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养老金怎么领取我58@岁是工伤六级和单位解出劳动合同到退休怎么退休后如何领取养老金金养老金应该是多少钱

现代金报数字报刊平台 第A4版:特别关注 &&&&日 星期三 《社会保险法》本月起实施,本报请宁波市相关部门详细解读 缴费未满15年 仍能领取养老金 &&&&没办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丈夫参保妻子无业也可享生育医疗费&&&&养老、医疗保险覆盖全民;没办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下简称《社保法》)正式实施,公众能享受到更多更好的保障。&&&&7月4日-7月10日是宁波的《社保法》宣传周。市、区各级专场咨询会上,很多市民都带着问题而来,希望能得到权威解答。昨天,本报记者结合读者们普遍关心的问题,邀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以案说法”详细解读。&&&&以案说法&&&&没办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例:&&&&陈师傅的朋友在一家私企工作,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前阵子遭遇工伤,怎么办?&&&&●解读:&&&&《社保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由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追偿。另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另外,工伤保险待遇中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三项费也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案例中陈师傅的朋友可以先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遭到拒绝的话,可以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治疗费,以免延误治疗。随后相关部门再对用人单位进行费用追偿。当然,具体的操作办法还得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实施细则。&&&&缴费未满15年&仍能领取养老金&&&&●案例:&&&&刘师傅明年初到达退休年龄,用工单位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现已经缴费12年。他想了解,如果明年初退休,缴费没满15年能领取养老金吗?另外,假设刘师傅3年后到达退休年龄,其现在到别的企业上班,养老保险怎么办?&&&&●解读:&&&&《社保法》规定: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工作人员解释,刘师傅明年初退休时缴费不满15年,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也可转入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待遇。假设刘师傅3年后到达退休年龄,如果现在到别的企业上班,养老保险可以接续起来,到退休时能缴满15年,等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越长,享受待遇水平越高。&&&&记者了解到,以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是不能转换的。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如果回乡从事农业,那么原先在城市参加的社保不能转移到农村。随着《社保法》的实施,可以转换。&&&&失业了重新就业&保险金期限可叠加&&&&●案例:&&&&张女士在一家企业工作了4年后就失业了,这4年里,用人单位和她个人都依法缴纳了失业保险。按规定,因非本人原因失业后,可以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是张女士在领取第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之后,又就业了,并连续缴纳了7年的失业保险。现在,张女士又失业了,这次她的失业保险金该怎么领呢?&&&&●解读:&&&&《社保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也就是说,案例中,张女士如果还是因非本人原因失业,其失业保险金可以这样计算:&&&&一是重新就业后按规定缴纳了费用,依此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再次就业的7年,可以领取1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是前次失业应当领取却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上次失业时,张女士可以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是只领了4个月的,因此有3个月就是“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加上第二次失业时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因此,她一定能领取最长期限为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工作人员补充道:《社保法》还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另外,《社保法》明确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这也就是通常说的可“漫游”。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配偶未就业&也可报销生育医疗费&&&&●案例:马先生所在的单位给所有员工都缴了生育险,马先生的妻子没有工作,现在怀孕了。他想知道:到时候妻子的生育费用可以报销吗?&&&&●解读:&&&&《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说,马先生妻子生孩子的费用可以从马先生参加的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目前,宁波市正等待部、省出台如何支付的操作办法。&&&&生育保险与工伤保险一样,不需要个人缴费,由企业为员工缴纳。&&&&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将被处社保费1-3倍的罚款&&&&根据《社保法》,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1-3倍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3000元的罚款。&&&&也有一些劳动者怕被单位开除,而不敢维权,怎么办?据了解,按照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为一年,如果劳动者已经离开单位,在一年的时效内,劳动者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只要出具在企业工作以及工作时限的相关证据即可。&&&&记者了解到,《社保法》也赋予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必要的强制手段。比如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伤、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社保法》确立了社会保险全面覆盖和统筹城乡的调整适用范围。&&&&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城乡居民,保障对象既包括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没有劳动关系的城乡居民。&&&&二是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全体职业人群,即“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三是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四是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此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社保法》明确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相关数字&&&&85%&&&&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宁波市区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连续几年的提待减负政策调整,今年职工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报销比例将不低于85%,市区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报销比例将达到70%,最高支付限额将达到20万元。&&&&&92%&&&&到今年5月底,全市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大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400万、288万、191万、244万、204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率双双突破92%。&&&&95%&&&&十二五期间,宁波将进一步完善社保制度,提高全民社保水平,努力实现保障对象全民化,保障方式多样化。比如,确保到2015年,本地人口各类养老保障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稳步提高社会保险,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社保待遇水平。&&&&300万张&&&&宁波将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着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医保“一卡通”工作。大力完善社保信息网络。逐步发放和使用300万张以上的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直接联网结算,实现全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就医结算“一卡通”;全面实现省内医保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功能。&&&&□通讯员&吴小玲&记者&王颖   现代金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翻录或转载领取养老金后还可以领取伤残津贴吗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领取养老金后还可以领取伤残津贴吗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0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你可能喜欢工伤致残,退休后可享受哪些待遇?(有眼二级残疾证) 如题,工伤致残,退休后可享受哪些待遇?(有眼二级残疾证) 因工致残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后可分为以下三种致残等级情况按不同标准享受不同的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来。你都有残疾证了。有关待遇也应该落实了吧 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

