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人怎样进行组合投资提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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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收入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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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同行和陈版主:A公司是一个基金管理公司,拟进行新三板挂牌,A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是作为GP投资基金,同时作为基金的管理人,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管理报酬。基金的合伙人协议明确,基金收益扣除基金管理费、税费等费用后,对LP按照出资人协议约定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分配,其余收益全归GP(即基金管理人)所有。A公司管理的基金目前主要为债权投资,即基本为固定收益,予项目退出后进行收益分配。在基金投资项目尚未退出时,A公司能否按照“基金已实现收益-已实现收益中归属于LP部分”确认收入。举个简单的例子,B基金募集资金额1亿元,其中A公司作为GP投资300万元,LP出资9700万元。B基金的合伙人协议约定,B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投资规模的2%向A公司支付管理费,项目退出时对LP按照15%的收益率进行分配,其余收益归GP所有。B基金投资C债权项目1亿元,投资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约定的年利率为20%。那么A公司实际可取的2%的管理费和约3%的基金管理报酬收益,A公司能否在项目未退出时进行3%的基金管理报酬收入确认呢?即A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确认基金管理报酬收入:1亿元×20%×(1-5%)×6/12-1亿元×2%×6/12-9700万元×15%×6/12=122.5万元。
补充一下,建议不要考虑长股权或者金融资产准则,这块管理报酬收益从实质上来说不属于货币资金出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而是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取的的管理报酬收入,那么在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前进行收入确认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吗?
IAS 18附录中对“金融服务费”收入的确认原则如下:
金融服务费收入的确认取决于所判定的收费目的及相关金融工具的核算基础。金融服务费的表述可能并不表明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和实质。因此,有必要将作为金融工具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服务费、因提供服务而赚取的服务费以及因采取重大行动而赚取的服务费区分开来。
① 作为金融工具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服务费。
这种服务费通常作为对实际利率的调整。但是,如果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以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则应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将这种服务费确认为收入。
a、企业收取的、与由企业创造或取得的金融资产(不含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有关的组织费。
这些服务费可能包括:对借款人财务状况进行评估的报酬,对评估和记录抵押、担保和其他保证安排的报酬,对洽谈金融工具的条款、编制和处理文件及结束交易等活动的报酬。这些服务费是继续介入最终形成的金融工具的成本组成部分,它应连同相关的交易成本(定义见IAS 39)一起递延作为实际利率的调整。
b、企业收取的因启动或购买贷款的承约费。
如果企业很可能参与特定的贷款安排,并且贷款承诺不在IAS 39的规范范围之内,则收取的承约费被视为因获取金融工具而不断介入的报酬,它应连同相关的交易成本(定义见IAS 39)一起递延,作为实际利率的调整。如果承约期满企业并未进行贷款,则承约费应在满期时确认为收入。属于IAS 39规范范围内的贷款承诺应当作为衍生工具核算,以公允价值计量。
c、企业收取的因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组织费。
该等收费是产生一项对金融负债的持续涉入的内在组成部分。如果一项金融负债未被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则收取的组织费应连同相关的交易成本(定义见IAS 39)一并计入金融负债的初始账面价值中,作为实际利率的调整。企业应当将构成实际利率的内在组成部分的收费和成本,和与提供服务(例如投资管理服务)的权利相关的交易成本和组织费区分开来。
② 因提供服务而赚取的服务费。
a、为贷款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
企业为贷款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应于提供服务时确认为收入。
b、为启动贷款而收取的承约费。
如果特定的贷款安排不大可能成功,并且该项贷款承诺不属于IAS 39的规范范围,则承约费应按时间比例在承约期内确认为收入。属于IAS 39规范范围内的贷款承诺应当作为衍生工具核算,以公允价值计量。
c、投资管理费。
企业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应于提供服务时确认为收入。
可直接归属于获取和签订一项投资管理合同的增量成本,如果可以单独辨认和可靠计量,并且很可能可以回收的,可确认为一项资产。如同IAS 39中所定义的,增量成本是指如果企业不获取和签订该项投资管理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该项资产代表了企业从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中受益的合同权利,并在企业确认相关收入时摊销。如果企业拥有一组投资管理合同,则其可回收性可以基于该组合进行评价。
某些金融服务合同既包括启动一项或多项金融工具,也包括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一个例子是与某一权益证券池的管理相关联的长期月度储蓄合同。合同提供者应当将与启动金融工具相关的交易成本和为获取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权利而发生的成本区分开来。
③ 由于采取比其他任何行动都更为重大的行动所赚取的服务费。
这种收费应于重大行动完成时确认为收入,举例如下:
将股份分配给委托人所收取的佣金。
佣金应于股份分配给委托人时确认为收入。
在借款人和投资者之间安排贷款所收取的中介费。
这种收费应于贷款已安排时确认为收入。
组织银团贷款的服务费。
企业收到的组织银团贷款的服务费是因企业安排这一贷款、且未为其本身保留一揽子贷款的一部分,或者按与其他参与者在承担类似风险时的同样实际收益率保留贷款的一部分,而收取的组织银团的报酬。这种服务费应于银团组成时确认为收入。
因此,对于此处的投资管理费,应随着服务的提供而逐步确认。如果截至某一报告期期末,根据当时的基本情况,能够可靠计量与已提供的服务对应的服务费收入的,则可以在期末根据很可能获得收入的金额计量该收入;如果某些收入项目的金额在期末尚不能可靠确定(例如超额业绩分成,需根据基金结束后清算时的累积业绩状况确认),则可能期末尚不满足确认的条件。
IAS 18附录中对“金融服务费”收入的确认原则如下:
金融服务费收入的确认取决于所判定的收费目的及相关 ...
感谢陈版主详细解答
IAS 18附录中对“金融服务费”收入的确认原则如下:
金融服务费收入的确认取决于所判定的收费目的及相关 ...
陈老师,碰到一个类似的案例,某基金管理合伙企业A管理B基金,A基金投资了10个企业,其中两个企业已经成功上市。B基金合伙企业合伙人协议约定:在B基金以收到的投资分红和处置投资收到的现金支付完成B基金全体合伙人出资额后,A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可以按照B基金剩余收益收取20%基金管理费。我的问题是:B基金公司每年年底按照一定估值方法对被投资企业投资的现金回收金额进行估计,从而可以测算B基金所有投资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亏损,在B基金分配完成合伙人出资后,A可否按照上述测算的投资收益考虑B未来发生的费用后计提管理费收入?
不清楚具体背景,但建议关注:(1)与拟确认的收入相对应的合同义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2)收入的金额能否可靠计量,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IAS 18附录中对“金融服务费”收入的确认原则如下:
金融服务费收入的确认取决于所判定的收费目的及相关 ...
谢谢陈老师这么晚还答复我的问题,可能我没有表述清楚,核心意思是:合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着一家基金,按照协议约定,在基金公司分回全体合伙人出资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提取20%管理人报酬,那么在基金已经分回合伙人出资后,每年年底,管理公司是否可以按照20%比例和基金公司经过估值测算的收益总额计提管理费?
