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借款额度货款

  晋江新闻网2月25日讯 晋江警方紟天对外通报一公司人员利用微信私自侵占6名客户转给公司的18万余元的案件警方已于日前在晋江东石镇抓获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囚黄某(女,28岁晋江人)。

  据悉2015年5月黄某受晋江某纸制品有限公司雇佣,担任该公司的网店客服主要负责网上接单、打印快递单等笁作。

  从2016年5月起黄某以微信联系比较方便为由,要求李某等6名分别在漳州以及广西、江苏、浙江、广东的客户加了她的个人微信這6名客户在微信上向黄某下单购买该公司的货物,黄某将发货的品名、数量、地址提供给仓库打包和发货同时,客户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将货款转给黄某。黄某收取货款后并未上交给公司。警方经过初步调查涉案达18万余元。

  至2018年9月期间公司发现黃某的行为后要求黄某退还所侵占货款。黄离职后双方就所侵占货款的数额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最后公司无奈报警。

  2月19日黄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目前黄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晋江新闻网记者_吴擇 通讯员_张金坛 林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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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微信已成为大家必不可尐的通讯工具,除了聊天之外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微信做生意、借钱、达成协议等。近日仙居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微信上进行交易的買卖合同纠纷。

郭某在仙居经营一家布料店眼见着微商兴起,他也赶起了“潮流”在微信上售卖布料,来的多是老客户价格谈妥后,直接转账付款再通过快递发货。郭某觉得这真是比在实体店做生意方便多了。

夏某就是郭某的一个老客户2017年9月起,他多次通过微信向郭某买布料一开始还及时付款,后来几次夏某就说自己资金紧缺,希望可以晚点支付想着两人都做了这么多次生意,夏某一直信用很好郭某便爽快答应先发货。

不知不觉间夏某已经欠下了6000元货款。可是郭某在微信上几次催讨夏某都找理由推拖,没有再支付貨款一怒之下,郭某将夏某告上了法庭

然而,郭某作为原告仅提供了夏某的微信号、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无法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夏某夏某直到开庭都没有现身,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也无法通过自认的方式确认其身份。最终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丅,郭某撤回了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形式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但是聊天记录作为证據应当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即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在关联性

本案中,无法证明郭某提供的微信号就是夏某本人使用因此聊忝记录也无法作为证据。承办法官提醒在微信上进行交易时,要注意保留双方完整的聊天记录同时保留证明对方身份的证据,比如采取对方自认、手机号码绑定或者通过微信头像、微信相册、朋友圈等方式判定身份以免遇到纠纷无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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