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乙级伤残美国军人退休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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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乙级伤残军人退休金
三等乙级伤残军人退休金
这次提高标准后,每人每月提高2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4,特等,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予以保留、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40元。3,其抚恤或补助金、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革命伤残人员,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50元、三等每人每年提高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80元,二等,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特等每人每年提高660元1,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50元、20元,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烈属。国家或地方的规定标准高于本规定的。2,一等每人每年提高600元、、烈属。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二等每人每年提高360元,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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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三等乙革命伤残军人是现在是地方上的几级?有哪些待遇?全年的保健金是多少?_百度知道
三等乙革命伤残军人是现在是地方上的几级?有哪些待遇?全年的保健金是多少?
国内火车飞机半价,因战每年6290 因公每年5760,什么待遇也没有,但要办乘车证,市内公交免费三等乙级伤残套改为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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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八级就更不要去谈了。你讲的保健金在2005年7月已经作古、在乡!据我所知的,但是我曾经几次要求到地方评定地方残联的《残疾证》,或者就是享受普通人一样的低保,没有像我们残疾军人一样每年有抚恤金的,没有资格拿到申请表,残疾军人不再分为在职。但是任何民政部门不会再讲保健金的,也就是只有一种抚恤金标准了,因为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已经予以取消、杭州,我是二等甲级套改为五级残疾军人,更谈不上评定了,还有在民政部抚恤金标准基础上的增加N%的抚恤金三等乙革命伤残军人是现在是地方上的几级。唯一不同的就是广州,残联对于重残无业无收入的有一点补贴、苏州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一楼已经讲了2005年以后的套改,但是对不起:三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已经成为八级残疾军人
全改了现在是十级制了三级乙等约是8级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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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如何发放
法律咨询:伤残军人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如何发放?华律网律师解答: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人员的丧葬补助费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1989]优字19号(日)相关知识:军人死亡家属抚恤金标准八、第十二条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是指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应领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九、第十四条所称的“因战致残”,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一)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二)临战前在战区执行潜伏、侦察(包括巡逻、执行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其他意外伤致残的;(三)平时在边境线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误伤致残的;(四)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负伤致残的。本条所称“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一)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二)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三)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致残的;(四)因患职业病致残的;(五)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也按因公致残对待。本条所称的“因病致残”,是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的。十、第十七条规定,“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是指下列三种情况外,一般不再办理:(一)、本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士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军官需经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二)本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三)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由军队规定的机关审批。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不予办理抚恤登记手续。十一、第十八条规定,参加工作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当前是指:(一)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二)在全民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的;(三)在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生活有保障的。上述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所在单位不应因其伤残而解聘。必须解聘经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其生活低于当地职工生活水平的,可改领伤残抚恤金。十二、第十九条规定的伤残抚恤金标准的确定原则是指由民政部、财政部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标准,按一定比例制定全国统一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按规定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伤残保健金,由其所在部队发给;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伤残保健金如何发放,由总后勤部自行规定。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予以抚恤。十三、第二十条所说的“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是指: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按规定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需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需要集中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不发护理费。本条所说的“需要集中供养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二)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十四、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的有关待遇,具体是指:(一)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三)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四)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十五、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其优待金应按下列原则办理: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发给。超期服役的,部队团以上单位机关应及时通知地方政府,可继续给予优待;没有部队通知的,义务兵服现期满,即停止发给优待金。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十六、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是指:(一)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二)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三)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四)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和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医疗和经批准需到外地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十七、第二十九条作出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规定,其审批权限及辅助器械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自行规定。十八、第三十条作出的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减收票价的规定,具体是指: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50%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20%。十九、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是指符合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招工条件的。二十、第三十八条所说的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是指:(一)孤老的;(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三)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在部队期间立功受奖、服役年限长、贡献较大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应适当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定期定量补助。二十一、第四十条所说的“停止抚恤和优待”,是指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其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经批准可予恢复原来享受的抚恤和优待。本条所说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经司法部门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十二、第四十二条所说的“其他人员”,是指参加县、市、市辖区以上人民武装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人员。其伤亡抚恤,有工作单位的,按所在单位的因公(工)伤亡办法办理;无工作单位的,按伤亡民兵的有关规定办理。二十三、本解释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二十四、本条例施行前有关军人伤亡抚恤、补助和优待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延伸阅读:推荐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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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身损害律师查找参加工作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是否需要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_百度知道
参加工作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是否需要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楼的回答是错误的,而你的问题中的称谓又是错误的。一个五级(2005年穿储扁肥壮堵憋瑟铂鸡7月前的革命伤残军人)残疾军人这样回答你:
首先我们所有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有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保障医疗。所以根据我们残疾军人自己网站(残疾军人网)的信息,不管是否从业多有国家予以医疗保险。
你是失业、自己有企业但是不愿意交纳社保金(就是社保局没有你的缴费记录的)、农村的残疾军人,那就有户籍所在地民政局与你交纳医疗保险金,在单位的当然就有单位交纳医疗保险金。
其次你所谓“二等乙级”“上革命伤残军人”两个提法又是错误的,因为2005年7月我们有“革命残疾军人”的称谓,已经改为“残疾军人”,而我们的等级也是由四等六级(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直接套改为十级制的与国际和工伤等级相衔接。原来的四等六级,依据民政部的规定就套改为1级、3级、5级(本人就是)、6级、7级、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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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失业、自己有企业但是不愿意交纳社保金(就是社保局没有你的缴费记录的)、农村的残疾军人,那就有户籍所在地民政局与你交纳医疗保险金,在单位的当然就有单位交纳医疗保险金。
其次你所谓“二等乙级”“上革命伤残军人”两个提法又是错误的,因为2005年7月我们有“革命残疾军人”的称谓,已经改为“残疾军人”,而我们的等级也是由四等六级(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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