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地址残疾金是否增涨

广东省教育厅
您所在的位置:
字体大小:
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关于调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库结构及代码标准的通知
厅就业中心
粤教毕函〔2014〕6号
现将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库结构及代码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统计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做好就业信息收集工作。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就业管理系统”)自2014年3月起更新,毕业生生源信息及上报就业率模块增加了若干字段(详见附件2)。请各高校按照新的要求做好就业数据采集工作,已经收集了的就业数据,要检查校对,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二、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与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校对工作。所有全日制毕业生的就业信息必须与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相匹配,信息不匹配的毕业生将无法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各高校要尽快对学生信息进行校对、核实(详见附件3),确保在3月底前所有毕业生的就业信息与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相匹配。
从2015年起,毕业生资格审核数据将采用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数据,请高校就业管理部门与学籍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数据的一致性。
三、指定专人负责就业监测系统的使用。根据通知要求,教育部将建立统一的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与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就业监测系统”,网址:http://jym.),各省市就业主管部门将通过该系统上报就业信息。请各高校根据本校实际指定各学历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的工作负责人一名(如学校无该学历层次毕业生则不用指定),并填写就业监测系统用户信息表(详见附件4),于3月18日前将电子表格报送至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全国就业中心将为各高校设立就业监测系统用户账号,各高校用户可凭短信校验码和密码登录。
四、继续实行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报送制度,每两周报送一次。就业进展情况上报制度是国家和省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重要措施,各高校要及时在就业管理系统上报毕业生就业状况数据,省教育厅将适时通报各高校的上报情况。
联系人:刘琨,联系电话:020-,020-,电子邮箱:liukun@
1. 关于调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库结构及代码标准的通知
2. 毕业生就业数据库结构新增字段情况及说明
3. 就业管理系统核对准考证号的说明
4. 就业监测系统系统用户信息表
广东省教育厅
<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3月12日 &&&
教学司函〔2014〕1号
关于调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库
结构及代码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价体系,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发布和反馈机制,加强高校学生学籍信息和就业信息的贯通,根据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就业中心”)决定修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库结构及代码标准,并由全国就业中心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签约状况数据定期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数据库结构及代码标准自2014年起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启用,数据库结构和代码标准见附件一(下载地址:admin.,在“公文”中下载)。请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及时将数据库结构和代码标准转发到本行政区域内高校,并要求高校按照新数据库结构和代码标准做好就业数据采集工作。
二、自2014年起,各地需组织高校定期向全国就业中心报送毕业生就业签约状况数据,请各地各高校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全国就业中心将建立统一的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与监测系统,由各高校进行在线报送,报送系统的具体使用和培训将另行通知。
三、为方便各地各高校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核,全国就业中心将提供全国普通高等学校2014届预计毕业生学籍数据信息下载,具体下载方式见附件二。
四、2014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将以考生号为关键字段与学籍电子注册信息进行对照,无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高校毕业生将无法报送,请各地组织高校做好与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核对工作。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 系 人:盖思远& 电&& 话:010-
