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出了事故只通知第三者险责任险公司过来取证可以吗

借用车辆出事故保险拒赔第三者责任险 律师:应该赔偿
东南网-海峡导报
  东南网-海峡导报3月4日讯(本网记者 陈捷 陈洋钦 实习生 程枝文 通讯员 林中鸟/文 刘奎宁/图)借来的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说,因肇事者不是车主,所以拒赔第三者责任险。对此,投保车主相当不满,质疑说:“难道老公买的车老婆开,出事后保险公司也不赔吗?”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借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据法官介绍,此类案件频频发生,对此,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分歧不断。针对这一争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法庭上展开了激辩。
  目前,亲友间借用车辆、车主和司机并非同一人的情况很常见。因此,借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这一争议无疑涉及众多投保人利益。
  保险公司拒赔第三者责任险
  龙岩武平县农民李老汉已经年过五旬。去年,一个猝不及防的灾难,不但意外地夺走了他的健康,还让他不得不对簿公堂。
  日17时55分左右,李老汉正骑着一辆自行车在武平县中堡镇街上往上济村方向正常行驶,没有想到,身后一辆同方向的厦门牌照的轿车突然加速,准备超越他,就在超车的过程中,自行车与小轿车发生了碰撞。
  碰撞后,李老汉受伤,他躺在病床上37天不能动弹,经医院诊断,他左颞顶部血肿、左颞顶骨骨折,还有牙外伤性缺失。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李老汉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认定他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经交通事故认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于肇事者汪司机,李老汉无责任。但是,肇事者汪司机不愿承担全部责任。对此,汪司机解释说,是保险公司不给赔偿。而保险公司说:“肇事者汪司机并非车主本人,因此不能赔。”
  无奈之下,受害者李老汉,只好把肇事者汪司机、车主陈女士和保险公司都告上法庭。据了解,肇事者汪司机确实并非车主,轿车的真正主人是汪司机的同事陈女士,事发当天汪司机借用了陈女士的车子。
  依据相关法律,法庭作出判决:被告陈女士无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额度内赔偿李老汉28071元。
  事情看似圆满结束,但随后,又出现了新的争端:车主陈女士一纸诉状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厦门财保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额度内赔偿14771元给第三人汪司机。
  原来,除了交强险外,之前她还为其车辆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保险公司以事故肇事者并非车主本人为由拒绝赔偿。
  陈女士认为,汪司机是她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理应按照交强险涵盖经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要求赔偿。&&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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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捷 陈洋钦 刘奎宁】 (责任编辑:戴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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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外致死人员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超载搭乘不构成保险公司免赔事由作者:滕骞&&发布时间: 08:32:51【案情】原告(被上诉人):南宁某公司。被告(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支公司。第三人:庞某。日,庞某与南宁某公司签订《车辆委托服务管理合同书》,庞某将其购买的货车挂靠在南宁某公司名下经营,南宁某公司为货车的登记车主,庞某为实际车主。日,南宁某公司以登记车主的名义为该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投保了50万元保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保额的车上人员险以及不计免赔率险等险种。以上保险期间自日0时起至日24时止。日,庞某驾驶该货车与另一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车上人员莫某被甩出车外进而被该车碾压致死,刘某、朱某、庞某受伤,两车及车载货物受损,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南省某高速公路某大队认定,庞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大队亦出具证明,证明莫某在该事故中系该货车右后轮胎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庞某及南宁某公司与莫某家属于日达成调解协议,庞某及南宁某公司共赔偿莫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3万元。庞某支付完上述赔偿款后,南宁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要求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应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并按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了南宁某公司5万元。南宁某公司诉至西乡塘法院,诉请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保险金21.3万元。【审判】西乡塘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宁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支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莫某死亡,对此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应依据与南宁某公司的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莫某虽然在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前属于事故车辆的车上搭乘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处于车外,被事故车辆后轮碾压致死,符合“第三者”的身份特征。