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社会养老险的人可不可以改变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不可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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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去世以后所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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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quzl 来源:希财网
  很多企业员工担心养老问题,就给自己或家人买了养老保险来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但是,最近网上流传着一则职工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流言,为此,很多企业职工开始纷纷担心起自己缴纳的 会打水漂了。对此,专家指出,就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具体制度设计来看,职工去世后剩余养老金充公其实是一种误读,其实社会养老保险的余额是可以继承的。  据了解,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基础养老金是政府补贴以及集体补助的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是个人每月上缴的养老金。退休后养老金的数额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叠加。  而按现行养老金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如退休年龄为60岁,“计发月数”为139个月。这意味着,一个职工若60岁退休,个人账户资金被领完时间是71岁零7个月。 根据国家养老金发放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按照退休后计发月数发放的,那么如果在领完自己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前去世,自己剩余的养老金就充公了吗?  经查询相关法律,《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而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也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按现行法规,参保职工无论是退休前、还是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都并不存在还没有领完就充公的问题。若是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当然全部可继承,而若是退休后死亡,余额同样可依法继承。  对此,褚福灵进行进一步解读,他指出,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只存在个人受益,不存在个人受损。“个人账户基金因故没有领完,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寿命较长,个人账户基金领完了,统筹基金还会继续发放,直到终生。这个缴费不但有本人的权利保障,而且还有统筹的福利。所以这个制度不存在个人缴费后会受损的问题,只存在受益。并且这个待遇每年还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调整,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陕西省人社部门有关人员也对此回应称,领不完的养老金真的要“充公”是一种误解,个人缴纳的部分如果没有领完是要返还的。据介绍,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继承人按下列规定继承,共分为三种情况:1.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2.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所以说,个人缴纳部分并不会被“充公”。  另外,褚福灵还提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它的待遇不仅仅是老年养老,同时还有其他保障:第一,伤残待遇。如果在缴费期间因故卧床不起,失去劳动能力,我们会有病残津贴;第二,遗补养老金。如果缴费人因故死亡了,但是还有需要赡养的父母和抚养的孩子,只要达到一定条件,还能获得遗补养老金;第三,丧葬费。参保人员因故身亡还会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补贴。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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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额要适中。考虑到境外的消费水平。
2.旅行前要充分考虑航班延误等旅途风险,购买保障全面的旅行意外保险产品。
3.随身携带紧急支援服务卡及保险单,救援热线要记住,详细了解紧急救援服务内容,以及提供此项服务的境外救援公司的服务水平,从而做出最优选择。
4.国外遭遇航班延误或取消,在回国后要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报案。
关于少儿医疗保险:消费形的就是指一年一年的买。不管你有没有理赔,只保当年。要买的话就得等第二年继续再买。交的费用也不一样。而保证续保就是不管你在保的其中是已经有理赔过某种疾病,他不能因为你有病而不给你买。而返还形的是指你所交纳的钱本金还有得回来,另外还可以有公司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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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金很适合孩子,请放心购买。
新车的话,建议购买的保险组合推荐: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全车盗抢险投保,这样人们最关心的丢失和100%赔付等大风险都有保障,保费不高但今后能保障全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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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9201529
45402011630
20116302011630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四、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6055151515201540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1
(二)初审。3经办签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连同原始证明材料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填写《济宁市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备案表》(含电子版),由经办签字,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连同原始证明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三)复审。
(四)审核备案。
六、计发待遇
201412316055605515
2005387070
20147201436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
20157120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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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问答
一、哪些人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一是我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1年7月1日(社保法实施之日)之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其中,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统账结合”时间(我市1994年10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是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个体工商执照至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人员年龄计算的日期如何界定?
补缴人员年龄的计算均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三、补缴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流程是什么?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持《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以及职工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及复印件,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由本人据实填写《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其中,曾在单位工作过的还须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档案、用工台账、工资台账等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四、补缴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如何确定?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在本单位应保未保年限的,按历年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基数的按历年执行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
&&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年度执行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比例一次性补缴。
五、补缴的年限有什么限制?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以自由选择,但最长不超过10年,且不早于我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日期(1994年10月),其中个体工商户不早于领取营业执照时间,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低于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
六、工商营业执照领取时间有要求吗?
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是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取得的。
七、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八、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人账户如何计算计入或补建?缴费指数如何计算?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补缴基数的8%,按年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指数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补缴后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按补缴指数(0.6)和实际缴费年度指数合并计算。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补缴指数×补缴年限+实际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九、按规定补缴的参保人员,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如何衔接两种保险?
原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按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规定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
十、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后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原待遇,同时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予以退还本人。
十一、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可否以个人身份补缴?
已经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允许再以个人身份补缴。
十二、补缴人员养老待遇如何计发?
养老待遇的计发仍然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具体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计发。
十三、青岛市以外迁入户口的人员,如曾经有过工作经历,是否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有效期内(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具有青岛市户籍,并符合以个人身份补缴条件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十四、2011年7月1日以后的养老保险费如何补缴?
2011年7月1日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十五、政策咨询方式有哪些?
一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政策查询,网址:http://www.。二是拨打我局民生服务电话“12333”咨询;三是到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事窗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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