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可以建住宅吗房拆迁比住宅房低多少

苏园工[2000]47号《苏州工业园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现在拆迁已接近尾声,可是在消费着纳税人钱财的官儿们,明着做什么事都把政策放在百姓的前面(把镇镇府的,村居委的拆迁镇策放在嘴上)。。。。百姓百姓,真是好骗,他们做官的心里乐着呢。可我们百姓知道什么呀?什么是镇策,什么是苏园工【2000】47号。
10-03-22 &匿名提问
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日 制定,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日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 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 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 境。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 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 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 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 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 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 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 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 请人。  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 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 、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 超过一年。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 ,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 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 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 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管 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的,应当登报公告。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 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 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 迁实施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拆迁 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 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 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 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 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 ,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 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的, 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 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 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使用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 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工作 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 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拆迁 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 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超 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 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货 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 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 ,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因素;  (二)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 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 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 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 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 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公布。  拆迁 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苏州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 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 分类确定。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 价,由所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 民政府确定或者批准的区位基准价以及补偿计算办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按年 度公布。  (二)县级市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划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 位补偿中应当扣除的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折扣适用于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用 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用房。划拨用地折扣率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 定公布。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 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 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 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 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 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 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条件认定:  ( 一)私房自营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并已办理土 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续,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亲属(含配偶)的营业执照和税务 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二)私房、单位自有房屋出租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 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有 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三)直管 公房原承租户开业:有原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有与原承租户或者同住父母、 子女及其配偶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非商业用房改 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认定。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认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拆 迁人应当委托市和县级市房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公布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拆 迁房屋进行评估,并订立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 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估价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 到估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 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房屋 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 规定,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 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 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给 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二 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八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 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给被拆迁人, 百分之七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第二十九条 被拆 迁人不选择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 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拆迁人将扣除区位补偿部 分后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选 择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 出申请,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  第三十条 用 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拆迁人用预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 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 计户:  (一)自住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二)租住私房凭租用凭 证和户口簿计户;  (三)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四) 租住单位自有房屋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 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凭房屋租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第三十二 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迁 奖励费。奖励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 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  实行货 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六个月的临时安 置补偿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拆迁人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付给临 时安置补偿费;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 。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电话移机等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 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 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 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 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 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房屋拆 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 反规定转让房屋拆迁业务的。