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企业股权转让涉税问题题

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来源:中华财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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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代垫油费税务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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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家一个问题:A公司与运输公司、油站签订三方协议:运输公司为A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油费由A公司自己承担,运输公司在加油时代垫A公司油费,之后再向A公司收取,油站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请问这样做的涉税风险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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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可以,但是必须注意操作细节。比如,A公司和运输公司之间确定柴油的实际使用量的方法是否科学可行合理。要向税务部门证明:每单运输合同的结算金额中柴油使用量是否合理。如果仅仅是为了避税的需要,没有这样做的合理商业理由,税务部门不认可,你们也没有办法。而且现实中,总是容易被税务部门发现漏洞,而处罚A公司和运输公司。比如,发现你们的运输业务整个成本,柴油的比例和实际运输里程明显不匹配。
有道理.而且付款与开票不一致,也容易被税务质疑.
现金流、业务流和发票流最好一致
运输公司代垫油费可能被税务部门认为转售。
运输公司代垫油费可能被税务部门认为转售。
不是可能而是绝对,我们这里税务局就这么干的
為什麼要這樣做,難道運輸公司不具備開票資格(小規模?)
价外费用,交v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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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指出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中认定执行标准、税收政策设计、小微企业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导向性等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政策& 分析
一、小微企业界定
(一)小微企业的概念。小微企业的概念在经济界没有具体、明确、统一的界定。小微企业究竟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个体工商户,管理机关均依据自己的标准进行命名,经济界缺乏统一定义、统一解释。笔者认为,小微企业应该是生产经营收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之下,独立所有、自主经营的企业。
(二)小微企业的标准与税收优惠规定
1.“四部委”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11年7月颁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这个标准涵盖了国民经济16个主要行业,涉及84个行业大类、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见表1)。
2.税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税收优惠规定。增值税税收优惠规定为:自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优惠规定为: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
4.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该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小微企业认定执行标准不一
1.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不一。按照小微企业工业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企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企业100万元以下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80万元)以下的所有企业,均应按照小微企业标准享受增值税3万元以下起征点税收优惠。但因为标准不一,致使部分小规模纳税人未能享受应有税收优惠政策,而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因为无法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只能按照17%的税率纳税,造成了新的税负提高。
2.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不一。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微企业标准不一,致使大部分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据陕西省2013年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调查抽样显示,依照现行企业划型标准标准划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386户,但受应纳税所得额等因素影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只有86户,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占22.28%。
(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设计不合理
1.小微企业税种设置过多。在小微企业税种设置上没有考虑小微企业的具体实际,导致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过多,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烟叶税等十几种,在税种设置上缺乏整体的安排和合理的设计,导致小微企业税收遵从度下降。
2.流转税税收优惠设计不完备
(1)起征点税收优惠有碍公平。税基式减免为部分小微企业人为破坏税收公平提供了条件。3万元左右纳税人税负严重失衡,为寻找平衡点,这些企业一般采取三种方式争取税收优惠:第一弄虚作假、瞒报营业收入,骗取税收优惠政策待遇。第二利用发票破坏税收公平。在临近起征点时,采取不开票、少开票、延缓开票、代开票等办法,争取税收优惠。第三利用营业地点分割销售收入。采取一分二、二分三等方式,对销售收入进行人为调节。第四寻租税收优惠政策权力。利用税务机关管理上的漏洞,在核定征收环节进行权力寻租,造成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风险的同时,影响了税收公平原则。
(2)税基式减免受惠力度较弱。3万元起征点标准过低,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弱化了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初衷。以陕西国税2015年2月份申报期为例,全省受惠小微企业占小规模纳税人中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户数的87.2%,而减税额仅占总税额的7.61%,受惠力度较小。
(3)“营改增”导致部分行业税负增加。“营改增”进程未全部到位,以人力资本和智力资本密集的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未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构成运输企业成本较大部分的运营场地和建筑物的构筑物、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利息、场地租赁费、停车费等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税款,造成交通运输业短期税负上升。
3.所得税优惠政策科学性不强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设计不科学。第一,税收优惠政策门槛过高。应纳税所得额、资产规模、从业人数三项条件同时具备且要求严格,特别是从业人数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造成较大束缚,使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要生产类型的小微企业被排除在税收优惠之外。第二,税收优惠税率不科学。20%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税率相较于25%的基准税率相差5%,优惠力度有限。20万元以下减半征收政策,对企业财务核算要求很严,导致企业在生产经营成本与税收优惠政策之间权衡,政策的吸引力不强。第三,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制度增加征纳成本。小微企业在季度申报中自行填列减免税额,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将备案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准备资料成本过大。税务机关备案时需要受理、审核、录入等具体工作,在汇算清缴期间因受惠企业众多而加大工作量。汇算清缴结束后还需对优惠企业进行后续管理,管理成本过高。
