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政策的房屋可以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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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
农村房屋不同于城镇房屋,所以常有人会问: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但不能随意买卖,限制较多。以下是小编收集到的关于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的相关分析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又分三种具体情况: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上列第二种情况,村民如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也不应得到批准。至于第三种情况,则可依法申请建房用地。2、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会出现两种情况:(1)城镇居民。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总之,农村的房屋买卖必须慎重,对于并非同一个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诉诸法院,法院将可能认定其为无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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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区找律师农村房屋能不能买卖
李先生与于某在1999年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李先生将自有的位于松江区九亭镇的一处宅基地房屋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于某,房款已全部付清,房子交给于某居住。2010年涉案房屋需要动迁,动迁组根据双方的买卖协议及房屋的居住情况与于某签订了动迁协议。后李先生得知涉案房屋拆迁的事实,要求于某分一套房屋给自己,于某不同意,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享有拆迁所得的百分之三十份额。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先生与于某系同一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事实都予以认可,但李先生认为农村房屋不允许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只是针对房屋的买卖协议,不涉及宅基权益的转让。法院认为同意农村经济组织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时人的权益应予以保护,涉案房屋已经交付给于某,于某与动迁组签订的动迁合同有效。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李先生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因妻子病危,加上对法律的无知,农民李先生将获得的建房宅基地以2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居民陈先生。陈先生出资建房后一起居住至今。由于房价的持续高涨,李先生心生后悔,以宅基地买卖严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且损害了国家利益为由,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决确认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房屋住宅地基转让协议》无效,李先生返还钱款23.5万元并赔偿83.73万元。陈先生1家搬离涉案房屋并交付给李先生的一审判决。
方知违法要求改正
2001年10月,农民李先生家因拆迁获移地建房资格,其建筑面积为224.16平方米私有房屋移地至银莲花苑建造房屋。由于妻子病危急需化钱救治,经生产队长介绍,于同年12月将新址宅基地以2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陈先生。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银货两讫。于是,陈先生出资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了楼房一幢,并入住使用至今。随着房价的快速飞涨,时至今日,这套房屋的市场价已经了几番。于是,李先生以当时宅基地的转让违反有关规定为由,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李先生诉称,当时,因妻子身患白血病,急需用钱治疗,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故把动迁获得的宅基地卖给了陈先生,现在才得知这是严重的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认为,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土地,双方无权买卖。
房屋价值产生分歧
陈先生一家认为,双方转让的宅基地是动迁补偿宅基地,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不再是集体土地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如果认定双方的转让协议无效,要求陈先生赔偿以该房屋目前房价与原市场价3000元每平方米之间的差价,现估算为300万元。
诉讼期间,经李先生申请,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评估:“争议房屋建筑物(实测建筑面积245.4平方米)及装修,于日的价格为47.2万元。”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不能公开转让,故该公司建议采用当地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基价标准,判断估价对象宅基地的价值。根据上海市闵行区最新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计算的房、地两部分合计总价107.23万元。李先生无异议,陈先生则认为不合理。
卖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李先生一家是以户为单位拥有争议宅基地使用权的,故是该宅基地权利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具有身份属性,陈先生不属于争议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其另有住房,双方转让宅基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事后也没有办理相关更名手续,故双方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协议应为无效。协议无效,双方都有一定过错,但主要在李先生一方。协议无效后,双方应当各自返还财产,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一家应当返还收取的宅基地款,陈先生一家应当返还宅基地。陈先生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因无法搬动,应当折价给李先生,具体价格参照评估价确定。考虑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虽不能公开转让,但在拆迁时存在一定价值,且目前价值高于原价值,该差额即为陈先生的损失,李先生应予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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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转让给外村居民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其一,穷尽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国家规定,都难以找出禁止转让的规定,所以认定此类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其二,允许农民范围内的流转从本质上说并未违反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功能,同时也可以通过流转使闲置的宅基地得以充分利用,解决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难题;其三,允许农民范围内的流转没有违反“房地不可分”的原则,集体土地使用权从广义而言属于农民所有,仅在农民之间的转让并没有导致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分离结果,因此应当为有效,如果说这样的流转违反了宅基地使用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身份性,那么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只要将户口迁入所购农房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便可以清除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转的障碍。