对于根据所管理资产规模为依据计算的管理费应可以。属于超额业绩分成的管理费,因为最后清算时可能需要多退少补,不确定性较大,因此不建议确认,特别是当所管理的基金本身属于进取型(高风险)时。&
Powered by社保基金管理人首度开揭面纱 投资重长线、控风险
来源:腾讯视频
  ⊙本报记者 唐真龙  作为我国最大的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市场的神经.或许正因为如此,社保基金甚少对外披露其投资动向和信息,这也使得社保基金始终蒙着一层神秘的面纱。  近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向各境内委托投资管理人公布了2015年度境内委托投资年度考评结果,并首度允许对外披露此年度考评结果。其中,银华基金管理三个社保组合及其投资经理表现出色:姜永康管理的信用债券类组合获得“委托组合综合考评A档”;姜永康以及管理绝对收益类组合的封树标获得“投资经理单项考评A档”,王华、张林昌和姜永康获得“3年服务社保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姜永康还获得“社保优秀投资经理奖”,也是此次唯一一个获此殊荣的投资经理。  藉此机会,上证报记者对以上几位社保基金的投资经理进行了专访,通过对这几位经理在投资理念、风控把握等方面的阐述,掀起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神秘面纱的一角。  投资团队需“顶配” 风控标准严格  社保基金被称为的“养命钱”,安全是第一要务。与传统的基金评价相比,除了收益率,亦会综合考虑包括净值的波动在内的风险控制,业绩与团队的稳定等。本次社保基金理事会发出的年度考核考评分为单项考评和综合考评,单项考评包括基本面、投资组合业绩、投资经理、组合合规及投资风险考评等四项内容,在单项考评结果上得出每个组合的综合考评结果,结果从A至D共分为4档,A档为良好。  记者了解到,在管理社保组合的投资团队方面,各基金公司均是经验由最老到的、投资能力最强的基金经理担纲,比如银华基金就派出了最强阵容:封树标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在成长股投资上有独到眼光;姜永康现任银华基金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在固收领域经验相当丰富;王华现任银华基金总经理助理、基金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监,担任基金经理十一年,已是业内少有的资深公募基金经理。阵容强大的同时团队也十分稳定,这也是获得长期稳健业绩的关键所在。  姜永康告诉记者,“管理初期,我们也是将相对排名作为投资目标,但在这种前提下,如果整个行业在市场的波动中犯了群体性错误,我们也会无法避免,即便排名好,也很可能给客户提供负收益。但从客户的角度讲,他们很难接受这个结果。所以后来我们将客户满意度设为我们的目标,满足客户的风险收益偏好和基本需求,再来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在此基础上,若有更多的确定性机会,再去增强收益,不做超越客户风险接受度之外的事情,仅此而已。所以,对于社保基金而言,我们也是坚持这样的理念,社保账户对于我们是一对一的沟通,定位会更加准确有效。”  “目标是最重要的,目标实际上决定了方向。”姜永康向记者表示:现在我们将客户满意度作为固定收益产品发展的首要指标。目前,固定收益产品无论在产品规模还是数量上都迎来了可喜的发展,但各家基金公司的产品同质化现象也愈发突出。事实上,受制于目前的债券投资标的有限,固定收益产品在形式上很难有独特的创新。因此,我们会更多地关心客户到底需要怎样的产品,对不同的客户群体进行分类,定制符合他们风险、收益偏好的产品。例如,有些客户在固定收益类产品上的投资目标是每年能够获得5%左右的稳定回报,而如果基金经理一味追求业绩排名,今年收益10%,明年收益却只有1%,也许排名都很靠前,并且累计收益也不错,但这种波动是客户不能接受的。因此,我们在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管理上,重要的不是去争第一,而是让客户满意。  相同产品可以有不同的投资方法,追求排名和追求绝对回报的投资方法截然不同。做符合客户需求的投资,能够建立持续、良好的互动关系,这样客户能够获得预期的回报,基金规模也能随之稳步增长。在固定收益产品大规模发展的过程中,坚持符合客户利益的投资风格比所谓的排名、创新更为重要。  固收产品看重绝对收益  确定了客户的风险需求后,姜永康运作的大部分产品会以绝对收益为目标,在内部考核中也会把绝对收益的权重提升至80%,相对排名降至20%。由此带来是基金业绩和规模的双高增长。  记者了解到,银华基金固定收益类规模包括公募、社保和专户三大块规模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尤其是机构业务增长迅速,近年来,银华固收在机构业务上逐渐形成了以公募业务为代表的一对多模式,以及针对客户进行量身订造的专户一对一模式。银华固定收益团队在投资流程中始终坚持投研一体化的原则,进行科学、审慎的投资决策,产品链条齐全,并不断创新。  而机构看好银华固定收益团队的理由,姜永康将其总结为团队在目标制定、决策流程完善以及集体决策制度的成功,这也是银华固定收益团队十多年来持续优化的成果。  “和其它团队相比,我们的特色就是强调团队决策。”姜永康表示:“在大多数基金公司中,投研之间是单向运作,更多是研究员和交易员给基金经理提供服务,但是在我们这里,基金经理会更为主动地和交易员、研究员去沟通,沟通对市场的看法以及未来的投资计划。这么做,一方面可以让交易员和研究员参与到投资决策的流程里,了解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和意图,使其提供的研究产品和服务也更能贴合基金经理的投资计划;另一方面,也能弥补基金经理认识上的盲点和误区。”  从基金经理至固定收益团队的领导者,多年来,姜永康和他的固定收益团队逐渐探索出了自己的特色和风格。目前银华固定收益部按照投资、研究和交易进行专业化分工,共计40人左右,90%人员学历为国内外知名院校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团队涵盖和信用债券的研究工作,搭建自上而下的、行业研究与自下而上的个券分析相结合的研究体系,有效提升了对投资的支持。交易团队分工合理,全面覆盖一二级市场,交易执行迅速、高效。投资团队专业能力强、从业经验丰富、投资风格稳健。人员配置在全行业位居前列。  姜永康表示,投资决策的好坏有两个决定因素,即信息占有的广度和信息分析的深度。对于前者,目前固定收益团队大概有40人,基本能够保证足够的广度。“在深度上,我们在人员的选拔上,会尽力争取行业内最资深的一批人。例如,信用风险是做债券投资最注重的一部分,我们今年挖了三个资深的信用研究人员,对于我们把控信用风险和信用评级是有很大的帮助。”  同时,他认为,除了研究,交易执行在固收投资领域也能创造价值。现在债券市场的交易没那么活跃,所以自己一定要掌握交易对手的广度,把握交易对手的偏好,这样才能看到市场的机会、及时调整组合。交易的价值就在于能够迅速地把基金经理组合调整的意图转换现实。很多情况下是基金经理看到机会,但不能及时做到,所以,执行对债券交易显得至关重要。  “目前,投资、研究、交易形成三位一体的团队方针,研究和交易对投资形成支持,都可以参与到投资决策中来,大家工作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都很高,这也很重要。”姜永康说。  看好“大国崛起”投资新主题  在“十三五”规划中,哪些行业值得重点关注呢?封树标认为,第一,是新兴产业;第二,服务业,其中,体育产业是服务业里亮点最清晰的。第三,制造。最重要的是第四点:“大国崛起”下的投资趋势。  “我国‘大国崛起’这种态势下新的一种投资策略,例如:高铁、核电、航天、航空、舰船,包括未来的集成电路,以及其它一些产业,可能慢慢走到世界前列,这些行业就代表了我们国家真正的核心竞争力,这些产业就代表了我们大国的名片。所以,这些大的行业应该是我们国家在全球范畴内的优势产业,相关公司正面临着非常大的投资机会,这些公司所代表的这些行业和股票,就应该是我们长线机构投资者持仓的重要股票。”封树标说。  对于目前的市场,封树标认为,应该说市场正慢慢找到底部,市场的信心也在恢复,赚钱效应实际上也在逐渐显现。“我对这个市场本身还是谨慎乐观的,尤其是如果看的时间越长就应该越乐观。”  对此,张林昌认为,在景气度较好的行业领域,选择具有预期差的行业和主题。例如,、服务业,以及目前具有供需缺口的行业,例如环保、、服务,服务于美好生活以及消费升级的领域将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对于给个人投资者的建议,张林昌表示,第一要理性不追涨,第二对自己的资产要有一个多方向、多层次的配置。扫描二维码收听腾讯财经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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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
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用、税收和收益分配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用本节的论述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有关基金费用的条款。通过基金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相对直接投资而言,投资者购买基金可以有不少好处,如可以将小额资金通过基金实现通常只有大额资金才能实现的投资行为(如组合投资),可以免去信息的购买、收集、处理,具体股票的选择,行情的跟踪和下达证券交易指令、构造并随时修改投资组合等繁琐的劳动,还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和优势(如风险控制方面的优势)。与这些好处相对应,投资者必须付出一定的费用,而这些费用也是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收入来源。下面,我们简单地介绍基金在设立、运作中的费用种类。一般来说,基金的费用包括三类,一是在基金的设立、销售和赎回时的费用,该部分费用由投资者直接承担,二是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的管理费用,三是基金在买卖证券时的交易费用,这两类费用都是由基金支付,投资者间接负担。一、基金销售和赎回费用1、销售费用基金在设立和发行过程中,会支出一定的费用用于审计、律师和广告,同时,如果基金是通过承销商销售的话,还得支出一定的承销费用。