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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_百度百科
保函,又称,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的请求,向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现阶段最常用的保函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预付款保函。
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也属银行信用,是指银行应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方开出的,担保申请人一定履行某种义务,并在申请人未能按规定履行其责任和义务时,由担保行代其支付一定金额、或作出一定经济赔偿的书面文件。
国际贸易中,跟单为买方向卖方提供了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但不适用于需要为卖方向买方作担保的场合,也不适用于中货物买卖以外的其他各种。然而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合同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往往需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就是以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
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收到保证书并凭此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
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⑴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⑵开立保函的依据。⑶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⑷要求付款的条件。
国际商会于1992年出版了《》,其中规定,索偿时,受益人只需提供书面请求和保函中所规定的,担保人付款的唯一依据是单据,而不能是某一事实。担保人与保函所可能依据的无关,也不受其约束。
以上规定表明,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
把保函与相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跟单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是包括在内的,而保函要求的单据实际上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这一区别,使两者适用范围有了很大的不同,保函可适用于各种中,为契约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担保。另外,如果委托人没有违约,保函的担保人就不必为承担赔偿责任而付款。而的则必须先行付款。
银行保函的内容根据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中联银融资担保 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各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关交易或项目的名称,有关合同或的编号和订约或签发日期等。
即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保函中承诺的责任条款,这是构成银行保函的主体。
是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承担责任的最高金额,可以是一个具体的金额,也可以是合同有关金额的某个百分率。如果担保人可以按委托人履行合同的程度减免责任,则必须作出具体说明。
即最迟的索赔日期,或称到期日(expiry date),它既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日期,也可以是在某一行为或某一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时期到期。例如:在交货后三个月或六个月、工程结束后30。
即索赔条件。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可向开立保函的银行提出索赔。对此,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无条件的或称“见索赔偿”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另一种是有条件的保函(Accessary guarantee).索赔形式一般为见索即赔。
它有以下两个特点:
⒈ 保函依据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⒉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Principal)、受益人(Beneficiary)和担保人(Guarantor),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及等。这些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它们之间的如下:
⒈委托人与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⒉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后向其追偿的凭证。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⒊担保银行和之间的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保函是一种,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依保函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见索即付保函的历史及特征
