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农业银行 还贷存款为什么变成了公司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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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发现企业行将破产前可以自行划扣存款还贷吗?
更新时间:日&16:25&&&
内容来源: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吴学军律师&&&
  案情回顾
  日,A公司、B公司与C银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向C银行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合同履行期限内,因A公司、B公司发生《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提前到期情形,C银行分别于日、15日从A公司划款人民币39.8万元、人民币50万元,合计人民币89.8万元,用于提前清偿A公司贷款。日,法院裁定A公司破产,并指定法君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本人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统筹整个破产案件的处理。在对破产企业A的审计过程中,。管理人发现这笔银行后,即向C银行提出其扣款行为发生在受理破产申请前的6个月内,属于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有权予以撤销,银行应当返还相应款项。后经多次交涉,并且在破产受理法院的法官向银行工作人员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后,C银行将上述款项予以返还。管理人成功追回破产财产,保护了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债权人会议的高度评价。
  律师点评:个别清偿行为系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得到改善而优于其他债权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破产管理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应符合如下几个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①个别清偿行为必须有害于破产债权人的行为。《企业破产法》采用的是程序判断原则,即建立临界期制度,以立法规定的特定期限内进行的规定行为为撤销权行使对象。一方面,免于举证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的构成期间加以适当限制,也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②个别清楚行为必须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定可撤销期间内,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国规定个别清偿行为的发生时间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出现了《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
  (2)主观要件:对于破产撤销权的成立,是否以债务人存在主观恶意作为其构成要件,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撤销权采取形式判断原则,未规定撤销权以当事人包括转得人清偿债务时存在主观恶意为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C银行利用其优势,在A企业即将破产之际,将破产企业的存款直接扣划,虽然保护了自己的债权,但违反了《破产法》的公平受偿的基本原则,且损害了大多债权人利益,应当是无效行为,依法予以撤销是管理人的应尽职责。
作者:&&编辑:蔡玲好贷网,好贷款! 客服热线: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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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可以成为银行流水吗?
来源:好贷网 (0人参与)
责任编辑:黄莉
  在申请办理贷款时,很多贷款机构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银行流水。那么,如果领取的是现金工资的话,每个月的定期存款可以算作银行流水吗?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其实,银行流水账单是指贷款人银行卡日常进出帐的明细。贷款人日常的取款、刷卡消费以及存款、转账,都会体现在银行流水账单中。贷款机构可以通过查看银行流水账单,判断贷款人的日常消费、收入和支出的情况。  定期存款算银行流水账单吗?据了解,目前除了可以将定期存款存入自己的定期存折内,也可以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定期存款账户内。如果是存入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内,银行流水账单中是有所体现的。  定期存款算银行流水账单吗?如果贷款人是将定期存款由银行卡转入存折,也是会有所体现的。定期存款是贷款人的一笔固定资产,不算是日常收入支出项目,但是对贷款人申请贷款却是有帮助的。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这个问题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希望小编的介绍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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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 如何变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事件发生在浙江温州,一个民间借贷危机率先爆发的区域。彼时,侨居葡萄牙的温州华侨李捷克,以及受其他8名温州华侨所托,通过李的银行账户,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城东支行,分两次向当时温州当地的地产大亨徐世国发放一年期贷款,共计1.1亿元。
  导读:事件发生在浙江温州,一个民间借贷危机率先爆发的区域。彼时,侨居葡萄牙的温州华侨李捷克,以及受其他8名温州华侨所托,通过李的账户,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城东支行,分两次向当时温州当地的地产大亨徐世国发放一年期贷款,共计1.1亿元。  一笔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变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异化”路径的关键环节,到底出在哪儿?
