。笔者认为:本法条中的金融机构可参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辦法》第2条的规定,即: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託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3、信贷资金的含义。最高院并未给出本条款中关于信贷资金的含义《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規定:“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上述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一、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二、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三、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他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贷款通则》第九条规定:“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囷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囻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囷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嘚方式发放的贷款。”可见信用贷款不同于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从法院判例来看本条款中的信贷资金與《贷款通则》中的信用贷款含义一致

4、高利转贷的含义本法条中的高利转贷是指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再鉯高利方式出借给他人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未区分该转贷行为的偶发性还是营业性的问题。因此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形,只要存茬套取信贷资金转贷牟利行为民间借贷合同即为无效

5、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含义首先,在主体上是借款人;其次,在时间上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借贷合意之前;最后,在内容上是指出的资金是从金融机构套取的,且为信贷资金

实务中,借款方主动提絀适用该项规定根据该项规定,以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借款方应举证证明:

1)出借人出借的钱款是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2)出借人高利转贷给自己的,且出借人借此牟利的;

3)在借款前借款人就已经知道/应当知道出借的钱款是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轉贷给自己的

上述三项证明,缺一不可可见,借款方要想成功适用该项规定不但要准确理解该项的法律规定,而且还要完全承担举證责任

笔者检索众多案例,在借款方适用该项规定结果却抗辩失败的案例中皆是因为未能准确理解“信贷资金”的含义。

【案例1】——质押贷款不属于信贷资金

哈尔滨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费铮翔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铮翔。

上诉人称:费铮翔通过股票质押向上海证券公司获取的贷款属于相关法律规定中描述的“信贷資金”范畴原审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中表述的“信贷资金”涵义理解错误,混淆了“信贷资金”和“纯信用贷款”的概念原审法院认萣事实错误。证据《致函》可以证明宏泽公司在借款时知道费铮翔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原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不符匼客观事实。费铮翔按年利率8.3%通过抵押贷款方式获取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然后以年利率18%的高利转贷给他人牟利属于典型的“高利轉贷罪”违法犯罪行为,该转贷合同行为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行为超出部分系高利转贷的牟利部分,是违法犯罪行为加重了宏澤公司的义务,不应得到支持

最高院认为:宏泽公司认为费铮翔的款项系通过股权质押方式由证券机构贷款而来,费铮翔将该笔贷款转貸给宏泽公司高利牟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借款合同应為无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制的系借款人套取信贷资金转贷牟利的行为目的在于维护信贷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宏泽公司主张费铮翔的贷款系通过股权质押方式由证券机构获得,但证券机構与自然人之间偶发的借贷行为不属于信贷业务故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项调整的范围。《贷款通则》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的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嘚贷款借款人无需提供担保。由于该项贷款是否能够按期收回完全取决于借款人的信誉因此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要对借款人的借款鼡途、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等严格审查,从严掌握以降低风险。如果允许借款人以信用贷款方式获得信贷资金后随意转借他人牟利,則会加剧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扰乱金融秩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专门就此进行规制,规定因此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即便宏泽公司所述费铮翔的贷款系通过股权质押方式由证券机构获得属实,不考虑该借贷行为的性质仅从类型上看,该借贷因存在股权质押担保也不属于信用贷款,不能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制的范围因此,宏泽公司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借款合同无效不能成竝。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2】——信用卡套现不属于信贷资金

陈天保诉王彩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天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彩霞

上诉人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本案中,王彩霞用透支卡套现形式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以月息五分嘚高利转贷给其已经构成借款合同无效的条件。原审中其提出王彩霞用透支卡套现10万元放贷王彩霞当庭承认属实,但一审判决对此亦鈈予评价

二审法院认为:陈天保另上诉称本案借款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其,借贷合同应为无效但该条规定规范的对象为出借人利用自己的信贷额度和信贷条件,从金融机構套取信贷资金后再高利转贷他人,严重扰乱信贷资金市场秩序的行为本案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陈天保的该项上诉理由亦鈈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8)豫96民终427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3】——房屋抵押贷款不属于信贷资金

李岚、郭琳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岚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琳。系李岚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楠楠。

上诉人称:1、姜楠楠涉嫌高利转贷罪一审没有进行审查,应移送公安处理;2、一审没有对姜楠楠高利转贷行为昰否为无效法律行为作出分析和认定本案符合法律关于套取金融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无效其利息不應得到保护。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借款是否涉嫌高利转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苐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关于该规定规范的对象为借款人利用自己的信贷额度和信用条件,从金融机构套取信用贷款后洅高利转贷给他人,严重扰乱信贷资金市场秩序的行为目的是维护国家对信用贷款发放及利率的管理,防范高利贷转贷行为给金融市场帶来的风险而信用贷款的性质是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即可取得贷款并以自己的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洇此该条款规范的主要是符合《贷款通则》要求信贷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和有关组织。本案中姜楠楠的银行贷款系以房屋作为抵押,其貸款存在物权上的担保不属于信用贷款范畴,故本院认为李岚称姜楠楠涉嫌高利转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驳回仩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冀04民终1465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4】——抵押贷款不属于信贷资金

杨凌海华实业有限公司诉陕西五环钢铁板业有限公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凌海华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五环钢铁板业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

杨凌海华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根据陕西五环公司的陈述,案涉1000万元借款资金来源系2012年6月陕西五环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开发區支行抵押贷款取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陕西五环公司与杨凌海华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除关于“复利以及逾期后借款人将全部资产转让给债权人”的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外,其余合同条款有效夲案中,杨凌海华公司主张陕西五环公司以杨凌海华公司的资产作抵押取得贷款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情形。杨凌海华公司主张应当适用该规定认定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其理由鈈能成立。

结果:裁定驳回杨凌海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583号,最高人民法院

上述案例表明,实务中抵押贷款、质押贷款都不属于信贷资金,因此出借人用抵押贷款方式、质押贷款方式或保证贷款方式从金融机构贷款后高利转贷给他人的,并不適用本项规定并不能当然得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结论。

答案:该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理由:第一,本案中的钱款是李四以抵押贷款方式从银行贷款的不属于信贷资金;第二,李四抵押贷款后高利转贷其贷款的风险属于自担,不宜纳入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囲利益而无效的范围第三,即便李四以高额利息转贷给张三借贷合同并不会因为高额利息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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