(2)个人所得税设计不科学。2014年底,陕西国税注册个体工商户320876户,达到起征点以上的46769户,个人合伙企业81户。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企业因企业注册类型不同,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只能按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35%征收,税收负担偏重,导致明显的税收不公平。小微企业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与企业所得税征收上存在显著差异,企业因性质不同导致的税负差距较为明显,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的税负差异为10.25%,20万元的税负差异高达17.36%。
4.财产行为税缺乏税收政策优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与其生产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相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陕西省小微企业税费调查测算,2014年度389户小微企业中,餐饮住宿业小微企业所缴纳的地方税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占其所有税费总额的9.06%。财产行为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不利于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小微企业管理有待规范
1.四部门配合联系尚需加强。小微企业管理涉及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四个部门,有的手续需要备案,有的手续需要多部门审批,有的手续流转环节较多,过程很复杂,审批时限较长。四部门因缺少小微企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及工作配合办法,致使很多小微企业在复杂的认定手续和管理流程上停滞不前。
2.国地部门征管人员欠缺。国地税现有的税收征管力量不能跟进小微企业增长速度,导致小微企业税收管理不规范问题发生。实行2万元起征点时,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收入增加后,因税务机关征管力量跟不上,未能及时核定销售额。待起征点调高后再统一集中核定,给纳税人造成了水涨船高的错觉。
3.政策设计导致管理不规范。第一,因小微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部分小微企业超过小规模认定而强行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管理上缺乏对小微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会计核算和纳税遵从能力的考量,致使一些无能力进行规范会计核算的小微企业增加了税收管理成本;第二,小微企业业务范围狭窄,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上因无法取得抵扣凭证而导致税负上升;第三,税收政策导致管理尴尬。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如果向下游企业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代开的专用发票),这些企业就无法享受政策优惠。企业在成本选择之后只好选择放弃税收优惠,给税收管理造成了尴尬局面。
(四)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作用不强
1.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引导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门槛过高。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先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关资格,再通过多部门审批后才可享受,办理程序复杂、环节众多。多数在起步阶段的企业,被这种过高门槛挡在了税收优惠政策之外。年,陕西国税系统小微企业占全部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只有25%。96.65%受访的小微企业未曾享受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税收优惠。
2.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引导小微企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曾触及小微企业就业鼓励,人力资本及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投资鼓励等领域,致使小微企业招工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招录更难。据陕西省统计年报测算,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小微企业就业人数增福开始下滑,2014年底较上年同期下降8%。
3.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引导小微企业贷款。以税收政策调整小微企业融资收益的政策引导缺失,致使小微企业贷款难成为制约其生产经营的主要因素。根据陕西省小微企业税负调查显示,榆林市榆阳区某银行2013年共向小微企业贷款25.8亿元,印花税减免只有12.9万元。这种减免相较于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来说较小,不足以刺激和引导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
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统一小微企业认定执行标准
1.明确小微企业的概念。以税收立法形式对小微企业概念进行明确,运用统一指标体系界定小微企业,解决小微企业概念不明确、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
2.统一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使税务机关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与四部委划型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与认定标准有效趋同与接轨,解决税务机关对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过严、执行门槛过高等问题,使众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扩大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放宽对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从业人数的限制规定,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吸纳人员,扩充就业岗位,享受税收政策优惠。鼓励小微企业为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最大限度地减少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风险。
4.规范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将税务机关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微企业纳税人标准衔接,提高小微企业营业收入标准,将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标准以下的纳税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为例外,一般纳税人为普遍”的原则,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资料,遵守国家税法规定的企业,“自主选择,自愿认定”,让纳税人依据企业成本,自愿选择是否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减少因企业身份认定带来的税负增加,解除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误解。
(二)科学设计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1.探索试行小微企业“多税合一”税收政策。修改相关法律,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以暂行条例形式推行小规模纳税人“多税合一”税收制度,依照“降低税负、简便征收、多税合一”的思路,简化小微企业征税办法,以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收入为基数,按行业、地区设置征收率,实施综合计征。
