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棚户区改造有房产证吗房产测量收费

海南省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最新)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海南省棚户区改造进程,有效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棚户区改造工作既是民生工程又是发展工程。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满足棚户区改造居民多样化的安置需求有利于减轻政府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有利于缩短安置周期,提高补偿安置效率有利于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融合互动,消化商品住房存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市县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需求调查、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二)群众自愿。采取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货币补偿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加大宣传引导,使被征收人切实了解货币补偿和购买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让利于民。通过采取政府减免收费、开发企业让利等配套政策,协调各方利益平衡,最大限度让利于棚户区改造居民,让更多群众受益。
(四)因地制宜。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市县,要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现状,减少集中新建安置房,将符合条件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源,打通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通道。
三、安置形式
(一)居民自主购买。由政府搭建定向交易渠道,从商品房市场中组织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团体购买价格,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供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选择购买。
(二)政府购买安置。由政府通过采购方式集中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交通便利、价格合适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三)货币直接补偿。对已有住房保障而不需要安置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四)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货币化安置。各市县政府可在国家、省棚户区改造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和居民意愿,积极探索和创新货币化安置的思路、方法和模式,完善相关鼓励、引导政策。
四、政策支持
(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26号)的有关规定,各市县政府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要切实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
(二)推行货币化安置激励政策。1.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2.棚户区改造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3.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需补缴房屋产权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补缴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4.棚户区改造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积极探索共有产权方式。对于货币化补偿后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应优先予以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允许其利用货币补偿款购买部分产权对其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管理,为棚改居民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四)实行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有购房贷款需求的,各市县要积极做好信贷服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应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手续棚户区改造居民直系亲属中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与缴存人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五、落实责任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市县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重要意义,积极作为,稳妥推进货币化安置。要广泛宣传货币化安置的方式方法,让更多群众了解和选择货币化安置。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本地货币化安置目标,建立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货币化安置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服务协调。各市县要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服务工作,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搭建便捷的交易平台,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为棚户区改造居民提供不同需求的住房。要开辟办理安置住房手续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水平,高效推动货币化安置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严格监管,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严禁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确保货币化安置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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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百科177人看过275人看过221人看过234人看过411人看过海南加快棚户区改造意见将改造棚户区16.12万户
&&&&来源:&&&&
&&&&&&字号
原标题:海南加快棚户区改造意见将改造棚户区16.12万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于近日印发。《意见》提出,2014年至2017年,全省各类棚户区规划改造16.12万户,明显改善全省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使经济社会发展更具生机活力。
  《意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力抓好棚户区改造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改善我省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以抓好棚户区改造为契机,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进一步带动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为着力点,大力提升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品质。
  《意见》提出改造的五条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二是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逐步落实、逐步推行。三是完善配套,同步建设。
  坚持配套设施优先安排,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同步建设。四是整合资源,拉动发展。统筹棚户区改造、城市整体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结合起来,特别是要发挥政府投资的撬动作用,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引导和促进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健康发展。五是就地就近安置,方便生产生活。注重产业导入带动居民就近转产就业,着力解决好群众的长远生计。
(责编:朱江、唐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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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棚户区改造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字体[
乐府办〔2015〕207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棚户区改造住房
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棚户区改造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2015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
棚户区改造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县棚户区改造住房保障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2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 号)、《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0〕66 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棚户区改造住房是指按照《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东黎族自治县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乐府办〔2015〕139号)标准划定的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我县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含城市危旧房改造住房)。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住房保障对象为棚户区范围内的住户家庭。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被征收房屋属个人产权的家庭和城中村改造家庭的安置,按已签订的征地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进行安置。
被征收房屋属公有产权的家庭,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购买一套棚户区改造住房:
(一)棚户区范围内已与征收单位签订征地或拆迁安置协议的住户;
(二)棚户区范围外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政府人民按有关规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标准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住房标准执行;
(三)家庭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线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标准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收入标准执行;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四条 &非集中成片开发建设的棚户区改造住房的具体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棚户区改造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必须复印户别、户号页面);
3.申请人全部家庭成员中已达法定婚龄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等,已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的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婚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
4.征地或拆迁安置协议或危旧房改造拆迁协议;
5.全部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证明。属财政发放工资的提供工资审批表及会计中心打印的上年度全年工资发放表,其他单位人员到所在单位打印上年度全年工资发放表(退休且由社会保险局发放工资的到社会保险局打印),均要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的由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镇政府出具。除工资收入外,有其他收入的要另提供其他收入证明。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证明由县民政部门出具;
6.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没有单位的由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镇政府出具。
