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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防癌保险自动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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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国寿钜献,大爱防癌险。国寿防癌险自动计划书,请在蓝色区域自行修改年龄、性别、基本保额、交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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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如E贝贝少儿保险组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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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国寿如E贝贝少儿保险组合计划,让妈妈更安心
您可以选择:
王先生为2岁的女儿投保国寿如E贝贝少儿保险组合计划,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月交保费196.02元(其中国寿如E贝贝少儿疾病保险为76.41元,国寿附加如E贝贝少儿两全保险119.61元),交费期为10年,保险期间至女儿年满25周岁,保险利益如下:
《国寿如E贝贝少儿疾病保险》
一、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首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本合同终止,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本合同终止,给付30万元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合同终止,除给付30万元疾病保险金外,再给付15万元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后身故: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按30万元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附加如E贝贝少儿两全保险》
一、身故保险金
十八周岁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十八周岁后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二、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满期,给付23522.4元满期保险金。
交费期短,保障期长
交费10年,保障至25周岁
疾病保障,健康成长
除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12种重疾外,额外增加8种疾病保障
特定疾病,额外呵护
4种特定疾病,除按合同约定给付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0.5倍额外给付保险金
少儿高发,针对性强
特别针对少儿设计,包括严重川崎病、严重胃肠炎、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以及白血病等
保障充足,彰显关爱
针对儿童保障不足的现状,不同地区最高可以投保30万元到50万元不等,更加满足家长需求
保费返还,创业支持
健康生存到满期,所交保费全额返还,为刚踏入社会的你,提供创业支持
责任免除:
《国寿如E贝贝少儿疾病保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国寿附加如E贝贝少儿两全保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期间为10年,特别开通月交方式,减轻交费压力;根据您的需要,您还可以选择年交。
您足不出户,只需要电话联系,我们就会以最快的速度为您将保障送到家。
《国寿如E贝贝少儿疾病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疾病保险金时,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附加如E贝贝少儿两全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疾病确诊,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国寿如E贝贝少儿保险组合计划由国寿如E 贝贝少儿疾病保险和国寿附加如E 贝贝少儿两全保险两款保险产品组合而成。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和规定为准。团体客户服务
综合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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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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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35种重大疾病保障,10种特定疾病保障,高额意外身故保障为您保驾护航。品质生活,从鸿康2013开始!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价格可咨询当地电销中心
您可以选择:
王先生,30周岁,投保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版)(以下简称组合计划),其中&鸿康两全(2013版)+附加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月交保费700.2元;&附加意外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月交保费48.6元;10年交,保险期间30年,保险利益如下:
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组合计划终止,按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与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组合计划终止,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及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交费期满后为10.92312万元;
2.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即20万元。
生存至满期,组合计划终止,给付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及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即10.92312万元。
重大疾病保障
180天内,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重疾,组合计划终止,按照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与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180天后,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重疾,组合计划终止,按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及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交费期满后为10.92312万元;
2.附加重疾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即20万元。
特定疾病保障
180天内,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组合计划终止,按照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与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180天后,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按附加重疾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即6万元,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组合计划继续有效。
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除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以外,额外给付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即20万。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除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以外,额外给付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即40万。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除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以外,额外给付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即80万。
交费短保障长
交费10年,保障30年
观察期180天
观察期为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返还鸿康两全(2013版)与附加重疾险所交保费的130%
除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25种重疾外,额外增加10种重疾保障,同时新增10种特定疾病保障
意外身故额外赔付最高达附加意外险基本保额的400%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
2.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给付满期保险金。
(注:※&附加合同&特指附加重疾险合同)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
