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戸后会收社会保险费吗

无户口人员都能落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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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意见》解决八类无户口问题
无户口人员都能落户了
  新华社北京1月14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任务目标和具体政策措施。  《意见》指出,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意见》要求,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意见》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摸清本行政区域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有关部门要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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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发文单位:公安部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自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对控制市镇人口增长,保障人民群众正当迁移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各地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积压的无户口人员数量较大,未能得到适当解决。据北京、天津、南京三市调查,在九千一百余名无户口人员中,在城市居住十四年以上的占百分之三十一。其中农村户口被注销,成为“黑人黑户”的约占百分之二十。这些人没有户口,粮食得不到供应,子女上不了学,就不了业,确有许多实际困难。他们不断来信来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已经成为影响安定团结的一个社会问题。对此,中央领导同志曾多次批示“要迅速确定解决办法”,“该解决的一定要解决”。本着这个精神,应采取积极态度,在继续贯彻控制市镇人口增长的方针下,有条件有步骤地解决好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按国家规定的每年千分之一点五的控制比例,逐步解决好可以在城市落户的“黑人黑户”问题。比如,有的家属已来城市投靠职工生活多年,农村失去生活条件,确有特殊困难无法返回的;职工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其直系亲属已来城市照顾的;原属城市居民,因户口丢失或被注销,或因农村生活无着,无处投奔,已返回城市依靠亲属生活的等等,经过认真查实情况,均应有计划地加以解决。如果在一个城市这方面的问题过分集中,在步骤上,可优先解决有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以及工龄长(例如二十年或二十五年以上)、年龄大(例如四十岁或四十五岁以上)的职工,在控制比例上也可略有增加,但不得超过千分之二的幅度,由省、市、自治区统一控制使用。为了防止形成突击入户,避免在群众中产生误解,引起连锁反应,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波动,不要对外宣传,审批入户必须严格按原来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手续,采取成熟一户批准一户的办法,逐个加以解决。要防止乘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一经查出,应坚决注销户口,并查明责任,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自流人口,应分别情况解决其入户问题。凡流到边疆农村已经定居的,一般不要再遣返,应就地登记户口,并通知原住地补办迁出手续。凡返回原籍的外流人员,包括原籍是市镇的人,应立即恢复其户口。对无家可归的,民政部门把他们安置在哪里,就在哪里登记户口。  三、对家住农村流入市镇,又不符合入户条件的(包括职工家属),应认真核对,排出名单,报请当地党委,责成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工作,动员其返乡;同时责成农村社队,妥善安置,并分配口粮,所生子女也应准予随母落户。今后,凡与市镇职工结婚的农村妇女及所生子女,未经市镇批准迁入,不得擅自办理迁出手续。超计划生育的小孩,应进行教育,但不能不予落户。解决无户口人员的入户问题,是关系社会安定和群众利益的一件大事,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引起重视,一定要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这项工作做好。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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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户口人员都能落户了
  据中国政府网上午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为八类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公安部等就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答记者问
  据新华社讯 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情况及做好政策衔接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对彻底解决“黑户”问题明确了哪些过硬措施?
  答:中央审议通过《意见》的消息发布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媒体网民积极评价。的确,“黑户”问题由来已久,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顺应群众的期待。这次改革,既立足当前解决好现有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又着眼长远防止形成新的无户口问题;既要求公安机关作为职能部门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又强调各地各部门从源头上消除障碍、完善配套、压实责任,决心大、措施实、发力准,务求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长期积压的问题。
  《意见》特别明确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立下了“规矩”:一是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是对政府行为明确了“高压线”,畅通了户口登记的渠道,使户口登记回归本来职能,体现了社会治理水平。二是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这既是户口登记管理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 也是保障每个公民享有权利的民生“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损害公民享有的户口登记和其他合法权利。
  问:怎样解决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
  答: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意见》提出的必须坚持的“三个原则”,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办法。
  一是依法办理、保障权益。这是登记户口的基本前提。按照法律规定,既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益,为他们参与社会事务、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保障,又要在户口登记上坚持依法办理,保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
  二是区别情况、分类解决。这是登记户口的具体路径。造成无户口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根据无户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实施登记户口政策。
  三是综合配套、部门协同。这是登记户口的政策保障。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涉及多部门政策衔接,《意见》明确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并要求各有关部门清理有关政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比如,计划生育、收养登记等方面的法规政策,需要与《意见》进行无缝衔接;无户口人员落户后,相关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要同步跟上。等等。
  问: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时有哪些分类措施?
