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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03期
习近平强调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月14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指出,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新进展。我们坚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以上带下,发挥了表率作用;坚持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切入口,扶正祛邪,取得明显进展;坚决查处腐败案件,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形成了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坚持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强化监督,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畅通人民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评价。
  习近平强调,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习近平指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国家战略和顶层设计。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这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级党委要认真执行,把这项重大政治任务贯穿到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之中。
  习近平强调,解决好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问题,不可能一劳永逸,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常抓不懈。我们开了个好头,要一步一步深化下去。抓作风建设,首先要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性质和宗旨,牢记党对干部的要求。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作风问题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
  习近平指出,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要让每一个干部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领导干部要心存敬畏,不要心存侥幸。
李克强部署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党组书记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党组会议,研究部署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强调,要以坚决的态度、改革的举措,把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会议指出,过去一年,国务院党组按照党中央要求,着力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加强审计、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加大行政问责力度等入手,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廉洁政府、俭朴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下一步,要继续持之以恒抓好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会议强调,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讲话要求,今年重点抓好6项工作。一是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严肃查处顶风违规违纪行为。二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等制度。三是加强监察和审计,配合有关部门对腐败问题一查到底,对腐败分子&零容忍&。四是继续把简政放权作为改革和廉政建设的重点,公布行政审批目录清单,简化规范审批流程,坚持&放&、&管&结合。五是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六是严明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严肃问责。
  国务院党组决定,制定加强国务院党组和机关自身建设的意见,带头做廉洁自律、勤政为民的表率。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一岗双责&,既抓好工作,又带好队伍。
中共首次发文明确&裸官&不得提拔
中共中央日前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称《条例》)强调,凡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均不得列为干部提拔的考察对象。这是2002年中共中央出台的同名《条例》的更新版。官方文件称,之所以如此要求,是因为原《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
  干部提拔&黑名单&
  《条例》明确,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均不得列为干部提拔的考察对象。
  同时,新版《条例》明确,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重点考核债务状况
  《条例》要求,确定干部考察人选时,应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对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要加大在政绩考核体系中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官员工作实绩。
  同时,考察地方党政领导,除了经济发展,还要把民生改善、社会和谐、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作为重要内容。对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还要把&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不得在老家任党委政府正职
  《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公安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及纪检机关、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公安正职领导成员。
  此外,任职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有直接上下级关系,也不得由同一上级直接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的上述亲属,不得在该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严惩用人失察
《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方面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部署加快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会议认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程,既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经济社会活动的可预期性和效率,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更好做到&放&&管&结合的必要条件。抑制不诚信行为,对鼓励创业就业、刺激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也极其重要、势在必行。但目前信用缺失仍是我国发展中突出的&软肋&。制假售假、商业欺诈、逃债骗贷、学术不端等屡见不鲜,广大企业和公众深受其害。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改善社会信用状况。
  会议原则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并要求:一是全面推进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等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要以身作则,带头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提高决策透明度,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二是加强基础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推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逐步消除&信息孤岛&,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三是用好社会力量。企业要把诚信经营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切实做到重合同、守信用。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和市场机制作用,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合力。四是加快推动立法。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列入立法规划尽快推进实施,使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
  会议强调,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要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积极推进。要把社会各领域都纳入信用体系,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金融等重点领域更要加快建设。要完善奖惩制度,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使失信受惩的教训成为一生的&警钟&。加强诚信文化建设,让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通过持续努力,打造良好信用环境。
商务部将研究放宽外资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1月16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4年商务部将会加速推进外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研究放宽外资在股权比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限制。
  沈丹阳还表示,要探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建立安全、高效、公开、透明与国际接轨的外资管理体制。
  加速推进外资管理体制改革是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开展的。《决定》对扩大市场准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提出要进一步主动开放的有金融、教育、文化等十个服务行业和一般制造业。
  为此,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结合《决定》确定的开放领域和改革目标,找准需要优先解决的瓶颈问题,比如研究放宽外资在股权比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限制。
  沈丹阳说,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放宽外资投资准入的服务业,无论是&有序开放&的领域还是要&放开&的领域,我们认为要研究明确具体的开放进度安排。其中,&有序开放&的应抓住优先需要解决开放的瓶颈,结合行业改革目标,力争在若干重要领域的重大问题上先行取得进展。属于要&放开&的,不仅要有明确的时间表,而且要借鉴试点开放的经验,进一步解决这些领域对外开放的核心问题,使相关领域外资不仅进得来,更落得了地,扎得了根,成长得起来。
财政部发文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
财政部1月10日发布新制定的《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强化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更好推进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证县级政府履行基本支出责任的财力需要。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提高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奖励地方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和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根据办法,财政部依据县乡政府需要承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核定各省的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每年适时予以调整。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财政部核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为基础,适当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