见索即付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需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而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和信誉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见索即付保函。第二,见索即付保函可使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委托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等来对抗索赔请求,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见索即付保函与中国国内经常使用的有重要区别,它有的某些特征:
⑴、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虽然担保人是依照基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基础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见索即付的承诺,但一旦见索即付保函生效,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只要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赔文件,担保人必须付款。担保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也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受益人。即使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或者基础合同已经因其它原因中止,担保人的责任也不能随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过后,担保人才能解除担保责任。相反,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无效。
⑵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担保人的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委托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违约为前提。而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其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基础合同中主债务人违约为前提,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本人放弃抗辩权,保证人亦可以行使抗辩权而不受影响。
见索即付保函中银行的责任
⑴、银行仅负有对保函规定的单证在表面上进行谨慎审查的义务。根据国际商会1992年公布的《》和联合国1995年签订的《联合国独立性保函与备用公约》规定,保证人虽不对所提交的单证的正确性承担责任,但保证人首先应尽合理的谨慎,对单证在表面上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如单证是否齐全,只要所提交的单证经合理谨慎、审查符合保函规定的表面要求,保证人就应付款,即便单证的内容是虚假的,形式是伪造的。
⑵、银行对受益人的赔偿请求负有。在受益人正式提出索赔时,保证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并将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悉数传递给委托人,以便委托人根据基础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对受益人的索偿提出抗辩。如果保证人怠于通知并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保证人应自行承担这,无权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此外,除非保证人能十分确定地证明的索偿具有欺诈性,即受益人明知委托人没有违约而恶意提出索偿,否则保证人对受益人索偿的任何拖延都构成对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违约。
见索即付保函中银行的追偿权问题
⑴、根据委托书和反担保形成的追偿权。首先,委托人向担保行出具的委托书中应明确记载二项重要内容:一是委托担保行出具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二是承诺一旦担保人依据保函承担付款责任,委托人应无条件立即予以补偿。
其次,担保行还可以要求委托人以其财产或由第三人提供反担保。根据委托书和反担保函,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即可对委托人行使追偿权。若以财产为反担保物,则可以从该担保物的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若由第三人提供保证,则可向反担保人追偿。
⑵、根据代位求偿权而形成的追偿权。代位求偿权是保证人根据保函的规定履行保证义务后而取得的依基础合同对委托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力。代位求偿权除基础外,还包括受益人所拥有的各种担保物权或对同意为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其他人的追偿权,如在委托人的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和由第三人以保证或其它提供的各种担保权益。
见索即付保函主要适用于、国际商务的担保等业务,与其它国内商务或融资时的担保有不同法律特征。根据中国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本身提供的,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债权人可以随意选择某一担保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担保物的代位求偿权。而在见索即付保函下,付款责任顺序通常在保函中事先规定,一般开立见索即付保函的银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并享有对抵押物代位求偿权,这一点,不同于一般的保证合同。
