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脏物而回收黄金现在被公安机关关进中山公安局看守所杨倩了怎么

逃犯追了一年,原来已关进看守所
  红网郴州7月4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 张祥 通讯员 袁忠平)他叫“王小林”,又叫“凌长锦”,还叫“邓集仕”,他有多张身份证,每次作案都用不同的名字,到底哪个是真名?    日和同年5月8日,郴州安仁县、嘉禾县分别发生金店盗、抢案。日,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安仁警方发现,两起案子可能是同一伙人所为,而且“王小林”负案在逃。此后警方一直追捕“王小林”,但他如同人间蒸发。    3个月发生两起金店盗抢案    日凌晨,安仁县城“利必城”超市后门被撬,黄金柜台保险柜被人打开了,里面价值40多万元的钻石、黄金、铂金等首饰不翼而飞。专案组立即展开侦查,但盗贼留下的线索很少,侦破工作举步维艰。    3个月后,同年5月8日,安仁县200公里外的嘉禾县发生另一起案件,凌晨5点多,几名歹徒冲进嘉家福超市,把一名值班保安员打伤后捆绑起来,堂而皇之抢走店内价值130多万元的金器等财物。    这是嘉禾县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抢劫案。嘉禾县警方在日抓获了嫌疑人陈香坤,至9月,先后抓获邓湘南、邓双庆和黄锴,追回价值数十万元的黄金、铂金等。    此事引起安仁警方重视,经过比对,认定“2·4”盗窃案正是该团伙所为。经审讯,安仁警方得知还有一名叫“王小林”的主要嫌疑人在逃。    作案时都用假姓名    嘉禾县“5·8”金店抢劫案嫌疑人被抓后,安仁警方开始追捕“王小林”,但他杳无踪迹。    今年6月23日,安仁警方获得一条重要线索,现羁押于郴州桂阳县的“凌长锦”是一名“江湖大盗”,曾参与过一次盗窃金店,参与过一起抢劫金店。“凌长锦”的经历与安仁县和嘉禾县两起金店盗抢案似乎有关联。    当日,安仁警方与嘉禾警方提审凌长锦,查明他正是盗窃、抢劫金店案的重要漏网嫌疑人。但“凌长锦”也是假名,其真名是邓集仕。    40岁的嫌犯邓集仕,为衡阳市祁东县人。2010年2月在安仁盗窃金店时化名“王小林”,同年5月又与陈香坤等人在嘉禾抢劫金店。2011年4月因涉嫌盗窃电缆,被桂阳县民警抓获。“他有个同伙叫凌长峰,凌长峰的哥哥叫凌长锦,邓集仕被抓时就冒充凌长锦。”民警说。    警方介绍,邓集仕有多张假身份证,作案时用的都是假名字,“和同伙之间也以假姓名相称。”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深挖之中。  其实中国的法律制度问题不大。问题大的是执行者。  LZ在看守所里,喜欢看三类书报:一、法律相关;二、企业策划创意管理;三、佛学。  有一段时间夜夜让一本《刑法》书伴我入眠。  发现这本刑法除了文笔极其“不优美”,其中的内容与现实执行情况相比,简直是天堂与地狱。
  是这样  
  @好女人宁剩不3 86楼
20:27:58  特别感谢倒立1995的捧场。我对天发誓我不是刘谦,你也不是董卿。  不过关于这一点“真正诚心学佛的人可以避免很多灾难的”,我并不赞成。我不修佛,但薄有佛缘,在看守所里也喜欢看佛学方面的书。  诚心学佛即无欲无求,而想要避免灾难本身就是一种欲求。若学佛便能避免灾难,那佛教界就不会经受
上的几次灭门之灾了。  学佛只能改变一个人在遇到灾难时的心情与姿态,除此无事无补。......  -----------------------------  呵呵,看来你学佛学的挺上道啊,避灾学佛,那是邪见,佛祖才不会理你呢。
  回复第131楼(作者:@好女人宁剩不3 于
09:25)   在公检法的眼中,是美完的犯罪链至上,而不是人权、证据。 ==========这样公检法太黑了吧!这些所谓的执法人员就真的一丁点儿人性都没有,这难免也太黑了吧!  
