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单位不理不睬,自己又生癌症无力支付医药费费,能要求单位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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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护理费应由职工还是单位承担?如何支付及支付标准?
&&& 发生工伤后,职工本人及家属对于在工伤治疗期间及康复期间护理费,应由单位还是工伤保险基金或者是职工本人承担,不太明确,并多人多次打电话咨询。为此王律师现就工伤期间的护理费用如何支付的问题答复如下:
&&& 工伤期间没有发生护理费用,即职工的情况个人能自己照顾自己,从客观上讲不需要他人护理人的,即没有实际发生护理费用,也不存在赔偿的前提和基础。
工伤期间如果发生的护理费用,应当明确的是,不需要职工个人承担,应由单位承担。分为两个期限,一是在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用应由单位支付。二是在治疗终结后,如果生活仍续护理的,根据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需要生活护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对于第一种情况: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即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用应由单位支付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支付标准应如何掌握是问题的关键。&& 有人理解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标准支付护理费用,即比如说由其职工爱人护理,则是指在其住院期间其爱人的误工费,那么,王律师认为此种理解是错误的。为什么?因为职工属于工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注: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该员工工伤情况,不适用此规定。] 当然,该员工停工留薪期中护理问题,“由所在单位负责”,可以理解为要么派员护理,要么支付护理费。用人单位派人有效护理的,不能再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护理费用。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护理费的期间是停工留薪期。公司不负责此后所发生的护理费。公司在此期间支付护理费按什么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说明。王律师认为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是比较适合的,不能以其实际护理人员的误工费来计算。
&&& 对于第二种情况: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 本文关键词:工伤 护理费 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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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后需要后续治疗,还能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吗?
咨询者:fz16279&|&咨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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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 我的工伤已经被认定为四级,2009年已经和单位协商解决,支付了我26万医疗费。我现在还需要继续治疗, 还能要求单位支付后续的医疗费吗?情尽快解答问题,非常感谢!
焦艳霞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工伤赔偿后需要后续治疗,还能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吗的相关问题。一、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问题(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治疗意见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以及停工留薪待遇等工伤待遇。(二)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三)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上是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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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伤,没有做工伤鉴定,离职时能要求单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12:30:12 责任编辑:鲁晓倩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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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02号工伤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呢?多长时间内可以要求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_百度知道
工伤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呢?多长时间内可以要求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按照遭受事故伤害前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照指定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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