因此投资者向基金管理公司或承销商申购基金单位时,必须支付一定的销售费用,该部分费用都计算在基金的销售价格中。需支付销售费用的基金一般称做前收费基金。有的国家和地区对销售费用占销售价格的比例有最高的比例限制,如美国,要求销售费用最高不得超过8%,平均约为4∽5%,而在台湾地区,基金受益凭证的销售费用不得超过2%。一般来说,基金销售费用的比率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投资者认购基金的规模的增加而减少,这一措施有利于大额的投资者,但是小额的投资者也可以从中间接受益,因为基金规模的扩大可以产生规模效益,能减少单位基金所负担的固定费用。我国目前的5只证券投资基金在发行时,发行费用为面值的1%,即每单位为0.01元。它包括会计师费、律师费、发行协调人费、发行公告费、材料制作费和上网发行费等,中签认购部分的发行费用在扣除以上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基金的资产。2、赎回费用有的开放式基金在投资者赎回时,要求投资者支付一定比例的赎回费,它的方式是按照赎回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并且收费的比例是和投资者持有基金单位的时间有关,持有的时间越长,收取的比例越低。在美国,当持有时间超过5年以上,投资者在赎回时便不必支付该项费用,这种做法是为了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份额。3、 基金交易费用由于封闭式基金在首次发行后,投资者只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基金单位,投资者在买卖基金时,必须支付交易手续费和交易印花税。在我国,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时的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0.3%,免缴交易印花税。4、 12b-1费用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980年核准一项规则,称为12b-1规则。该规则允许投资基金用基金资产支付证券经纪商佣金、广告费用、公开说明书和年报等的印制分发开支。采用该规则的投资基金不是在销售基金券的时候向投资者一次收取销售费用,而是每年从基金资产中按净资产价值的0.5%至1%提取,该费用一般称做12b-1费用。12b-1费用实际上是将销售费用分摊到每一年并不断收取,投资者实际支付的费用可能比一次付出8%的销售费用还要多。二、基金管理费用1、 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是支付给直接管理基金资产的基金管理人的费用,它一般按照基金资产的一定比例定期提取,在美国,每年的管理费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一般为0.7%左右,而在台湾地区,管理费为基金净资产的1.5%。目前我国的5家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ima10)其中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的净资产值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每天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一次性支取。为了激励基金管理人,有的基金设立了绩效管理费,通常是根据基金资产增长的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2、基金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是基金支付给基金托管人的费用,与基金管理费一样,也是按照基金净资产值的一定比例定期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在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费用率一般为0.2%左右。我国内地的5家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费提取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0.25%,计提的方法与上面所说的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方法一致。3、 其他费用基金在日常运作中除了支付基金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外,还必须用基金的资产支付会计师费用、召开年会费用、律师费用和基金信息披露费用。该部分费用一般为固定值,基金的规模越大,每单位基金所分摊的费用越少。三、基金的交易费用证券投资基金在进行投资时,不断地买卖证券,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因此,它必须支付证券交易手续费。这部分费用与基金在投资管理时的周转率有关,周转率越高,交易费用就越高。第二节 对基金管理费用提取方式的分析和建议本节关于基金管理费的论述依据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基金管理费的条款: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在基金的费用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即基金管理费用。基金管理人依靠所提取的基金管理费用,维持自身的运转和发展。我们下面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实际讨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用的有关问题。一、基金管理费提取的原则:激励-约束平衡基金管理费用的提取应当有助于建立起一个针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所谓的激励就是指促使基金管理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管理费收入而不断努力改善投资管理业绩,从而为基金投资者带来良好业绩。所谓的约束就是指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和原则使得基金管理人不可能运用其投资管理上的自由度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获取更多的管理费收入。 由于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预期收益以及基金在招募文件中所载明的风险收益关系选择不同类型的基金,所以,基金费用的提取原则应当能够避免基金管理人为了追求高额管理费用,从而使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关系偏离(超过或低于)基金招募文件中事先明确的范围。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不同类型的基金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提取管理费用以便在激励基金管理人的同时,尽量减少基金管理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例如,对稳健成长型基金的投资者来说,希望能获取长期稳定的资产增值,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净资产值成为衡量基金管理业绩的主要指标,所以基金管理费用的提取应当主要与基金的净资产联系。否则,如果与基金的净收益挂钩,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因为追求短期的高额资本利得,将大量资金投向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证券品种,使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超过投资者所能承受的范围。反之,对于象对冲基金这类高风险基金而言,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投资者的直接目的是获取高风险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费用的提取应当主要与基金的净收益挂钩。假如与基金净资产挂钩,基金管理人为了获取稳定的管理费用,在管理资产的时候可能会过于保守,基金的投资组合过于稳健,风险程度低于事先规定的水平(低风险并不一定是件好事!),投资者不能获取预期的高风险报酬。不过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按基金净资产还是按基金净收益提取基金管理费用,费用提取的参照物本身都不能是可以被操纵的。二、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用提取标准的分析 发行的5只证券投资基金都在其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按照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年费率计算。同时,这5只基金都声明: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分散和减少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考虑到我国的基金投资者一般是普通百姓,风险的承受能力不强,希望通过基金投资获取稳定的回报,因此按照稳定成长的原则管理基金并按基金净资产值的一定比例提取基金管理费是可取的。但是,考虑到我国股票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面的特点,这样的基金管理费用提取办法还需要解决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由于股票市场规模与运行规范等方面的限制,存在着基金管理人通过操纵净资产值获取高额管理费用的可能性。 