文双元& 电&& 话:010-
附件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库结构及代码标准
附件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预计毕业生学籍信息下载方式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 &&&& &&&&&&2014年1月7日
附件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库结构及代码标准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库结构
政治面貌代码
教育部标准专业
在教育部专业外另设的专业名称
培养方式代码
生源所在地代码
定向或委培单位
填写数字,如2或2.5
毕业年月,可区分春季毕业和秋季毕业
困难生类别代码
师范生类别代码
毕业去向代码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实际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唯一标识)
实际工作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代码
实际工作单位性质代码
单位行业代码
实际工作单位行业代码
单位所在地代码
实际工作单位所在地代码
工作职位类别代码
实际工作职位代码
报到证签发类别代码
就业报到或回生源地报到
报到证签往单位名称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往单位
签往单位所在地代码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往单位所在地代码
报到证编号
4位(毕业年度)+5位(院校代码)+1位(学历层次,1研究生,2本科,3专科)+5位(顺序号)
报到起始时间
报到起始时间
2.院校代码表(教育部标准)
隶属部门代码
所在地代码
院校代码表将以电子版下发。
3.性别代码表(国家标准)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1 男&&&&&&&&&&&&&&&&&&
4.民族代码表(国家标准)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01 汉族&&&&&&&& 02 蒙古族&&&&&& 03 回族&&&&&&
04 藏族&&&&&&&& 05 维吾尔族&&&& 06 苗族&&&&&&
07 彝族&&&&&&&& 08 壮族&&&&&&&& 09 布依族&&&&
10 朝鲜族&&&&&& 11 满族&&&&&&&& 12 侗族&&&&&&
13 瑶族&&&&&&&& 14 白族&&&&&&&& 15 土家族&&&&
16 哈尼族&&&&&& 17 哈萨克族&&&& 18 傣族&&&&&&
19 黎族&&&&&&&& 20 傈僳族&&&&&& 21 佤族&&&&&&
22 畲族&&&&&&&& 23 高山族&&&&&& 24 拉祜族&&&&
25 水族&&&&&&&& 26 东乡族&&&&&& 27 纳西族&&&&
28 景颇族&&&&&& 29 柯尔克孜族&& 30 土族&&&&&&
31 达斡尔族&&&& 32 仫佬族&&&&&& 33 羌族&&&&&&
34 布朗族&&&&&& 35 撒拉族&&&&&& 36 毛南族&&&&
37 仡佬族&&&&&& 38 锡伯族&&&&&& 39 阿昌族&&&&
40 普米族&&&&&& 41 塔吉克族&&&& 42 怒族&&&&&&
43 乌孜别克族&& 44 俄罗斯族&&&& 45 鄂温克族&&
46 德昂族&&&&&& 47 保安族&&&&&& 48 裕固族&&&&
49 京族&&&&&&&& 50 塔塔尔族&&&& 51 独龙族&&&&
52 鄂伦春族&&&& 53 赫哲族&&&&&& 54 门巴族&&&&
55 珞巴族&&&&&& 56 基诺族&&&&&& 97 其它&&&&&&
98外国血统中国籍人士
5.政治面貌代码表(国家标准)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01 中共党员&&&&&&&&&&& 02 中共预备党员&&
03 共青团员&&&&&&&&&&& 04 民革会员&&&&&&
05 民盟盟员&&&&&&&&&&& 06 民建会员&&&&&&
07 民进会员&&&&&&&&&&& 08 农工党党员&&&&
09 致公党党员&&&&&&&&& 10 九三学社社员&&
11 台盟盟员&&&&&&&&&&& 12 无党派民主人士
6.学历代码表(在原就业数据标准基础上修订)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01 博士生毕业
03 博士生结业
11 硕士生毕业
13 硕士生结业
25 二学位毕业
26 二学位结业
31 本科生毕业
33 本科生结业
41 专科生毕业
43 专科生结业
7.专业代码表(教育部标准)
专业代码表将以电子版下发。
8.培养方式代码表(教育部标准)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注:“3在职 4委培 5自筹”仅限研究生使用。
9.行政区划代码表(国家标准)
行政区划代码表将以电子版下发。
10.师范生类别代码表(教育部标准)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1普通师范生
12 免费师范生
2 非师范生
11.困难生类别代码表(自定义标准)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0 非困难生
3就业困难和家庭困难
5就业困难和残疾
6家庭困难和残疾
7就业困难、家庭困难和残疾
12.毕业去向代码表(在原就业数据标准基础上修订)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10 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 11 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
12 其他录用形式就业&&&& 27 科研助理
46 应征义务兵&&&&&&&&&& 50 国家基层项目
51 地方基层项目&&&&&&&& 70 待就业
71 不就业拟升学&&&&&&&& 72 其他暂不就业
75 自主创业&&&&&&&&&&&& 76 自由职业
80 升学&&&&&&&&&&&&&&&& 85 出国、出境
注:当毕业去向是“10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 11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 12其他录用形式就业”时,必须填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代码、单位性质代码、单位行业代码、工作职位类别代码”。