  举例对象: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LZ看来,上述行文的美感有待改进处有二:  一、“的”字使用过频。一时作为助词,一时作为包含省略成分的兼词(助词兼代词,后面表示人或情形的代词被省略),切换繁杂,欠法律应有的庄严感。  LZ建议,学习古人的“凡……者,一律……”,将作为“包含省略成分的兼词”(的),改为者字。  二、“告诉的才处理”一句中的“告诉”二字,因被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过度使用,也欠法律应有的庄严感。建议将“告诉”调换为“诉告”,让庄严指数立刻上升。  请各位自行替换后试读一下,欢迎告诉您的感受是否与我相同。
  回复第105楼(作者:@咳咳咳yu 于
00:13)   看到有一条~~在看守所内购得物品不超过当地市场零售价消费需由本人签字确认,,,这是真的吗~~不是…… ==========  
  先顶一下  
  #央视快讯#【离职空姐代购 重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今天上午10点,离职空姐李晓航代购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宣判。李晓航因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款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前,李晓航曾被法院认定逃税109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此外,《刑法》的行文中也全面贯穿着汉语标准文法的大忌之一:白马非马。   以此条为例——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情节一般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借用数学公式推导:  拐卖妇女、儿童的=马  对马的量刑=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白马  对白马的量刑=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怎么"白马非马",对白马的量刑(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就超出了对马量刑的范围(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呢?  在LZ看来,“拐卖妇女、儿童”之前只需也必须加以“情节一般的”几字,这样文法才通。
  @好女人宁剩不3
17:29:00  一个公司因为一些“是错非罪”的小事,突然遭遇灭门之祸后,会牵涉损害多少平民百姓的利益,那些JC们是不管不问无动于衷的。   越是本有心犯罪的人,越会提前做好防患卷款逃路,譬如贪官。越是无心犯罪,一心向前根本没想过“狡兔三窟”的公司老板,资金财产冻结得越彻底,死得也越快越惨。   所以,LZ请大家:   如果你与一家公司有合同关系,当发生合同纠纷,那家公司处理的不能让你满意,你只要直接到法院要说法,千万不要告到公安局去,这样会害死很多人的,而你自身本应获得的利益也将更难获得补偿。千万请你手下留情。   如果你是一家公司的财务,老板待你不薄,请你千万要为老板把好经济支出方面的关,支出凭证上不要出现归属私人名下的项目,一切都要贴上公务的标签。   如果有你是老板,一定要加强忠心并且有能力的管理人才培养。一旦身边有了这样的人,一定要听他们的劝——他们是你的第三只眼  -------------------------  很欣赏你写的。我是那种特别胆小的人。最近亲戚想我帮忙做事。我不敢因为我觉得我可能会去坐牢。如果他们要我做触犯道德底线的事情。生意人那圈水太深了  
  《刑法》全文中还贯穿着一个语焉不详的代词——前款。  例:【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LZ注)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前款类似上述,请问前到哪一步?为什么不将语焉不详的“前款”改为指代明确的“前一款”?
  看得一身冷汗,学习法律保护自己!  
  留名,楼主在经历中所悟不亚于读一场博士啊!  