虽然从形式上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用按照基金净资产提取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尤其是流通股市场的规模还比较小,市场监管还有许多缺陷,象证券投资基金这样的大型机构投资者有可能操纵股票的价格和基金的净资产值,因此,这种管理费提取方式的隐患绝不应该被忽视。按1998年4月底的数据计算,A股的每只平均流通市值约为7.7亿元左右,特别是对于那些为数众多的流通市值只有4亿元左右的小股,基金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控制大量流通筹码,并进而操纵其股票市价。此外,由于市场监管方面的缺陷,假如基金管理人有心与其他机构联手操纵股票价格,更加轻而易举。这样,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操纵基金所持股票的市值来操纵基金的净资产值,以达到多收取基金管理费的目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可以将其资产的10%投资在某一只股票上,由于现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总资产略超过20亿元,因此,在一只股票上的投资可以达到2亿元。这样,对于总市值为20亿元、流通股占30%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有可能控制该股票三分之一的流通股,这样的持股比例再配以众所周知的一些违规操作方式(如对敲、联手操纵等)足以影响股票的市价。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操纵股票市价和基金净资产值而多收取的管理费用是非常可观的。假设被操纵的股票价格上涨30%并维持在该价格水平时,基金的净资产可以增加3%,当年多提取的基金管理费达150万元。如果被操纵的股票不是一只而是数只,被操纵的股票价格不是上涨30%而是100%,那么多提取的基金管理费就更可观了。 基金管理人若通过这种手段操纵基金净资产值,基金资产会过分集中在某些在当前高价位并不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上,并且在实现帐面利润时会存在困难,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基金投资者不但要多付出管理费,同时还须承担因这种不正当行为引致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我们知道,基金管理公司操纵所持股票的股价以及基金净资产值并不仅仅是出于多提取管理费的需要,同时也是对付常常采用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获取超额回报的机构投资者的竞争需要(竞争需要即生存需要!),杜绝基金的净资产值操纵行为的根本措施在于整个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仅仅着眼于基金业是难以奏效的,同时也是不公正的。2、基金管理费用的提取标准应发挥其激励作用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股票基金的管理费用提取比例通常与基金规模有关,规模越大,比例越低。在美国,每年的管理费用通常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有的甚至低到0.7%左右,日本的基金管理费用也只相当于基金净资产的0.7%,我国台湾地区的基金管理费用在基金净资产值的1.5%左右,而我国新基金的管理费用率为2.5%,比国际上的平均水平高1倍多。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初期,这样高的收费标准有它一定的合理性。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进行电脑等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人才的培训以及组织和购买研究和分析报告。尤其是面对虎视眈眈的、资金实力雄厚的国外基金管理公司,大量的资金投入关系到我国基金业的生死存亡。在单只基金规模偏小,管理公司只管理一只基金的情况下,较高的管理费提取标准是难免的。我们相信随着基金业的发展、基金规模的扩大和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数目的增加,基金投资者的管理费负担将越来越轻。但是,这种收费标准难以起到激励基金管理公司改善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回报的作用。我们换个角度来看基金的管理费用,假定基金管理人提取的报酬与基金的净收益挂钩,那么为了获得与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相等的报酬,基金的投资回报是相当高的。当基金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为净收益的10%时,基金每年的净收益率应达到28.57% ;若提取比例为5%时,基金每年的净收益率应达到67%,同时,考虑到帐面利润的实现问题,基金要实现这么高的收益率的难度更大,而要按照净资产值的2.5%提取管理费用,只需要每年获取2.53%的收益率。因此,我们认为现有新基金管理人费用的提取比例偏高,难以激励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持有人实现基金净收益最大化。如果说基金管理费用应当与基金的专家理财优势及暗含的获取超额利润相对应,那么基金管理费用的高低就要看获取超额利润的难易程度。在我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获取超额收益的难度是否比国外同行要高呢?我们不能对此妄下结论,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注意到如下事实:第一,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是一个有效的市场,资金和信息方面的优势转化为超额利润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第二,政府为了扶持基金业的发展,给予了基金一些优惠政策,使基金能够坐享超额垄断利润。3、 按照基金净资产值提取管理费用,可能会导致不合理的收益分配行为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90%以现金形式分配。毫无疑问,基金的收益分配将不可避免地降低基金的净资产值,因而减少基金管理费用的提取。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基金管理人在操作中将尽量推迟收益分配。我们注意到,证券投资基金承诺基金的收益分配在基金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根据这种承诺,一个理性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四个月期限的最后几天实现收益分配。这样就出现了如下矛盾:从基金投资者利益来看,已实现利润分配得越早越好,但是,这种分配方式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相冲突,并且会损害作为理性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合法地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职业形象。根据我们对于基金收益范围中"买卖证券差价"的理解,这里的买卖差价应当是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而不包括潜在利润。这样,实现利润的90%要分配掉,而未实现的利润可以保留在基金的净资产内,基金管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很可能会推迟实现利润,并且有可能与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此外,证券投资基金都是封闭式基金,基金投资者无法将投资收益再交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实现利润就意味着分配利润,同时也意味着基金净资产值的降低和基金管理人收入的减少。最后,对尚未实现的利润提取高额报酬有违于稳健的会计原则。三、我们建议的管理费提取方案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基金净资产的2.5%提取管理费有可能会导致不合理的操作行为。当然,我们在上文中分析的有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由此引起的可能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只是提出了值得注意的几种可能性,而不是断定这样的利益冲突与不合理行为会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不可避免地成为现实。针对这些可能性,我们提出如下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方案一:基金管理费用按照经过调整后的基金净资产值的一定比例(如2.5%)提取。对基金净资产的调整方法是对净资产值中的已实现收益部分按100%计算,对潜在利润部分按一定百分比(如50%∽70%之间的某一个比例)折算,而对潜在亏损部分应100%从基金净资产中扣除。由于基金管理人操纵净资产值时,只能影响基金资产中的尚未实现利润,即潜在利润,将这部分资产按一定幅度折算,基金管理人操纵净资产所能获取的利益相对减少,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基金管理人操纵净资产值的行为。显然,这一方案完全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暗含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真实反映其管理业绩和基金资产的原则精神。同时,对已实现收益全额计算,而将潜在亏损部分从净资产中扣除,保证了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其真实的业绩中获取应得的报酬,能够激励基金管理人实现基金收益的最大化。方案二: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以基金净资产值的某一较低的百分比(如1.5%)为基数,并每年根据基金相对于同一时期的大盘表现提取业绩报酬。