苏府[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全面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持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安全生产、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举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苏州实际,现就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适用《条例》、《办法》和本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可参照《条例》、《办法》和本意见执行。

境外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就业的,根据自愿参保的原则,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后,参照《条例》、《办法》和本意见执行。

二、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

(一)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作为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每年度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用人单位统一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三)工伤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或者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征缴。

三、部门配合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提请公安、安监、卫生、民政、工商、总工会及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证明时,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二)当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不认为工伤的,在举证过程中需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证明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四、申请材料

除《条例》规定的上报材料、伤亡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属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有关材料。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三)因工外出期间,除提交“派工单”、“出差通知书”等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外,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

1.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证明;

2.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文书;

3.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工作时间表、用人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以及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有效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七)派遣和借调人员,提交双方用人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材料,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八)代理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代理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

(九)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五、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在申请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时,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以及职工工亡前的工资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

3.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二)供养直系亲属每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健在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举证时效

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举证通知书后?在15日内未提供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七、劳动关系的确认

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因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八、劳动能力鉴定

(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县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设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医学检查和鉴定结论送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由申请人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供材料,所需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申请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及鉴定过程中必要的医疗检查、化验等费用,先由申请方垫付;鉴定结论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方承担。

(四)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九、工伤保险待遇

(一)《条例》实施前已被认定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其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不变,从原渠道列支,每年参照《办法》规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条例》实施前已完成工伤认定,并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按《办法》规定执行。

(二)《条例》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退休前本人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不计发一次性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确定。工伤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省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退休费计发办法仍按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费问题的复函》(人函〔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休后因工伤伤情加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达到生活护理等级标准的工伤人员,从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生活护理费,并按《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的标准计发。

(六)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重新就业并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通过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从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协保协议自动终止,原“协保资金账户”仍有余额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上交财政。

(七)《条例》实施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或在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待遇。《条例》实施前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定期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伤人员死亡时的定期伤残抚恤金作为计发基数;《条例》实施后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伤职工死亡当时的定期伤残津贴作为计发基数;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伤人员死亡时的基本养老金加上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作为计发基数。

十、工伤职工医疗保险

《条例》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享受一级至四级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我市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伤残津贴时代扣代缴。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代扣代缴。

十一、工伤人员的管理

《条例》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单位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前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管理;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纳入社会化管理。

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破产、撤消、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以工伤职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每年10%的比例递增,并按我市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社保经办机构。上述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合同后,继续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和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医保个人账户根据计提划拨基数按规定记载,?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托管其档案,承担其办理退休手续、纳入社会化管理前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理意见

(一)符合《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人员,在《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除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上报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对其未落实工伤待遇的有效证明,以及医疗初次诊断证明或职业病初次诊断书、职工受伤害事故经过或事故处理意见等原始材料。

(二)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包括离、退休前受到事故伤害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从认定决定之日起享受,待遇标准、支付渠道均按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办法》第三十九条的处理意见

(一)符合《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待遇的职工,需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的,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由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并向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相关的工伤待遇费用后,可以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相关待遇从次月起开始享受。原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用人单位,其一次性缴纳的相关工伤待遇费用可在行业转让(包括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行业转让收入不足以支付的,由财政统筹解决。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定期伤残津贴、护理费的计提标准,按办理纳入管理时工伤职工在原单位享受的标准一次性计提20年,其中5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周岁计提年限减少1年,但最短计提年限不得少于10年;一次性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的计提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近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办理纳入管理时的年龄之差,参照《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标准,每提高一个伤残等级相应增加0.1个月计算。患职业病的,其一次性旧伤复发医疗费计提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40%。

(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纳入统一管理后,仍按原单位享受的定期伤残津贴、护理费的标准执行。标准每年按《办法》规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十四、本《意见》所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执行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 因工致残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后可分为以下三种致残等级情况按不同标准享受不同的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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