  这个款指的是法条中的条、项、款。  
  说实在的,在进看守所之前对于《刑法》我以前只是旁听过,从未正视过。  当正视研读《刑法》后,开始有些理解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对《刑法》熟视无睹的非法执法者——它的行文实在是太不庄严了,我甚至想说它有些儿戏。  当唐僧唱“ONLY YOU”的时候,孙悟空想把他掐死;当唐僧只发令一声“GO”,孙悟空立即不由自主从了他。
  @我是丛林猫 214楼
22:15:21  这个款指的是法条中的条、项、款。  -----------------------------  呵呵,我所批的是“前”,不是“款”。意思是“前”只是范围太广的方,而“前一”才能明确方与位。
  楼主见没有见过割器官卖的,我想核实下  
  @战列舰蜱斯麦号 217楼
22:39:36  楼主见没有见过割器官卖的,我想核实下  -----------------------------  没有。只见过病人被管教全程监护到人民医院检查的。不过,如果是到人民医院,必须戴上脚蹽。很多人因此自愿放弃求医。  监规里有这么一条:生病及时报告……看守所内部的医生必须随传随到。对于重病患者,管教和医生必须密切关注了解病情进展。一般人想像不到吧?  如果看守所有人死,绝对不会是看守所里的公务员下的毒手。只是不排除看守所里的临时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纵观刑法全文,必须承认其中饱含着保护人民的良苦用心。  但法制理论是活生生的美女,而执法现实是阴森森的骷髅。
  请感觉此贴有用者顶贴让更多人看到。谢谢!  顶贴=助人  助人=益己
  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现实:没有“提供赌博场所”这条罪吧?但前边提到的开茶馆的美好女人就被定罪处刑了。  任何人都随时可能被以“法律没有明文允许”的名义被抓。
  刑法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现实:无语。
  刑法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现实:同样是天真浪漫、乖巧听话的小出纳奉命收支结转这个动作,有的拿工资,有的拿奖金,有的坐一年牢,有的坐几年牢。全看他(她)的直系老板是有好事还是出坏事,以及有多大的好事或出多大的坏事。
  高级黑啊,,这贴往后会成争议贴。先马克  
  mark 长知识。
  其实我很想说你在看守所呆了九个多月,除了学了点法律常识,接触了几个不同案例,就在这里说多少多少人不懂,你又懂什么?告诉你,一般进入的人都是没J8本事的人  
23:49:39  其实我很想说你在看守所呆了九个多月,除了学了点法律常识,接触了几个不同案例,就在这里说多少多少人不懂,你又懂什么?告诉你,一般进入的人都是没J8本事的人  -----------------------------  谢谢顶贴。唾面自干。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 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 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现实:  请注意:有犯罪行为不等于犯罪。  比如犯罪行为中包含盗窃,但有盗窃行为不等于犯罪。你在公园里偷一朵花就犯了盗窃罪吗?  我在看守所里见过一个纯天然的漂亮女孩,张柏芝级别的。我叫她“爱美犯”。她不缺钱,但喜欢到化妆品专柜顺手牵羊拿一些东西。  当她失手被抓时,涉案金额两千多,刚好达到绝对起诉的条件。其中几支试用装被打价800多,这是我亲眼在她的涉案金额签定书上看到的。  请问哪家东西的试用装敢标正装的价钱?除了公安局制作的签定书上。  那个“爱美犯”一进看守所就问我:JC会不会抄我家?这意味着她家肯定还有很多来历不明的脏物。  我并不同情她,只是觉得:公安JC光凭她此次盗窃的成果,并未获得能够绝对起诉她犯盗窃罪的证据。通过法律程序批准抄她的家收缴全部证据再定她的罪,这才是合法的。但他们不会有这个耐心。  很多人像她一样以为,只要小偷小摸来的东西是“正当用途”,而不是变卖换钱,比如她只是为了漂亮,就不会进监狱,大不了双倍赔偿。这个以为是错误的。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现实:我认识的所有人都没有见过也没听过哪个中国公民享受过法律赋予的管制或拘役待遇。  如果你见过听过,欢迎在此为大家科普。
  我的一个堂哥因为抢劫做了三年牢,今年11月份出来了。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现实:  依照法律,自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一天起,即开始计算羁押时间。  公安机关往往喜欢拖到三更半夜再为饥寒困交迫的“犯人”录口供,无论他们是早上几点抓到的人。这样把“犯人”送到看守所的时候往往已经是羁押第二天。  他们有时会故意将羁押的起始时间写为第二天送入看守所的时间。我就是这个故意非法行为受害者。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对于这一条,我要说的不是执法方面的问题。  里边的很多人坚持认为只有犯同样罪名的罪,才是累犯。我在里边希望“和气生财”,从不与她们争,出来了就借教科书科普一下。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现实:  偷逃税款的最高刑期是7年,符合上述第二条中追诉期满不再追诉的条件。  但我在前边提及的那个女老板无意“被欠税”的事发生在10多年前,她仍在看守所里被囚1年多。现她正忙于四处申冤。再次祝她好运。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现实:  从法律条文上,近亲属可以担任辩护人。LZ的心里有两个问题:  1、有谁见过没有律师资格的辩护人吗?  2、既然在收到终审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不得与任何公检法办案人员之外的人接触,自家的辩护人怎样能知道他的情况细节,帮他作分析辩护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现实:  从法律条文上,近亲属可以担任辩护人。LZ的心里有两个问题:  1、有谁见过没有律师资格的辩护人吗?  2、既然在收到终审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不得与任何公检法办案人员之外的人接触,自家的辩护人怎样能知道他的情况细节,帮他作分析辩护呢?
