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三月份热点新闻报的病退,现在还没有消息,请问几月份体检啊?

日人事局政风行风热线
信息来源:县人事局 点击量: 发布时间: 08:43:03
夏邑人事局局长&& 丁学明
夏邑县商务局局长&&& 张红岩
夏邑县人事局副局长&&& 任文毅
夏邑县人事局副局长&& 刘鸣宇
夏邑县人事局纪检书记&&& 徐红旗
1、为什么公务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处分的权利?
答: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是关于公务员的身份和职位保障方面的权利。
通过此项规定可以看出,公务员的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法定事由和经过法定程序。以辞退为例,《公务员法》规定其法定事由为: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辞退的法定程序为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规定此项权利,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目的在于保证公务员不被非法随意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公务员遭到非法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申诉、控告。这一权利的规定,有利于克服、抵制如&长官意志&、&一朝天子一朝臣&等封建主义残余思想的影响,防止个别领导人依仗权势对公务员进行无端的打击和迫害,确保公务员正常执行国家公务,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
2、为什么公务员享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答: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关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公务员法》第十三条将&提出申诉和控告&作为公务员享有的权利的规定,正是这一宪法精神的具体化。这里的申诉和控告,当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诸如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以及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和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人事处理提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3、公务员的兼职有什么规定?
答:为使公务员集中精力搞好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公务员任免应以一人一职为原则。现代管理日趋复杂,做好每一个管理岗位上的工作都需要不断学习、掌握和更新知识,都需要花费很大的心力,集中精神,否则就难以达到本职管理工作的质量要求,实现管理的目标。限制兼职有利于公务员专心致志地搞好本职工作。第二、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的需审批。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在确定工作需要时,可以允许公务员兼职。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2)不得接受报酬。公务员一旦接受公务员的任命,就必须为国家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若允许兼职接受报酬的,则有可能出现某些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的情况。因此,不得领取兼职报酬。(3)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组织兼职。这既可以防止企业和其他营利性组织利用国家权力从事非法营利活动,也可以防止国家机关及公务员以权谋私,有助于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
4、什么是公务员降职,公务员降低职务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降职,是指公务员在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而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制度。公务员降职不是处分,而是让由于各种原因不胜任现职的公务员改任一种较低职务的任用行为。公务员被降职,应同时降低其职务工资。公务员被降职后,原有级别若在降任职务所对应的范围内的,继续保留原级别。原级别如果高于降任职务对应的范围,应同时降低一个级别。
一般来说,公务员有下述情况的应予降职使用:(1)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本人要求降低职务的。
公务员本人如果对降职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降职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5、什么是公务员的处分?
答:公务员的处分,是指具有法定权限的机关对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制裁措施。公务员的处分具有以下特点:(1)公务员处分是由法定权限的机关作出的行为,是一种内部行为。(2)公务员处分的对象是违反公务员义务和纪律的公务员,是公务员因违法违纪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公务员处分是一种制裁,是国家对有违反公务员义务和纪律行为的公务员实施的物质或者精神上的惩罚,目的是对公务员进行教育、监督、约束。(4)公务员处分具有特定的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5)公务员处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作出。
6、公务员的处分有哪几种?
答:依照《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
一、警告。是对具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公务员进行的一种申诫和精神上的惩罚,使其引起注意和警惕。《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警告适用的情况。一般说来,警告适用于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情况。警告的处分的期间为六个月。
二、记过、记大过。记过和记大过是通过记录过错从而使公务员承担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惩罚的处分形式,重于警告但又轻于降级、撤职和开除。记过的处分期间为十二个月。记大过的处分期间为十八个月。
三、降级。是降低公务员现有级别的一种处分方式。对公务员实施降级处分,只能在其所跨越的级别范围内进行。原则上一次只能降一个级别,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同时降两级以上。降级的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四、撤职。是撤销公务员现任职务的一种处分形式,适用于具有较严重违纪行为的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时,同时降低该公务员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以后,一般要安排低于原职务的职务。撤职的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五、开除。是指对现职公务员进行除名,使其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一种处分形式。开除是公务员处分中最严厉的形式,只适用于严重违法违纪,已丧失担任公务员基本资格条件的情况。例如,公务员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起诉并定罪判刑。
7、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由哪些机关决定?