  保障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奖补资金覆盖全国的县、县级市和农业人口占辖区内总人口比重超过50%的县级区。
  办法指出,财政部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结合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采用因素法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其中,对县级政府新增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给予补助;对县级财力均衡度较高、县级财政管理较为规范和绩效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区给予奖励。
  为引导地方强化县级财政管理,中央财政依据县级财政管理水平,实施正向或逆向激励。比如,为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对财政供养人员增加的地区实施扣款;为促进县级政府提高收入质量,对县级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收入比重列前20名的省区市给予分档奖励;为促进县级政府优化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监管,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据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安排一定奖励。
  办法强化了考核和监督力度。从2014年起,中央财政考核各地上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状况,对县级财力水平低于财政部核定标准、县级财力占全省财力比重低于60%、县级财力均衡度低于0.6的地区,相应扣减对所在省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或税收返还,直接分配下达给县,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惩罚。
  此外,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分配、管理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对违规安排使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县,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享受奖补资金的资格。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9月21日财政部公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同时废止。
审计署就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
&&& 审计署1月16日就《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大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或者有关规定对设立首席审计官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设置首席审计官,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征求意见稿》提出,是否设立以及如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既要考虑落实内部审计法律制度的需要,也需要考虑单位性质、实际审计需求、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规模等因素,因此,《征求意见稿》从实际出发,区分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的不同特点,并根据企业规模和性质分四种情况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规定。
&&& 一是大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或者有关规定对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二是中小型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三是鼓励其他企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其中包括民营企业等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四是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下属单位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和国家编制管理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 与《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将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体制分为设立董事会和未设立董事会的两种模式,其中,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并向其报告工作;未设置董事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这就从隶属关系和报告路径上充分保证了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董事会、企业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的关于内部审计职责的规定。
&&& 《征求意见稿》要求,为了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征求意见稿》借鉴国内金融机构和国际上设立首席审计官的做法,规定大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或者有关规定对设立首席审计官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设置首席审计官,并明确首席审计官应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分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 《征求意见稿》指出,随着我国内部审计的转型和发展,内部审计的重点已不仅仅局限于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其他常规审计,而是发展到战略审计等管理审计的层面,鉴于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等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其他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和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规定。
&&& 《征求意见稿》强调,结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贯彻实施意见的要求,明确对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针对企业与非营利性组织内部审计的不同特点,对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做了分别规定。
六部门发文推进科技金融服务
  近日,央行会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知识产权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意见》明确,拓宽适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科技企业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适当放宽科技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简化发行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
  《意见》提出,大力培育和发展服务科技创新的金融组织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中小科技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支持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为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建立和培育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平台,不断增加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供给。
  《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推进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完善科技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贷款审批机制、信贷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发挥差别风险容忍度对银行开展科技信贷业务的支撑作用。丰富科技信贷产品体系,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创新交叉性金融产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还款方式创新。
  《意见》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发行工作效率,支持科技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壮大,鼓励发展天使投资,加快发展统一的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创业投资政策环境和退出机制,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企业。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股份转让和定向融资
《意见》明确,创新政策协调和组织实施机制,综合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再贴现、金融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科技企业的信贷投入。进一步深化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适时启动第二批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将更多地区纳入试点范围。
央行与银监会被指在影子银行监管上出现分歧
中国央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官员1月15日表示,中国旨在抑制信贷过度膨胀的努力正挚肘于这两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内斗,两个部门在对所谓的影子银行的监管力度方面分歧尤为严重。
  这些官员表示,中国央行担心银行想方设法将贷款从资产负债表上转移出去,该行对银监会不愿加强对银行与影子贷款机构交易监管的做法感到不满。影子银行是一系列在正规银行渠道之外发放信贷的正式和非正式机构。
  这种分歧凸显出中国央行与银监会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国央行的主要职责是维护中国金融业的整体稳定,而银监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正规银行业的监管。这两者对影子银行的信贷行为都没有明确的监管权限,影子银行是中国金融业体系中发展最快的领域,通常放贷给被认为对传统银行来说风险过高的借款人,包括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大企业。
  中国和海外的经济学家们警告称,中资银行通过与影子贷款机构之间复杂的交易安排来规避贷款限制,这加大了中国对债务的依赖程度,并威胁到了中国的金融稳定。
  中国央行与银监会的分歧在2013年秋天进一步加剧。当时银监会准备出台一项被称为&9号文&严格规定,这一新规将严格限制中资银行的表外信贷活动,严格控制影子银行的信贷行为。但据知情的银行业高管人士透露,在去年10月底于北京的银监会总部的一次会议后,包括一些最大的中资金融机构代表在内的银行家们抱怨称,新规将降低中资银行的资本水平并对银行利润造成冲击,之后银监会大幅减弱了这一新规的力度。
  其中一名知情人士称,新规遭到了银行的反对,银监会听取了银行的意见。至于这一规定能否、何时及以何种形式出台,目前还是未知数。上述银行业的高管们称,虽然&9号文&原定于2月1日开始实施,但相关工作尚未完成。
  中国央行的官员担心,银监会对银行过于保护,不愿采取足够严厉的措施对银行进行监管。中国在10年前通过将中国央行的部分功能剥离出来成立了银监会,中国央行目前正在想办法收回部分移交出去的权力。
  美国康奈尔大学(Cornell University)的中国问题学者普拉萨德(Eswar Prasad)说,中国央行正在采取强有力措施尽可能多地恢复自己原有的监管能力。他说,中国央行人士强烈感觉到,如果银行业的监管事务只交给中国银监会去做,对银行业的监管可能得不到非常严肃认真的执行。普拉萨德曾担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驻华机构负责人。
  银监会官员说,存在银行业利用影子银行机制来规避监管的风险,但行业利润被严重蚕食、资本萎缩也可能引发银行业危机,需要在二者之间做出权衡。