  楼主好文,坐等更新。。。  
  读了  
  码字ING
  坐等更新
  看守所里能借到的正式法律书,只有薄薄的一本《刑法》。但从法制报上了解到了很多各界(包括公安部、律师等)对各地公安执法情况的不满与吐槽。  现在回家了,便上网恶补相关法律条文。一边补一边想:如果那时我在面对JC上门抓人的时候已懂得这些,站出来平静而严肃地说一句话:“请出示您对我本人拘传证”,那么我和很多同事不会进去的可能性极大。
  虽然老板免不了进去。因为如果不出意外,JC是揣着对他的拘传证上门的。但绝对不可能带着对我的拘传证。  狡猾的JC并不会给老板看对他的拘传证,让老板知道有拘传证这个东西。我相信我聪明的老板看过这个东西之后,便会举一反N,要求JC出具对其他员工的拘传证之后,才能把其他人带走。  一旦人被带走了,就是一条难归路啊!
  请各位多多顶贴啊,让更多人看到知道这些,提升更多老百姓的家庭团圆指数。  请各位多多顶贴啊,让更多人看到知道这些,提升更多老百姓的家庭团圆指数。  请各位多多顶贴啊,让更多人看到知道这些,提升更多老百姓的家庭团圆指数。  请各位多多顶贴啊,让更多人看到知道这些,提升更多老百姓的家庭团圆指数。  请各位多多顶贴啊,让更多人看到知道这些,提升更多老百姓的家庭团圆指数。  请各位多多顶贴啊,让更多人看到知道这些,提升更多老百姓的家庭团圆指数。
  继续。。。还想多看看
  好帖,楼主才女一枚,问好  
  @好女人宁剩不3
01:29:00  谢谢LS的几位捧场。我要睡了,你们不用等更新了,闲着无事顶顶就好。早安。88  —————————————————  顶  
  公安部: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  时间: 09:36 来源: 法制日报   ……健全证据收集固定审查机制,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公安部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刑事科学技术建设,增强依靠科学技术发现、提取证据以及检验、鉴定的能力,切实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以及“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  以上内容证明:一直以来地方公安部门都是随意抓人,把人一关,再慢慢找“证据”定罪。只要JC抓了你,公检法一条龙服务就有办法定你的罪,除非你的钱和关系都到位。  以上内容也说明:公安部对地方公安的胡作非为情况是了解的,所以才会警告不断,但收效甚微,甚至于无。
  @绝对不主流 246楼
11:38:09  好帖,楼主才女一枚,问好  -----------------------------  你好,谢谢你的眼光
  顶顶顶顶!!!!!!!!!!  