答: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各种形式,并非任何机关都有权适用。在适用纪律处分的各种形式时,应依照下列规定:
一、各国家行政机关自行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决定和执行。
二、上级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后执行,并且报任命机关备案;撤职、开除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报任免机关批准后执行。县(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公务员必须经过县(市)国家机关批准。
三、经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公务员(即政府组成人员),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上级机关决定后执行。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的公务员,应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并报上级机关备案。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此外,行政监察机关在工作上发现需要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以纪律处分时,有权提出具体建议,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监察机关对于上级行政机关交议的纪律处分案件,应该负责审议,并提出具体意见,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国家监察机关对于各部门有关纪律处分的争议,可以进行评议,并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报请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监察机关对于所受理的纪律处分的控告、申诉案件,可以进行复议或复查,并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务员?&&&
答: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所以公务员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纪政纪。因此,对于下列人员,公务员法规定他们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务员立法都有这样的规定。在现代国家里,刑事处罚是对一个公民最严厉的处罚,只适用于处理犯罪分子。一个人如果受过刑罚,就表明他一定发生过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样的人显然不适合做负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责任的公务员。(2)曾被开除公职的。开除公职是对机关内部公务员最严厉的惩戒措施。一个公务员被开除公职,说明他违反过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或行为守则,不适宜担任公务员的工作。所以公务员法规定这类人不得担任公务员。(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因为公务员法出台后,还会制订一些配套的法律。另外,在其他一些法律里,如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中,也会有关于哪些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规定。这些法律有规定,就要从其规定。
9、哪些人可以报考公务员?
民主社会,担任国家公职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一个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报考公务员。为了确保录用到高质量的优秀人才,国家对公民报考公务员的资格条件作出了规定。在我国,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十八周岁;三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是具有良好的品行;五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是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是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务员法除了从正面规定公务员的基本资格条件外,还从反面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曾被开除公职的人、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都不得报考公务员。
10、在什么情况下,对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必须进行奖励?
奖励是为了促进公务员更好的开展工作。因此,奖励必须有严格条件和要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奖励:⑴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⑵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⑶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⑷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⑸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⑹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⑺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⑻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⑼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⑽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这十个方面的条件,将在公务员管理中很好地发挥导向作用。
11、公务员奖励种类是如何设定的?
公务员的业绩和贡献有大小,对公务员的奖励也应有所区别。公务员法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这些奖励种类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要求。同时法律规定,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应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待遇,以满足他们合理的物质需要。
在何种情形下,国家有权撤销奖励?
为了防止骗奖等弄虚作假现象,确保奖励的正面激励效应,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撤销奖励:⑴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⑵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⑶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13、如何理解公务员法中所称的&领导成员&?它与&领导人员&是什么关系?
公务员法中的&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这里的&机关& 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纪委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也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上述机关的班子成员,就是公务员法中所说的&领导成员&。公务员法对什么是&领导人员&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法律所规定的精神来看,&领导人员&包括了&领导成员&,它还包括了机关内设机构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如厅局里的处长、副处长。。
14、什么是&参照管理&?
&参照管理&是指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有权部门批准,以公务员法为依据,坚持公务员制度的原则精神,执行公务员管理的规定,同时兼顾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在某些具体制度上做适当变通。
15、进入&参照管理&人员范围的条件是什么?
&尽管在公务员法颁布以后,原来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人员,大部分已纳入公务员范围。但公务员法仍然保留了参照管理的制度。在以后仍将有照公务员法来进行管理。哪些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来加以管理,公务员法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是:(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这包含几层意思,首先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有可能参照管理;其次,并非所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参照管理,必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才可能参照管理,最后,也并非具有公共职能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参照管理,这些单位的工勤人员被明确排除在参照管理的范围。(2)必须经过有权部门批准。这里的&有权部门&是指哪些机关尚需要配套法规作出明确规定。
16、公务员申诉应该遵守哪些程序?
公务员申诉程序主要由以下内容组成:(1)复核程序。复核程序是整个申诉程序的组成部分。所谓复核程序是指公务员对机关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的规定。受人事处理的公务员向原机关提出复核申请,有时效的规定,即公务员应该在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2)申诉程序。进入本程序主要是因为两个原因:一是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二是公务员对机关人事处理的决定不服,可以直接进入本程序。前述复核程序并非必进程序,是否要经过复核程序,其选择权在公务员本人。如果直接进入本申诉程序,公务员必须自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应该注意的是,对处分的决定不服,公务员应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并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无论是复核还是申诉,处理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理的相关工作。(3)再申诉程序。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仍可以向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这意味着我国是实行二级申诉制度。当然,再申诉程序只适用于不服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的情况。
&&& 17、在复核、申诉期间,对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是否应该停止执行?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执行。这是因为,申诉人只是根据自己的认识判断对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该处理决定是否正确需要经过复核、申诉等一系列程序,由受理机关来决定。所以,这样规定可以保证机关正常、有效地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维护机关决定的权威性和机关管理的正常秩序。
18、对公务员予以处分,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给公务员以处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事实清楚。即公务员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应当清楚。这是正确适用处分的客观基础。(2)证据确凿。即据以认定违纪行为和给予违纪行为人处分的证据必须是能够充分证明违纪行为的存在以及违纪行为的性质、程度。(3)定性准确。即对违纪人员或违纪单位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4)处理恰当。即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依法给予违纪行为人轻重适度的处理。(5)程序合法。即处理违纪案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程序。(6)手续完备。即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书面材料,要完整、全面和准确;需要报批的案件必须报批,并在报批时提供处分决定、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受处分人的检讨和对处分结论的意见等。
19、对公务员处分应该遵守哪些程序?