  中国央行和银监会负责媒体接待的官员没有就监管计划的细节问题予以答覆。
  自从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债务就一路激增,速度接近美国、韩国、欧元区及其他经济体之前的情况,它们的借贷都曾一度膨胀并破裂,进而导致了严重的衰退。
  放贷规模增加最快的就是影子银行,包括银行业游离于资产负债表之外的贷款子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典当行以及其他非正式出借方等。根据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 & Co.)的估计,2010年至2012年间(正是在这段时期传统银行业缩减了放贷规模),中国影子银行的放贷规模增长了一倍,达到人民币36万亿元(合6万亿美元),约占2012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69%。
  很少有经济学家预测中国经济将大幅滑坡,至少短期内不会如此。摩根大通首席中国经济学家朱海斌说,现在的担忧是中国会否重蹈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的覆辙。他指出,金融风险正在继续发酵,政府不断推延结构性改革,债务雪球越滚越大;这催生出僵尸银行和僵尸公司,最终会削弱GDP并造成金融领域病情恶化。
  中国央行基本没有能对付影子银行的直接手段。自去年6月份以来,央行抬高了银行间贷款利率,意在让银行业的表外借贷活动以及其他影子贷款机构没那么容易得到信贷。然而,此举饱受外界诟病,因为利率的飙升令市场陷入恐慌&&去年6月份银行间利率一度飙升至30%,而且这种情况在10月份和12月份又接连上演。
  但央行此番努力在影子银行身上却收效甚微。据瑞士银行(UBS)数据,2013年6月至11月间,表外贷款的增长速度和2012年同期不相上下。清华大学(Tsinghua University)经济学家、前央行货币顾问委员会委员李稻葵说,央行的这一策略没有奏效;现实是,过去数年里央行的货币政策一直相对偏紧,但是影子银行却越来越普遍。
  据知情人士透露,中国央行一直试图凭藉其在金融稳定协调委员会(一个机构间组织)的领导力,来削弱银监会的权力。该委员会成立于去年8月份,成立目的是处理影子银行问题,但基本被束之高阁。
  2013年12月,中国国务院下发了&107号文&,提出了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框架,并要求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在监管影子银行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据银行业高管和中国央行官员透露,国务院正在开会讨论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一旦建立,将使中国央行能够直接参与银行业务的监管。
  当前围绕影子银行的争论核心是中资银行越来越普遍采用的一种策略,将企业贷款&伪装&成银行间贷款。这种贷款经常通过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网络发放。由于是以风险较低的银行间贷款的形式出现,此类贷款可以帮助银行规避监管部门对信贷投放的限制,同时又可以隐藏企业贷款的风险。
  这样一来,银行就可以根据这些贷款安排更少的资本和准备金,使账面看起来较实际情况更加稳健。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的分析师估计,截至2013年6月,银行用这种办法可能已发放了人民币2万亿元的贷款。这个数字占到信贷总额的近四分之一,而参与这种交易最多的是中小银行。
  在去年第三季度的货币报告中,中国央行特别指出此类贷款的迅速增加令人担忧,并要求进行更强有力的监管。央行在报告中称,一些商业银行通过银行间市场发放企业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力。
  据监管部门和银行业的人士称,银监会最初打算用&9号文&来制止这种后门操作。但在与银行业进行多轮磋商(包括去年10月份的会议)之后,银监会降低了要求。2013年11月份中资银行传阅拟议监管规定的影印件显示,修改后的提议并没有包括任何可能制止这种行为的措施。比如,修改后的拟议条例要求银行根据其银行间贷款的数额备足相应的资本金和准备金,而并不要求银行将这些贷款视同企业贷款。另外,根据拟议的规定,银行对任何单一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将不得超过该机构 资本的100%,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将不得超过其 资本的25%,对所有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将不得超过银行存款总额的50%。
  但银行业管理人士和分析人士称,多数中资银行原本也没有超出这一限制。上海的研究机构数库财务(ChinaScope Financial)首席执行长刘彦(Tom Liu)称,这是非常宽松的限制。
  中国东北部地区一家中型银行的高管称,这是监管部门与银行之间达成的妥协,如果最终敲定当前这个版本的监管方案,该规定不会对我们的资本水平和盈利产生太大影响。
  香港智库机构经纶国际经济研究院(Fung Global Institute)院长、中国银监会高级顾问沈联涛(Andrew Sheng)表示,银监会试图不偏不倚,在影子银行以市场为导向时允许其存在,同时又控制那些需要应对的风险。
央行强调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据悉,1月9日至10日召开的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指出,2014年的工作重点之一是,加强金融风险监测、排查和监管协调,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会议认为,2013年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央行综合研判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继续做好金融稳定压力测试,稳步开展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同时,央行还推动中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建立有效处置机制。深入参与国际组织关于银行业稳健标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改革以及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与2013年的央行工作会议相比,2014年有关防范金融风险的表述有一些变化。
  2013年工作会议提出,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和排查,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而在2014年的表述中,增加了金融风险的&监管协调&,删除了守住&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内容,只保留了守住&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此外,在2014年工作会议的表述中,相较2013年,更着重强调了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的重要性。
  2013年的表述仅为&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2014年央行工作会议指出,将&深化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力度明显更强。
  而且,央行工作会议部署的八项重点工作中,防范跨境资本风险由2013年的第六位上升2014年的第五位。
  由此可以看出,在美国量化宽松政策逐步退出的情况下,央行和外管局对跨境资本流动的重视程度明显提升。
  央行部署的2014年工作重点还包括: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平稳适度增长;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努力在金融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实现新的突破;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金融市场深化发展;扎实推进金融服务现代化,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和管理水平;深入参与国际经济金融政策协调和规则制定,增强中国的国际地位和话语权。
央行发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据报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月17日发布了《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日起施行。
  及时冻结涉恐资产是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的重要和有效措施,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要求各国&毫不迟延&地冻结涉恐资产。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产立即予以冻结、并向相关国家机关报告的法定义务。同时,《决定》还授权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具体办法。
  《办法》明确了涉恐资产冻结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公安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名单所列组织和人员的资产应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办法》共二十二条,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资产冻结义务、解除冻结措施的条件、被冻结资产的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涉外资产冻结、监督与处罚等六个方面,主要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同时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也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执行《办法》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证监会修订上市银行信息披露规定
  据悉,证监会1月10日发布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加强了对商业银行高风险领域的信息披露监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新规重点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提高上市银行信息披露质量:
  一是加强高风险领域的信息披露监管,提高披露质量。为加强和细化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财富管理等高风险领域的信息披露,更好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增加了对信托、财富管理等创新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另外,增加了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相关风险的计量方法、风险计量体系的重大变更和相应资本要求变化的披露内容。
  二是统一信息披露标准,加强各规定之间的衔接性。鉴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规范银行业监管指标,因此明确相关监管指标的计算口径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标准计算;涉及资本及资本充足率的指标按巴塞尔协议等国际标准进行规范统一;明确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年报和半年报,以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提高有效性。
  三是简化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删除关于银行内控制度的重复规定,简化银行各层级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的披露,赋予银行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按地区分布等形式进行披露的自主性。豁免银行日常经营范围内对外担保的披露要求。修改上市银行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关联交易的披露上限,要求披露关联交易的余额和风险敞口,同时简化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披露程序。鼓励金融业务创新,适当简化创新业务的披露流程。
  邓舸说,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上市银行监管工作,2008年9月,证监会修订形成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自修订以来,在提高上市银行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阶段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再次修订,比如关联自然人披露标准过低、部分指标口径不统一、规定适用范围不明等。
证监会紧急公告加强新股发行监管
1月12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措施》称,拟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的,应提前三周连续发布风险公告。同时,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对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过程进行抽查。