  2、对于转让给城镇居民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以社会功能的视角分析。农村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使宅基地的保障功能不能实现,解放后我国实行住房保障制度的城乡二元结构,对于城镇居民政府采取将公房以象征性的租金标准提供给城镇居民以及单位修建宿舍分配给职工居住的方式来保障城镇人口居住权的实现,在农村,国家则通过土地改革将没收的房屋无偿分配给无房农民或者无偿提供宅基地供其建房的方式从而保障农民的居住权,因此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向城镇居民,将破坏国家现存的保障体制。
  (2)以法律文意的视角分析。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管理条例等并未对宅基地上农村私有房屋的转让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最早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的是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对于上述法律条文的理解,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内,故应属于民事基本制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中规定“民事基本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因此,上述所谓“国家有关规定”应解释为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现行的国家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通知》)不能作为宅基地制度的法律渊源,因此在无法律相反规定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权可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之规定,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收益的权能,故能得出宅基地可以自由流转,包括可以转让给城镇居民的结论。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对《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国家有关规定”的理解。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观点,笔者予以认同,虽然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基本经济制度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基于我国的国情,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除是基本经济制度以外还涉及审批、登记等程序,因此其不仅是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同时也涉及行政管理事宜,故仅以法律加以规制不符合我国国情,此外以文意解释的方法对第一百五十三条作理解,将“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并列的方式列明,也可推断该条中的国家有关规定不仅仅是指国家法律规定,也包括国家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规章,例如国务院办公厅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上述规定均应属“国家有关规定”的范畴。
  综上,虽然此前有观点认为由于法律位阶较低,国务院颁布的该禁止性规定因属于部门规章而不可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但自《物权法》实施以后,以该规定认定售予城镇居民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便可名正言顺了。不过因规章制度也无溯及力,故应将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禁止性规定的时间作为临界点,即1999年之前将农村房屋转让给城市居民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1999年之后的则为无效合同。
  (三)宅基地使用权效率功能的实现——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
  笔者认为,尽管宅基地使用权的限转性导致农村房屋不可自由流转,但仅就上市流转的行为性质而言,农村房屋买卖从其交易的形态来看均符合市场行为的特性,体现了效率功能。因此笔者认为1999年后虽然与城镇居民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在无效后果的处理时,可以将效率功能的实现作为考量的基础,不可因保障功能而一味地保护出售方的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赔偿损失应体现效率功能。双方的房屋买卖无效,出售方有权要求返还房屋,但购买方可因买卖无效而主张出售方返还钱款,因此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在确定损失时,应当将房屋现有价值与原购房款之间的差价作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考虑在内。
其次,确定过错责任应体现效率功能。作为市场主体,农民和城镇居民在交易秩序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农村房屋买卖作为一种你情我愿的交易方式,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因为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差就认为城镇居民的购房行为是欺诈,这没有法律依据,而从纠纷现状看,也多是农村房屋出卖人因房屋价格上涨或动迁等原因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因此在确定过错责任时,我们应当以纯粹的市场规则理念去判断谁具有过错。诚然在交易之初,买卖双方都有规避法律的故意,双方都有过错,对日后发生的合同无效之风险也应当有所预见,但审理中纠纷产生的根源也应当作为认定的依据之一,是出售方反悔还是购买方反悔,在衡量过错责任时也应将之考虑在内,即反悔一方应分担多一点的过错责任,而不能简单地认为过错责任对半承担,这也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义。
  再次,添附物的处理应体现效率功能。依据纠纷的实际情况,购房者如为居住(而非投资)大多会对所购房屋重新装修或翻新重建,对此应作为善意添附还是恶意添附,笔者认为在交易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房屋的买卖,而出售方通过买卖将房屋交由购买方处分,购买方基于买卖获得房屋的处分权是正常的逻辑思维,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作之添附应视为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适用善意添附的规定,在房屋归属不动产所有人后,无效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不当得利要求不动产所有人赔偿损失。
已投稿到:农村的房子也不是土地,只是土地附着物,可以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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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  大家好,问下:我不是威海人,要是在农村买自建的房子,有问题吗?  这房子就是村里自己建造的,原来把旧房扒了,才建造的,原来村民就贴点钱就入住了。  看房子还不错,就问问。也要三十几万,快四十万哦,真贵哦。  想想市里的商品房也不过五十万,它这个啥都没有的也敢要这贵,凭什么啊?  来问问这里的朋友,这样房子能买吗?价格贵不贵啊?会有什么后遗症吗?  