  唾面自干顶  
  Y的一手好Y  
  楼主有没有被申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八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从以上可知: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在获得真实、合法、有证明力的证据后,才能签署《拘传证》并对犯罪嫌疑人出具《拘传证》之后,才能将人抓走。  事实:  我认识的看守里的人都没见过《拘传证》是什么东西。  我所涉及的案子,公安局是单凭报案人拟定的罪名及出具的材料就立了案,抓了人。直到被囚8个月后第一次开庭的现场,公诉人仍无法出示任何一份合法专业机构出具的签定文书,即无任何真实、合法、有证明力的证据。
  继续研究法律条文中……  LZ发现上边写的关于抓人必须同具《传拘证》有失误,但非原则性失误。
  @好女人宁剩不3 特意注册个号码,追忆我那难忘的15天看守所生活!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事实:  有谁见过《传唤证》的?公安机关的眼中有”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吗?难道不是往公司一扑遇上谁就全部一起抓走吗?
  马克  
  现在想来,JC在上我公司抓人的时候,应该对老板预备了一张《拘传证》或者《传唤证》,以预防现场有懂得法律的人士提出质疑,令他们尴尬。  一般没文化的流氓在有文化的人面前还是要一点脸的。  我更愿意猜JC预备的是一张《传唤证》,想的是狡猾的JC不会出示《拘传证》去惊动他们的猎物,这样才能趁之不备满足他们的口福。
  写的比较实在,楼主继续,加油
  @好女人宁剩不3 12楼
21:43:17  看到涯叔审核通过了,我才往下写。  今天哥哥和姐姐的全家也都到齐了。一方面是庆祝父亲生日,另一方面是为了见我。我们已经两年没有见面。我本来上个春节会回来的,却在2013元旦之前被送进了看守所。  今天的午餐和晚餐的下厨并前后清洗都由我全包了。我欠家人的太多,他们在过去的一年里为被看守所与世隔绝的我劳心费力伤神太多。  这也是我开这篇贴的初衷。我希望那些生于中国也将葬于中国的......  -----------------------------  你爸爸,妈妈不知道为你这件事要白多少头发
  看了楼主的帖子有两个感受:1中国法盲太多,从楼主自己所说的工作经历来看,应该受教育程度还算不错,但却连一些基本犯罪的认定标准都毫不清楚,说明我们国家的普法教育任重道远啊;2中国人的规则意识太差,灵活性有余,守纪性不足,很多事情不按明规则而按潜规则来,并且认为大家都这么干,我也跟着来,结果出事了还觉得自己冤。
  楼主好人,必有好报  
  @aaaaa-12-16 13:26:09  据说每个警务人员每年都有抓人指标   @  -----------------------  乱说,再次发现国人的一个特点,谣言听了就认为是真的,而且还热衷于传播,传播之前也不求证。
  @好女人宁剩不3 243楼
11:23:22  虽然老板免不了进去。因为如果不出意外,JC是揣着对他的拘传证上门的。但绝对不可能带着对我的拘传证。  狡猾的JC并不会给老板看对他的拘传证,让老板知道有拘传证这个东西。我相信我聪明的老板看过这个东西之后,便会举一反N,要求JC出具对其他员工的拘传证之后,才能把其他人带走。  一旦人被带走了,就是一条难归路啊!  -----------------------------  不太准确。我一朋友就是被口头传唤到局子里,第3天开刑事拘留证。不过后来给保出来啦。他就觉得JC口头传他不合法喝酒时跟做律师的同学抱怨,律师同学说没啥问题的。大意是行政传唤转刑事传唤神马的.......
  @好女人宁剩不3
14:47:27  突然想起一件重要的事,我应该尽早把在看守所里倒背如流的监规默写下来。否则时间久了会淡忘。  在押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看守所民警的管理...  -----------------------  太精彩le
  楼主明明是个法盲,还在这里给人乱支招,你确定你是在行善积德?楼主明明在看守所看到听到的都是嫌疑人的一面之词,就可以把一批案子定成冤案,你确定你那些书不是白看了?楼主在看守所里教人翻供,你确定你把刑法条文都看懂了?