13.单位性质代码表(在原就业数据标准基础上修订)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10 机关&&&&&&&&&&&&&&& 20 科研设计单位
21 高等教育单位&&&&&&& 22 中初教育单位
23 医疗卫生单位&&&&&&& 29 其他事业单位
31 国有企业&&&&&&&&&&& 32三资企业
39 其他企业&&&&&&&&&&& 40 部队
55 农村建制村&& &&&&&&&56 城镇社区
14.行业分类代码表(国家标准)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11 农、林、牧、渔业
2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1批发和零售业
3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3住宿和餐饮业
3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6房地产业
3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8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1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3卫生和社会工作
4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5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6国际组织
15.职位类别代码表(在人社部标准基础上修订)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11 科学研究人员
13 工程技术人员
17 农林牧渔业技术人员
19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1 经济业务人员
22 金融业务人员
23 法律专业人员
24 教学人员
25 文学艺术工作人员
26 体育工作人员
27 新闻出版和文化工作人员
29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30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40 商业和服务业人员
60 生产和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90 其他人员
16.报到证签发类别代码表(自定义标准)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1 去就业地报到
2 回生源地报到
3 去代理/托管地报到
6 未签发报到证
附件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预计毕业生学籍信息下载方式
为做好毕业生信息校对工作,学校及省级管理部门可登录全国就业中心的学信网后台下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预计毕业生学籍信息。为切实保障学籍学历信息安全,学校用户需凭短信校验码和密码登录(学校将逐步启用“数字证书”,相关事宜由“全国就业中心”另行通知),省级用户需凭“数字证书”和密码进行登录,具体事宜如下:
1、请在学信网上在线填写《组织机构授权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网址:http://cert.chs/),并签署《国富安CA数字证书用户协议书》(网站下载,以下简称“协议书”)。
2、请将签署好的协议书快递至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大钟寺中坤国际广场E座627室;收件人:市场与客服部,电话:010-,邮编:100098。请勿通过平邮或挂号信进行邮寄。
3、全国就业中心在收到协议书后,会将制作好的数字证书(以U盘作为介质)快递至各单位。各单位使用该数字证书登陆学信网(网址:http:// .cn/)下载预计毕业生学籍信息。
&&& 4、该数字证书是由具有国家信息安全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提供数字认证,是确认用户合法身份,实现对数据信息签名和加密的重要手段,请各单位安排专人使用和保管。
毕业生就业数据库结构新增字段情况及说明
一、新增字段情况
1、生源信息模块增加:困难生类别
2、就业信息模块增加:是否就业困难、专业就业是否对口、毕业去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二、新增字段情况说明
1、困难生类别。必报项。具体为“非困难生、家庭困难、残疾、残疾并且家庭困难”。
2、是否就业困难。必报项。具体选择为“是、否”
3、专业就业是否对口。选填项,各校根据毕业生实际选择上报。具体选项为“是、否”,默认为空。
4、毕业去向。必报项。具体为:“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其他录用形式就业、其他情况”。当毕业去向是“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其他录用形式就业”其中之一时,必须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就业率上报其余项按原上报办法填写。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标识。
生源模块增加的字段,可通过增加修改删除毕业生信息中修改或在补充生源信息中导入相关内容;就业信息模块增加的字段,可通过上报就业率中上报或在导入就业信息中导入相关内容。附件3
就业管理系统核对准考证号的说明
我省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已按照教育部电子注册信息更新2014届毕业生准考证号,未能通过准考证号校对的数据在“扩展字段7”标识为“未查询到准考证号”。具体核对操作如下:&&& 1、登录就业管理系统客户端。&&& 2、在学生数据管理菜单下点击“数据新增、修改与删除”功能。&&& 3、右边空白地方点右键,在弹出菜单中选择“搜索记录”,在弹出搜索界面中的条件选择“扩展字段7”,匹配选择“=”,值输入“未查询到准考证号”,点击确定查询数据。&&& 4、对查询到的信息进行核对。学校要尽快对无法通过校对的学生信息进行核实,并与教务部门沟通联系学信网(网址:.cn)更新学籍电子注册信息。&&& 5、对已核实并有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毕业生信息,直接修改“扩展字段6”为正确的准考证号,然后点确定保存。
就业监测系统用户信息表
负责学历层次(记者 耿薇 习生 李惠茹)7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
摘要:男人爱生气当心殃及前列腺:前列腺是男性最大的附属性腺,具有内外双...