非我县户口或于2008年后户口从外县迁入我县或工作单位在外县的申请人或配偶或子女要另提供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登记情况证明及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保障性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属于国营农场职工或户口所在地为国营农场范围内的人员还要另提供所属农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现役军人、军转干部和退伍人员要另提交现在或原服役部队团级以上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领取住房补贴或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证明原件;
7.全部家庭成员用人单位证明原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工资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劳动用工合同(加盖公章)及社保证明原件;
8.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受理、初审
申请人所在单位和配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居民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镇政府负责)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证明,并将申请材料送至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单位复核。
(三)审核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查。
(四)公示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和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 天。
(五)核准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准予申请棚户区改造住房。
(六)轮候
对符合条件且已经作出核准意见的家庭及个人按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轮候资格,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从我县各集中成片建设的剩余棚户区改造住房中统筹安排。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申请人应主动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予以优先轮候分配:
1.孤寡老人;
2.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复转军人、离休干部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3.独生子女发生伤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第五条 &集中成片开发建设的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申请审核,在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县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登记情况证明及是否享受保障性住房情况证明原件。
(二)受理、初审
申请人所在单位和配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居民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镇政府负责)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证明。
(三)审核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查。
(四)公示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和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五)核准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准予申请棚户区改造住房。
(六)备案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报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审核责任
第六条 &严格落实申请资格审查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规定对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入户调查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共同签名确认调查结果。
出具单位证明,必须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和单位印章。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调查人员对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人、配偶所在单位:全县规划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的家庭申请棚户区改造住房,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调查核实其家庭住址、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现住房类型及面积、个人身份、参加工作时间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二)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镇政府:没有工作单位的棚户区家庭申请棚户区改造住房,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镇政府调查核实其家庭住址、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现住房类型及面积、个人身份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及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审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和有关单位的证明,根据棚户区改造住房的政策规定,作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和公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改造的原则。参加棚户区改造的居民名单应在当地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棚户区改造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第八条 &新建棚户区住房面积,按家庭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计,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户。
第九条 &已经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又申购棚户区改造住房的,应当退出原购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申请棚户区改造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除限价商品住房以外的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十条 &家庭购买棚户区改造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制度。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使用人承担。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申请人在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十三条 &购买棚户区改造住房满5年,申请人上市转让棚户区改造住房的,应向政府交纳土地收溢价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且售后不得再购买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的棚户区改造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 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接开发建设的,不得有利润。
第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住房的基准价和指导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
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
(一)六层结构楼房的销售价格,第二、第五层为基本价(即按定价的平均价);第一层、第六层按基本价下浮2%;第三、第四层按基本价上浮2%。
(二)高层楼房(七层及以上)的销售价格:一层和顶层按基本价下浮2%,二层按基本价下浮1%,三层、四层按基本价,其他楼层按基本价上浮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棚户区改造住房申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二)玩忽职守,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资格审查,造成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棚户区改造住房的;
(三)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棚户区改造住房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棚户区改造住房,按原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收回住房;不能收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二)炒卖房号或违反政策规定将棚户区改造住房上市交易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并不准再次申请棚户区改造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棚户区改造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或拆迁承办单位未按拆迁政策标准给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或未按法律程序擅自采取粗暴手段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今后国家或上级部门发布的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2014年-2017年规划改造棚户区16.12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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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下午,海南省省长蒋定之主持召开六届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8个重要文件。
会议指出,棚户区改造既是民生工程,也是发展工程,还是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工程。加大海南省棚户区改造力度,是进一步保障民生、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迫切需要。《实施意见》明确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整体要求、基本原则、实施范围、保障措施和政策支持等,提出从2014年至2017年,全省规划改造各类棚户区16.12万户。
会议强调,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衔接,力争把海南省确定的改造任务纳入中央整体计划;安置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并举,更好满足群众个性化要求,真正把好事办好;依法依规做好拆迁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部门、各市县要把棚户区改造摆上重要议程,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规划实施,抓住机遇,用好政策,加大推进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以下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讨论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指出,要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讲话精神,对林地实施最严格的管理措施。森林公安体制实行垂直管理,以及调整对林地概念的界定,上收征占林地的审核审批权,都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
会议强调,这次管理体制调整和立法修正,是林业生态管理的重大改革,要以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和保护,实施“占补平衡”“占补有余”,坚决守住海南省3165万亩林地底线,做到林地“总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管理不断规范”;要坚持用改革精神来指导和统领林业工作,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增强林业发展后劲;实际工作中,要切实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做好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中人财物的划转,确保平稳、有序过渡;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送审稿)》、《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送审稿)》和《关于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送审稿)》;讨论通过了《海南省汽车租赁管理条例(草案)》,并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 郭嘉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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