  证监会称,将对发行人的询价、路演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路演推介过程中使用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的,中止其发行,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主承销商采取监管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
  证监会表示,如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风险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风险公告内容至少包括:
  (一)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该差异对估值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直接存在的差异。
  (二)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作出投资决策。
  发行人应依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所属行业,并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参考依据。
  同时,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对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过程进行抽查。发行网下报价投资者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公布,禁止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询价。主承销商允许不符合其事先公布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和配售的,中国证监会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监会发言人10日在例行发布会上就老股转让一事回应,&发行人要合理设定新股和老股的配比&。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市场化改革不意味着放任自流,要严格遵守新股发行意见等规定,不得向投资者提供招股书以外的发行人信息,操纵新股价格,不得采取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股价,不得通过自主配售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向其它主体输送利益。
证监会进一步强调,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提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注意维护市场公平,兼顾发行人和老股东,个人和机构,新股东和原有股东的利益,网下网上分配比例,平衡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交所进一步强化重组信息披露监管
  近日,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 重组公司持续信息披露》,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重组停牌前相关事项的核实、确认和承诺、重组停牌期间及披露重组方案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并强化了重组公司董事会的勤勉尽责义务。
  本次《备忘录》与上交所此前发布的重组备忘录共同构成对重组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要求。从具体内容看,《备忘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相关事项的核实、确认和承诺。《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传闻发布澄清公告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涉及重组事项确认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回函作为公告附件同时披露;对于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目前尚未开始筹划重组、但不能确认未来3个月内是否开始筹划重组的情形,《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立即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予以说明;对于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未来3个月内不筹划重组的情形,《备忘录》明确了&筹划重组&的具体内容。
  二是强化了重组公司董事会的勤勉尽责义务。为避免上市公司推出重组方案后随意终止重组的情形,《备忘录》要求重组公司董事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委托中介机构对交易方进行调查,并在附生效条件的重组协议中约定有效可行的违约补偿条款、泄密赔偿条款等,无法在重组协议中增加上述条款的应说明具体理由;披露重组方案后交易各方协商终止重组,《备忘录》要求公司董事会在终止重组公告中说明公司同意终止重组的原因和理由、终止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否有经济损失、公司董事会已采取和拟采取追偿损失的具体措施等。
  三是强化了重组停牌期间的信息披露。根据上交所规定,上市公司重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自然日,确有必要延期复牌的累计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防范上市公司滥用停牌制度,《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在延期复牌公告中披露重组框架介绍、目前重组工作进展、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及预计复牌日期,其中重组框架介绍至少包括主要交易方、交易方式、标的资产及需要在召开首次董事会前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和核准情况。
  四是规范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方案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特别是重组风险因素的及时披露。《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草案后,市场环境、交易对方、标的资产出现变化调整或者重组各方沟通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方案后因各种原因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按照上交所2013年7月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九号 上市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试行)》和本次《备忘录》要求,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发布
  据悉,根据证券期货业务发展和监管需要,证监会日前修订并发布了《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指引》),自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统计分类的细化解释方面,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此次首先发布了《公司控股情况分类标准》,该分类标准以境内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为分类对象,通过控股主体性质将公司控股情况分为五大类,即国有控股、社团集体控股、自然人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包括控股主体性质不明确和无控股主体)。
  据悉,日,证监会已对外公布了《标准指引》,自日起施行,《标准指引》填补了行业统计指标标准空白,为后续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建立完善打下了坚实基础。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此次对《标准指引》的修订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即对统计指标本身的增补完善,以及对统计指标分类的细化解释。首先,在统计指标的修订方面,一是新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标模块。修改后的《标准指引》,在指标部分原来五大模块的基础上,增加了&股转系统&模块,形成了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期货市场&、&经营机构&、&股转系统&六大模块的标准指引。二是新增了40个一级指标。新增&股转系统&模块包含7个指标;&股票市场&模块增加了包含12个指标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部分,其他部分新增18个指标;其他模块新增3个指标。
  据介绍,新修订的《标准指引》,共有137个一级指标,如按照统计对象的常用类属列举,将形成500多个二级指标,如按照统计维度和统计种类详细计算,将衍生出2000多个细分的指标,基本反映了目前市场发展最新情况,可以满足当前统计和监管工作需要。
  其次,在统计分类的细化解释方面,此次最大的变化是新增了&统计分类标准&部分,主要针对指标使用过程中边界不清晰的情况,制订相关统计标准。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此次首先发布《公司控股情况分类标准》,该分类标准以境内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为分类对象,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公开披露信息,通过控股主体性质将公司控股情况分为五大类,即国有控股(包括中央国有控股和地方国有控股)、社团集体控股、自然人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包括控股主体性质不明确和无控股主体)。
  同时,为客观反映公司控股情况,证监会对此项工作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工作机制,即此项分类工作由证监会统一组织协调,中证统计监测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分工协调,根据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充分尊重公司反馈意见,对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控股情况分类统计。
  邓舸表示,证监会将在《标准指引》总体框架下,今后陆续推出股票投资者分类标准、公司股本分类标准等。
保监会就险资运用比例监管征求意见
保监会1月13日公布《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此次主要是对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十六条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内容主要涉及保险资金比例监管内容。
  保监会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其第十六条内容主要对保险资金运用比例进行具体规定。而后在2012年,保监会继续补充了多个文件,包括《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等等,对保险资金在不同领域的投资进行规定。
  招商证券研究员王宇航称,险资运用比例监管在以往是&穷举式&监管,导致的结果是监管跟不上实际,往后应该是市场化思路,大类监管,可能不会对某一具体领域的投资比例进行规定。
  此前在2013年10月份,保监会曾对保险公司内部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新规提出了&多层次比例监管框架&概念。
  对于险资运作比例的改革,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日前曾在一论坛上称,这不是在原有政策上作一个简单的调节,而是按照&抓大放小&的思路进一步放宽比例限制,按照资产大类来划分。同时在过去强制性监管比例要求的基础上,划一个风险检测的比例,以及公司内控比例的约束,这样就形成了监管、检测和内控三位一体的新的比例监管体系。同时把它称为是险资运用市场改革的四大方向之一。
  对此,王宇航称,以后险资运用比例监管可能会有个单独的文件出台。往后,大类资产中非自用不动产和基础设施债券投资计划比例上限可能上调至30%;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加起来的投资比例上限有可能下降。
银行代销保险新规4月起实施
保险会和银监会1月1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对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适应性、保障型保险产品销售比例、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的互相选择合作、保险产品的宣传、监管层跨业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规范。通知自日起实施。
  在当日的媒体通气会上,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表示,通知出台是为了让大家明明白白买保险,保险产品卖给真实需要的客户,同时加强银行与保险机构的深度合作,监管部门的联合监管,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
  根据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通知还统一规定了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的风险提示语。