  容纳他人赌博、偷人东西毁人财物都不算犯罪么?我看不出来都冤在哪里
  DDDDDDDDDDD
  @kai1xin001 266楼
14:07:40  不太准确。我一朋友就是被口头传唤到局子里,第3天开刑事拘留证。不过后来给保出来啦。他就觉得JC口头传他不合法喝酒时跟做律师的同学抱怨,律师同学说没啥问题的。大意是行政传唤转刑事传唤神马的.......  -----------------------------  谢谢理性顶贴。  LZ承认渐渐把这里当成了自己恶补法律知识的直播现场。所发布的只是“即时”的学习笔记与心得体会,不一定准确,也不是“定论”。欢迎老师们教导指正啊。  PS:确实在发布上一则学习心得后,接下来就看到了有“口头传唤”这个概念。先前忙于其它事,没有及时跟进修正。希望尚未酿成误导后果。
  楼主说的很好,,继续了。。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事实:  1、在将我们全部员工抓往公安局之前,没有任何人告诉我们“传唤原因”。  2、在讯问笔录中,根本没有让我们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我们的到案时间是某一天早上10点,做笔录的时间已经是过了半夜到了第二天。  后来我们的羁押日期就因此白白多了一天!只有在里边被囚过的人,才会知道刚进所和临出所的那几天简直度日如年!!
  回复第227楼(作者:@好女人宁剩不3 于
23:57)  @z6楼
23:49:39  其实我很想说你在看……  ==========  我只想说这不是我的本意  
  回复第264楼(作者:@夜累 于
13:59)  @aaaaa-12-16 13:26:09  据说每个警务人员每年都有抓人……  ==========  真的是此地无银300两,呵呵  
  突然省悟到一个大问题!!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LZ见解/疑惑:传唤对象的前提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那他公安局是凭哪一条王法把我抓了,继而拘留、逮捕……  或许公安局玩惯了这样的伎俩,律师也都习为常了。
21:31:00  楼主二,三楼我已经替你更了,你继续吧   -------------------------  我去~差点被你带沟里去。  
  @夜累 268楼
14:10:44  楼主在看守所里教人翻供,你确定你把刑法条文都看懂了?  -----------------------------  不好意思。LZ刚进看守所时确实不解风情,不知道被JC第一次录下的口供常常成为整个案件的首要证据,虽然公安部一再强调公检法都要“重证据、轻口供”。  我从没有教任何人翻供。只是借那个到别人家拿鞋子抵赌债的故事,提醒大家:  1、不要以为别人欠了自己的A,就能理直气壮的去拿别人的B,这样是会出事的。  2、在JC面前说话千万要小心,不然一不小心就成为了犯罪动机。  我并不觉得那个人冤。她自己都说喜欢那两双鞋子想占为己有了。  如果当时她说自己想要的只是对方还钱,而不是那两双鞋子,并且她有证据证明对方欠她的钱(打麻将现场还有其它人),很可能这个案子当时就能了事。
18:10:44  回复第227楼(作者:
@好女人宁剩不3
23:57)  @z
23:49:39  其实我很想说你在看……  ==========  我只想说这不是我的本意  -----------------------------  谢谢理解。我的本意也不是教别人法律知识,而是一起学。
  @好女人宁剩不3 67楼
14:47  突然想起一件重要的事,我应该尽早把在看守所里倒背如流的监规默写下来。否则时间久了会淡忘。  在押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看守所民警的管理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二)遵守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内容进行活动,接受看守所法制、文化、道德等教育。  (三)发现其他在押人员有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者制止,不得隐瞒、........  ------------------------------  这是看守所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吧?监规只有八条。
  挺佩服lz 的,多发点案例,少发点条例吧!以后少冲动啦  
  @稻荷仙f 269楼