机关在处理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并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时,一般应该遵守的程序有:(1)初查。处分决定机关在正式立案之前,采取一定的措施,确认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活动。(2)立案。在初查之后,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存在违法违纪的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决定案件成立、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3)调查取证。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的一系列活动。(4)告知。机关对已经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5)听取陈述、申辩。处分决定机关有义务认真听取拟被处分的公务员就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所作的陈述和申辩。(6)作出处分决定或者撤消案件。(7)通知。处分决定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将处分决定通知公务员本人。
20、务员受到处分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务员受到处分后,在受处分期间不能晋升职务和级别。如果公务员所受的处分是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那么在受处分期间,不但不能晋升职务和级别,而且工资档次也不得晋升。
21、什么是处分期间?公务员法对各种处分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处分期间,是指处分决定的执行期间。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警告的处分期间为六个月,记过的处分期间为十二个月,记大过的处分期间为十八个月,降级、撤职的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22、处分能解除吗?解除处分应该符合哪些条件?处分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处分分为六种,其中开除处分是不能解除的,而且任何机关不得重新录用其为公务员。其他五种处分是可以解除的。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处分期满;(2)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即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能够改正错误;(3)没有在处分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只要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解除对公务员的处分。
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务员的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不再受到此次处分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与未受处分公务员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对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期满后,不能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只是在以后的晋级、晋职不再受本次处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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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年度考核政策问答
&&&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是多少?
&&& 答:根据中组部、人事部2007年1月7日联合下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文件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 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考核结果的使用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一是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过去是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二是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不再提前晋档,而是记三等功,当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
职称政策问答
&&& 1、2014年中小学(幼儿园)评价有关新政策?
&&& 答:根据豫人社职称(2014)11号文件印发《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的通知,2014年中小学评价条件有所改变。
(1)、201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在划分为小学、中学职务,依次划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2)、2014年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采取讲课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每人讲课答辩时间为15分钟左右,其中讲课10分钟左右,答辩时间为5分钟左右。讲课答辩总分为100分,其中讲课70分,答辩30分。讲课答辩最终成绩60分以下人员直接淘汰,讲课答辩最终成绩按学科分为城市学校和农村学校,最终成绩暂按同类人员总人数的10%左右进行末位淘汰,淘汰人数实行四舍五入。
&&& (3)、根据豫职改办(2014)92号文件,关于调整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促进全省教师队伍建设,研究决定在平顶山、商丘市等14个省辖市设立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省直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专家实行异地交流。
&&& (4)、为了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顺利衔接,2014年申报中小学职务人员,原取得小学教师职称人员,不需转评可以直接按照新的职称体系进行申报。在不同学段教学岗位的,任职年限及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证书必须和现在岗位一致。
&&& 2、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
&&& 答: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 3、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 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内容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4、目前已实行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哪些系列(专业)?
答:目前,已实行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会计、审计、统计、经济、计算机软件等系列(专业)。考试的具体层次、级别如下:(1) 会计系列:中级、初级;(2) 审计专业:中级、初级; (3) 统计系列:中级、初级; (4) 经济系列:中级、初级; (5) 计算机软件专业:系统分析员(高级)、高级程序员(中级)、程序员(助级)、初级程序员(员级)。
5、为什么要对事业单位岗位进行结构比例控制?
&&& 答:首先事业单位要完成本身所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需要有合理的组织结构,优化的工作人员配置,这需要有合理的岗位结构比例。同时,对事业单位岗位进行结构比例控制,有利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成长,构建合理的发展阶梯。另外,合理的结构比例也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工资总额控制的要求。
6、国家行政机关可否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答: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均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少数特殊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意见,经省人事厅批准,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但不聘任,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但不聘任,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7、&专业证书&可否作为学历依据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 答:专业证书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因此,&专业证书&不能也不应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国家人事部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今后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 &8、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获得后续学历的人员,可否按后续学历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答:对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再取得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规定学历者,在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任低一级职务时间允许将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相加,但要求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在取得后学历后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3年以上。
9、什么是任职资历?任职资历的计算有哪些规定?
