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和房产权经营权纠分

  尊敬的我国贵单位国土资源部各位父母官、青天大人们:您们好!
  各位父母官大人们,小民朱庆林是一个合法的中国公民,男,八六年出生。家住湖北省巴东县溪丘湾乡徐家湾村四组。
  各位父母官大人们,小民晓知您们日理万机,忧国忧民,但小民也晓知我们的国家政府,土地部门的各位父母官大人们您们心系我们天下黎民百姓。情牵我们老区乡村。不论我们黎民百姓的大小之事,您们都不辞辛劳,孜孜不倦,耐心着力倾听,细心着实解决。小民知道在我们党和政府就在我们身边,一定会耐心解答我们的诉求疑问。小民不懂上访规矩和土地法律政策,如小民有鲁莽和用词不妥之处,先恳请您们各位父母官大人们海涵于我。谢谢您们!
  小民因个人土地纠纷经营权一事,曾上访过新恩施论坛,天涯论坛,我们乡人民政府经过调解未果、但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已下达溪政函于我处。
  小民对于我们乡人民政府'之溪政函中的~调查的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有些许疑问,倾诉于您们。想烦请您们各位父母官们在万忙之余能够给予小民一个准确的解答。小民在此叩谢!
  溪丘湾乡人民政府已下达政府函,因函中的内容存在小民不明白的疑意。对于其中我不明白的内容,小民想烦请我们各位青天父母官'您们给小民一个合符法理的说法!
  一,小民我作为我祖父他们的长孙,究竟对她们的责任田有无流转承包权利?够不够资格?我属不属于我祖父母们大家庭土地内部承包成员?我父亲作为我祖父的长子,有没有资格,有没有权利去流转继而承包我祖父母们名下责任田?
  二,小民在我国的土地法律法规之中'是否可以流转或继续承包我祖父名下的责任田?小民我有没有对我祖父母名下责任田的流转权利?
  三,赡养到底与国有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土地存不存在继承'或变相继承关系?或者由“所谓赡养人”由所谓的赡养来变相流转?
  四,小民所上访的土地经营权纠纷~土地流转和承包需不需要'溪政函调查我方的赡养问题?土地经营权纠纷到底与赡养有没有关系? 因土地纠纷致使社会邻里给我方又炮制一些流言蜚语,土地纠纷问题该不该掺杂这些“所谓赡养”的问题?
  五,就溪丘湾乡-溪政函中,徐家湾村'村委会证实我村当地是以赡养的习俗来流转土地的。
  我想烦请各位父母官您们给我一个确切的答案,“所谓的赡养”习俗到底能不能由“所谓的赡养”变相来继承土地?因为溪政函中明确地在调查的基本情况中已经作下了定论,溪政函认定我祖父母的生养死葬是我两位叔父承担。所以溪丘湾乡党委综合办公室在溪政函~三,处理意见 ,在处理意见中书面认定我祖父母名下责任由“所谓赡养方”流转。以上处理意见都出自溪丘湾乡政府文件-溪政函〔2015〕74号。固小民认为此种“所谓赡养”流转土地'是对土地的一种变相继承。
  我国的土地法律法规中是不是规定土地的承包和流转权利只属于“所谓赡养人”?土地的流转和承包权利不属于家庭内部承包成员?
  土地的承包和流转权利不属于家庭内部成员?因为溪丘湾乡人民政府溪政函中的处理意见是白纸黑字已经概明~溪政函认为我祖父母名下的责任田应由“相应的赡养方”流转和承包,且“相应的赡养方(我三四两叔)”已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对我祖父母名下责任田签订合同。这是溪政函对“所谓赡养方”流转承包土地的认定。
  小民烦请您们各位父母官大人们给予小民一个论断和公断。我父亲同是我祖父们这个大家庭的内部承包成员,为什么我父亲被我们乡'溪政函认定没有权利流转我祖父母名下的责任田?
  六,土地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对集体公有土地进行承包,包产到户时,我父亲曾是当时我方大家庭农户的第一批旱地承包方承包人。后来土地承包经过小调整,但大致田地的承包没有更变。烦请您们父母官给小民我一个论断,我父亲属不属于我祖父母们的大家庭的内部承包成员?
  我父亲他是第一批承包旱地的承包人员承包户,后来又从当年祖父母们在一起的大家庭中分家立户!带出自己的部分劳动田,白手起家! (我祖父母们生前土地责任责任田、产量有近2000斤。〔男劳力当年承包耕地产量当时是1200斤,女劳力是800斤。〕)小民烦问一句,我父亲对我祖父母生前和逝后的责任田有没有土地流转和承包之权利?我父亲以及小民我属不属于我祖父母们的大家庭土地内部承包成员?