因此,因此次事故引发的保险赔偿应适用第三者责任险。南宁某公司及庞某经与莫某家属协商达成协议,赔偿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21.3万元。莫某为农业户口,按照200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湖南8617.48元、广西8917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的规定,南宁某公司及庞某的赔偿金额并未违反、超过法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因此,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应就南宁某公司及庞某支付的赔偿费用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南宁某公司进行赔付。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已向南宁某公司支付了5万元保险赔偿金,南宁某公司亦同意从其诉请标的中予以扣除,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应再向南宁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6.3万元。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辩称莫某在事故发生时属于超载搭乘,对因此导致的损失无需赔付,但没有证据证实双方保险合同有关于此项的免责约定,故本院不予采纳。西乡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作出如下判决: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支付南宁某公司保险赔偿金16.3万元。某保险公司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南宁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莫某死亡,对此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应依据与南宁某公司的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莫某是被涉案保险车辆碾压致死。该事故发生前,莫某的确乘坐于涉案保险车辆之上,属于车上人员。但由于事故发生前,莫某已跳出车外,随后被涉案保险车辆碾压至死。因此,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莫某不是在涉案保险车辆之上,而是在该车辆之下。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理赔范围是正确的,应该予以维持。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辩称莫某在事故发生时属于超载搭乘,对因此导致的损失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无需赔付,但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没有证实双方保险合同有关于此项的免责约定,且南宁某公司为涉案保险车辆购买了不计免赔率险种,故一审判决认为某保险公司支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不予采纳是正确的。南宁某公司、庞某与莫某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莫某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丧葬费等共计21.3万元,并未违反、超过法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因此,扣除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已支付给南宁某公司的5万元,某保险公司支公司仍应向南宁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6.3万元。南宁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1.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外进而被该车碾压致死的人员属于交强险中约定的“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的问题在认定车下伤亡的“车上人员”是否已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时,应以其伤亡是否是车上损害结果的延续作为判断标准。如果乘客伤亡系车上损害结果的延续,则仍属于“本车人员”,不能转化为交强险赔偿对象的“第三者”;如果伤亡结果系甩出车外后又因本车碰撞、碾压等直接造成,则可以认定其身份已转化为交强险赔偿对象的“第三者”。本案中受害人莫某被甩出车外后又被该车碾压致死,其死亡时身处车外,而且其死亡结果已经不是车上损害结果的延续,而是甩出车外后又遭到本车的碾压致死,应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2.受害人超载搭乘是否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无论受害人是否属于超载搭乘,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对此项情况的免责性约定,则保险公司皆应对损失进行赔偿;且南宁某公司也为涉案车辆购买了不计免赔的险种,故受害人超载搭乘不构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的免赔事由。3.南宁某公司、庞某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具体到本案中,南宁某公司、庞某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是根据南宁某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的规定、参照广西2006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而达成的,所赔偿的金额未违反、超过法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所以南宁某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应成为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依据。第1页&&共1页编辑:郑珍芳&&&&文章出处:西乡塘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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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下车后出事 是否应由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法官:应该,司机下车后身份已转化为第三人