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所讲的资历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一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年限。因工作变动转换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其任职资历的计算可按转系列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历一律从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之
&&& 10、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
&&& 答: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的标志。
&&& 11、职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答: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按下述办法计算:一、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二、经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三、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的从区(市)或市直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之日起算,中级的从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批之日起算。
12、什么是执业资格?
&&& 答:执业资格是经国家认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格。它是政府为规范职业秩序,对事关公共利益的技术性强,有的甚至具有危险性的专业实行的人员准入资格控制,是从事某种专业工作的必备条件。
13、专业技术资格与执业资格有何异同?
答:一、专业技术资格与执业资格不同之处是: 1、性质不同。专业技术资格是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能力的评价,而执业资格则是政府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的对事关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岗位准入的资格。前者是服务型的,后者则有强制性要求。 2、设置的层次不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分为若干层次,并以此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兑现工资的依据,而执业资格一般只有一个层次。 3、获取的途径不同。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评审或者考试、考核认定取得,而执业资格必须通过考试获取。 4、管理方式不同。专业技术资格不进行注册管理,而执业资格必须实施注册登记,在注册期内实施跟踪管理。 5、时效不同。专业技术资格一般终身有效,而执业资格则具有时效性。二、专业技术资格与执业资格的共同点是:1、两种制度评价的对象基本相同,都是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范围的人员中进行。2、这两种制度都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评价,资格都不与工资待遇挂钩。我国的执业资格制度是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发展和延伸。
&& &14、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对象及范围是什么?
&&& 答:我市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对象及范围是: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依据标准条件,由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申报。
&&& 15、什么是破格条件? 学历破格的范围是什么?
&&& 答:破格条件是指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制定的条件。凡达不到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要求的学历(含取得后学历不满三年),即晋升高级职称达不到本科以上学历者;晋升中级职称达不到大专以上学历者,其中晋升小学、幼儿高级数师职称达不到中专以上学历者;取得相应职称要求的后学历不满三年者,拟申报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人员,均届破格晋升的范围。
&&& 16、专业技术人员如何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答:1、拟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照自身的工作业绩和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考试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著等基本情况,决定是否申报。2、申报人应书面申请,并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交资格证书、聘书、毕业证书(学历证明、《破格审核表》)、外语和计算机有效证明以及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有关资料[专业技术成果奖励证书、在省以上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论著(原件、复印件)等]。3、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所提供的材料、证明等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进行民主评议和专家评议,确定出被推荐晋升的人员。审查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由单位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到市人事局授权的办事机构。
17、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否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答:对已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其是否返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8、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人员如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答:无主管部门单位(如个体、私营、股份制企业等)的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人事代理和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其中属于工商联会员的,由各级工商联负责。
&&& 19、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有些规定?
答: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有如下规定:一、必须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二、必须结合本单位的工作,根据所设专业技术岗位,制定出岗位职责。三、聘用单位必须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以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四、要有明确的聘任期限。五、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职务工资,一律从聘任之下月起计发。六、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七、专业技术职务在哪个范围受聘的,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
20、申报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评审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豫人职z2003{20号文件规定:
1、申报中学一级职务,必须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任职资格4年以上,研究生3年以上;
2、申报小学高级职务,必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任职5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任职4年以上。
3、申报中学高级必须本科或专科毕业学历任职5年以上,本科以上学历任职必须4年。
21、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如何评审?
答:(一)农民技术员
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试验、示范、推广和进行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操作工作,能解决遇到的一般技术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农民技术员:
(1)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 中专或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 初中毕业,从事技术工作5年以上,并参加乡镇以上农业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 (二)农民技师
&&&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定农民技师:
&&& 1.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难题,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能指导农民技术员开展专业技术工作。
&&& 2.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年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 (1)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4年以上。
&&& (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 (4)普通高、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10年、13年以上,并参加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 3.业绩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一条以上:
&&& (1)在省辖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文章1篇以上。
&&& (2)获县(市、区)级本专业科技成果二等奖一项以上。
&&& (3)获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辖市以上业务技术部门表彰一次以上。
&&& (4)能配合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当地实际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 (三)农民高级技师
&&&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定农民高级技师:
&&& 1.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重要关键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能指导农民技师开展专业技术工作。
&&& 2.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年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 (1)取得农民技师职称5年以上。
&&&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 (4)普通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 3.业绩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一条以上:
&&& (1)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文章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文章1篇以上。
&&& (2)获省辖市本专业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或县(市、区)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一项以上。
&&& (3)获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业务技术部门表彰一次以上。
&&& (4)了解当前农业科技动态,能主动引进先进技术,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开展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一、公务员工资构成部分是什么?