在某一年中即使基金是亏损的,只要基金的亏损小于大盘下跌幅度,基金管理人也可提取业绩报酬,提取比例可考虑为超出大盘收益的某一个百分比(如10%∽20%之间的某一个比例)。这一方案一方面可以保证基金管理人按照所管理的基金净资产值获得一定的基本收入,另一方面,由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与基金超过大盘的超额利润挂钩,可以激励基金管理人去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具体到净资产和超额利润的费用提取比例,可以考虑在一定的预期前提下保持与现行的提取比例相当。例如,在预期基金可以获得超过大盘10%(基金回报30%,大盘上涨20%)的超额利润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按净资产值的1.5%和超额利润的11.5%提取管理费,使得管理费的实际提取水平大体保持在净资产值的2.5%的水平上。但这种提取方法相对于单纯的按净资产值提取有其特点:一是基金管理人要获得这样的报酬,必须使他的基金资产获得超过大盘10%的超额利润;二是基金管理人的超额利润越高,获得的管理费越高:在本例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基金获得的回报为20%的时候,则基金管理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只相当于基金净资产值的1.5%;如果基金获得的回报率为50%,则基金管理公司提取的管理费用相当于基金净资产的4.26%,可见这一方案对基金管理公司追求超额利润的激励作用之大。按照基金净资产值的1.5%提取管理费用可以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基本的收入来源,可以限制基金管理人为追求高的业绩报酬而忽视基金资产的稳健成长,有利于控制基金资产的风险水平。方案三:可以对上述两个方案进行综合,一方面对实现利润和潜在利润进行区别对待,另一方面将净资产值和超额利润提取费用结合起来。我们注意到,现行法规对基金管理费的提取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费的提取主要是在基金契约中定明,因此,修改基金管理费提取办法的操作难度相对比较低。当然,降低基金投资人的管理费负担,避免由于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利益冲突引起的不规范行为,最根本的保证是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加强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本节关于基金税收的论述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通过证券投资获得收益,并将基金的收益分配给基金持有者。从税收的一般原理来说,基金作为产生利润的机构,应当缴纳所得税,基金持有人通过收益分配获得基金的投资利润,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基金投资有其特殊性,无论是基金本身还是基金持有人,收入的来源都是基金资产,基金只是一种集合投资的方式。若对基金本身征税的话,势必会造成对基金持有人的双重税收。所以,各个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对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的情况下免税,而对基金持有人通过基金分配获得的收入和通过基金买卖获得的收入应依法征税。至于基金的其他当事人,如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投资顾问公司,它们从基金提取的费用构成它们作为法人机构的营业收入,所以必须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我们下面介绍美国、日本、台湾地区和我国的基金税收规定。一、 美国的基金税收政策1、 共同基金的纳税在美国,投资收益指基金持有的所有证券的利息和股利,减去操作费用,但是不包括资本利得。按照美国税法的规定,共同基金作为一个公司或信托企业,从其持有的证券获得的现金收益需要纳税,但是在共同基金符合税法中的M条款时,可免征投资收益税。M条款的要求是:(1)共同基金90%以上的总收入来自股息、利息和证券买卖所得;(2)来自3个月以内的证券买卖收入不得高于70%;(3)至少有50%的资产是现金、政府证券和多样化证券;(4)至少应当将90%以上的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如果共同基金符合上述条件,纳税的投资收益仅以未分配给投资者的留存部分计算并缴纳税收。如果将投资收益全部分配给基金持有人,共同基金将不用缴纳投资收益税。2、 基金持有人的纳税基金持有人从基金分配获得的利息、股利等投资收益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共同基金通过证券投资获得的资本利得,无论是分配给基金持有人还是留存下来进行再投资,都必须申报缴纳所得税。一旦投资者决定卖出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他须在确定其成本基础上来计算税负。成本基础指已纳税的投资金额,当投资者卖出基金单位时,成本基础代表不再用纳税的资本回报,它包括已缴纳的销售费用、任何再投资的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当前基金的总价值和成本基础的差额就是投资者应纳税的资本利得。在计算成本基础时有两种方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FIFO)和个别辨认法。二、 日本的基金税收政策与其他国家有所区别的是,按照日本的税法,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资产取得收益,只要依照规定办理,它不被视为法人,不必缴纳所得税。对于基金投资者的课税,不同类型的基金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股票基金分配的利润被看作是股利收入,而债券基金分配的利润看作是利息收入,课税标准不一样。同时,个人和法人作为基金的投资者的课税标准也有一定的差异。按照1986年底的日本特别税法,基金投资者的课税规定大致如下:1、 当基金的受益人为法人时,对从基金投资中获得的分配利润须缴纳20%的所得税,但可依照持有基金受益凭证时间按比率从法人税中扣除;对买卖转让基金受益凭证的利润也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同时还须缴纳0.55%(股票基金)或0.45%(债券基金)的证券交易税。2、 当受益人为个人时,从基金分配获得的利润须缴纳35%的所得税,但是买卖转让基金受益凭证的利润不须缴纳所得税,但须缴纳0.55%(股票基金)或0.45%(债券基金)的证券交易税。3、 投资者可以享受小额储蓄的免税制度,若投资股票基金在300万元以下者,其收益可免税;若投资于债券基金,其投资额连同其他储蓄面额少于300万元者,可以免税。三、 我国台湾地区的基金税收政策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基金的受益人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从基金获得的股利收入和利息都有一定额度的免税优惠,超过限额后,必须缴纳所得税。所得税以基金为单位代为缴扣,基金受益人凭借扣缴凭单办理纳税申报,并用以抵缴应交税款或退税。基金持有人转让受益凭证的所得的税负,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处理办法进行。但是,当基金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并注销其受益凭证时,不须交纳证券交易税。同时,当基金解散时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剩余财产,对内含的免征证券交易税的所得,仍然免征证券交易税。四、 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规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纳税,同时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中要求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也按照国家有关的法规纳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3月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基金和基金持有者的税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通知的要求,我国目前对基金管理公司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投资者在买卖基金的时候,在1999年底前免征交易印花税;对基金买卖证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对于基金持有人从基金分配收益的所得税问题,按照收入的来源有所区别。由于目前我国对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暂时不征收所得税,因此,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这些收入也暂时不征收所得税。而对基金分配收益中属于买卖企业债券的差价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基金在分配时代扣。对个人买卖基金单位所获得的资本利得,通知规定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尚未征收所得税之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买卖基金单位的资本利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总体来说,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是公平的,投资者通过基金投资的税负没有超过直接投资的税负,这也体现了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扶持态度。