14:34:10  容纳他人赌博、偷人东西毁人财物都不算犯罪么?我看不出来都冤在哪里  -----------------------------  刑法中确实没有“容纳他人赌博罪”这一条。JC自己编的“提供赌博场所罪”也没有。  如果这样有人自发来茶馆赌博,老板只是收他们消费的茶点钱也算犯罪,那么所有酒店宾馆的老板们都有罪。  偷人化妆品那个“爱美犯”并不冤,只是JC单凭她一次作案的证据,确实不够绝对起诉她的条件。  仗着自家有钱就把别人的名车刮花的“林带鱼”也不冤。只是为了提醒大家,既使是有钱人也不能随便得罪人。  那个名牌专柜组长的大姐姐犯职务侵占也不冤,只是提醒大家,各行各业很多自以为是常规的事都可能犯法。  ……
  @好女人宁剩不3
14:47  突然想起一件重要的事,我应该尽早把在看守所里倒背如流的监规默写下来。否则时间久了会淡忘。  在押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看守所民警的管理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wenhaoqq164 282楼
19:20:41  这是看守所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吧?监规只有八条。  -----------------------------  呵呵,我们都喜欢叫它监规,这样省事,也乐意。  刚开始进去的时候还以为:从法律意义而言只有收到终审判决执行书的人,才是犯人。过了几天就接受了:自己只要进来了,不管有没有罪,都已经是一个犯人,而不是嫌疑人。
  楼主够幼稚的,还翻上法律条文了,跟流氓讲法律?刘少奇最明白,,知道中国抓了多少律师?他们就因为坚持为嫌疑人举证,推翻了司法立案而被抓,糖吉甜,羊再新,百度文库,中国律师,夹缝里生存的一群傻蛋  
  @好女人宁剩不3
15:13:11  网上还搜出了我们天天在墙上见到的在押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这是从来不会有人提醒我们看,更不需要我们背的东西——   在押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入所时获得健康体检。患病时获得及时治疗。   (二)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不受侵占。按照规定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物出现损坏、灭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由看守所照价赔偿。在看守所内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价格不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格,消费时由本人签字确认。   (三)吃足规定的伙食实物量标准,享有足够的饮用水,每日睡眠不少于8小时,每日上、下午各进行不少于一小时的监室外活动(雨、雪等特殊天气情况下除外)。   (四)人格受到尊重。不被看守所管理人员及其他在押人员欺压、凌辱、殴打、体罚、虐待。不受其他在押人员安排和指使。   (五)上诉、申诉、控告、检举、聘请律师等材料,由看守所及时转交有关部门,不被扣压、拖延和损毁。   (六)按照法律规定与亲属、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通信、会见。   (七)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依法享有选举权。   (八)少数民族和外国籍在押人员的风俗和禁忌得到尊重。   (九)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民警管理。女性在押人员、未成年在押人员、患病在押人员获得适当照顾。   (十)留所服刑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十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进行控告、投诉。   (十二)享有其他合法权益及获得其他合法帮助。  —————————————————  这个只是象征性的,当年我被关拘留所叫我把耐克鞋换下来,穿拖鞋进去,第二天我被保出来往所里要我的鞋,竟然说没有了,被处理掉了  
  @沉静V愁 287楼
19:53:26  @好女人宁剩不3