答: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
二、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如何改变?
答: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三、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答: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两头计算。
四、套改年限如何计算?
答: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五、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还可以再晋升吗?
答: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六、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如何确定?
答: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七、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套改办法
答: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不含受过撤职、降职处分的人员)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八、奖励人员高套工资办法
答: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
九、行政关系已经转入新单位,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是否参与套改?
答:行政关系已经转入新单位,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十、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调整有哪些?
答: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十一、机关工人套改年限如何计算?
答: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十二、没有实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如何处理岗位工资?
答: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十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工资如何处理?
答: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十四、规范津贴补贴的范围是哪些?
答:规范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统筹考虑农村中小学教师收入问题。
十五、在职人员统一津贴补贴项目是哪些?
答:规范后的在职人员津贴补贴归并为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项,暂时保留改革性津贴补贴。
十六、工人的津贴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将享有津贴补贴单位的工人按职级划分为6档,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工。各档次人员根据性质,再划分为在职人员、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类。离退休人员津补贴分别按相当于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后工作性津贴与生活性补贴总额的80%和70%确定。各职级工人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高级技师1350元、技师1215元、高级工1080元、中级工945元、初级工810元,普工810元。
十七、教育系统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教育系统事业人员划分为四档:即副教授级、讲师级、助理级、技术员级。在职人员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的各档之和压缩率分别为副教授级1.6、讲师级1.4、助理级1.2、技术员级1.0。各职级在职工人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结构比例大体为6:4。各档次人员根据性质,再划分为在职人员、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类。各职级人员发放866元。
十八、见习期间人员的津贴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公务员工资改革中见习期间人员的664元,根据我县实际,不再区分不同学历人员见习期间的津贴补贴标准,统一按每人每月664元执行。
十九、绩效工资总量如何核定?
答: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津贴补贴如何执行?
答: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和按国家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原地方性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学校现行发放的其他津贴补贴及我省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预增发的补贴要全部清理归并。
  二十一、绩效工资如何分配?
答: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1.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一般按月发放。2.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优质服务奖等项目,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二十二、校长、书记的绩效工资?
答:校长、书记的绩效工资,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书记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校长、书记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学校绩效工资中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考核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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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建立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人事管理走向社会化的主要形式。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包括人事档案管理在内的人事事务性工作,人才服务机构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科学管理手段,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政策规定,为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二、实施人事代理对用人单位有那些好处?
  1、实施人事代理可以从根本上破除职工与单位之间以人事关系和档案为纽带的依附关系,使职工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仅存在明确的法律契约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通过聘用合同予以明确,使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真正落到实处。
  2、实行人事代理可以使用人单位从复杂的人事事务中解脱出来,凡涉及所录用人员的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录用手续、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定、档案工资调整、出国(境)政审等所有人事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均由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代理服务,从而使用人单位专注于选人用人、绩效考核、薪酬确定等人事管理的核心职能。
  3、实施人事代理可以使用人单位内部形成竞争激励机制,激发内部活力。由于单位与职工间仅是明确的合同关系,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单位可以依据聘用合同予以解聘或辞退。这样就改变了传统的用人方式,增强了职工的危机感、责任感和竞争意识。
  三、实行人事代理对个人有那些好处?
  个人办理人事代理,强化了个人作为单位职工的法律地位,并通过聘用合同明确自己在服务期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享受自主择业、合理流动的权利。
  四、目前我县开展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目前,我县开展的人事代理业务主要有:
  1、以&人才派遣&为主要内容的人事代理,按照有关规定代缴各项社会保险、代发工资;
  2、原国有企业干部身份人员的档案代理;
  3、新成立、新组建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关系代理;
  4、未就业毕业生档案人事代理;
  5、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管理;
  6、为单位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服务。
  7、根据单位和个人要求,代理其他可以代理的人事管理业务。
  五、人事代理的对象有那些?
  1、各类企、事业单位;
  2、律师、会计、审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才;
  6、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用人单位或个人如何办理人事代理?
  单位或个人向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代理意向,并根据具体代理内容,提供相应材料,然后双方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或人事代理合同。
七、人事代理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后,转正定级如何办理?