  为了让保险更多地回归风险分担及保障本质,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对此,袁序成表示,目前,人身险保障性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占比在10%多一点,保险公司只要加大宣传力度,加上财产险部分,销售的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达到20%的比例可以实现。这一项规定主要是基于目前保险产品中理财类、普适性比较多,想引导保险业回归本质。
  此外,通知规定,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与中国银监会、各银监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依法对犹豫期内退保较多、回访问题较多、业务占比存在问题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而对于引发消费纠纷时,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很多细节在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中应该明确,而监管部门则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另外,袁序成会后透露,对于高现金附加值保险产品的风险,监管部门已经关注到了,近期可能会出台相关规定。
  袁序成称,过去一段时期,保险高现金附加值产品可谓是井喷式发展,说明市场有需求,但是,部分高现金附加值产品是覆盖不了成本的,有些保险企业愿意这么干,是企业的事情,但不能对保险消费者造成损失,现在还没有发生这方面问题。
  对于高现金附加值保险产品的监管思路,袁序成对证券时报记者称,总体还是通过资本金要求,偿付能力要求,管住后端的思路。
  据了解,这类高现金附加值产品主要是中小保险公司冲规模,目前,其最低资本要求是4%,如果新的监管措施出台,需要额外多提资本金的话,将需要其股东不断增资,同时影响到公司偿付能力,或将倒逼险企主动控制该类产品规模。
外管局称跨境资本双向波动将成为新常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管涛1月11日在&中国进出口企业年会&上指出,跨境资本双向波动将成为新常态。不管是监管部门、调控部门,还是包括银行和企业在内的市场参与者,都要改变过去单边的线性思维,作出适应性的调整,既要防热钱流入又要防资本外流,不要赌市场往一个方向走。
  他指出,2014年外汇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是,围绕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要求,加快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管体系,其主要内容是进一步完善应对资金异常流入的政策预案,对资本流入和流出的风险都要准备好政策应对,对违规的跨境资金流动继续严厉打击,对基于真实贸易的套期保值则要保护。
  此前,央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曾表示,应对跨境资金流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一套比较完整的预案,规定当资金流入多大时启动什么样的应对,达到阈值就会启动预案。
  管涛介绍,2013年两次启动预案。第一次是5月发布《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号文);第二次是12月发布《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44号文)。
  管涛指出,汇发20号文把银行外汇贷存比和结售汇综合头寸挂钩,是宏观审慎的管理方式。其特点是,首先是应对系统性风险,其次是不干预银行微观的具体操作,改变了过去一调控就干预银行微观操作的做法,而是采取了逆周期调节的宏观审慎措施。汇发44号文,则是针对虚假贸易的套利行为,加强对银行贸易融资的管理。
  对于影响2014年汇率走势和跨境资金流动的因素,管涛认为,既有确定性因素,也有不确定性因素。确定性的因素包括,中国方面预计仍将保持贸易顺差,甚至贸易顺差可能稍微扩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得到各方肯定,这对吸引长期资本有好处。另外,尽管美国已经启动退出量化宽松(QE),但将是缓慢、渐进的过程,总体上美元仍会维持低利率,日本和欧洲持续宽松政策,人民币利率会高于其他货币,本外币利差仍然会存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境内企业可能会继续&资产本币化、负债外币化,对资本流入有一定支持作用。&管涛说。
  但是,跨境资本流动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管涛指出,首先是美国量化宽松退出,未来QE退出加快的过程,对美国经济的影响累积效应会不断显现,还可能产生&逆财富&效应。另外,美国的财政悬崖问题,悬而未决。
  新兴市场方面,由于前几年采取低利率政策,导致大量资金流入,出现泡沫和&虚胖&,随着美国货币政策恢复正常化,有些新兴市场可能会受到冲击。这会导致整个新兴市场的投资风险溢价提高,管涛说。
  中国也有不确定性因素。管涛指出,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是缓慢的过程,如果今年没有明显进展,经济存在下行压力,前期大量投入的资金可能出现问题,房地产泡沫、债务问题、银行资产质量等问题可能会被反复炒作,造成市场预期变化和人民币资产溢价水平变化,这些都会影响跨境资金流动走势。
  人民币汇率政策的改革也存在不确定性。管涛指出,现在人民币汇率已经趋向均衡水平,下一步到底怎么走?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方向,&但是到底怎么改、什么时候改,还不确定;改了以后市场会有什么反应,也不确定。&
  在宽流动性、低利率的环境下,利差交易盛行。但管涛指出,利差交易有两条腿,即利差和汇差,在汇率没有贬值压力的前提下,才能有无风险套利。如果汇率预期有变化,利差交易方向可能会有大的变化。
  据悉,日前召开的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提出防范跨境资本双向流动冲击,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会议部署的2014年外汇管理五项重点工作中,第二项是围绕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要求,加快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体系建设。
国税总局明确对增值税违法企业将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违法企业停止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
  《通知》表示,近年来,国家制定了调高出口退税率等一系列鼓励出口贸易的政策措施,在稳定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买票退税等违法犯罪手段骗取巨额出口退税,牟取暴利,增值税违法犯罪案件频频发生。
  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不法分子实施增值税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三类:串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虚开发票,虚假注册或利诱农产品加工企业大量自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勾结一些企业利用沉淀进项税额在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虚开专用发票。从税务部门角度来讲,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增值税违法活动。
  此项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新政策增加了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明确了对增值税违法行为的管理措施。
  一是加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纳税人的违法成本。制度规定,虚开骗税的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的,36个月内暂停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其后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相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发生2次违法行为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按50%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
  二是明确了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异常情形及适用政策。制度规定,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并且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被查出后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4种情况是:第一,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第二,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第三,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第四,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三是强化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的管理。对这些企业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出口环节退(免)税或销售环节征税时,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的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率分别按6%和4%执行。
  同时,还对违法纳税人变更或新成立企业、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价格明显偏高、存在虚假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提出了相应管理和处罚措施。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取消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并不会影响出口。相反,违法成本的加大,会促使企业守法经营,不与不法分子勾结犯案,可以有效防范虚开发票、骗取退税案件的发生。政策的出台,并不会影响我国的出口规模,能起到优化竞争环境,减少恶意竞争,对守法经营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
▲国务院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更加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重点强化了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重大安全隐患加大处罚力度;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扩大监管范围,严肃查处监管人员失职渎职、不作为等行为;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责任人的处罚,让肇事者、责任人付出更大的代价。会议指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认真汲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加大执法力度,用更严格的法制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状况,尤其是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深交所加速监管转型
  近期,深交所扩大了信息披露直通公司范围和公告类别范围,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
  据介绍,直通披露公司范围扩大至信息披露考核为A、B、C的公司,直通公司数量占深市上市公司数量的比例达到了98.76%;直通公告类别扩大至除存在操作风险之外的全部公告类别。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入推进信息披露直通车,将加快实现监管转型,推动监管理念的变化,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重心将从事前转向事中、事后。本次调整将于日起实施。
  早在2011年10月,深交所就已经开始试行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信息披露直通车是上市公司按照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将拟对外披露的特定类别公告通过深交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从而实现信息披露的一种方式。在该模式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无需经深交所事前审核。
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本着&平稳起步、逐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深交所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着直通披露。自直通披露试行以来,深交所分别于2012年7月、2013年2月对直通公司范围或公告类别范围进行了调整。