  答:去年以来,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深入了解各类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系统梳理各地户口登记政策,认真剖析造成无户口问题的原因,排查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等八个方面的主要原因。据此,《意见》分门别类,就上述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分别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
  比如,对相当数量的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即可随父随母申请办理落户。再如,对一些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凭《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即可办理落户。等等。
  《意见》规定的“其他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措施,是一条兜底性条款,即对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都可以按照《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经过申请和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
  问: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如何切实保障这些新登记户口人员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答:一是保障平等受教育权。新登记户口人员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权。对于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也要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无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绝接收入学。
  二是积极安排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一人一案”做好工作,立即安排就近入学,指导学校依据学生年龄和学力等情况安排在合适的年级就读。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三是严格规范管理。学校要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和学籍档案。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四是关注特殊群体。重点做好新登记户口或暂无户口的适龄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就学工作。对于随迁子女,符合条件的由流入地政府协调安排入学,不符合条件的劝告回原户籍地就学,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对于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要尽量为他们上学提供便利。
  问: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应该如何享受社保待遇?
  答:在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已经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在医疗保险方面,目前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覆盖了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人口。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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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公安部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自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对控制市镇人口增长,保障人民群众正当迁移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各地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积压的无户口人员数量较大,未能得到适当解决。据北京、天津、南京三市调查,在九千一百余名无户口人员中,在城市居住十四年以上的占百分之三十一。其中农村户口被注销,成为“黑人黑户”的约占百分之二十。这些人没有户口,粮食得不到供应,子女上不了学,就不了业,确有许多实际困难。他们不断来信来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已经成为影响安定团结的一个社会问题。对此,中央领导同志曾多次批示“要迅速确定解决办法”,“该解决的一定要解决”。本着这个精神,应采取积极态度,在继续贯彻控制市镇人口增长的方针下,有条件有步骤地解决好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按国家规定的每年千分之一点五的控制比例,逐步解决好可以在城市落户的“黑人黑户”问题。比如,有的家属已来城市投靠职工生活多年,农村失去生活条件,确有特殊困难无法返回的;职工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其直系亲属已来城市照顾的;原属城市居民,因户口丢失或被注销,或因农村生活无着,无处投奔,已返回城市依靠亲属生活的等等,经过认真查实情况,均应有计划地加以解决。如果在一个城市这方面的问题过分集中,在步骤上,可优先解决有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以及工龄长(例如二十年或二十五年以上)、年龄大(例如四十岁或四十五岁以上)的职工,在控制比例上也可略有增加,但不得超过千分之二的幅度,由省、市、自治区统一控制使用。为了防止形成突击入户,避免在群众中产生误解,引起连锁反应,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波动,不要对外宣传,审批入户必须严格按原来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手续,采取成熟一户批准一户的办法,逐个加以解决。要防止乘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一经查出,应坚决注销户口,并查明责任,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自流人口,应分别情况解决其入户问题。凡流到边疆农村已经定居的,一般不要再遣返,应就地登记户口,并通知原住地补办迁出手续。凡返回原籍的外流人员,包括原籍是市镇的人,应立即恢复其户口。对无家可归的,民政部门把他们安置在哪里,就在哪里登记户口。
  三、对家住农村流入市镇,又不符合入户条件的(包括职工家属),应认真核对,排出名单,报请当地党委,责成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工作,动员其返乡;同时责成农村社队,妥善安置,并分配口粮,所生子女也应准予随母落户。今后,凡与市镇职工结婚的农村妇女及所生子女,未经市镇批准迁入,不得擅自办理迁出手续。超计划生育的小孩,应进行教育,但不能不予落户。解决无户口人员的入户问题,是关系社会安定和群众利益的一件大事,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引起重视,一定要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这项工作做好。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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