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一般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证券市场,基金持有人则通过基金收益的分配享有投资收益。一般来说,基金管理人的收入和利益是和基金的净资产挂钩的,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收益分配问题上是有冲突的。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对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都有相关的规定。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基金的收益一般是由利息、股息和资本利得三部分收入构成。1、 利息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的一部分资产会投资在国债和企业债券上,这些债券一般都会定期发放利息。同时,基金出于资产流动性的需要会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这些现金存放在银行,也会获得利息收入。2、 股息收入上市公司视其经营状况的好坏会定期进行利润分配,分配的形式可以是分派现金红利,也可以是发放股票红利。基金投资在股票市场时,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便会获得股息收入。3、 资本利得资本利得是指基金通过买卖证券价格的变化所产生的收入或损失。资本利得可以分为已实现资本利得和未实现资本利得,已实现资本利得是指基金因卖出证券而获得的买卖差价,而未实现资本利得是指基金因所持有的证券价格的变化而获得的资产升值。基金的收入减去应扣除的费用后构成基金的净收益,也就是可供基金持有人分配的收益。二、 基金收益分配的内容和原则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规定:1、 收益分配的项目。在基金已经实现的收益中,哪些部分是应分配收益,哪些部分不应分配,分配的比例是多少?2、 收益分配的时间。基金的收益多长时间分配一次,具体的派发时间期限如何?3、 收益分配的方式。是采取现金的形式分配,还是以送基金单位的形式,或者采取再投资的形式?基金收益分配的规定是和各国对基金收益税收政策密切相关的。由于个人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在税负的处理是不一样的,所以大多数国家在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规定时,会按照收益来源规定不同的分配比例。同时,基金的收益分配与基金的类别也有一定关系,收入型基金注重获得即期的收入,分配的比例较高,并以现金形式为主,而成长型基金侧重于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因而分配比例相对较低。三、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基金收益分配政策1、 美国对基金收益分配的规定美国的法律规定,基金必须将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的95%以上分配给投资者,一般是每季度发放一次;基金的资本利得部分可以分配给投资者,也可以留在基金内继续投资。收益分配以现金形式分派,但投资者可以选择自动再投资。2、 日本对基金收益分配的规定在日本,基金的收益要进行必要的扣除才能分配,这些扣除部分包括:(1) 期末结算时应对股票重新估价,如果有帐面亏损,应在收益中进行扣除;(2) 扣除股价变动准备金。剩余收益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所有的股利和利息要求全部分配,对于资本利得部分,在弥补上期亏损后,剩余部分的10%分配给投资者,对累计未分配的资本利得在基金运作期满后,再一并分配。3、 我国台湾地区对基金收益分配的规定在我国台湾地区基金的分配一般每年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之内进行。利息和股利全部分配,已经实现的资本利得也可以分配。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以将分配的收益再投资。四、 我国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须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一次,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得少于基金净收益的90%。同时,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实施细则中规定: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分配,如果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第五节 基金收益分配:对管理人行为和基金运作的影响本节的论述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第三十八条: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1次,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第三十三条: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有关基金投资组合、管理费用的条款。评价基金收益分配政策是否合理妥当,应当结合具体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基金类型,分析它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投资者进行最佳的投资,同时有利于基金的正常运作。在基金收益分配的政策上,不同的国家不尽相同。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对于不同类型的基金,在收益分配项目、分配时间、支付办法、分配方式上也有区别。在我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基金收益分配政策对基金管理人的心理、操作行为和基金运作会有哪些影响呢?一、对收益分配政策中"收益"的理解《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1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这里的收益具体指什么呢?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包括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及其他收入。根据我们的理解,收益中的股利、股息、利息都是指基金已经实现的收入。至于收益中的资本利得部分,从字面上看,"买卖证券的差价"表明了收益是买和卖两个行为结合起来的结果,因此也应当是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这部分收益或亏损应当计入"卖"的行为发生的会计年度。如果证券是分多次买入的,那么每次卖出所实现的收益还取决于所对应的买入时的成本,在买和卖的对应关系上,通常可供选择的有"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和"按平均买入价计成本"等方式。考虑到收益分配、管理费提取和税收等因素,不同的买卖对应关系会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影响,在这方面需要有关部门予以明确。二、现行收益分配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未出台前,一些老基金将大量资金投资于房地产和法人股,造成亏损和资金积压,由于没有对基金收益当年兑现的强制规定,基金管理人出于掩饰投资失误或追求自身不正当利益(如获取与净收益挂钩的高额奖金)的考虑,在基金资产评估不健全的情况下,往往虚增基金的净收益和净资产,以虚假信息来蒙骗基金投资者、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例如,当投资已严重亏损甚至无法收回,按照稳健的会计原则,应进行完全或部分冲销,但基金管理人却将不良资产以"实际成本加预测利润"的方式计算资产价值,掩饰潜在的亏损,虚增利润;当基金管理人的收入与基金的净收益挂钩时,基金管理人常通过应收帐款等形式夸大利润,提取高额管理费。所以,管理办法强制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当年的净收益90%以上以现金方式分配,是希望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增加基金管理人通过做假帐虚增基金收益的难度,限制基金管理人的舞弊行为,有助于基金管理人真实地反映基金的经营状况,保护投资者利益。 不过,相对于原有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程度大大提高,资产的估值标准相对明确。虽然存在净资产操纵的可能,但通过强行规定收益分配比例和分配方式规范基金管理人行为的积极作用明显减弱。 三、 现行收益分配政策对基金运作和管理的影响这种收益分配政策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收益分配时持有大量现金,但是我们可以很容易证明:基金在平时不可能也不允许大量持现,在临分配前大量变现将严重冲击证券市场。同时,这种收益分配政策将会影响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行为。1、 在基金的日常运作中不可能持有大量现金头寸。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一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总值的80%,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了"基金的80%投资于股票,20%投资于国债"。从法规要求和基金契约的规定看,基金中的现金资产不能高过投资管理中的周转性现金量,即在卖出一种证券后买入另一种证券前所持有的现金。