国际中银行使用的绝大多数为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将成为第一付款人,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为降低风险,银行在开立见索即付保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⑴保函应将赔付条件具体化,应有具体担保金额、、委托人、保函有效期限等。
⑵银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提供一定数量的,银行在保证金的额度内出具保函。
⑶银行向境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属,还必须注意诸如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等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⑷银行开立保函,还应该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以防诈骗。
国内的银行做国内业务时大多采用的是从属性保函。从属性保函是担保人在保函中对的索赔及对该索赔的受理设置了若干条件的限制,保留有一定的抗辩权利,只有在一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担保银行才予以受理、付款。因此,在从属性保函中,除需要注意以上四点外,怎样在索赔条款中设立条件更成为保函内容的重点。在实际操作中,有条件的索赔条款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已履行基础合同义务
在保函中约定,提出索赔请求时,由委托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基础合同义务,或受益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委托人不能证明,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受益人的索赔成立,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同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或能够证明委托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受益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则银行不予受理,由受益人承担不利责任。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发运货物的副本、第三家检验机构的商检证明或检验报告、合同双方之间的往来函电、项目监理工程师出具的证明或签字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委托人同意或确认
在保函中约定,提出的索赔请求,必须经委托人同意或确认,银行才能受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的作用大为减少,保函的银行信誉转化为普通的,对受益人的保护不利,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不被受益人所接受。
裁判文书确定
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必须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担保银行仅凭仲裁机构的裁决或法院的判决来实施付款或免于付款责任。担保银行于签发保函时往往无法知道在保函所涉及的法律诉讼案件中究竟应承担多大的实际赔偿责任,甚至还不能肯定委托人是否必须作出这样的支付,因此,保函项下是否发生赔付,以及实际上应赔付多大的金额等,都要根据法院的有关判决来确定,而绝不能仅仅依据的单方索赔予以支付。
以上这四种类型的索赔条款,是目前中国金融机构在办理从属性时经常采用,或希望采用的表述,它有利于防范受益人的无理索赔。所以,对避免使银行卷入商业纠纷,维护担保银行本身的对外形象和声誉也大有益处。
银行保函在实际业务中的使用范围很广,它不仅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且广泛适用于其他的领域。
根据保函与基础交易合同的关系
⑴从属性保函(Letter of Accessory Guarantee)
⑵独立性保函(Letter of Independence Guarantee)
根据保函索赔条件的不同
⑴无条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
⑵有条件保函(Conditional L/G)
根据保函的使用范围不同
⑴进口类保函
⑵出口类保函
在一般货物进出口交易中,又可分为进口履约保函和出口履约保函。
⒈进口履约保函。
进口履约保函是指担保人应人(进口人)的申请开给(出口人)的保证承诺。保函规定,如出口人按期交货后,进口人未按合同规定付款,则由担保人负责偿还。这种履约保函对出口人来说,是一种简便、及时和确定的保障。
⒉出口履约保函
出口履约保函是指担保人应申请人(出口人)的申请开给受益人(进口人)的保证承诺。保函规定,如出口人未能按合同规定交货,担保人负责赔偿进口人的。这种履约保函对进口人有一定的保障。
还款保函又称或定金保函。是指担保人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函。保函规定,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订立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或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担保人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除上述两种保函外,还可根据其他功能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其他种类的保函,如:、保函、来料加工保函、技术引进保函、维修保函、保函、等等。银行透支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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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的按期限分类可分为、和透支三类。 透支是指银行允许其户在事先约定的限额内,超过支用款项的一种放款形式。广义的透支概念还包括透支,即部门在财政支用完毕以后,在规定限额内继续签发,其款项由银行垫支。户对透支放款应支付,并有的义务。 我国在国外工程建筑公司,很多利用这种,解决流动资金的需要。