答:委托人事代理的应届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后,县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规定转正定级。转正定级虽然对在非国有单位工作者意义不大,但是转正定级后意味着干部身份的正式确定,如果今后调入国有单位,将作为享受有关待遇的主要依据。
八、高校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需经过哪些程序?
答:根据高校毕业生的不同情况,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手续的办理程序也有所不同,具体程序分别是:一、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需要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人事代理的,凭就业报到证,将毕业生档案经省大学生分配办公室转交市人才交流中心后,到县人才交流中心报到,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二、择业期满未就业、本人要求到县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高校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材料到县人才交流中心报到,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档案在外地,本人是夏邑户籍,申请在县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的,由县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调档函,将毕业生档案转交县人才交流中心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九、人事代理毕业生可以初定职称吗?
答:国家规定,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即可在转正定级的同时办理初定专业技术职务手续,不需要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定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定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定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定为&师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定为&师级&职务。人事代理毕业生可于见习期满的当年,向县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办理相应职称(职务)初定手续。若高校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没有办理人事代理,可能影响资历认定、待遇提高和就业机会。
人事档案管理政策问答
一、现职干部的档案如何管理?&
&&现职干部,是指现在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家编制)和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等单位任职的干部,也包括上述单位派到&三资&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在职干部的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该干部职务的部门管理。换句话说,就是哪个部门拥有对该干部任免权,其档案就归哪个部门管理。有的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可将干部人事档案交上级机关或别的有关部门代管,但管理权限是不能变的。所以,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后,涉及到管理权限改变时,就要按规定及时将档案转给有关部门管理。就我县而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群部门及全县副科级以上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组织部门管理;除此之外的干部人事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管理。
二、什么是流动人员档案?如何进行管理?&
&&流动人员档案是指脱离国家干部队伍,自行流动到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的档案。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于1988年12月1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原则、范围和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由党委组织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管理,其它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的档案。
&&三、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其档案如何管理?&
&&一般情况下,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干部的身份已不存在,也不再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档案根据其去向或另就业的情况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已有就业单位的,将档案转给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如不具备保管条件,由本人联系转给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如需要劳动部门安置就业的,可以转给该人员所在地区的有关劳动部门。一时不能确定去向的,档案仍由原单位保管。
&&四、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入党志愿书&是否收入干部档案?&
&&根据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属于收集归档的范围。如果预备党员被取消资格时,没有单独形成处理意见、处分决定等材料,只在&入党志愿书&中注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有关党委批准盖章后,其&入党志愿书&应收集归入干部档案(归六类,并在目录上注明已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以备查考。凡是单行材料中已明确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只收单行材料归档,不再收集&入党志愿书&归档。&
&& 五、查阅、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应遵守哪些规定?&
&& 对查阅、借阅不同层次干部的档案最基本的规定是,因工作需要才能查阅和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并且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能仅凭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直接查阅干部档案。&
&&(2)档案管理单位有权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哪些材料。&
&&(3)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单位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4)档案一般不借出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借阅单位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5)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 &(6)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7)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 &六、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有什么规定?&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是:&
&&(1)干部人事档案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2)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填写,严密包封,按规定密级发出。&
&&(5)收到档案材料的接收单位,经核对无误后,须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立即退回。对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及时催问,以防档案材料丢失。&
干部教育培训政策问答
&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是什么?
答: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行业特点及现已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实际情况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组组织培训。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处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培训。
启用新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有关事项
&&& 答:(1)使用范围。省属区域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及流动专业技术人员。
&& (2)启用时间。从2013年4月1日开始启用,原印制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自发文之日起停止使用。
&& (3)成绩转登。原《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成绩按规定程序核定,转移登记在新证书上继续生效。
3、培训方式和时间
答:培训方式:采取网络培训与集中面授培训相结合,以网络培训为主的方式进行。
1、网络培训:登录个人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点击进入继续教育网络学院。(商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平台)
2、面授培训:无法利用网络培训的,可参加经省、市人社部门批准备案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班学习。
培训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2学时。
4、证书登记、审验和使用
答:(1)、证书登记。证书登记由用人单位合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当年培训任务后,凭合格证明,由单位人事部门按要求如实纪入《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2)、证书审验。证书审验由人社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人事部门须携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到同级人社部门进行学时审验。2014年证书审验工作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3)、证书使用。经人社部门审验加盖印章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 5、国家公务员培训主要分哪几类?
  答:国家公务员培训主要分为四类:对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
6、什么是初任培训,初任培训有什么要求?
& & &答: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在试用期内接受培训,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任职定级。初任培训要突出适应性,着力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 7、什么是任职培训,任职培训有什么要求?