基金管理人不能以预期市场下跌、回避投资风险为理由持有大量现金,否则法规的不得低于80%以及基金契约的80%和20%的投资比例就变得毫无意义,也不符合类别(证券)投资基金必须遵守投资范围承诺的基本原则。如果基金持现过多,当预期错误,市场上涨时,持有大量现金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即使市场真的下跌,基金管理人也应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将80%的基金资产投资在股票上,基金在市场下跌时抛售股票、持有大量现金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违背了管理层为稳定市场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初衷。在正常的卖出证券变现后获得一部分投资收益的情况下,这部分现金也不应该以现金方式持有到收益分配日,而应当寻求投资机会,及时进行重新投入。因此,我们认为基金管理人在日常运作中不可能持有大量现金。2、 基金为利润的分配变现时所引起的问题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基金不可能在日常运作中持有大量现金,基金管理人在临近收益分配时,必须抛售投资组合中的股票来套现以应付现金分配。假如众多基金的分配时间邻近,在收益分配期前夕大量的抛售证券套现行为将对市场造成极大的冲击,加剧市场的波动,这与管理层通过发展基金稳定市场的初衷相悖。基金套现应付现金分配还需要考虑有关变现数额的技术问题。举例来说,假如基金在1月份买入股票1000万元,6月底卖出获利50%,即实现收益500万元,基金管理人不可能也不应该持有500万元现金至分配期,假定基金在7月初将本利1500万元再次买入股票。如果下一年度伊始就分配收益,为获取现金应付收益的分配,基金在年底必须卖出股票。如果6月份以来,股票价格上涨了50%,那么基金在卖出500万元股票的同时,实现了下半年的利润250万元,参加分配的利润不再限于上半年的500万元,应当分配的现金增加了,而需要卖出更多的股票,卖出的股票越多,实现的收益越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股票的卖出数量必须不断放大;如果6月份以来股票价格下跌了50%,那么基金在卖出500万元的股票的同时实现了下半年的亏损250万元,则应该分配的收益不再是500万元,而是250万元,但这时股票都已经变现。3、在目前的管理费用提取方式下,收益分配政策会导致基金管理人推迟实现和分配利润.由于新基金的管理费用按照基金净资产的2.5%提取,基金的净资产值越高,基金管理人的报酬越高。如果基金净资产的增量在当年全部实现,则按照收益分配政策,这部分增量的90%以上会分配给投资者,作为下一年度管理费提取基准的净资产值并不能随着上一年度的业绩而增长,基金净资产值"从终点又回到起点"将严重打击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所以,基金管理人从提取管理费的角度出发将会倾向于推迟实现利润,哪怕以失去最佳的卖出机会和卖出价格为代价也在所不惜。这种行为将严重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基金管理人如果获利能力较高的话,他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会推迟分配利润,对已实现利润会在截止期限的最后一天进行分配,最大限度地提取管理费用。4、现行收益分配政策会影响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组合的优化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资产时,会根据市场的情况对投资组合不断修改和调整,力图使基金资产获得最大程度的增长。投资组合的修改和调整只能通过卖出部分证券再买入另一些证券来实现。问题是卖出部分证券就会实现相应的收益并且要将这一部分收益的90%以上以现金形式分配掉。根据我们刚才的分析,基金管理人不愿意实现利润。即使他明明预期不在组合内的有些股票价格将上涨,而组合内的某些股票价格要下跌,但只要还有利润,他就不愿意卖出。组合内股票的潜在利润越高,离会计年度末越接近,基金管理人越不愿意卖出,这样就会不可避免地妨碍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下一节中详细论述。)5、现行的收益分配政策不利于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从新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我们可以看出,新基金基本可归属于稳健成长型基金。基金资产的成长依赖于基金投资收益的再投资,只有在这种"滚雪球"的效应下,基金资产才能在不断扩大的基数上增长。而在目前的收益分配政策下,投资收益90%以上以现金形式分配掉,基金管理人所能运用的资产基本上没有增加,因此,基金的长期成长目标实现的可能性较小。这种收益分配政策更适合于收益型基金。四、现行的收益分配政策忽视了基金投资者再投资渠道的问题按照传统的股利分配理论,当且仅当公司收益用于再投资的回报率小于分配给股东后股东再投资的收益率时,股利才应分配给股东。也就是说,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发,基金若有好的投资机会,则应当暂缓分配,若无合适的投资机会,则将收益全数分配给基金投资者。在我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凭借其资金优势、专业技术和信息优势以及政府对它的一些积极扶持政策,在一定时期内能获取超过普通投资者的超额利润。因此,对基金投资者而言,将投资收益继续交给基金管理人再投资是较好的选择。但是,由于现有的试点基金都是封闭式基金,基金投资者不能象投资开放式基金一样以净资产值向基金管理人申购新的基金份额,同时在二级市场上,基金价格却因人为炒作因素溢价幅度过高,偏离了其投资价值区域。所以,强行规定将基金收益90%以现金形式分配,在目前市场条件下使基金投资者失去了将投资收益再投资的一个较佳渠道。五、参考方案:适当放宽对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的限制证券投资基金的品种多种多样,其投资对象、风险收益类型各不相同,不同类型基金的投资者对现金收益的要求也有区别,投资于收益型基金的投资者希望每年都有稳定的现金回报,而成长型基金的投资者则着眼于基金资产的长期增长。所以,作为规范所有证券投资基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宜对基金收益的分配政策"一刀切",规定过死,而应当有一定的弹性,为不同类型基金的高效、合理运作留下相应的政策空间。在这里,我们提出一个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供参考。方案的内容是:(1)基金净收益中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全部以现金形式分配;(2)对已实现收益的资本利得部分,以净资产的一定百分比为限(如15%),当资本利得小于净资产的15%时,资本利得也全部以现金形式分配;若资本利得大于净资产的15%时,超出部分是否分配以及具体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这一方案比较现行政策有如下优点:第一,此方案中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的全额分配以及一定限度的资本利得的分配保证了基金收益分配的低限;第二,取消对超出低限的收益分配的强制性规定,使基金可以不必保留过多的现金,能加强基金资产运作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并能够避免基金在临近收益分配时大量变现对证券市场的冲击;第三,基金投资者能够将投资收益有效地再投资。若基金的资本利得超出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说明基金管理人能够获取相当好的投资回报,当基金管理人选择将超出部分重新投资,使得基金持有人有机会继续获得基金管理人的良好业绩。第四,基金可以将某一年获得的丰厚利润结转到以后年份,做到以丰补歉,保证基金持有人在基金存续期内获取相对稳定的现金收益。此外,我们还建议不妨考虑对超出低限的资本利得采用送基金份额的形式分配,并且按照基金的市场价格折算。这种作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目前基金因人为炒作而使价格大大高于其净资产的不正常状况。由于基金只有盈利能力较强才可以选择送基金份额的分配方式,不同于新发行基金单位,不违背管理层对新发行基金实行额度控制的政策,正如上市公司送股不违背对新股发行的额度控制一样,所以是切实可行的。第六节 收益分配与基金管理人投资优化行为在基金的运作框架中,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是一种信托关系。基金持有人希望基金管理人能够为其获取最大投资回报,然而,基金管理人作为一个有着自身利益的受托人,他的出发点将是在不违背法规的前提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目标的冲突将会在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行为上体现出来。一、基金管理人的目标:基金净资产值最大化任何一个投资者都希望能够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即在一定的风险程度上获得最大的收益率,或是在收益率一定的情况下,承担最小的风险。并且,投资者最关心的是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即实现了的或能够实现的收益,帐面上的浮动盈利对投资者来说是要打折扣的。但是,作为基金管理人而言,他的目标却不是为基金持有人去获得实现收益的最大化,而是基金净资产的最大化,这主要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基金管理人经济利益的驱使。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全部来自于所提取的基金管理费用,而管理费用的提取标准是按照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率逐日提取。