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造成被拆 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房 屋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 格,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产 管理部门收回资质(格)证书或者公告资质(格)证书作废,对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可以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 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 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 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发布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 )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 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交通、 能源、水利等国家和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 条例自日起施行。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苏州市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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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反正扬州拆迁都不公开政策。全靠恐吓诈骗,非正常手段。日前,在江苏省扬州市城东乡拆迁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在拆迁赔偿工作中,存在部分拆迁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地方干部,不顾国家拆迁的法律法规,采用欺骗,恐吓,殴打等各种手段故意抠扣老百姓应得利益。现有拆迁等工作人员雇用社会无业人员,来到拆迁现场殴打老百姓,已经造成拆迁居民受重伤的事故发生。存在着强制拆迁等违法行为之嫌。更有相关干部采用堵截、扣留等非法手段阻止百姓上访等合法权益。希望相关媒体能够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还老百姓一个光明的政策以及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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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房屋拆迁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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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为依法保障成凉工业园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本区域被征收房地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人:征收主体为西昌市人民政府。西昌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市政府确定的各责任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 &二、征收范围:为成凉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具体为北起大溏河南侧,南至天王山南侧,东起安宁河东侧山坡,西至雅攀高速公路。
& &&三、征收时限:2014年& 月& 日前完成征收范围内征收与补偿协议签订和房屋拆除土地移交工作。
四、补偿方式
(一)对私有房屋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对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总额包括以下几项。
(1)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补偿:按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地产价值上浮15%进行补偿。
(2)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
(3)附属设施补偿:包括电话、空调移机,宽带、有线电视迁装,水电表等补偿费。标准如下:
补 偿 标 准
住宅58元/部
非住宅158元/部
有线电视迁装
(4)政策性补贴
1)购房补贴。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购房补贴。
2)物管费补贴。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5年的物管费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50㎡的标准计发。
(5)政策性补助
1)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8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一户的临时过渡费计算不足300元/月的,按300元/月的标准计发。
2)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商业用房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20元/㎡.月的标准;征收生产用房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5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3)搬家补助费。按照两次搬家计算。搬家费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计发:
搬家费标准
以此类推,建筑面积每增加100㎡,搬家费增加100元/次。
4)机器设备等迁装费。生产用机器设备等的拆卸、搬迁、安装等费用,经核实后据实补偿。
(6)搬迁奖励
1)协议签订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协议签订时限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给予元的奖励,此奖励在规定的协议签订时限内逐日递减。奖励标准如下:
协议签订奖励标准
2)户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协议签订时限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按评估机构评估房地产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此奖励在规定的协议签订时限内逐日递减。
3)房屋拆除、土地移交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房屋拆除、土地移交时限内拆除房屋并移交土地的,每户给予元的奖励,此奖励在规定的房屋拆除、土地移交时限内逐日递减。奖励标准如下:
房屋土地移交奖励标准
超过规定时限的,不给予相应奖励。
所有被征收的房屋归征收人所有,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收回。
(7)各项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
1)签订协议奖、搬家费在签订协议之日由征收人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
2)其余各款项在规定的房屋拆除、土地移交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产权调换方式
按&拆一还一、价格单算、中介评估、互为补差&的原则,被征收人只能选择最接近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的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由征收人补偿被征收人。
安置房地点:成凉园区安置点(西昌学院北校区大门侧)&&&&&&&&&
安置房价格: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结算,安置房价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一致。
安置房选房顺序:按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拆除、土地移交的先后顺序综合排序后依次选房。
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总额包括以下几项。
(1)被征收房地产价值补偿: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
(2)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
(3)附属设施补偿:包括电话、空调移机,宽带、有线电视迁装,水电表等补偿费,其标准与货币补偿标准相同。
(4)政策性补贴
1)购房补贴。被征收人回购安置房时,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等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下浮15%补贴;因安置房户型原因超面积&10㎡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下浮8%补贴,超出10㎡以上按市场评估价购买不再补贴。
(5)政策性补助
1)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8元/㎡.月的标准,一户的临时过渡费计算不足300元/月的,按300元/月的标准计发。
2)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商业用房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20元/㎡.月的标准;征收生产用房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5元/㎡.月的标准计发。
3)过渡期限及逾期过渡费计发。
过渡期自《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约定的交房当月起至安置房竣工移交的次月止。安置房建设为砖混结构的,正常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安置房建设为钢混结构的,正常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正常过渡期内的过渡费按住宅临时过渡费标准计发。
因征收人的责任致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的,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延长期限之日起计算,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标准增加0.5倍发放逾期过渡费;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标准增加1倍发放逾期过渡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标准增加2倍发放逾期过渡费。对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延长期限之日起计算,逾期不足1年的,按标准增加0.5倍发放逾期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标准增加1倍发放逾期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逾期过渡费的起算时点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最后一宗房产、土地移交之日为准。
4)搬家补助费、机器设备等迁装费。其标准与货币补偿标准相同。
(6)搬迁奖励
1)协议签订奖励。与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方式相同。
2)户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协议签订时限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回购安置房时,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合法房屋等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5%奖励,此奖励在规定的协议签订时限内逐日递减。
3)房屋拆除、土地移交奖励。与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方式相同。
超过规定时限的,不给予相应奖励。
所有被征收的房屋归征收人所有,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收回。
(7)各项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
1)签订协议奖、搬家费在签订协议之日以现金方式支付。
2)首期过渡费、房屋土地移交奖励在规定的房屋拆除、土地移交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活期存单方式支付。
3)其余款项在规定的房屋拆除、土地移交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存入被征收人账户,但必须用于被征收人回购安置房,不得提前支取。
&(二)对法人单位房屋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行政事业单位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非公有企业的房地产征收,按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原则上不实行产权调换。
五、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房屋产权性质、面积及使用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为准。不能提供上述有关证件的,必须出具房屋、土地来源合法的相关凭据,由相关部门作出认定。
一处房屋由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其产权权属仍为原共有人所有。
六、特殊情况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处理
(一)征收的房屋有抵押和产权纠纷等情况按《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抵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对无证建筑的处理: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其无证建筑按重置成本价的20-45%作为拆除奖励。对不配合工作的被征收人,无证建筑不予补偿并强制拆除。
七、中介评估机构选定
由被征收人在本市注册的评估公司中协商选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则由征收人、被征收人、公证机关共同在本市注册的评估公司中,现场投票确定。
八、房屋征收有关税费政策规定
(一)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被征收人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在本市范围内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产权证办理
征收人负责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具备上述两证的,原建筑面积部分不再支付税费,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及被征收房屋无上述两证的,税费由被征收人自理。
本方案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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