2.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注:若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情形导致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180日内,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国寿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三、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本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根据您的需要,您可以选择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四种交费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特别开通月交方式,减轻交费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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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公司内勤人员,投保了慧择健康保障计划(国寿版),半年后因急性胸痛去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经保险公司审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1、本产品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重庆、大连、宁波、青岛、上海、深圳、天津、厦门、安徽、福建、贵州、广东、甘肃、河北、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辽宁、江西、江苏、吉林、青海、陕西、山东、山西、四川、云南、浙江、黑龙江省有分支机构,客户从慧择保险网购买,后续理赔等相关事务均可由慧择保险网协助您办理。2、本产品承保年龄18-45周岁(含18、45周岁)。3、本产品重大疾病、疾病住院津贴和重症监护津贴三者的等待期都是60天(以保单特别约定为准),意外事故和续保情况下无等待期。4、本产品不承保先天性及遗传性疾病。病毒性肝炎患者、大小三阳及乙肝病毒携带者客户投保本产品需要预约坐席顾问,并提供相应病历资料,最终等待保险公司人工核保结论。5、本产品住院津贴和重症监护津贴都是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进行给付,单次90天为限,一年累计最高180天,因相同原因再次住院间隔不超过30天的,视为同一次住院;重症监护津贴不能与住院津贴重复给付。6、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5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7、购买本保险必须满足:未患有或曾患有下列任一疾病:恶性肿瘤、心肌梗塞、恶性淋巴结、白血病、脑出血、脑梗塞、肾功能衰竭、高血压、糖尿病、肝炎、肾炎、冠心病;未曾接受过下列任一手术或治疗:器官移植、肾透析、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未曾患下列任一项身体残障:听力障碍、视力障碍、语言障碍、咀嚼障碍、智力障碍、脊柱残缺、胸廓畸形、四肢残缺、手足指残缺。8、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购买本产品在保险期间内必须满足在中国大陆有日常居住地或工作地;且本产品医疗费用和住院、监护津贴不承保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治疗。9、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一经生成不办理任何形式的变更、注销、退保。10、号(含)之后购买本产品的,在北京市平谷区所有医院的就医均不给予理赔。号之前购买的不受此限制。11、经慧择网购买的顾客,若发生保险事故,慧择网(热线:)将提供协助理赔服务。
1、对医院有要求吗?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境内二级以上(含)公立医院,具有符合有关够公立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目的的医疗机构。注意:北京市平谷区所有医院的就医均不给予理赔。2、什么是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税务机关确定的标准开票软件开具、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格式和方式存储和使用的电子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为真实有效的合法发票,与传统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用户维权、保修的有效凭据。目前电子发票只为个人顾客开具,不能用于单位报销使用。 3、用户如何获取电子发票?用户在下单时选择开具电子发票后,在未开具前,如顾客想修改发票开具的形式,是否可以?如果选择了电子发票,后来又想要纸质的发票怎么办? 用户保单生效日当天,可登陆慧择网“我的保险箱”,在保险箱页面“我的保单--发票信息”处根据相应识别码验证获取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系统自动发送,一旦提交申请,无法修改,所以请您下单时谨慎选择填写。电子发票与纸质普票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是售后维修、用户维权的有效凭据,个人用户选择开具电子发票后无法换取个人抬头的纸质普票,请谨慎选择发票类型。 4、电子发票如何验证? 客户可凭借电子发票上所标示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防伪码通过国税局授权的或进行查询验证。5、保单验证方式?保单购买成功后两个工作日后您可通过010-95519—按1号键人寿保险服务—按2号键人工服务—按2号键业务咨询接通人工服务后,提供个人保险合同号查询保单信息。或网站查询:登陆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行业协会—意外险查询平台—团体保险信息被保险人查询,输入保险合同号、被保险人姓名和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您或您的家人及时拨打慧择网客服热线进行报案,提供您的电子保单号、身份证号码、并说明事故经过。请您按照就诊须知、报案须知、申请须知进行索赔:一、就诊须知1、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到合同约定的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进行就诊治疗。2、如遇到急诊情况下,可以到就近的公立医院进行先行处理,医疗单证上必须盖有急诊章,待稳定后请在24小时内转到合同指定的医院。3、就诊的同时请妥善保存病历、原始收费凭证、处方、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住院证明等就医相关材料,以便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申请。如需理赔咨询或理赔协助服务,请拨打慧择网全国服务电话:二、报案须知1、出险后,请第一时间向慧择网进行报案或者向中国人寿95519进行报案(一般都是在出险后的24小时内进行报案)。2、报案内容为出险人的电子保单号、身份证号、出险情况和就医情况以及联系人等信息。3、报案方式可采用电话报案、、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三、申请须知1、申请理赔时,请您向慧择网咨询理赔需要的资料,索取相关资料文件。2、通过慧择网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以获得保险公司为慧择网客户提供的绿色理赔通道服务,获得慧择网的“理赔无忧”保障。3、申请理赔方式:快递寄送理赔资料,一般案件通过快递信函申请,来信请在快递单上注明“慧择网客户理赔申请”字样,随信附上相应的事故证明材料原件,寄送至慧择网或者指定的中国人寿理赔中心。4、领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保险公司将通过财务系统直接向被保险人所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支付。需要您提供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信息,以便公司及时进行处理。四、案件需要的资料指引所有案件需要的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电子保险单;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4、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5、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银行卡/存折复印件。(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1、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死亡证明(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2、如需要委托一名受益人办理,提供受益人委托证明(授权委托书)(需公证);3、所有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需公证处公证,表明本案中都有哪些人有领取理赔款的资格,有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所有受益人的身份证明;4.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5、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公共交通承运人开具证明,或者投保单位开具);6、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1、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2、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公共交通承运人开具证明,或者投保单位开具);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疗纪录、住院证明正本;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1、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公共交通承运人开具证明,或者投保单位开具);2、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3、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四)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1、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资料;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五)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的申请1、由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证明文件等资料;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六)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1、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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