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鱼塘钓鱼收费标准水利部门收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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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G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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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长期公开
内容摘要:
水利局办事指南
&&&&&&&&&&&&&&&&&&&&&&&&&&&&&&&&&&&&&&&&&&&&&&&&&&&&&&&&&&&&&&&&&&&&&& &&&&&&&&&&&&20137 10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
鱼塘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 规定。
(一)县大坝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二)行政审批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
四、行政审批条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的单位、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建设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对大坝的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一式3份)
(三)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图纸(与水工程有关的部份,一式3份);
(四)技术审查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的意见。
(五)附件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附在报批稿之后))
1.大坝管理单位的意见(其中原件1份);
2.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注:设计资质要求:大型水库为甲级、中型水库为乙级、小型水库为丙级。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 20137 10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3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注:行政审批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
四、行政审批条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 建[号)第十五条&&工程验收要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1、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一式1份);
2、项目业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相关材料和验收鉴定书(一式5份);
3、堤防管理单位的意见(一式3份);
4、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 20137 10
建设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规定。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河流(河段)建设项目签署规划同意书:
注:行政审批对象和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1号)第八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项目法人或业主
六、申请材料:
(一)(原件,一式3份)
(二)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评估论证报告(报批稿,一式3套,附PDF格式电子光盘一份);
(三)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一式1份);
(四)技术审查机构的复核评估意见(原件,一式1份)
(五)附件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工程建设缘由与建设依据;2. 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3.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意见;4. 与本工程有关的主管部门正式意见。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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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荒坡地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开垦荒坡地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实施主体: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必须是禁止开垦坡度25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
(二)有合法的土地承包或使用证明;
(三)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四)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本县政区域内申请开垦荒坡地批准的个人或单位。
六、申请材料(一式3份)
(一)荒坡地开垦申请表;
(二)项目所在位置图及开垦平面规划图;
(三)土地承包合同书或土地使用的有效证明;
(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七、办结时限
八、行政审批数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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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大坝坝顶、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批准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利用大坝坝顶、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五条规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或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利用大坝坝顶、堤顶、戗台兼做公路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一)公路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划要求;
(二)公路建设不得影响水库调蓄功能、大坝、堤防防洪安全或影响程度较小;
(三)若有不利影响,须提出可行的减少负面影响的替代、补偿措施。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利用大坝坝顶、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大坝坝顶、堤顶、戗台兼作公路申请文件(原件一式1份);
(二)大坝坝顶、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有关技术论证资料和补偿措施(报批稿,一式3份,附PDF格式电子光盘一份)
(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1套);
(四)大坝、堤坝管理部门意见;
(五)项目涉及的其它相关的资料(一式各3份。附在报批稿之后)
1.建设项目的依据文件复印件;
2.项目工程对水环境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
3.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注:设计资质要求:大型水库和Ⅰ、Ⅱ级堤防为甲级,中型水库和Ⅲ、Ⅳ级堤防为乙级,小型水库和Ⅴ级堤防为丙级。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 20137 1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施主体: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注: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1.水库项目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防洪规划等有关专业规划;
  2、项目建设可以有效促进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脱贫致富,对其他经济主体的负面影响很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本县政区域内申请修建水库审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业主或建设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申请文件(原件,一式1份)
(二)&&&水库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一式3套);
(三)&&&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专题报告书批准文件;
(四)技术审查机构对初步设计报告的复核评估意见(原件,一式1份);
(五)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提交与第三者的有关协议书(其中至少一份原件)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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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30200610220065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
注:跨行政区域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
六、申请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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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防治效果(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本县政区域内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生产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式3份,不含验收组成员所需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3份,不含验收组成员所需材料):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文件(书);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土流失监测报告;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生产建设项目(自治区验收的项目),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同时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五)验收鉴定书 (纸质和电子版)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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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 (一)名称: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经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过程中,影响防洪、水文测报、排涝、灌溉、通航、城市供水排水、港务作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注:行政审批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
四、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经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过程中,影响防洪、水文测报、排涝、灌溉、通航、城市供水排水、港务作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的单位或生产作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2份)。
(二)建设项目对水工程的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一式3份)。
(三)建设项目涉及水工程保护范围部分的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加盖设计单位图章,一式3份)。
(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一式3份,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
(五)项目涉及的其它相关的资料(一式各3份。附在报批稿之后)。
1、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2、如影响第三者水事权益的,须提交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 20137 10
(199753819971225)
([2005626)
(199753819971225)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无数量限制
&&&&&&&&&&&&&&&&&&&&&&&&&& &&&&&&&&&&&&&&&&&&&&&&&&&&&&&&&&&&&&&&&&&&&&20137 10
水土保持建设项目验收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水土保持建设项目验收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由国家扶持建设治理的小流域、荒坡、荒沟、水土保持试验基地和坡耕地治理工作,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由项目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建立档案,树立标志,交当地乡(镇)或者承包者管理。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占用水土保持设施或者降低原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由项目的县水利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四、行政审批条件: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水土保持建设项目验收标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土保持建设项目验收的国家扶持建设治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式3份,不含验收组成员所需材料):
(一)水土保持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竣工总结报告;
(三)验收鉴定书
(四)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 20137 10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水资源费缓缴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4602006221)7590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
六、申请材料
1、缓缴水资源费申请表(一式3份);
2、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特殊困难证明资料(一式3份,其中原件1份);
3、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 20137 10
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故道、旧堤、
原有工程设施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 (一)名称: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县水利局负责行政审批:
1.本行政辖区内未达到流域机构或自治区、市审批条件河道的江河故道;
2.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旧堤和原有水利工程设施。
注:1.行政审批范围涉及到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2. 审批对象在城市范围内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审批的单位、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式3份)
(一)填堵、占用、拆毁、废除江河故道、水域、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申请文件;
(二)填堵、占用、拆毁、废除江河故道、水域、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有关技术论证报告和补偿措施((报批稿,一式3份,要求具有国家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单位编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
(五)填堵、占用、拆毁、废除江河故道、水域、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在报批稿之后);&
(六)如影响第三者水事权益的,须提交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附在报批稿之后,协议由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可能造成其合法水事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签订);
(七)水利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原件,一式1份);
(八)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 &&&&&&&&&20137 10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注:河道采砂活动适用于河道采砂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2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
除国界河、省界河等河流为流域机构管理的河道、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在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的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由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注:跨行政区域的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许可,由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申请审批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式各3份)
(一)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的申请文件;
(二)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的依据文件;
(三) 生产作业方案(报批稿);
(四)弃料和现场清理设备证明,弃料和现场清理方案;
(五) 防洪影响补偿落实方案;
(六) 涉及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七) 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 &&&&&&&&&&&&&&&&&&&&&&&&&&&&&&20137 10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 (一)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170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条目规定的实施主体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理及以下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适用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公民、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原件(一式5份)。
(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原件(报批稿,一式3份);
(三)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有关材料原件(报批稿,一式3套);
(四)法定评估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提交,一式3份);
(五)项目涉及的其它相关的资料(一式各3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复印件;
2.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
3.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
4.建设项目涉及取水的,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证;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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