  目前,此案处于终审阶段。  这条路如何走的,事件要回溯到2008年10月。  事件发生在浙江温州,一个民间借贷危机率先爆发的区域。彼时,侨居葡萄牙的温州华侨李捷克,以及受其他8名温州华侨所托,通过李的银行账户,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城东支行,分两次向当时温州当地的地产大亨徐世国发放一年期贷款,共计1.1亿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一份贷款协议看到,李捷克作为委托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城东支行(下简称“”)作为贷款人,徐世国作为借款人,三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徐世国以其名下温州云天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为贷款提供了足值抵押担保。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滨海园区B601B-2号地块,评估价为2.5亿元。按照合同约定,为委托贷款连续提供最高余额不超过1.7亿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多份司法材料显示,徐世国在2009年3月偿还贷款利息90万元之后,再没有还过利息和本金。这一年4月,徐世国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当年10月,李捷克启动了诉讼之路。  5余年间,李捷克作为第三人,和浦发银行两次起诉,两次上诉,欲尽快处置抵押物追回欠款。但均因徐世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而被驳回。至2015年1月,李捷克的委托贷款案也被并入徐世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暂告一段落。  从金融借贷纠纷案,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李捷克失去了原本优先受偿的足值抵押,相应的抵押物也被纳入所有涉案债权人的比例受偿范畴中。  徐世国何许人也?  令李捷克一案几次陷入僵局的徐世国,出生于1964年,曾是温州当地著名的地产大亨。但其更为人所熟知的,恐怕是“云天案”的主角:一房多卖、重复抵押的始作俑者,涉及非法集资,连同其他几个案件,还曾在温州平阳掀起过一场官场震动(此案21世纪经济报道曾在事发时做过详细报道).  徐世国名下共有5家地产公司。2003年,其成立了温州云天房地产开发公司,之后收购了温州佳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温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和2008年,徐世国拓展温州之外的业务,又分别成立了福鼎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和乳山市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  扩张的同时,危机酝酿。  “温州云天初始在项目开发及转方面应该还是有序与良性的,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都还不错。但后来徐世国头脑发热,不顾公司自身能量开始盲目扩张”,曾有徐世国的债权人如此描述。  2008年前后,在房地产泡沫破裂之前,徐世国四处拿地。在上述委托贷款中的担保抵押物,滨海园区B601B-2号地块就是徐世国在2008年5月,以1.7亿元(2589万元起始价)拍得。当时,徐世国还以4.7亿元拍下了滨海园区B601B-1号地块。  根据案情回溯,拿地款上亿上亿地支出,早已使徐世国的资金链捉襟见肘。从银行直接贷款已不可能,徐世国把眼光瞄向了民间借贷市场。  但是如此巨额借款,担保抵押物的来源是个问题。  多份司法材料显示,其实,从2006年开始,徐世国就通过在平阳房管局鳌江房管所工作的“内线”杨希前,为其还未通过验收的“鳌江21世纪”项目重复办理登记备案,以筹措资金。经警方调查,徐世国通过一房多卖和重复质押,非法募集了3.3亿元。其中,有房产反复登记备案,竟然高达10次。  2009年4月,徐世国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5月取保候审,又于2010年10月被逮捕。等待徐世国的,还有更多与借贷纠纷有关的审判。彼时的李捷克不会想到,自己的这笔委托贷款,会被卷入徐世国的非法集资案。  5年间,两次起诉  对于缺资金的徐世国来说,能从银行获得委托贷款,无异于旱中逢甘霖。李捷克通过浦东银行发放给徐世国的贷款,年仅为6.93%。  所谓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也就是说,钱借给谁,怎么借,都由委托人来确定,由委托人自己来承担信用风险。  对于像李捷克这样的资金方来说,把自己的钱通过银行放贷,期初认为,在资金往来的安全性上,无疑“更靠谱”。  三方协议达成后,徐世国在2009年3月还了90万元的利息。随着委托贷款合同到期期限(2009年10月)临近,徐世国不仅只还了90万元的利息,还在当年4月30日因涉案被捕。合同一到期,浦发银行,李捷克作为第三人,第一次向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此后的5年,官司一直未曾“开打”。  