  七,小民承问一句,赡养是不是泛指生养死葬,赡养包括不包括生老病死养?包括不包括生养死葬之~其子女对父母寿木上的置办?对住房上的保障……等等?
  八,当时我父亲他们四兄弟有准确的分家协议书、所立分家合同迄今还在,他们兄弟四人当时都是各自立了户的。其中立分家协议人是 :朱永? 【元(我父亲),清(我二叔),玖(三叔~后改名七),福(四叔~后改名奎)】。他们立户的每个人是并不存在继承承包权或继承经营权啊。烦请您们给予关注。
  小民热爱我们伟大的祖国、拥护我们伟大的政府、恪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小民恳请您们各位父母官大人们能给予小民一个准确的说法。
  小民讨要一个合法理的说法就足矣!
  在小民心里,小民觉得一个可以用土地法律法规来解答的说法,比土地纠纷中的土地更重要,小民向青天父母官您们诉讨的是一个说法。因为我不想再看到因土地纠纷'我父亲再度被砍杀。(1999年土地纠纷,我父亲左头颅'头盖骨被四叔朱奎用铁镰刀杀砍伤〔我父亲头颅头骨伤口宽4厘米,伤口深度6厘米〕,我父亲当时命寄阴阳线与死神擦肩而过。)?
  各位父母官'青天大人们,官者父母心,小民我知道各位父母官您们关爱子民们的温暖疾苦,维护子民们的正当利益,对子民们的诉求百呼百应,真真切切当公仆,确确实实父母心。所以小民我是高度信任您们各位父母官大人们的。小民的疑问已诉求完毕。烦请您们各位父母官大人们能在万忙之余后给予关注。为盼!在此叩谢您们。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信访人湖北省巴东县溪丘湾乡徐家湾村四组公民:朱庆林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天池京师  提
系Qq: 423 + NRRD + 5519  
  @天池京师  希望能帮助到你,请联系邮箱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与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有何区别_百度知道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与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有何区别
提问者采纳
人民法院对农业承包政策的生疏和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缺乏应有的理解深度加深了这种错误认识的蔓延,如不确定谁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何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亦非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职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确定一方的承包经营权,所以应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包方是发包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在发包前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但其职权在于对承包合同的备案和引导,体现的多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案件受理,更多层次是从民事合同的角度对民事主体公平享有土地资源进行调整和规范,没有看清《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权利的证明与《土地使用证》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合同法》,具备发包人的资格,张某找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要求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大量的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仍被人民法院认为是土地使用权纠纷裁定由人民政府处理,比如李某1994年未取得二轮承包土地。但由于理论的模糊和法官们对行政机关的《土地清册》,有的则表现为承包合同,写的比较清晰,体现的多是合同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协商。  所以在审理涉农家庭承包纠纷案件时,有的表现为农业承包合同登记管理机关的《土地清册》之间的冲突,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是依法(政策,那么由二轮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相关纠纷和冲突即不应再纳入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范围,可以纳入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范畴、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人民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仅有调解权,土地权属属发包人所有、《承包经营权证书》三者之间的相互冲突。其次,促进农业。究其原因,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人民政府应当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承包方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有的表现为承包合同的冲突;第二,有的表现为人民政府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之间的冲突;当事人已经取得二轮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对经常遇到承包经营权发生冲突的现象。确定发包方的土地使用权人地位后,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村委会不予理睬,由此产生的纠纷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土地本身权属不清的,当事人未取得二轮承包经营权、法律、合同)取得,而作为民法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二轮承包后。所以目前,现向村委会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更多层次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土地资源进行划分和确定;国土资源部2003年公布施行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可以要求或督促村委会与张某签订承包合同。人民政府因没有处理承包经营权冲突的职权,在法律适用上应作具体区分;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时。  再次,则不能确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尴尬和消极对待,两个以上发包方对同一块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发包的,尚没有一个成熟的理论指导审判实践、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仍是承包经营权理论研究和审判务实尚处在一个刚刚起步的阶段,无裁决权、《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效力作了定型化的认识,显然案件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均规定承包经营纠纷由相关部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得不到充分的贯彻执行,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权,提到土地使用权,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民事案件被裁定驳回后造成行政机关的不满。如作为行政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合同的履行等纠纷仍非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合法取得了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作为农业承包和承包合同的管理部门,即对承包土地享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至于合同的效力、《土地清册》;《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于对承包合同的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给予政策支持和行政上的监督。  审判实践中承包经营权权属冲突的现象不断出现,承包经营合同即具备了民事诉讼的条件,制定本法,主要依行政法调整,可见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享有裁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职权、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受理,主要由合同法调整。这种合法使用权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意思自治: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第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可见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不同概念,根据宪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您看看是不是对您有所帮助吧以下是中国法院网上载的一篇文章,而不应以土地使用权纠纷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1条回答
两者的用途不一样,前者是用于农业生产,后者是企业用地或者宅基地或者其他非农用地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当前位置:&&&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45号
中国政府网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有序。“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先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广。涉及被突破的相关法律条款,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执行。
  二是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是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
  四是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试点地区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二、试点任务
  (一)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在防范风险、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政策基础上,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强制度建设,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产品设计、抵押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业务要点,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二)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农村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结合“两权”的权能属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扎实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切实满足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三)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四)完善配套措施,提供基础支撑。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对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依托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多级联网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支持以各种合法方式流转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有效调动和增强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
  (五)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增强试点效果。人民银行要支持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参与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研究差异化监管政策,合理确定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成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统称指导小组),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各项要求,按照本意见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开展试点,并做好专项统计、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
  (二)选择试点地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主要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较好的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原则向指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试点县(市、区),经指导小组审定后开展试点。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分别或同时申请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三)严格试点条件。“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率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全,交易行为公开规范,具备较好基础和支撑条件;二是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较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势头良好,具备规模经济效益;三是农村信用环境较好,配套政策较为健全。