楼主发言:5次 发图:0张
  不知道你问的是不是5年内不能办房产证,5年后才可以的那种,如果是,你是跟公司签合同,问题应该不大,如果不是,跟村民签合同,风险很大。
  村里的房子是不能买卖的,没证  应为那是别人宅基地盖的,而且你和村民签订的合同只是你们之间好用,但是法律上是不承认的,应为是个无效合同  平常住着一般没事,但如果遇见拆迁改造,涉及利益的时候就容易出现问题
  文登的商品房能买吗?
  @明月雪夜
19:37:00  文登的商品房能买吗?   -----------------------------  商品房当然能买了,就看你是投资还是自己住了,不同的选择应该选不同的地方和价位  因人而异吧
  @虫子满天飞
12:03:00  村里的房子是不能买卖的,没证  应为那是别人宅基地盖的,而且你和村民签订的合同只是你们之间好用,但是法律上是不承认的,应为是个无效合同  平常住着一般没事,但如果遇见拆迁改造,涉及利益的时候就容易出现问题  -----------------------------  谢谢几位回答!  我老婆问了,说房东可以去村委会开证明,可以把我们买他的房子的宅基地改成我老婆的名字(我老婆虽然不是威海的,但也是山东人),不知道他这样做能成功吗?  要是能改名的话,倒是可以。就怕到时候就像你们说的,碰到拆迁动迁什么的,就说不清了!(现在你们这里也是农村改造很厉害啊)
  这个建议还是咨询下律师吧~  相信他们会给你满意的答复  还有你说的是哪个村的房子啊?
  @fanfan317 5楼   谢谢几位回答!  我老婆问了,说房东可以去村委会开证明,可以把我们买他的房子的宅基地改成我老婆的名字(我老婆虽然不是威海的,但也是山东人),不知道他这样做能成功吗?  要是能改名的话,倒是可以。就怕到时候就像你们说的,碰到拆迁动迁什么的,就说不清了!(现在你们这里也是农村改造很厉害啊)  -----------------------------  这是不可能的事,法律好像有规定不允许这样  要是这样都可以的话,还有谁在城市买房子啊,直接去近郊买农民的房子多好!  你最好能咨询下律师,有那种免费的法律援助的地方
  -----------------------------  @虫子满天飞
15:18:00  这是不可能的事,法律好像有规定不允许这样  要是这样都可以的话,还有谁在城市买房子啊,直接去近郊买农民的房子多好!  你最好能咨询下律师,有那种免费的法律援助的地方  -----------------------------  多谢多谢!  其实农村真的很不方便,对我们住惯大城市的人来说,买东西是最难受的!  要是在淘宝上买了,人家快递还送不到,或者不肯送。要么走邮政EMS,太麻烦了!
  不知道温泉镇好不好?  
  买农村的房子,不安全,还要40万!  这点钱去买华夏山海城都可以了!
  纯粹住的话,可以买吧,要是有别的想法,就算了吧
  我老家的房子当年3000块卖给了邻居,但是证不可以转,就是说我们现在依然是法律承认的主人。前些日子听说以后可以换楼了,如果我家愿意随时可以领分来的楼房。所以说啊尽量不要买。  
  温泉镇的新民房才十几万  
  @fanfan317
21:52:00  买农村的房子,不安全,还要40万!  这点钱去买华夏山海城都可以了!  -----------------------------  好啊,我也想去华夏城看看。十一放假咱们去考察一下呗。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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