&&& 答: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均需接受任职前培训,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在任职后1年内接受培训。任职培训根据所任职务分层次进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任职培训,重点是提高政治鉴别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总揽全局和战略思维能力、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能力、统筹协调的组织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等;担任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任职培训,要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的基础上,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以及管理创新能力等。任职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 8、什么是专门业务知识培训,专门业务知识培训有什么要求?
& & & 答:按照公务员队伍专业化的要求,不同部门、单位的公务员都要接受专门业务知识培训。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所承担的行政职能,确定专门业务培训内容,制定培训方案,进行专门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公务员能够熟悉与工作领域相关的专业知识,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成为本行业、本领域方面的专家。专门业务知识培训以部门为主,培训时间和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 9、什么是更新知识培训,更新知识培训有什么要求?
& & &&答: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进修。更新知识培训要突出前瞻性,重点是WTO知识、知识经济、当代科技、现代公共管理等内容。继续推进和加强公务员的外语、普通话、电子政务等培训,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技能。每人每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
10、有关培训政策法规:
1、中央出台《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自发布时间2006年7月13日起实施。
&& 2、《公务员法》第十章、第60条、61条、62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参加培训的种类,有关管理规定。
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自1998年12月1日实施,规定了河南省事业、企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应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教育。
4、《河南省人事人才教育工作检查通报办法》自发文2005年3月24日实施。
5、《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计算机应用能力中级培训考核的通知》要求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工勤技能人才必须达到计算机应用能力中级水平。
11、如何进行《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
答:《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并考核(考试)合格后,提交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的原件,由所在单位的人事(继续教育)部门办事登记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政策
&&& &一、退休条件
&& (一)公务员退休条件
&&& 答:《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符些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条件执行。
&&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条件
&&& 主要由三个:一是年龄;二是参加工作年限;三是身体状况。干部退休条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第二项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这三个条件有一条不具备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第三项规定:&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人退休条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的男性工人退休条件与干部一样;女性工人的退休年龄是50周岁,其他条件与干部相同。
&& &二、退休人员待遇
&& (一)政治待遇
&&& 组织退休干部学习时事政治,按规定看文件、听报告,参加党组织活动,适当组织文化、体育活动。
&& (二)生活待遇
&&& 一是发给退休费;二是按规定享受福利,如地方性生活补贴。
&& (三)退休费的计发比例
&&& 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60号、88号文件规定: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 (四)生活补贴的计发比例
&&& 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的计发标准按同等职务在职人员津贴补贴的70%执行。
&& (五)有关政策及处理意见
&&& 1、省人事厅下发的豫人退[1999]2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一年计算&
&&& 2、国发[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当月工资照发,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休人员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休费。
3、对于到龄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人员外),退休时工作年限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年龄的年月),到龄时工资标准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
三、退职条件
&&& 国发[号规定: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应当退职,即不符合&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个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
&&& 四、退职人员待遇
&&& 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并按文件增加退职生活费。按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0%计发。退职人员按国家规定增加退职生活费,退职人员增资不分职务,一个标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同等职务在职人员的50%执行。
&&&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病退需要哪些程序?
&&& 需要四个程序:
&&& 1、申报。申请病退须提供以下材料:(1)病退申请。个人提出申请,单位盖章同意;(2)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3)加盖有医院公章的原始住院病历复印件、发票原件;(4)医疗终结诊断证明原件;(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三张;(7)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商丘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鉴定表》一式两份。
&&& 2、审核。人事部门对申请病退鉴定的人员进行初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病历到所住院的医院进行核准,取证其住院情况,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病历号调取原始病历对照是否完全一致。约见申请者本人,对照二代身份证和照片是否一致,并对所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审核把关。
&&& 3、体检。参加体查的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由单位统一组织,按通知的时间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实行封闭管理,工作人员和专家持证上岗,当场封存病检材料,当天归档。
&&& 4、鉴定。从专家库随机抽取鉴定专家,对体检结果进行鉴定评审并出具专家意见,机关事业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专家组意见,确定初步鉴定结论并进行公示。市机关事业单位鉴定委员会在公示期结束后,下发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
&&& 六、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哪些规定?
&&& 1、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要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 2、人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3、丧葬费: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5000元。
&& 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
&&& 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或临时补助。死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妻、夫和未参加工作的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岁还在学校上学的子女,可以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补助对象。必须是由亡故者生前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包括抚养亡故者长大大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2、母(包括抚养亡故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未满18周岁尚未工作(劳动),或者满18周岁尚在学校(不含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8周岁尚未工作(劳动),或者满18周岁尚在学校(不含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补助标准。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20%执行。多人符合补助条件的,其每月享受遗属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亡故者生前的月工资总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当地政府公布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下月起相应进行调整,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执行。
&&& 八、干部出生日期如何认定?