2.实施流转税免征额税收优惠办法。废除起征点税收优惠,实施免征额优惠办法,避免临界值税负悬殊问题产生,减少纳税人以各种形式争取税收优惠造成的管理漏洞。为此,笔者以陕西国税2014年9月小规模纳税人为例进行了测算。全省共有小规模纳税人49.04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31.32万户,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17.81万户。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时全省受惠企业48.52万户,免征增值税8.78亿元,占年度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29.85亿元的29.42%。改为免征额后,免征增值税9.29亿元,占年度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29.85亿元的31.12%,增加1.88个百分点,占2014年陕西国税增值税总额的1.13%,税收收入结果影响甚微,但公平性大大提高。
3.积极稳妥实施流转税改革。加快推进“营改增”改革过程,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同时,继续做好“营改增”扩容准备工作,力争快速做到增值税全覆盖。规范运输企业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使企业实际成本构成中运营场地和建筑物的构筑物、过桥费、场地租赁费等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可以得到有效扣除,解决交通运输业因“营改增”造成的短期税负上升问题。
4.科学设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对于年应纳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大于10万元的所有小微企业全部实行减半征收,使所有小微企业都能平等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第二,使部分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资产总额、从业人数规定,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在预缴时先行享受税收优惠,汇算清缴时再根据年度应纳税额予以调整,使税收优惠政策前置,利用政策时间差,增强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第三,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小20%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税率与25%基准税率之间的差距,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在成本与税收优惠政策之间权衡的可能性,增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力,使小微企业自觉自愿地加强财务核算,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5.增强个人所得税设计的科学性。第一,给予企业自主选择的权力。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中的合伙企业因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问题,可让企业自主选择按照企业所得税征收还是按照个人所得税征收。一旦企业选择按照企业所得税方式进行征收,应允许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使所有小型微利企业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第二,对个人所得税实行适度基数优惠。缩小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差距。按照简便征收原则,在维持现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前提下,对应纳所得税额在不同区间的纳税人,按照不同征收比例征收。
6.适度降低财产行为税税负。在小微企业不能普遍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提下,应强调“纳税确有困难”企业的优惠和照顾。因此,应明确“纳税确有困难企业”的具体标准,修改《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同时依据减免税额的大小,将减免税审批权限进行适度下放,以便具体管理机关能够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掌握,提高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和落实的效率。
(三)强化小微企业相关管理
1.强化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第一,积极建立财政、科技、国税、地税部门的联席协作机制,推行四部门联合办税办法,强化配合和沟通,缩减审批时限和审批过程,简化工作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及时认定,降低小微企业办税成本。第二,强化国地税联合办税。将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集中利用。强化国地税之间信息沟通、业务配合和征管力量配合,联合核定销售额,联合办税,最大限度地提高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能力,减小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误会,对税收管理的误会和对税收管理机关的误会。
2.强化税收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在给予企业自主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对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在税收政策执行上严格落实3万元免征额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下游企业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按照规定使其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
(四)强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导向性
1.以税收政策刺激小微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第一,放宽小微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使更多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得高新企业资格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统一研发费用归集标准,允许科技型小微企业以更高比例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允许研发费用的结转和追溯抵扣,解决小微企业起步阶段亏损比例较大,难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难题。
2.以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第一,给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吸纳科技人员、大学生就业的,给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加大对小微企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小微企业对员工开展专业的职业培训,所产生的培训费用,允许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标准外据实列支。第二,给予其他税收优惠。取消对小微企业行业限制,放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核准条件。所有小微企业,凡是吸纳农民工、下岗职工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不论哪个行业,均执行国家鼓励就业类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企业按照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减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优惠。
3.以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小微企业贷款。第一,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健康发展。在维持印花税现有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对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向小微企业贷款的利息所得,给予一定年限免征营业税税收优惠。第二,引导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适当降低免税条件,对西部地区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由3倍降低到2倍。免征中小信用担保机构企业所得税,明确可将减免税款直接用于企业滚动发展,扩大贷款规模,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
参考文献:
1.安体富,杨金亮.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2(5):5-11.