  ▲中证协明确投资者可选择现场和网上等多种开户方式
  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对《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和《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形成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指引》(简称&开户指引&)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简称&代理指引&),修订后的两指引1月13日正式发布并实施。
  开户指引明确,投资者可以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开立账户。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投资者须配合证券公司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投资者进行回访,证券公司应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如回访时出现异常,证券公司有权限制账户的开通或使用。
  根据开户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证券公司对投资者提供的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证券公司承担。
代理指引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证券公司有权拒绝投资者的委托指令。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按约定向证券公司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投资者损失,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券折算率调整
上交所1月15日发布《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券折算率(值)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报价回购业务适用的质押券折算率(值)作出调整。
根据通知,自1月27日起,以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单市场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质押券的报价回购业务所适用的质押券折算率(值),调整为由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报价回购标准券折算率(值)。
▲两部门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两部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日至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同时,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同时,根据两部门《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自日至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
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公告称,对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
  公告称,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规定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相关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在解读这份公告时,税务总局介绍,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向他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税务总局同时表示,回迁安置房与商品房性质不同,不宜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进行核定,应按照规定,以工程成本加利润的方式予以核定;同时,由于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并非该纳税人承担,实质上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该纳税人。因此,核定的销售不动产计税依据中不应包含土地成本。
该公告自日起施行。该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铁路局鼓励各类企业参与铁路投标
国家铁路局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赵果情1月14日在2014年春运形势和工作安排等方面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家铁路局鼓励各类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投标,包括积极支持铁路的专用设备产品制造商,通过第三方认证、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来进入铁路市场,以此促进铁路建设市场全面开放。
  赵果情称,国家铁路局正积极完善运输市场的准入制度,重点是要结合铁路运输的经营性和公益性的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市场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使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进入到铁路,如城际铁路、支线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目前,在铁路建设领域已经有民营企业进入,下一步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使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各类企业参与到铁路建设工程的投标中来。
  201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铁路建设的意见》,旨在推进实施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赵果情表示,国家铁路局正加强配套的运输政策研究,例如铁路公益性运输的补偿政策、铁路运价改革等。希望通过这些政策研究,能够为广大有意愿进入铁路市场的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赵果情还指出,2013年,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已经取消了11项审批事项。其中包括取消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取消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批等,目的是进一步调动社会投资铁路的积极性,释放市场活力。
  她强调,对社会投资者有积极性,市场机制能够有效配置资源发挥作用的这些事项,坚决不再搞行政审批。
  ▲国土部研究起草&农地入市&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1月11日在&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上指出,中央已经明确深化国土资源领域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国土部要加强顶层设计,突出重点,选好试点,积极稳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确保改革取得实效。而据徐德明的进一步阐述,所谓重点领域的其中重要一部分就是&农地&。
  按照计划,国土部要&引导和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即在总结地方已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作为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地入市&即将拉开破冰之旅。
  徐德明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土部的一项新职能,今年要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抓紧研究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同时,今年的重点工作还包括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准备工作等。
  ▲交通部要求港口油气输送管线排查整治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开展港口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通知要求,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结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9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督促企业对管辖区域内的石油天然气(包含煤气)、危险化学品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并加大检查督查力度,切实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全方位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提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通知称,第一阶段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有关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应当于日前完成自查,并将情况书面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二阶段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检查阶段。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督促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于日前完成辖区内油气输送管线企业自查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重点领域管线的检查,并将情况逐级汇总上报。第三阶段为抽查阶段。日前,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本省(区、市)内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人员对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情况进行抽查。
  ▲中国将多措并举推动危化品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月13日披露,201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但大部分危化品生产企业规模小、水平低、安全基础薄弱,仍需多措并举推动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表示,新的一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政府监管和属地监管、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责任;继续抓好&打非治违&工作,从重处罚、严肃问责非法违法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好油气输送管线、城市燃气、涉氯涉氨等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安全教育。
▲国家中医药局将推动中医药发展列为国家战略
  国家卫计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局局长王国强在1月16日召开的2014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表示,2014年要深化战略研究,着力推动中医药发展列为国家战略,并抓紧研究制定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和措施。
王国强称,2014年中医药工作思路和要求,一是要深化战略研究,着力推动中医药发展列为国家战略。二是要制定规划措施,着力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此外,还要加快推进立法进程,着力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
国资委部署央企负责人业绩考核工作
1月16日,国资委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对央企的业绩考核中,从目标核定、过程控制到考核等级确定,都要体现对标原则,更加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通知指出,将经济增加值作为主要指标纳入企业考核体系,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探索研究符合企业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的重大投资并购等资本占用的处理方法,引导企业做强做优。
