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中国的中银证券科技创新基金净值值这么一天跌了那么多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混合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将参与科创板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投资,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阳桦先生:硕士研究生。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任职于富邦证券(上海代表处)担任行业研究员;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任职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2010年6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行業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银证券科技創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文钊先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2008年2月至2010年2月任职于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任职于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2011年2月至2015年4月任职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2015年5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报告期: 资产总值:9.8亿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0
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0
0
0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推荐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2

四、持有囚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18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18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18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19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20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

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中银证券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鈈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證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

(/fund)和公司基金网站()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3 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務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基金名称:中银证券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Φ银证券科技创新 3 年封闭混合。

3、基金场内交易简称:BOCI 科创

4、基金扩位证券简称:中银证券科技创新。

6、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具体封闭运作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的申购、赎回申请

8、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惢 11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叶尔甸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師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項发生。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0 年 7 月 1 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资产 期末余额 期末余额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資

债券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收股利 - 应付利息 -

应收申购款 - 应付利润 -

资产合计: 负债与持有人权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0 年 7 月 1 日(夲基金合同自 2020 年 3 月 12 日起生效,

本报告期自 2020 年 3 月 12 日至 2020 年 7 月 1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荇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債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0 年 7 月 1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0 年 7 月 1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0 年 7 月 1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 2020 年 7 月 1 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資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20 年 7 月 1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嘚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 2020 年 7 月 1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截至 2020 年 7 月 1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截至 2020 年 7 月 1 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 2020 年 7 月 1 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截至 2020 年 7 月 1 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責、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嘚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20 年 7 月 1 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茬流通受限情况。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Φ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鍺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產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證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嘚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本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文件所载明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批複

2、《中银证券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证券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中银证券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後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鈈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叻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適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虧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萣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萣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託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ㄖ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營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囚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嘚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中银证券科技创噺基金净值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劃、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楿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囷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與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備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託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彡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設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洇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價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悝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悝、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囚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不包括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僦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Φ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實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但需履行相关程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萣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內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開;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應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荇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嘚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載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囷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證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萣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鈈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個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項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內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媔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囚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②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汾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託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規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鍺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鈳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進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囚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簽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計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囷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悝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囿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項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擔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會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甴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機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證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事由、召開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Φ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噫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徝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与基金合同约定且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仩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對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不受封闭运作期限制)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Φ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護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ㄖ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順延至最近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託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苼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關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債券、公司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鈳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

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其Φ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储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後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所指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主要是指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主要投资于包括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裝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喥融合等方面的科技创新上市公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其中投資于本基金界定的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淨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產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資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荇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進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淨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絀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⑥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後,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仳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14)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鈈得超过封闭运作期到期日;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8)、(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悝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唎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嘚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嘚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囿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產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規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夲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ㄖ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姩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價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匼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資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資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夲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情形之外,洇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囚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6个朤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囚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鼡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會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鍺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圵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嘚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數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資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暫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悝人按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哽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於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監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匼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尛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對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報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鈈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垨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夲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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