2.杨金亮,毕景春,王安棋.对小微企业实行多税合一简化征税办法的思考[J].国际税务,2014(9):19-21.
3.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报告课题组[R/OL].[].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摘要)./xinwen//content_2650031.htm
4.许肖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优化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3(07):163-164.
课题组长:牟信勇
副组长:王谦英
成员:刘峰、王雪绒、于向晖
执笔:王雪绒、于向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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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专用发票开具注意哪些事项
  当下,运输业挂靠经营现象比较普遍。“营改增”前,有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之分,特别是松散型管理的挂靠运输户可以在被挂靠公司开具发票,甚至还可以携带税控设备和发票到外省市填开发票,虚开发票现象时有发生。“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上述行为均属禁止之列。交通运输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货运专用发票管理使用存在不小的风险,纳税人要引起重视。
  发票使用种类
  《国家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规定,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索取专用发票的,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未办理或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取得收入需要发票结算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专用发票使用税控器具领用、发售和开具。自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发票开具条件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货运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应具备的条件没有统一明确,比如承包(租)车辆、挂靠车辆能否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等。有的省级国税机关出台了具体的规定,开具货运专用发票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应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二)企业应具有主管部门核准的道路货物运输资质,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有货物运输的经营范围,企业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企业应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营运车辆或视同自有营运车辆。自有车辆,指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等有效营运证件上注明的名称与货物运输企业名称一致的车辆。视同自有车辆,指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挂靠车辆:1.车辆具有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运证件;2.以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车辆经营收入、费用支出全部由企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4.企业承担相关责任。
  发票开具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专用发票开具总体要求是: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进一步明确了货运专用发票开具的规范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自开票企业必须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货运企业只能为自有车辆或视同自有车辆提供的真实货运业务如实开具货运专票,否则蕴含涉税风险。对不得作为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管理的企业,既没有自有营运车辆又没有视同自有营运车辆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一律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也不得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必须逐笔开票,且运输车辆、货物起运地、运输时间等必须一致,并将货物运输合同、路桥费单据等附于货运专用发票后面,便于税务机关核对。车辆在外地营运,不能携带货运专用发票到外地开具。
  虚开发票形式及法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纳税人发生为不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专用发票行为,如挂靠经营车辆既不是被挂靠企业自有车辆又不符合视同自有营运车辆条件,只收取挂靠费而不统一进行财务核算的,被挂靠企业不得为挂靠户开具货运专票。否则,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他人如实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违法的。例如,某货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但客户要求其开具税率为11%货运专票,该公司通过关系找到另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货运专票。对这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此类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批复中指出,此类行为如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标准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有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税法规定应分别进行处理:(一)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明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二)恶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此,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要加以注意,避免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一是增强防范意识,积极审查发票的真实性。二是对货运单位进行必要的考察,择优选择运输企业。三是尽量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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