  通知要求,完善经济增加值监测体系,定期分析预警关键驱动因素和考核指标变化情况。参照行业和企业历史数据,及时把握经济增加值变动趋势,对战略、运营、财务、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适时调整。探索以经济增加值为基础,以管理团队、核心业务骨干为主要对象,依据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和价值贡献大小,实施专项奖励和中长期激励。对损毁价值的,建立健全严格的约束机制。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在积极探索、努力实践的基础上,下大力气推动对标考核工作取得新的进展。选取一定数量的国内外一流企业作为标杆,借助资本市场、行业协会等外部平台和自身多种途径,加强财务、运营、流程等方面数据的收集和维护,完善对标数据库,推动对标工作逐步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
  通知指出,在科学诊断和短板分析的基础上,选取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指标作为对标内容,纳入考核。未开展对标考核的企业,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企业,要进一步扩大对标考核范围。创新对标考核方法和成果应用。从目标核定、过程控制到考核等级确定等,都要体现对标原则,更加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通知称,分类考核是实现分类监管,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功能作用的重要手段。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细致研究、努力创新、不断完善分类考核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功能定位,在国资委核定的主业范围内,根据业务链条和经营领域,抓紧对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进行梳理,合理划分业务类型和考核分类。
  通知强调,各中央企业要紧紧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抓好全员考核工作,实现压力层层传递,责任层层落实。坚持考核责任全覆盖,对于任何股权形式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都要明确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积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考核方式,确保考核不留死角。
  通知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要注意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牢牢把握出资人导向,健全董事会考核机制,履行好董事会考核经营层的职责,指导监督经营层做好对各级企业和员工的考核工作。积极探索国有参股公司等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代表的考核评价机制,使其忠实履职,依法维护出资人利益。
国资委要求央企纪检监察机构铁面执纪问责
据悉,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发布的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务实节俭过节的通知精神,国务院国资委纪委日前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务实节俭过节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各级纪检监察机构铁面执纪带头节俭过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问题。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铁面执纪、强化问责。坚决、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奢侈浪费等违纪行为,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一起,对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查处问责情况要及时报告国资委纪委。
  通知强调,中央企业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坚守责任担当,从我做起,带头落实规定,带头正风肃纪,自觉接受监督。
央企存盲目开展境外投资问题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1月16日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研讨会上表示,去年以来,央企加大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力度,共协调、处理各类重大法律纠纷案件439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上百亿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据国资委统计,目前中央企业中公司制、股份制企业比例已达到89%,央企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385家。
  黄淑和表示,随着央企以引入非公资本为重点,进一步提速股权多元化改革,这对央企的法律治理提出了新挑战。今后央企法制工作应围绕股权多元化改革,切实发挥好规范公司治理、保障依法行权的作用,注意突出以下三个重点:要高度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根据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配置股东权利义务,依法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要依法做好公司治理顶层设计。依法厘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关系,合理界定职责权限,既不能过度集权,又不能过度授权;要依法规范平等行使股东权,避免国有控股股东按照&老大思维&行事,忽视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黄淑和同时指出,一些央企负责人的法治思维还有待进一步增强,存在将国内做法简单搬到国际化经营中,盲目开展境外投资,引发重大法律纠纷等突出问题。为此,黄淑和指出,应适应市场化、国际化不断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企业领导的法治思维。
北京将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 据日前结束的北京市委全体会议披露,北京将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要求&近两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
  据了解,北京市属国有资本在未来发展方向上也将做出调整,更多投向符合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目前,北京市已经有一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称&北京国资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资本运营的大型国有投资公司对北京市重要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
  截至2010年底,北京国资公司总资产468亿元,净资产133亿元。北京国资公司作为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的承担者和经营者,主要产业集中在金融服务业、科技和现代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城市功能区开发和环保新能源等四大领域。
  此外,北京还在2008年成立了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是以国有资本经营和国有股权管理为重点,以国有资本的证券化和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投融资平台,其主要职责是:实现北京市委、市政府战略意图的产业投资平台,以市场方式进行资本运作的融资平台,推动国企改革重组、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进退的产业整合平台,持有整体上市或主业上市企业的股权管理平台,为企业实施债务重组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服务平台。
  在北京这一轮国企改革中,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
  在混合所有制领域,将探索实行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同时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北京这一轮国资改革还将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提高国有资本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
江西国企事业单位职工创业可享停职留岗三年
据悉,日前印发的江西省《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规定,为鼓励支持创业,今年起,江西省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经单位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停职留岗可享&三年之约&,3年期满职工可自行选择回原单位就业或停职继续创业。
  为鼓励支持创业,今年起,江西省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经单位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停职留岗可享&三年之约&,3年期满职工可自行选择回原单位就业或停职继续创业。
  该《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后,若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若3年期满,愿意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则按辞职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经济补偿。经单位批准辞职的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此外,江西还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入股和创办科技企业,参与收益分配。各类创业主体进驻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等相关费用,3年内按每月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
安徽规划国资改革路径
1月15日,安徽省召开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划定2014年安徽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
  安徽省副省长杨振超表示,本次改革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控制力为目标,以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为基础,以完善国资监管体制为保障,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以发展混合所有制为有效促进,提升国资监管效率和水平。
  安徽国资改革的具体路径包括:研究拟定细分条件和目录,界定不同企业的功能,推进分类改革;加快推进产权多元化,支持国企关键岗位的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资管理体制,国资委由&管资产&到&管资本&,不该管的坚决不管;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解决历史遗留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企业负担。
  会议强调,要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培育多元产业;推进安徽省属企业整体上市和部分省属企业的核心业务资产或部分主业资产上市,鼓励国有企业把更多资产注入上已经上市的子公司。此外,将支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国企实施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逐步推进职工持股和股权激励。
  安徽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在会议中明确表示,将加速资本证券化进程。虽然并未公开其证券化率目标具体数值,但安徽省国资委曾在其十二五规划中表示,将加大企业兼并重组力度,力争省属企业户数由目前的30户减少到约25户。此外,安徽国资将加快产业转型,鼓励省属企业适时进入新产业、新领域,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安徽省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到2020年,安徽省内竞争性国企将基本全部采取混合所有制,将积极引入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重组,以增量促进存量优化,实现双向获益。
  尽管本次会议已大致规划了安徽国资改革的路径,但具体规划仍待进一步出台。安徽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中央和安徽省委都将出台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意见,将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逐项研究落实,着力在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上下功夫、求实效。