15:13:11  网上还搜出了我们天天在墙上见到的在押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这是从来不会有人提醒我们看,更不需要我们背的东西——  在押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入所时获得健康体检。患病时获得及时治疗......  -----------------------------  这个只是象征性的,当年我被关拘留所叫我把耐克鞋换下来,穿拖鞋进去,第二天我被保出来往所里要我的鞋,竟然说没有了,被处理掉了  -----------------------------  确实只是象征性的。  比如:条规上写着“每日上、下午各进行不少于一小时的监室外活动”  事实是:LZ经常一个月多才能见一下太阳。
  太恐怖了 楼主继续
  @战列舰蜱斯麦号 286楼
19:44:40  楼主够幼稚的,还翻上法律条文了,跟流氓讲法律?刘少奇最明白,,知道中国抓了多少律师?他们就因为坚持为嫌疑人举证,推翻了司法立案而被抓,糖吉甜,羊再新,百度文库,中国律师,夹缝里生存的一群傻蛋  -----------------------------  LZ的意思,学习一些法律条文,是为了研究怎样尽可能避免被那些披着合法外衣的流氓想抓走就抓走。  我们在里边最喜欢说的话就是:JC都是骗子。对于一般骗子,当面识破往往能使其落荒而逃。对于JC这些“无证抓人”的超级骗子,不一定有效,但可以一赙。赙,还有机会;不赙,马上死。  特别是公司类型的案子,本来JC只要布控把老板法人抓了他们就已经完成“饭碗规定”的任务,多带走几个人只是奖金。和这些流氓讲法律,是赙让他们感觉到这些奖金拿得有一些风险,情愿少抓几个人来保他们的“饭碗”。
  如果不幸已经被抓走,就要懂得在被录口供时小心被JC钻空子。例如那位在口供中自述盗窃者同案“搞”了一批东西的开日杂店的大姐,如果她的口供不提这个搞字,或者否认听说过这个搞字,就不会被公检法在这个搞字上做文章,“按常理推断”搞=偷,结果坐了一年半的监。  日杂店进货频繁多,问供应商来货渠道,相当于打探商业机密。“按常理推断”不知道他们的来路是正常的。
  请老板法人在被录口供时要特别小心。只要你提一句“XXX负责做XX”,这个XXX马上跟着你一起囚进去,就算当场没抓住,事后也会被通辑(除非用钱和关系摆平)。如果不是情非得己,千万不要把“负责”两个字往员工身上安。  对一些必须回答的问题,请用“XX是XXX做的”或者“我安排XXX做了XX”的方式。这样会让员工安全很多,积德啊。
  女老板和我一样,曾经自信自己是一辈子都不可能“涉案”的人。她被抓后的第一反应是请办案人员帮忙提供账号,表示会立即补交所欠税款、利息甚至罚金。但没有用。  后来,她告诉公安局和检察院她根本一直不知道自己欠税的事,这没有用;后来律师告诉她,国家法律规定:欠税的追诉期最长是10年,就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她已经构成了逃税,也不用负法律责任,但这也没有用;再后来在法庭上公诉人现场发言指出她为了逃税故意利用某行的一个账户转移资金,她也在现场表示,她在该行中根本没有可以用于转移资金的账户,这是很容易核查得到的事实,这也没有用……  她已经被“咬死”做了某个ZF机关大力追缴欠税以充实国库的典型,成为了他人邀取政绩的筹码,所有合法的辩解就都没有用。  其实,国家制定的法律本身是很少有错的,太容易出错的是有权执行甚至操作法律的人。  ----------------  后面一句很实在,
  写得很好,谢谢  
  楼主继续  
  ing ……看得我心惊胆战……  
  每一个没有ZF背景的私人企业老板,都有被抓的可能。只要被抓了,既使没有证据,也能定罪,如果不能定立案时的罪名,随随便便查一下账,都能找出财务支出凭证中有一假餐票。  JC上门之前,研究的不是案件本身有无证据,而是研究盯上了这个事情想要立起这个案的人的背景,与公司老板法人可能的关系网相比哪一个更强。一旦前者更强,立即上门抓人,多多益善。  所以,只要JC上门抓人,老板法人就很难跑得掉,实在没必要“拉人垫背”。对于那些拿死工资的员工,尽管骂他们都是不干活光拿钱、占着茅坑不拉屎的废物就好。也千万不要说他们是知情者。  知情者=同案啊!说一个“知情者”,中国的团圆家庭就少一个啊。情非得已时仍然可以这样说:我向他说过XX事,但不确定他是否听到……  可以这样说:
  请大家多顶顶贴吧。只要你是或者你的亲朋中有人是ZF背景的私人公司的老板或员工!!  请大家多顶顶贴吧。只要你是或者你的亲朋中有人是ZF背景的私人公司的老板或员工!!  请大家多顶顶贴吧。只要你是或者你的亲朋中有人是ZF背景的私人公司的老板或员工!!  请大家多顶顶贴吧。只要你是或者你的亲朋中有人是ZF背景的私人公司的老板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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