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14号)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以及办理退休等事项时,要对干部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文件提出,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即行废止。
&&& 九、离退休人员增资新政策?
&&&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通知》,按照商丘市人社局增资会议精神,制定政策如下:
&&& 一、确认增加离退休费办法。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期增加离退休费,增资兑现力争2015年6月30日完成。一是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及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二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月按380元增加退休费。三是按照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退职生活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特殊情况具体对待。一是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管理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人员,按退休时计发退休费的职务增加退休费。二是关于2014年10月1日至实际操作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退休费的核定。对这部分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调资前的标准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后,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文件及其他配套文件规定,相应调整这部分人员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按&中人&的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三是离退休人员出生日期,以批准离退休时确定出生日期为准。&&&&&
&&&&&&&&&&
&&&&&&&&&&& 军转安置政策问题
一、党和国家机关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三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先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补助费的计算
答:依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干部转业生活补助费的规定》([1985]政干字第48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师职(含技术6级)以下干部,军龄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年的,按满周年的标准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生活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生活补助费。
三、军转干部安排有什么政策?
答:对于团职以下军转干部的安排,只要符合参军所在地、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家属户口所在地其中任何一条,就可以在当地安排。如有违规安置情况,可以向县军转办举报。
四、军转干部申报技术职务有什么规定?
答:按照有关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检同意,确定具备担任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水平和条件,可在单位岗位限额内照同等学力、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军转干部自享受直接申报政策起4年内,可在一个职务系列、一个职务级别内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申报的最高职务级别为副高级,逾期按低一级职务申报。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标准?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标准和办法计领。其中,军领满18年、19年的营级职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分别按照计发基数78%、79%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调配录用政策问题
一、大专毕业生能否报考公务员?
答:公务员考试前要公开报考条件,每次报名各个职位要求的条件可能都不一样。
二、怎样报考公务员?
答:凡参加考试者在报考规定时间内持户口薄、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市公务员招考办公室报名。
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政策问题
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进人实行全省公开考录
1、机关,指党委机关(含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工青妇)和政府机关。新进人员一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考录;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党委系统和政府序列的有关一级机构)进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参照机关进人办法,一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考录。
2、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进人程序。在编制限额内,确系空编需补充人员时,首先单位写出申请,经编制部门审核编制后,由县人事部门向省、市人事部门上报进人申请。
3、进人办法:由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公开考录(笔试、面试)。考录结束后,县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下发的录用人员名单文件,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学生派遣手续、增人计划、审批工资、建立人员工资基金信息台账等手续。
二、事业单位进人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进人按人事部(2005)第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执行。人事部(2005)第6号令要求,从2006年1月1日开始,事业单位进人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河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2007)55号文件强调,河南省事业单位进人,从2007年5月1日起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选用。
&&&&&&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问题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所称的岗位是什么?
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二、事业单位岗位分哪几类?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三、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通用的岗位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四、什么是管理岗位?管理岗位包括什么多少个等级的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
五、现行的管理职务如何对应管理岗位的不同等级岗位?
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六、什么是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多少个等级的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七、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哪三个层次的岗位?各层岗位包括哪些等级的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八、什么是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哪两种岗位?各包括多少个等级的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九、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如何对应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等级岗位?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技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组织实施。
十一、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前提是什么?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部长令)和 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十二、事业单位的哪些岗位和人员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人员(职员)、专业技术岗位和人员,以及工勤技能岗位和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十三、为什么要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答: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二是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各地做法不统一;三是奖惩等激励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四是人事争议处理依据不够明确。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加以解决,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十四、条例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作了哪些规定?
答: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分类设置岗位有利于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对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2006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开始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2011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审批编制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据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岗位类别、等级和设置程序等内容。
十五、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答:公开招聘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地选择工作人员。2005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种类多、行业差别大,公开招聘的具体办法不宜一刀切,条例仅对公开招聘的范围和基本程序作了规定。
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实现人员能上能下的一种竞争性选拔方式。考虑到竞聘上岗只是事业单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条例仅对需要竞聘上岗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还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的办法,对竞聘上岗的条件、程序等内容作具体规定。
十六、关于聘用合同,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2002年国办转发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将聘用制确定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合同签订率逐步提高,目前已超过90%。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十七、如果事业单位出现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
&& &答: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争议,与劳动争议性质相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据此,条例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与劳动争议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为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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