  (四)规范试点运行。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本意见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意见和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试点地区成立试点工作小组,严格落实试点条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支持政策,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送指导小组备案。集体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草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做好评估总结。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提出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加快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开展年度评估。试点县(市、区)应提交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省级人民政府送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形成全国试点工作报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全部试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
  (六)取得法律授权。试点涉及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条款,由国务院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发表评论
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发言最多为2000字符
&&相关文档重磅!农村土地经营权、房屋财产可抵押贷款了_凤凰财经
重磅!农村土地经营权、房屋财产可抵押贷款了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今日,中国央行发布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 &两权&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 办法强调,银金融机构应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额度、期限、利率,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借款人获得的&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办法要求,坚持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机构处置抵押物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并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 以下为全文: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要求,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日前,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两个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 &两个办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额度、期限、利率,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借款人获得的&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试点地区政府要扎实推进确权登记颁证、流转交易平台搭建、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为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供基础支持。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靠实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试点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评估总结。 &两个办法&要求,试点要依法稳妥规范推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坚持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并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两个办法&均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保证试点平稳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借款人获得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六条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或农民住房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七条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八条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状况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 第十条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它借款费用。 第十一条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组织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工作。 第十四条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和保障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民基本居住权益,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 第十五条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第十六条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对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政策,通过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第十九条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靠实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辖内试点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总结评估。试点期间各省年末形成年度试点总结报告,要于每年1月底前(遇节假日顺延)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送试点指导小组。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试点县(市、区)应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银监局汇总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印送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抄报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对于以农民住房财产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 日 附件1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六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七条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五)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八条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及流转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或农业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十条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综合考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鼓励贷款人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 第十二条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第十三条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他借款费用。 第十四条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试点地区政府授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办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受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应当对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进行审核、公示。 第十五条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第十六条试点地区政府要依托公共资源管理平台,推进建立县(区)、乡(镇、街道)等多级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流转、评估和处置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完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推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鼓励探索通过合同鉴证、登记颁证等方式对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权属确认。 第十八条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地震、冰雹、严重旱涝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 第十九条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等多种方式,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第二十条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流转合同鉴证评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搭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 第二十一条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贷款人开展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积极扩大试点地区农业保险品种和覆盖范围。通过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第二十四条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靠实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辖内试点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总结评估。试点期间各省(区、市)年末形成年度试点总结报告,要于每年1月底前(遇节假日顺延)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送试点指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试点县(市、区)应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银监局汇总,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印送试点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抄报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对于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以及没有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名单 凤凰财知道(微信号:icaizhidao)中国最权威的财经评论,每天都有热点财经新闻的犀辣点评! 解局北京(微信号:zhongnanhai1921)跟踪北京高层与政策动态,研究解读独家投资机会。 小报告(微信号:ifengxbg)是凤凰财经重磅打造的宏观经济分析解读栏目,最前瞻、最权威的分析助你把握投资大势。
[责任编辑:张博 PF042]
责任编辑:张博 PF042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预期年化利率
凤凰点评:凤凰集团旗下公司,轻松理财。
近3个月收益
凤凰点评:业绩长期领先,投资尖端行业。
凤凰点评:进可攻退可守,抗跌性能尤佳。
同系近一年收益
凤凰点评:震荡市场首选,防御性能极佳且收益喜人,老总私人追加百万。
凤凰财经官方微信
播放数:1904070
播放数:639597
播放数:12384
播放数:5808920
48小时点击排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产权经营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