二是基金管理人自我实现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希望自己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壮大、在证券市场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二、 收益分配使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目标出现偏差从表面上看,基金的净资产是属于基金持有人的,基金管理人追求基金净资产最大化,也就为基金持有人实现了投资回报的最大化。但是,如果考虑到收益分配因素的存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目标会出现偏差。当基金实现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如果投资者不再将该部分分配掉的收益重新交给基金管理人再投资(在我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也缺乏这种再投资渠道),基金管理人所能管理的基金净资产将会随着收益的分配而减少,也就是说,在考虑到收益分配因素的情况下,基金持有人的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并不等于基金净资产值的最大化,基金管理人的目标和基金持有人的目标不再一致。三、基金管理人投资组合优化行为任何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都会按照市场情况的变化,对自己的投资组合作出调整,进行优化。这种优化一般是通过卖出预期价格将会下跌的股票,买入预期价格将会上涨的股票来实现的。但是,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却由于其特殊的经济利益而有可能不遵守这样的原则。图6-1 收益分配对管理人投资组合优化行为影响的简单说明如图6-1,假设基金管理人初始资金为100元人民币,全部买入股票甲,股票甲的价格在A点达到最高,涨幅50%,但预期在B点将下跌25%,同时,他有另一只股票乙可供选择,预期股票乙在AB时期内价格涨幅为30%。我们看看普通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在A点投资优化行为的区别。1、 投资收益最大化的投资组合优化行为对于自己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的投资者来说,投资组合优化决策的出发点是实现资产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在图6-1所示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他应当在A点将股票甲卖出,然后再将本利计150元买入股票乙,则在期末B点时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润共计195元人民币(不考虑交易成本)。并且A点和B点的具体时间(即该时刻是在年初还是在年末)对投资者的投资优化并没有影响。2、 基金净资产值最大化的投资组合优化在图6-1所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优化行为与自己直接投资的投资者的行为会有所差异。假定基金每年净收益的90%以现金形式分配给基金持有人,为了更加明确地说明问题的实质,我们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假设A时刻接近基金会计年度的期末,基金收益的分配在基金下一会计年度伊始进行,B为下一会计年度末,并且股票价格呈线性波动。在这种假设条件下,如果基金管理人在A点卖出股票甲,那么基金实现了收益50元,按照基金收益的分配办法,必须有45元分配给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能够用于购买股票乙的资金只有105元,上涨30%后基金的净资产值在B点为136.5元,基金管理人在AB段提取的管理费用约为3.018元;如果基金管理人一直持有股票甲,基金的净资产在B点为112.5元,基金管理人在AB时期内的基金管理费收入约为3.281元,大于进行调整情况下提取的管理费。所以,基金管理人从管理费收入的角度出发将不会在A时刻调整投资组合。但是,作为基金投资者来说,如果在A点进行调整,资产超过181.5元(等于基金净资产136.5元加上分配的收益45元,此收益的增值尚未计在内),若不调整投资组合,基金持有人的资产只有112.5元,显而易见,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四、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优化下面我们讨论基金管理人在其基金资产管理活动中如何根据对股价的预期、决策时刻、分配比例等因素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我们知道,按照几只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费用是按照基金净资产值的2.5%逐日计提,所以假定第t日的基金净资产值为f(t),则在t1至t2期间基金管理费近似为:(ina11)从图6-1中直观地看,t1t2时期内基金管理费是基金净资产曲线在t1,t2所围图形面积的2.5%/365。我们知道基金的收益分配一般会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段时期内进行,基金管理人会尽量推迟收益的分配。同时,在实现投资收益后,无论是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要求还是从基金管理人自身利益出发,基金管理人并不会让已实现收益以现金形式闲置至收益分配时刻,而是会重新投资,并在临近收益分配时再变现部分股票来满足收益分配的现金需求。所以,我们在分析基金管理人投资调整的行为时需要考虑的时刻有基金会计年度开始点O,投资组合优化调整的决策点A,第一个基金会计年度的结束点E1,基金收益分配点D,第二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点E2。图6-2 一般情况下管理人的投资组合优化行为如图6-2所示,假定基金在O点的净资产值为100元,全部买入股票甲,股票甲的价格函数为f(t),股票乙的价格函数为g(t),在E1点之前实现的收益必须在D点分配掉,分配比例为90%,在E1以后实现的收益在E2以后分配,我们假设只考虑OE2时期内的行为。如果基金管理人在A点调整投资组合,则在A点实现的收益R为:(ima12)在A点基金资产能购买股票乙的数量为:(ima13)在D点基金将卖出市值为90%*R的股票乙来分配给投资者,所以基金管理人在AE2段提取的管理费用F11为:(ima14)如果基金管理人在A点不调整投资组合,则在AE2段内提取的管理费F12为:(ima15)从基金管理人自身利益出发,只有在F11&F12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才会调整投资组合。从图6-2看,也就是曲边形ABCKGE2的面积大于曲边形ABFE2的面积。假如基金管理人在A点不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那么他将在E1点再进行决策。基金管理人如果在E1时刻调整投资组合的话,他在E1E2段的管理费收入F21为:(ima16)如果不调整投资组合,E1E2段的管理费收入F22为:(ima17)在F21&F22,即曲边形E1MNE2的面积大于E1MFE2时,基金管理人会在E1时刻调整投资组合(在股票乙价格上涨而股票甲价格下跌的情况下,此条件会得到满足)。但是,在E1点调整投资组合与在A点调整相比较,基金投资者不但要承担在AE1时期内股票甲价格下跌的损失,还丧失了股票乙在这一段时期的涨幅。我们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股票价格的变动函数即股票价格走势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有重要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这种投资优化组合的决策与时间因素和收益分配比例有关:越是临近会计年度末收益分配时间越早,收益分配比例越高,则收益实现、收益分配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优化行为影响越大。以上考虑的是基金管理人在能够预期AE2时期内股票价格走势的情况下,在OE1段内的投资优化行为,对于E1E2及E2以后的投资优化行为可以依照前面的办法分析。我们按照同样的方法可以知道,基金管理人自身利益与潜在利润和亏损的处理有密切关系。当基金持有的投资组合由多种股票组成时,他在将潜在利润和亏损实现的时间上不一定有利于投资者。如在实现利润较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会乘机将潜在亏损实现;或者为了实现潜在的利润或亏损而将同一只股票卖出后再重新买入等。需要指出的是,此文的分析思想还可运用于投资收益需要纳税时的投资管理优化行为研究。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作为一个有着自身利益的经济人,他的决策出发点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即基金管理费收入的最大化。在目前的收益分配方式和管理费用提取方式下,基金管理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的投资组合优化行为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理论上是完全可能的。虽然我们不排除有的基金管理人有着高尚的品德,一切从投资者利益出发,而不是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类基金管理人其实是非理性的,也不能称为合格的基金管理人),但是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能寄希望于基金管理人的高尚品质,而只有通过适当的监管措施从根本上防止或减少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我们在《对基金管理费用提取方式的分析和建议》和《基金收益分配:对管理人行为和基金运作的影响》两节中所提出的有关管理费提取方式和基金收益分配政策的有关建议,可能会对减少基金管理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投资组合优化行为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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