当年12月,温州中院以温州云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世国同时又是温州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而佳和房地产公司因非法集资案已被司法部门立案侦查的缘由,借款合同纠纷有可能涉嫌犯罪,驳回起诉。  对此,浦发银行和李捷克曾表示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浙江高院宣判维持原判,但表示,如果经刑事侦查途径,影响该案诉讼进程的因素消除,仍可依法诉讼。  2011年,事情似乎迎来了转机。  当年6月1日,徐世国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15亿元)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正是因为有了判决,2012年10月,浦发银行和李捷克第二次提起诉讼。2013年3月,温州鹿城法院同样出于该案可能涉嫌犯罪,中止诉讼。双方继续上诉,再次遭到驳回:徐世国有案在重案,因此维持原判。  两次起诉,两次上诉,都因为徐世国涉嫌犯罪而无法审判。不曾想,徐世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子重审之后,到2015年1月判定,李捷克的案子被合并入了徐世国另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子中。  从2014年1月,徐世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重审,整个过程,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3次。最终,该案查出10亿多元(不含第一次查出15亿元),未归还5.6亿元。其中,李捷克有2.4亿元列入被害人的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范畴中。  委托贷款的非法化路径  一笔银行委托贷款,怎么就变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司法层面的法律依据到底如何?  需要说明的是,在1.1亿元的委托贷款中,包括李捷克(1113万元)在内,一共有9名债权人。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相关证据表明,上述8人通过转账、开票等方式把资金交予李捷克,由李捷克在浦发银行开设了委托贷款账户。  但有证人证词表明,李捷克收取了徐世国除银行利息之外的额外利息(包括银行利息在内,月息3分),存在徐世国向李捷克吸收资金的事实。另外,证词还指向其他债权人和李捷克之间存在委托代理事实。显然,问题就出在这个环节。但这一个环节存在的争议,目前也没能理清。  而李捷克的辩护律师,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盛少林认为,除了房丽萍及另外两名不在本案债权人之列的证人证词表明,并没有徐世国和李捷克之间的款项往来凭证,也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有额外利息的事实。而两份《委托贷款合同》可以证明,贷款人为浦发银行,借款人为徐世国,李捷克为委托人。在此前的诉讼中,李捷克也是一直作为第三人,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没有异议。  就李捷克和其他债权人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盛少林反驳称,并不存在符合委托代理法律特征的事实和证据。  值得一提的是,在2008年1月,浦发银行、李捷克和温州云天公司签订过一份类似的2500万元委托贷款合同。温州云天公司没有按时还款,当时起诉判决的结果,是处置抵押物予以全部执行。  几乎相同的案件,为什么前面的被认定为委托贷款,后面的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对李捷克而言,当委托贷款变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原先自己优先受偿的担保抵押物,也就是当时估价为2.5亿元的滨海园区B601B-2号地块,就要按照1.1亿元在徐世国一案所有债务中的比例,和其他债权人一起受偿。换句话说,原本李捷克案件中的抵押物被放到了徐世国涉案的资产大池子里。  司法层面的不同认定,也令这笔贷款争议不休。作为追债方,认为当地这一处置有一定的“不公”因素存在。于是,一边通过法律追讨,一边则启动案外的申诉之路。  “徐世国的公司早已处于资不抵债状况,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故意非常明显。徐世国的案件不仅被司法机关分割处理,而且予以重罪轻控、轻判,明显有别于温州同时期的法非集资案件。”李捷克在《关于要求制止公司不公、惩治司法腐败的紧急报告》中如是写道。  对于2015年1月的最新判决,认定李捷克和徐世国之间有2.4亿元借贷金额,且认定已经偿还1.5亿余元,李捷克表示非常不解:自己和徐世国之间,除了一笔已经执行完毕的2500万元,和一直请求诉讼的1.1亿元,并没有其他的借贷关系,何来2.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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