日08:33:27
新闻热线:2、  车友服务热线:0
  去年初,北仑一运输公司驾驶员李某,驾驶公司的重型自卸车,从码头装黄沙到工地。
  卸货时,李某有些不放心,下车查看卸货情况。一个不小心,他被车上倒下的黄沙活埋。
  当天下午,工友们发现李某消失不见,赶紧报警。赶来的民警在重型自卸车的黄沙堆内发现了李某时,他已死亡。
  几天后,运输公司向李某家属赔付了二十余万元。
  此前,运输公司曾为员工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其中,商业险的承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五十万元。
  但保险公司以&司机非第三人&为由,拒绝赔偿。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到北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
  庭审时,双方辩论焦点集中在李某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中的&第三者&。
  运输公司认为,司机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有许多情况,离开驾驶室后到了车下,身份即应转换为第三者。
  而保险公司认为,商业险明确约定,司机不在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也已依法加粗加黑,并在保险单上又一次明确提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关于保险第三人的界定,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结合案件事实,李某驾驶车辆虽属车上人员,但发生事故时确已离开车体,实际上停止了对该车的操作和控制,在做与驾驶无关的事,其身份已转化为第三人。因此,李某理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北仑法院主持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约定由保险公司支付运输公司80%的赔偿款。昨天,这笔款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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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车型:汽车保险解读:什么是第三者事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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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车养车]& 最近撞天价豪车的事故正在热议,也引起了不少消费者对的关注,相信不是所有人都对这个险种说得清楚,那么咱们就这个事故来说一下三者险的重要性。  事故过程回顾:今年1月31日中午,车主朱小姐驾驶在路口转弯时,不小心与一辆发生剐蹭,由于转弯车辆应让直行车辆,朱小姐被裁定负全责,理所应当赔付。但天价的也开出了200万元的天价修理费。之后经4S店对受损轿车进行估损后,最终维修费定为35万元。由于朱小姐之前上的保额为20万元,另外没有上,所以保险公司只能帮助朱小姐赔付16万元的赔偿,加上财产最高赔付额度2000元赔偿,总计16.2万元。而剩下18.8万元余款只能由朱小姐自主承担了,相当于赔出一辆。  首先重复一下定义: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简明地说,的赔付范围是:除了你自己的车和车上所有人员,其他的损失都在理赔范围内。其中包括路上的行人、对方车辆以及道路上的各种财产等。而这部分赔偿又是、划痕险等只能赔付自己车辆的险种无法代替的,所以格外重要!  标准的的免赔率是20%,如果另外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就可以得到这部分免赔的赔偿,对于以上按理来说就是减少了4万元的损失。所以险种也是小投资大保障。下表为以6座以下客车保费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保费基准保费5万元607元10万元877元15万元999元20万元1087元30万元1226元50万元1472元100万元1917元100万元以上(上限1000万元)9126元  上表的数据是基准保费(新车并且无出险记录),而实际购买中的保费根据使用年限、往年的理赔记录等等都有相应的浮动(优惠或者升高),各家保险公司的保费折扣幅度也不一样,目前市场上三者险保费8-9折不等。另外,100万元以上的三者险需要到保险公司单独申请,在4S店等保险代理点是不能办理的。  有一部分商业险是根据不同车型来制定保费的,比如等。而则与车辆价格无关。比如一款车价9.98万元的和车价47.58万元的,保额为30万元的保费是一样的,均为1226元。不能省――捡芝麻丢西瓜  很多人觉得自己驾驶技术好,为了省钱,平时少上或根本不上,显然这种做法是不理智的,省下的钱和带来的风险是不成比例的!选择20万元和选择50万元的三者险,保费只相差450元,但保障却提高了整整30万元。如果朱小姐当时多投了这450元的保费,就可以安然度过这场经济灾难。  另外,现在物质生活越来越好,街上什么车都有,只上5万元和10万元的三者险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特别是豪车云集的。这里倒不是推广大家盲目购买大额三者险,在自己可以接受的前提下,多上一点可以带来更多的保障。我建议广大车主朋友最少也要选择一个20万元的三者险,而选择30万元和50万元则更为保险。追加  撞事件似乎给车主们打了个预防针,自传播开以后,很多车主纷纷决定给自己的三者险加码购买。这是有必要的,但不要目盲。如保险马上到期了,可以等到期续保的时候改保额;如果是续保没多久,也可以按照“按月补足”的方式追加。例如今年的保险还没到期,那么想要提高保额,只需剩下的月份的保费按需要险种增加即可。  从撞豪车的案例可以看出在此事故中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在保单上10万、20万、50万的保额只是一个数字,但在实际赔付的时候,导致的结果就是你能安然度过还是倾家荡产。这个比较极端的事故给我们打了一个预防针,平时在路上的风险的确是不能忽视的问题!而且现在是一个行人路权大于机动车路权的时代,行人和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就算完全按照规则行驶还要负一部分责任呢。所以说我们必须做到居安思危。通过此事我们要吸取一个教训,就是遇到天价豪车咱就躲的远点儿吧。(文/ 汪淼 图片来源自网络)  最后再提醒大家,无论你花了多少钱买保险,也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用不了你几分钟。酒后驾车、驾照过期、车辆没有年检、没有上牌的车即使有保险出了保险也无法得到赔偿。最后提醒您:不管上了多少保险,安全驾驶才是最重要的!相关文章――赔偿降至39万 碰事件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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