透支(Bank overdraft)
商业的按期限分类可分为、和透支三类。
透支是指允许其户在事先约定的限额内,超过支用款项的一种放款形式。广义的透支概念还包括财政透支,即财政部门在财政支用完毕以后,在规定限额内继续签发,其款项由银行垫支。户对透支放款应支付,并有随时偿还的义务。
我国在国外工程建筑公司,很多利用这种,解决流动资金的需要。
透支的特点在于:当客户动用透支额度时,不必负担;动用的款项可以随时偿还,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但是,它的通常较高。
1、透支时提供的,称抵押透支。
2、不提供的,称信用透支,通常多是信用透支。
3、同业间相互的透支,称同业透支。
透支作为一种方式,是造成社会经济生活中、货币混乱的直接原因之一。
如果是依靠其原来吸收的各种和来透支,即不改变信用资金来源的数额而靠压缩原来的来实现透支,这种透支是有物质基础的,不会给造成太大的影响。实际上,透支往往引起银行的紧张,不得不靠增加来实现透支款项,这时的透支就可能破坏原有的,造成。
另外,透支还可能带来投机行为。由于借款者在透支后只需支付透支款项的本息,因此,当上的资金高于透支利率时,借款者便有可能利用透支款项进行再投资,从而获取更多的。这不仅给造成混乱,同时也给及国家对整个和金融市场的控制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因此,许多国家的政府机构和采取各种措施,如规定透支范围、确定透支的最高限额、提高透支等,严格限制透支行为。外换银行_百度百科
韩国外换银行(英文:Korea Exchange Bank, 韩语:??????)是中央银行大一统银行体系中的外汇业务的工作部门,是在韩国中央银行领导下的经过韩国政府特许设立的外汇专业银行。
韩国外换银行是韩国唯一一家外币兑换银行。银行于1967年成立,总部设于首尔,为韩国的贸易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1994年4月在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为适应韩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韩国外换银行不断拓展业务范围,逐步向商业银行转变,在1989年转化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凭借其良好的服务体系和经营理念,在个人与企业金融领域具有强大的竞争力。
截至2008年末,韩国外换银行资产规模达到747亿美元,外换银行在韩国国内共设有分支行352家,在海外22个国家设有25家分支行及8个当地法人,有540万存款客户。截至2012年末,韩国外换银行总资产突破100兆韩元。韩国国内信用评级:AAA;标准普尔信用评级:A-;穆迪信用评级:A2;惠誉信用评级:A。[1]
1967年,银行创立,资本金100亿韩元;在国内分行开设贸易投资洽谈窗口。
1969年,为国外就业者提供外汇专门服务。
1972年,荣获第9届出口之日大统领奖;率先开展在线普通存款。
1973年,荣获第10届储蓄之日大统领奖;开展非定居者本币存款业务。
1975年,开展证券业务、退还关税业务;安装现金自动柜员机。
1977年,增资为1000亿韩元;开展证券交易业务。
1978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合办合作金融公司(KEAF);在国内首家开办信用卡业务;发行5千万Riya外币金融债券;发行150亿韩元标示外币金融债券。
1980年,芝加哥分行加入FDIC;新加坡分行发行FRCD。
1981年,香港分行签订发行2千万美元FRCD协议;纽约分行发行银行承兑票据(BA)。
1982年,开办国内外共同使用的VISA信用卡;被指定为交付海外旅行存款专门银行
1983年,发行VISA旅行支票;被指定为世界运动会(奥运会)韩国公认银行。
1985年,率先开展信托业务;纽约分行开办经CHIPS系统处理的自助结算业务;被指定为1986年亚运会及1988年奥运会金融部门协办单位。
1988年,创办外换银行信用卡有限公司,转交信用卡业务;存款总额突破2兆。
1992年,国内首家在北京开设代表处。
1994年,在国内率先发行港币标示债券,3亿HK Dollars。
1995年,增资8250亿韩元;设立外换银行经济研究所。
1997年,国内首家在贝汉开设锦湖代表处。
1998年,资本金增加为30兆韩元。
2001年,开办移民专门中心;开办外汇汇款事后管理;主办APBC亚洲太平洋地区行长协议会。
2002年,创立35周年;被全球金融杂志评为2002年韩国最佳银行;国内首家开发外币自动提款机。
2004年,在伊拉克Zzytun部队内开设埃尔比勒分行。
2006年,向捷克投资厅派遣韩国顾问团,签订业务协议;同邮政事业部签订合作协议,扩大邮局兑换范围。
2007年,国内最早开展俄罗斯卢布、南非共和国兰特兑换服务;开设印度尼西亚Cikarang分理处;开设中国北京望京支行;开设纽约当地法人(KEB New York Financial Corp)附属机构的亚特兰大分行。
2008年,开办斯洛伐克克朗兑换业务;开设加拿大卡尔加里分行;开设俄罗斯莫斯科办事处;开设加拿大温哥华中区分行;开设中国天津滨海支行;开设智利圣地亚哥办事处;开设中国北京五道口支行;开设印度新德里办事处;开设LA当地法人(KEB LA Financial Corp)西雅图支行;开设捷克奥斯特拉瓦(Office)。
2009年,自动取款柜员机提供17国语言服务;开设印度尼西亚当地法人支行;开设香港IB当地法人,建立外换银行亚洲金融有限公司;开展土耳其拉里外汇业务。
2010年,开设中国地区法人机构;开展哈萨克斯坦腾格兑换业务。
2011年,向日本大地震灾区提供5亿韩元捐助;加拿大外换银行成立30周年。[2]
1997年,由第2届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的银行评级被评为最佳银行(中央日报社 经济杂志)。
1999年,被评为韩国最佳金融机构(金融亚洲杂志)。
2000年,被评为韩国最佳进出口银行(Best Trade Finance Bank in Korea,环球金融杂志);被评为最佳网上银行服务。
2001年,被评为韩国最佳进出口银行(Best Trade Finance Bank in Korea,环球金融杂志)。
2003年,荣获韩国驰名100大商标(韩国经济报);连续三年被评为韩国最佳进出口银行(Best Trade Finance Bank in Korea,环球金融杂志);网上兑换俱乐部服务,荣获100大优秀专利产品大奖项(韩国日报)
2004年,被评为韩国最佳贸易融资专业银行(Best Trade Finance Bank in Korea,亚洲货币杂志);被评为韩国最佳外汇银行(Best Domestic FX Bank in Korea)(亚洲货币杂志) ;在投资金融部门被选为Deal of the Year(IFR Asia)(Deal of the Year, IFR Asia)。
