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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核算工作
来源:中国会计报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该决定从日实施。这意味着我国多年来的双轨制养老制度被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企业职工一样实行缴费养老制度。为此,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必须不折不扣地做好此项核算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养老保险金的计提、代扣代缴和缴付等情况,保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养老资金的安全。
行政单位养老保险金核算
行政单位会计应在应付职工薪酬总账科目下设置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明细科目,用以记录和反映单位部分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的计提和缴付情况。在其他应付款总账科目下设置代扣个人养老金和代扣个人职业年金明细科目,用以记录和反映工作人员个人部分养老金、职业年金的代扣和缴付等情况。
行政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个人部分养老金和职业年金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离退休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养老金、个人部分职业年金科目。行政单位分配(计提)工作人员工资时,借记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工资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离退休费)科目。行政单位为工作人员按月向社保机构缴付养老金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养老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行政单位为工作人员按月向社保机构缴付职业年金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业年金、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职业年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某行政单位属于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单位。2015年2月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工作人员工资。
该单位收到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工资结算凭证载明:本月应付工资24.6万元,代扣个人养老金1.968万元,代扣个人职业年金0.984万元,实付工资21.648万元;单位为工作人员缴付养老金6.888万元,其中单位部分养老金4.92万元、个人部分养老金1.968万元;单位为工作人员缴付职业年金2.952万元,其中单位部分职业年金1.968万元、个人部分职业年金0.984万元。
要求:编制行政单位相关会计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行政单位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支付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离退休费)21.648
&&& 贷: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拨款&&人员经费21.648
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个人部分养老金和个人部分职业年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离退休费)2.952
&&&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养老金1.968
&&&&&&& &&个人部分职业年金0.984
&&&&&&& 行政单位分配(计提)工作人员工资时: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工资24.6
&&&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离退休费)24.6
行政单位为工作人员按月向社保机构缴付养老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4.92
&&&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养老金1.968
&&& 贷: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拨款&&人员经费6.888
行政单位为工作人员按月向社保机构缴付职业年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业年金1.968
&&&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职业年金0.984
&&& 贷: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拨款&&人员经费2.952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核算
事业单位养老金的核算方法和与使用的会计科目与行政单位基本相同,只有支出列支的科目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支出在经费支出科目列支,事业单位发生的支出则在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列支。
事业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个人部分养老金和职业年金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离退休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养老金、个人部分职业年金科目;事业单位分配(计提)工作人员工资时,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工资或经营支出&&工资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离退休费)科目。
事业单位为工作人员按月向社保机构缴付养老金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养老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事业单位为工作人员按月向社保机构缴付职业年金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业年金、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职业年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某事业单位属于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单位。2015年3月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工作人员工资。付款凭证和工资结算凭证表明:本月应付工资50万元(其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工资20万元),代扣个人养老金4万元,代扣个人职业年金2万元,实发工资44万元(其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工资17.6万元);单位为工作人员缴付养老金14万元,其中单位部分养老金10万元、个人部分养老金4万元;单位为工作人员缴付职业年金6万元,其中单位部分职业年金4万元、个人部分职业年金2万元。
要求:编制该事业单位相关会计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事业单位根据授权支付凭证支付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离退休费)44
&&&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44
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个人部分养老金和个人部分职业年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离退休费)6
&&&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养老金4
&&&&&&& &&个人部分职业年金2
事业单位分配(计提)工作人员工资时: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工资26.4
&&& 经营支出&&基本支出&&工资17.6
&&&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离退休费)44
事业单位为工作人员按月向社保机构缴付养老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10
&&&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养老金4
&&&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4
事业单位为工作人员按月向社保机构缴付职业年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业年金4
&&&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职业年金2
&&&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6【】 责任编辑:泥巴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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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细则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以后这么缴
阅读:1047
细则今天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以后这么缴
【快讯:#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出台!】①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②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单位代扣。③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④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⑤办法日起实施。
中国政府网今天(4月6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指出,该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根据《办法》,职业年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投资运营收益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构成。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办法》称,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与职业年金类似的是企业年金,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齐传钧认为,职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会参考企业年金。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年金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
而对于职业年金推出后的规模增长,齐传钧说,&估计年增千亿没问题。&
人社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去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累计达7688.95亿元,较2013年底增加了1653.95亿元,增幅达27.41%;去年投资收益581.31亿元,当年加权平均收益率9.3%。
此外,《办法》称,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2013年底,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递延政策,2014年企业年金的同比增速无论金额还是增幅均高于2013年。
办法已于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日(此件公开发布)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政府网、人民网和央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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