  安徽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安徽国企改革仍将执行&一企一策&的方针,在国资管理体制上,将结合企业实际,以改造改组为主、新设为辅,加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建设。
河南深化改革要向国企等领域开刀
河南省省长谢伏瞻1月16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完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合理增加企业高管市场化选聘比例。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和严格规范管理人员薪酬、职务待遇和消费标准。
  他同时表示,支持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谢伏瞻披露,河南今年要在&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财税&、&金融&、&土地&、&户籍&、&资源型产品价格&等多个领域,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
  在国企领域,除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改制重组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外,河南还计划探索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开展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
  对于外界关心的户籍制度改革,谢伏瞻透露,适当控制郑州中心城区人口规模,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同时,推行居住证制度,建立以居住证为依据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河南去年取消和下放85项行政审批事项、112项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旨在&消除体制机制障碍&。
  谢伏瞻表示,河南今年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简化手续、优化流程、逐步公开。
广东今年省属国企利润收缴将提至15%
广东省财政厅在1月16日提交人大审议的财政报告中披露,2014年广东省属国有企业利润收缴比例将从10%提高到15%。
  值得注意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在2020年将国有资本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提高到30%。
  广东省财政厅对此回应表示:由于201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时间较紧,来不及调整落实,建议从2015年起分年落实。
  广东省纳入2014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范围的企业共有37户。省级国有资本在2013年当中,共完成国有资本经营收入16.86万元。
  这笔收入包含三部分:省属全资国有企业28家,上交利润约4.25亿元。广东省交通集团贡献最多,约达1.38亿元。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0.95亿元位居第二。
  省属控股参股企业共9户。上缴股利股息约12.52亿元。其中省粤电集团公司股权以8.7亿元收益位居第一。
  另有产权转让收益约0.09亿元。
  上述三者比较,股利股息收益在省级国资收益中占7成以上,贡献率远远超过全资国有企业的利润分成。广东省财政厅表示:要积极关注省属国有资本利润偏低问题。
  国企利润存在变数,提高利润上缴比例,并不能完全保证上缴财政总额增加。
  例如财政厅发布数据显示:2014年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利润预算收入约为4.03亿元,低于2013年的预算数4.26亿元,也低于2013年的执行数4.25亿元。
  包括利润分成在内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同样呈现较去年下降预期。财厅发布数据显示:2014年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约为11.04亿元。低于2013年的预算收入13.10亿元,也低于2013年的执行数16.86亿元。
澳工业集团呼吁增加技术移民
澳大利亚工业集团日前呼吁联邦政府提高下一财年的移民名额,以填补专业技术人才的短缺。
  2013-2014财年(2013年7月1日开始),澳大利亚计划吸收19万移民,其中技术移民占移民计划名额的三分之二。澳大利亚工业集团希望2014-2015财年在这一基础上再增加3万人。
  澳工业集团董事长威洛克斯表示,鉴于澳劳工市场老龄化、技术人才短缺等现状,目前急需在矿业、建筑业、工程和卫生领域增加技术移民数量。他表示,澳大利亚未来十年内需要增加280万技工,才足以弥补上述领域的人才缺口,其中人才短缺最严重的是住宅建设领域。
  澳大利亚工业集团是澳大利亚最为重要的企业协会之一,会员企业涵盖采矿、建筑、汽车、食品、运输等产业。
发改委印发节能低碳技术推广办法
据悉,为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家发改委1月13日印发《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共分五章,对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等内容给予了规定。
  根据办法,国家发改委将优先支持技术提供单位新建、参与新建或改扩建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装备生产线;优先支持用能单位使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实施改造;鼓励技术提供单位建立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示范推广中心,展示宣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鼓励用能单位分行业集成应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鼓励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中参照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能效水平,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建议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进行改造等等。
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专项监管正式启动
据报道,国家能源局近日在兰州召开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专项监管驻点甘肃工作启动会,安排部署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专项监管工作。
  我国可再生能源已步入全面、快速、规模化发展的重要阶段,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为规范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健康发展,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国家能源局确定甘肃、河北、吉林3个省为此次专项监管的重点地区,并由国家能源局成立工作组驻点甘肃进行现场监管。
  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监管总监、驻点甘肃工作组组长谭荣尧表示,通过驻点监管工作,一是&解剖麻雀&、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可再生能源科学发展;二是点面结合,探索监管新手段、新方法,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三是专项监管和调研相结合,研究分析弃风弃光等制约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问题,找出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的有效途径。
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专项监管分&启动对接、自查自纠、现场检查、总结整改&四个阶段工作。通过专项监管,深入了解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及并网情况,分析研判风电、光伏发电科学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和深层原因,总结经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专项监管的重点,一是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规划、政策情况;二是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以及调度机构&三公&调度执行情况;三是风电、光伏发电消纳以及弃风弃光情况。
山东将大气污染防治列为区域发展约束性要求
  山东省环保厅厅长张波日前在2014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山东将突出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坚决扭转大气污染加剧势头。将大气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并纳入科学发展观综合考核体系,充分发挥指挥棒作用,引导各级切实抓好大气污染防治。
  据介绍,山东省将每月公布全省17个设区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重点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对大气环境质量继续反弹的区域,暂停审批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新建项目。同时,严格落实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煤炭总量控制制度,对没有合法手续且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坚决实施停产治理;对具有合法手续经限期治理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坚决实施停产治理。
  目前,山东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并取得初步成果,但大气污染加剧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年山东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连续两年下降,但2013年污染反弹明显,几乎抵消了前两年的治理成果。按照新颁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3年山东17个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均未达到二级标准要求。
按照《山东省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山东计划用8年时间实现空气质量比2010年改善50%左右的目标,这将让山东人口密集区的公众享受到最基本的环境空气质量。
浙江省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浙江省政府1月15日发布《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下称《计划》),计划用五年时间,通过结构调整、污染防治、扬尘治理,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
  《计划》要求,通过五年时间的努力,调整能源和产业结构、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工业废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到2017年,实现全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0%以上。
  此前,国务院发布了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并给出了十条具体的防治措施全力保障该目标的顺利实施。
报告称中国碳市场总量设定机制不严密
1月15日,由民间环保机构创绿中心发布的《2013中国碳市场民间观察》报告认为,当前中国碳市场的总量设定机制不够严密,总量设定方面存在潜在的&漏洞&和风险。
  碳市场即碳交易市场。2011年下半年,中国在七省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和深圳)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日,天津启动碳排放权交易,此前已有深圳、上海、北京、广东相继启动碳排放权交易。
  碳交易是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形成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通过这种市场机制解决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减排问题。
  在整个碳交易体系或者整个碳交易市场建设中,一个关键环节是配额分配。而在进行配额分配前,首先要进行总量设定。
  上述报告称,目前绝对总量具有不确定性。试点省份的总量设定主要基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目标和GDP增速来确定,但由于GDP增速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地方对GDP增速估计往往过高,而纳入碳排放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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