2005年,连续五年被评为韩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Best Trade Finance Bank in Korea);连续四年被评为韩国最佳外汇银行(Best Foreign Exchange Bank in Korea);LACP 荣获“nnual Report awards”金奖, 被选为“世界前100个年报”(LACP, League of American Communications Professionals);被选为2005年韩国最佳CMS银行(Best Cash Management Service Bank in Korea, Asiamoney志);
2006年,被选为韩国最佳外汇结构性产品供给机构(亚洲货币);评选2006年韩国最佳韩元交易银行(欧洲货币);评为客户评选的亚洲10大银行(亚洲风险);Hedge master服务荣获“2006年最佳金融新产品奖”(金融监督院)。
2007年,被金融时报亚洲版选为2006 Beat Korea Deal;被产业资源部评为韩国服务质量优秀企业;外换银行行长,获得大韩民国最受信赖的CEO大奖;荣获《亚洲货币》(Asia Money)2007年评选的韩国最佳外汇及最佳CMS银行;银行服务质量创新,荣获产业资源部长官奖。
2008年,外换银行基金会荣获“韩国分享经营大奖”;第42回纳税人之日,荣获“国税3千亿韩元塔”;连续两年在银行领域,被韩国能效协会选定为韩国最佳客户服务中心;被首尔外汇市场运营协商会选定为2007年国内优秀外汇交易机构;外换银行PI系统,被选为“韩国最佳e金融奖”(韩国经济新闻社主办);亚洲经济报主办,荣获“亚洲最佳私人银行(PB)奖”;被《金融亚洲》评选为“韩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及最佳外汇银行”。
2009年,荣获“2009 亚洲最佳私人银行(PB)奖”;荣获《亚洲货币》(Asia Money)2009年评选的韩国最佳外汇及最佳CMS银行;外换银行分享基金荣获第一届韩国Human大奖;被《亚洲银行家》杂志选为“2010年韩国贸易金融奖”及“资金管理奖”
2010年,荣获2010年KSQI面对客户服务领域冠军;被《金融亚洲》杂志(FinanceAsia)连续三年评为“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及“最佳外汇银行”;被《全球金融》杂志(Global Finance)选为韩国“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及“最佳外汇银行”;外换银行分享财团(KEB FOUNDATION),荣获“2011韩国社会贡献大奖”。[3]
代表董事:朴明镐
总资产:1076.2亿韩元
地址:汉城市中区多洞70韩外大厦10楼
公司于1989年以开办金融租赁业务为目的而成立。其业务逐渐扩展到分期金融,保付代理(债权收买),企业运用资金贷款等领域,覆盖了个人与企业客户所需的多种金融服务。公司目前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信贷专门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韩元与外币设备贷款方面,公司在国内占有领先地位。为了满足更多客户群的多种金融服务需求,公司为业务范围扩展到医疗设备,建筑装备,机械,打印机,进口汽车等领域而更加努力奋斗。
外换期货(株)
代表董事:闵承基
总资产:926亿韩元
地址:汉城市永登浦区汝矣岛洞23-7有化证券大厦11楼
外换期货公司是外换银行的联属公司,同时也是韩国期货交易所的正会员。公司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获得的丰富知识与经验为基础,为了满足客户需求,树立了“风险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战略,也为了提高稳定安全的投资而努力。
外换基金(株)
代表董事:安重硕
总资产:32亿韩元
地址:汉城市中区乙支路2街181外换银行总行23楼
外换基金服务(株)为了提供COMPLIANCE及各种附加服务,于日由外换银行出资100%资本金而成立了事务管理公司。不仅是管理收益证券,MUTURAL FUND的运用而且在银行信托资产服务方面,在国内提供最佳服务。特别在国民年金等年基金服务上,公司管理水平首居国内第一。  外换基金服务(株),为了发展为国际性标准机构,已经准备好与在运用资产,信托等资产管理服务方面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签订联合合作协议。[4]
外换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是韩国外换银行在中国当地的法人机构。外换银行自1992年7月设立北京代表处至今,已在北京、天津、上海、大连四个地区共设有4家分行,4家支行。外换银行于2010年4月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于日份成立,于日举行开业仪式。
外换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截至目前主要经营外汇业务、进出口业务及个人理财(Wealth Management)业务,向外资企业和中资企业提供美元及人民币的存贷款、进出口、外汇等金融服务,并向中国公民提供美元兑换等服务。[5]
1992年,开设国内首家在北京的代表处。
1993年,开设天津分行。
1995年,开设大连分行。
2003年,开设上海分行。
2007年,开设北京望京支行。
2008年,开设北京五道口支行;开设天津滨海支行。
2010年,外换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立,并举行开业仪式。
2011年,第二任董事长就任。
2012年,开设大连开发区支行。[6]
接受外国居民的人民币及美元的存、贷、汇款和转账业务,中国居民的外币业务和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
开户资格: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居民
开户方法:居民带上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前往营业厅办理
提醒:中国居民办理人民币业务需要在该行有100万元以上的定期存款
.韩国外换银行
.韩国外换银行
.韩国外换银行
.韩国外换银行
.外换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大连新闻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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