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追偿权会冻结我老婆的银行账户吗

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损失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玉林中院频道
作者:杨燕玲
  日,姚某持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禤某发生碰撞,造成禤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姚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认定,姚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禤某的家属钟某等人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及实际车主梁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多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再由姚某与梁某连带赔偿,原告请求的各项损失均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因此,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告姚某、梁某不用再赔偿。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96873.6元给原告钟某等人。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和金额向钟某等人作出了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依照合同以及法律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现法院判决承担责任后依法取得追偿权,为此起诉要求肇事司机姚某以及车主梁某返还其代垫付的保险赔偿款96873.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以及原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以及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姚某持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对于已经垫付的保险赔偿款,原告保险公司依法取得追偿权。被告姚某作为侵权人,被告梁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有过错。两被告应连带返还原告保险公司代为垫付的保险赔偿款96873.6元。据此,判决被告姚某、梁某返还保险赔偿款96873.6元给原告保险公司。
  本案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追偿权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因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伤残的案件时有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则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付,在此情况下,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该如何行使呢?下面笔者就该问题作简单的法律探讨。
  一、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概念
  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在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交通损害司法解释)中才出现的,这与之前传统保险法理论上的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是有所区别的,我国《保险法》中的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交强险赔偿后,代受害人之位,向侵权人求偿的权利。但不论哪一种追偿权,其宗旨均是为被侵权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侵权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侵权人或责任人逃避侵权之责。
  二、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产生
  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就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是专门对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抢夺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进行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垫付的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该条未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进行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追偿权没有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则规定对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对垫付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其他人身伤亡所致的经济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多数法官根据该条款并没有明确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认定保险公司应该对于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也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追偿权。
  《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的出台,弥补了这方面的空缺。《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该规定的出台,已经突破了一直以来形成的一般保险赔偿责任理论,对违法情形下造成的损害仍然进行赔偿,主要源于以下因素:一是交强险的功能赋予其公益性和强制性,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二是由交通事故侵权人(包括过错方)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以示惩戒,比较符合现行法的精神;三是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运营成本,更好地发挥其救济功能。
  三、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对象
  交强险中保险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人或过错责任第三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在司法实践中,交强险追偿权的对象则应为无证驾驶人、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当然,在无证驾驶、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的驾驶人的情况下,车辆的所有人有可能因其管理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成为交强险被追偿的主体。
  四、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条件
  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实体权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必不可少的条件;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给受害人后才发生转移,保险追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取得追偿权的前提,如果保险公司尚未支付保险金,则不得享有追偿权;3、仅限于法定的三种情形,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4、追偿权的金额以实际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受害人对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追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
  五、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范围
  由于追偿权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产生的,因此,追偿权的范围只限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范围,由于保险公司是在实际赔偿受害人后才取得追偿权,追偿权的范围还不应超出保险公司实际赔偿给受害人的范围。还有,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应限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
  六、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渠道:一是保险公司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二是通过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保险公司可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直接提出来,要求法院一并解决追偿权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这类诉请,不应合并审理,因为:1、追偿权应当是在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人赔付后才取得,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一般都没有全部赔偿,尚未取得追偿权;2、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均是案件中的被告,程序上难以处理。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实际赔偿受害人后再另行主张追偿权。
  七、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已作了明确规定“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由于追偿权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权利,同样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关于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为2年,规定起算时间为实际赔偿之日即是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中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责任编辑:顾小娟
相关新闻:
暂无相关新闻!