国际摔跤联合会26日宣布成立特别委员会审查俄罗斯选手的里约奥运会卜...浙江省残联
当前位置: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免除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的通知
发布机构:
& 18:43:43
浙财社〔2014〕1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残联,各高校:
&&&&& 根据《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号)精神,为减轻残疾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经研究,现就开展残疾人大学生教育资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凡具有浙江户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注册就读的持有浙江省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大学生,自2013学年起实行学费和住宿费资助。
&&&&& 二、残疾人大学生教育资助工作按学年进行。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凭本人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交纳的学费和住宿费凭证,于3月底前向发放残疾人证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见附件),经当地残联、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据实报销。
&&&&& 三、残疾人大学生免学费和住宿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宁波户籍学生经费由宁波市解决)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4月30日前,各地上报年度资助人数和金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残联据此计算年度补助资金并下达到各地。
&&&&& 四、工作要求
&&&&&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 教育是残疾人最重要的权益之一,是残疾人提升素质、强化技能、全面参与、融入社会的重要渠道。对残疾人大学生进行教育资助,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除学费和住宿费外,各地、各校对残疾人大学生的资助政策不变。各级财政、教育、残联部门及有关院校要切实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人,认真做好各项资助工作。
&&&& (二)规范操作,严格程序
&&&&& 各级残联部门要建立残疾人大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资助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在受理申请、条件审核、资金发放等环节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办理。
&&&&&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 各级财政、教育、残联部门及有关院校要通过墙报、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载体,宣传残疾人大学生资助政策,扩大残疾人大学生及家长的知晓度,做到送政策上门、到人,让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对象都能得到资助,让残疾人享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爱,进一步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 &日&#187; 正文
2016年江苏省残疾人就业政策保障金缴费指南及计算方法
核心提示:  扶危济困,关爱残疾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每个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下面教育网ZKJZ  扶危济困,关爱残疾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每个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下面教育网ZKJZlxl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2016年江苏省残疾人就业政策保障金缴费指南及计算方法》,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仅供参考。由于有的地区2016年的新的内容尚未发布,我们沿用往年的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使用管理,提高保障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由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年度缴纳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二)分级管理、统筹使用;
  (三)专款专用、促进就业;
  (四)公正公开、讲求效益。
  第二章 保障金管理及使用
  第四条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扶持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教育及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三)适当补助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中介机构;支持举办残疾人庇护工厂等安置机构;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以及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六)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保障金的使用重点
  (一)扶持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1、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公益性岗位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以及集体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并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劳动组织的就业补助;
  2、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银行贷款贴息;
  3、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组织残疾人劳务输出、招聘、岗位开发、就业援助的相关费用补助;用人单位为了安排残疾人就业,配置、改造小型无障碍专用设施(设备)的经费补助;
  4、扶持残疾人开办种植、养殖业及各类家庭副业的补助;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业及各类家庭副业的银行(信用社)贷款贴息;
  5、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扶贫基地的补助;
  6、为残疾人就业购买社区性、公益性和特种岗位及设施。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教育
  1、经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下同),参加职业培训、行业培训、特殊技能培训及种养业、家庭副业实用技术培训的费用补助;
  2、困难残疾人家庭成员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专、技校及职业高中教育)及高等教育(含特殊教育)的费用补助;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进行各类岗位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
  4、残疾人培训、教育、就业等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添置相关设备器材的经费补助;
  5、用于提高残疾人自身就业能力的康复训练经费补助;
  6、苏北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城镇下岗失业、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补助。
  (三)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1、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的生活费用补助以及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经费补助;
  2、对无业重残者给予生活救助,对因病及其它原因引起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给予临时救助;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残疾个体劳动者的参保费用补助;
  4、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经费补助。
  (四)补助举办残疾人庇护工厂等安置机构
  1、安置机构启动开办、购置残疾人用品用具及设备设施的经费补助;
  2、组织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经费补助;
  3、安置托养残疾人员相关经费补助。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受到各级人民政府表彰的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1、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必要补助;
  2、保障金征缴相关业务部门的征缴业务费,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及所属县(市、区)征缴业务费不超过2%(含2%);其他各市及所属县(市、区)征缴业务费不超过5%(含5%);今后根据保障金征缴总量的变化,由省适当调整征缴业务费比率;
  3、为残疾人提供培训、扶持、社区救助等服务的就业与社会保障机构经费补助;
  4、受到各级人民政府表彰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经费。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残联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就业工作任务,编制本级保障金预算,经同级残联、财政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工作任务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各级残联应严格执行同级人大、财政批复的保障金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保障金支出用途。财政部门应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办理保障金的拨付手续。市、县(市)残联要在每年年终做好保障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向省残联报送上年度保障金使用决算。
  第十条 各级残联应建立保障金使用项目档案,对保障金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各地残联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项目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和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各市、县(市、区)征缴的保障金95%直接缴入地方国库(&市、县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5%直接缴入省级国库(&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调剂金,在省内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省对市、县当年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成效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考评结果,确定补助金额,通过省级残疾人就业调剂金给予补助。
  第三章 保障金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残联应加强对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财政社会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保障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保障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各级残联督促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管好用好保障金,并会同财政部门对当地残疾人就业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保障金,保障金不得列支规定以外的支出项目。
  第十七条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省级残疾人就业调剂金的地区或单位,一经发现,省级财政部门将立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省级财政部门将收回已下达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残联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保障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日起实施。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残联制定的《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苏财综[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残联、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江苏省残疾人保证金计算: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单位上年度末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0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