这是和平建设时期牺牲最大的队伍,担负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
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nbsp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您当前位置:
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的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许律师为您详细分析交强险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的四种情况,包括无照驾驶、醉酒、逃逸等情形。
  无照驾驶发生
  无照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
  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机动车逃逸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杰出律师推荐
交通事故频道
(人)|(个)|(条)
保险公司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最新知识推荐
按地区找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公司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出借车辆所有人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后是否具有追偿权 - 平江县法院网
【平江频道】
&|&&|&&|&&|&&|&&|&&|&&|&&|&
出借车辆所有人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后是否具有追偿权作者:胡灵平&&发布时间: 08:58:52案情&&&&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借用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将自己所有的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湘FXXXX车辆出借给被告黄某,被告黄某驾驶车辆将第三人李某撞伤,经过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张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元。现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向被告黄某追偿该笔赔偿款。分歧&&&&合议庭对此问题产生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规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未购买交强险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不能无条件的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的赔偿款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应当由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当无过错赔偿责任,所以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肇事方是导致受害者损伤的直接原因,应当具有赔付义务,强制投保交强险的法律功能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不是减轻或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应当确认所有人即张某的追偿权。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但应有限追偿:理由:&&&&一、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关于强制投保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及当前的司法政策角度考虑出发,确保所有人的追偿权:(1)意味将车辆所有人和事故肇事方双方财产纳入赔付范围,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方获得赔偿,与交强险立法宗旨相符;(2)根据所有人、肇事方的过错确定追偿范围,也能更有效的分散风险、消化损失,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二、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对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而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方无法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现所有人相当于保险公司的地位,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后,应确保所有人的追偿权。(1)从交强险性质来看,交强险作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其设置目的在于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赔偿。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不赋予所有人追偿权,使得侵权人在严重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交强险转嫁风险,显然这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如果肇事者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其违法程度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相当,甚至更大。况且,在导致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故意、醉酒驾驶等违法情形已难以查实,如果让所有人承担终局责任,则无异于放纵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加重了所有人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2)从鼓励驾驶人遵章驾驶的价值取向看,交通肇事者既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违法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如由所有人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则与鼓励驾驶人谨慎、遵章驾驶的正面社会价值取向相违背,不利于引导驾驶人谨慎、遵章驾驶。因此,在驾驶人有过错情形下,应当赋予所有人追偿权,让侵权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三、从交通事故性质分析,准许所有人有限追偿&&&&1、交通事故属于侵权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肇事者承担过错责任纠纷,如果事故的发生,肇事方主观存在过错,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垫付后,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确定所有人在肇事者过错责任范围内追偿。&&&&2、车辆所有人具有拒绝瑕疵交付的义务。现所有人将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交付肇事者上路行使,所有人应承担瑕疵交付责任,所以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只能有限追偿。&&&&(1)如果所有人事先告知肇事者,所有人可以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全额追偿;如果所有人事先告知肇事者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肇事方继续使用并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免除所有人的赔偿责任,但告之行为举证责任应归于所有人,并且不能作为抗辩受害人的理由,只能在垫付后,全额向肇事方追偿。&&&&(2)如果所有人未告知肇事者,原则上,所有人不能向肇事者追偿,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肇事者转借未取得驾驶资格他人驾驶;合法借用后,发生醉驾;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但如果发生例外情形,所有人也只能在肇事者过错范围内追偿。因为受害方责任发生损失部分,是由于所有人没有购买交强险,导致赔偿风险从保险公司转移至所有人,所有人对受害方责任损失部分向肇事者追偿,无疑加重肇事者的赔付负担,违背交强险的立法本意,也与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不符。第1页&&共1页编辑:徐锋玉&&&&文章出处:长寿法庭&&&&欢迎您, !|
|||||||||||||||||||||||||
&&&&>> &正文
交强险追偿成功率仅约1% 费责匹配是根本
证券日报 冷翠华
字体:&&&&中金在线微博微信
扫描二维码
中金在线微信
  第1页: 交强险追偿成功率仅约1% 费责匹配是根本 第2页: 代位追偿成功率很低第3页: “费”“责”匹配是根本
  代位追偿成功率很低
  在接受采访时,上述财险公司的董经理讲述了一个典型案件,A车与B车追尾,A车负全责,尚未购买保险,拒绝赔偿,B车购买了董经理所在保险公司的交强险,B车车主同时起诉A车车主和保险公司,提出10万元赔偿请求。经过庭外和解,保险公司赔偿B车车主3万元。
  “本来应该由A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为什么愿意赔付3万元?因为如果不庭外和解,法院肯定判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很可能高于3万元,尽管我们可以代位追偿,也就是说先赔付B车车主,再向A车车主追偿,但是追偿成功率很低。也就是说,我们在必须赔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尽量少赔。”董经理表示。
  对此,记者采访了多位财险公司人士,他们普遍赞同董经理所说。“很多不应赔付的情况最后我们都赔了。”一财险公司核赔人员表示。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对这一问题,险企认为应该依据投保人是否承担责任来判定,而在众多司法实践中,判决并不一致,多数情况下,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担责,保险公司都必须赔付。
  “交强险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交强险制度的司法实践与原有设计背道而驰,导致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匹配。”福建保监局毛大春撰文指出。他表示,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在受害人作为原告起诉时,法院一般认为,除受害人故意行为外,保险公司无任何免责范围。
好消息!还在为选择留学院校而苦恼吗?还在为复杂的移民申请流程而心烦吗?818出国网微信号汇聚最新的出国资讯,提供便捷的移民留学项目查询和免费权威的专家评估,为你的出国之路添能加油!
微信关注方法:1、扫描左侧二维码:2、搜索“818出国网”(chuguo818)关注818出国网微信。
我来说两句
24小时热门文章
栏目最新文章
频道文章精选
赞助商链接
赞助商链接
中金在线声明:中金在线转载上述内容,不表明证实其描述,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微信扫描二维码,体验微行情服务,速查股票、利率、贵金属行情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可以追偿吗?_百度知道
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可以追偿吗?
  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可以追偿,这在保险中叫做“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当然可以追偿,在驾驶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负全部责任
来自团队:
交强险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可以,但据我做过的案子总结,胜诉的可能性较小。
是保险公司胜诉的可能性小吗?
是的,基本上无胜诉可能。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代位追偿 交强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