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打架被开除需要支付辞退员工代通知金金吗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辞退也需要支付一个月的通知金吗?_百度知道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辞退也需要支付一个月的通知金吗?
  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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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更没有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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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中约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确认员工明确知晓规章制度中的条款。
员工行为已经违反上述的条件。
企业单方面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关于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约定如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
上面的二个朋友说的我都清楚,但首先是员工不符合本岗位!调岗不同意也不在转岗通知单上签字!所以首先来讲没有书面的转岗通知单!再者此员工态度十分恶劣,好像来公司就是冲着代通知金来的,刚过试用期就不好好工作,你说针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非就是大家眼睛看到,也没有书面的通知,现在仲裁判赔偿一个月,该员工不服,去法院上诉,一审下来,判我们赔偿违约金三倍的工资,这哪里说天理去呀?难道这样的员工就任由放肆吗?
按照你现在的说法,解聘理由不能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仔细考虑一下我开始的三句话:规章制度中约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按照现在说法你们规章制度中无对应条款)确认员工明确知晓规章制度中的条款。员工行为已经违反上述的条件。举个例子吧,假设他经常迟到早退,首先你要证明你们员工手册中对于迟到早退到什么程度是可以解聘的,然后证明员工已经阅读理解了这个员工手册,最后用考勤记录证明他已经违反。任意一个环节不符合就不要考虑用这个point去解聘了。你们公司认为他不符合要求,调岗不成,单方面解聘,在仲裁眼中是典型的“不胜任解聘”,也就是劳动合同法中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个四十条符合经济补偿金中“(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很明显,需要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你们未支付,则需要支付违约金。整个操作的失误在于你对书面证据的理解不够全面,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明材料。不排除员工有故意的行为。但除非你把整个证据链理顺,否则再打还是输。建议要从企业内部的制度管理抓起,重新修订相关政策。另外其实对于这样的员工,在解聘问题上需要很大的技巧性。总之,我的话都不太顺耳,但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是什么“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它可从来没说保护雇主的合法权益。仲裁的判定,我个人认为没有不当之处。
如果是违反了经用人单位明示的可以辞退的规章制度 就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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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员工打架被解雇,法院判公司支付赔偿金 -- 劳动关系最新新闻动态|最新劳动法新闻动态|劳动合同法最新动态|
员工打架被解雇,法院判公司支付赔偿金
&&&&&& 高明一家公司以员工在公司内打架为由,将其“炒鱿鱼”。高明法院审理认为,涉事公司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员工有滋事的主观故意,因此,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向被炒的员工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和当月工资。事件​​  工作时间打架被辞退阿旺在高明一家公司打工。去年10月的一天,他被“炒鱿鱼”,原因是他违反公司规定,在工作区域、工作时间滋事打架。由于是违规,公司决定不给阿旺任何赔偿。​​  阿旺不服,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涉事公司应向阿旺支付10月份的工资和两倍经济补偿金。但是涉事公司并不买账,并向高明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诉称:该公司的《奖惩管理制度》中规定:“员工在公司宿舍或工作区域、工作时间打架斗殴、赌博,予以辞退处理”,2013年4月19日,该公司已经组织包括阿旺在内的员工一起学习过该制度,但是阿旺仍明知故犯,对其予以辞退,合法合理。​隐情 ​​  涉事公司找人故意挑衅?但是,阿旺对于涉事公司的说法并不认同。“我没有打架,是公司故意找人来打我的。”他愤愤不平地说。据阿旺说,涉事公司为了达到解除员工而不用赔偿的目的,先是以降低工资并调到江苏基地工作为由逼迫包括他在内的几名员工主动辞职,因他和其他两名员工不同意辞职,公司就调来三个保安,分别安排住进他们宿舍,还分配到同一岗位,这三个保安就在上班时间或在宿舍休息时,故意找借口与不愿辞职的人打架。阿旺坚称自己没有打架,他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查明,阿旺涉及的打架事件是这样的:2013年10月19日上午,一位新员工向被告阿旺请教技术问题,阿旺嫌新员工笨拙,对他骂骂咧咧,新员工不服气顶嘴,于是两人便厮打起来。后警方赶到,才将两人制止。&阿旺的说法,法院认为这并非核实的重点。而该案件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能否举证证明阿旺存在滋事的主观故意并打人。​​  审判 ​​  无法证明阿旺故意滋事​​  高明法院承办法官孟洁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证明义务,包括举证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达到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在本案中,孟洁认为,阿旺在打架事件中是否存在滋事的主观恶意,或者是否有打他人的行为是判断涉事公司能否无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而涉事公司要就此举证。​​  但是,孟洁发现,涉事公司提供的三份公安机关笔录中,只有一份笔录的当事人是在事故现场亲眼看到事情发生的经过,并且在内容上没有说明本案被告有滋事或者殴打他人的情况。因而,从涉事公司所举证据来看,不能证明阿旺有滋事主观故意或者殴打他人的客观行为。​​  据此,高明法院最终认定涉事公司的行为为违法解除合同,应该向阿旺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9459.6元和10月份工资1445.5元。​​  “如果在打架事件中,一方无过错且是被打方,用人单位仍用《奖惩管理制度》辞退员工,那么容易催化用人单位把规章制度作为手段损害劳动者利益。”孟洁进一步解释说,用人单位作为员工的管理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在从事管理行为时理应承担起审慎注意义务,否则容易伤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羊城晚报记者 黄晓晴 通讯员 张文芬)​​【案例二】​​员工打架被炒鱿鱼​​ 湖南武冈男子贺某是龙华街道某建筑公司的一名叉车班长。今年3月16日,在公司有着5年多工龄的贺某在工作中被混泥土搅拌中心的刘某泼到脏水,两人随后发生口角,接着双方各持铁锹、木棍打了一架。结果,打架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刘某背部被贺某伤得比较严重。​​&次日,“打架员工”贺某和刘某同时遭到公司解雇,原因是他们触犯了公司章程规定第一条:“任何形式的打架均严重违反厂规,公司有权实施解雇。”​​& 打架员工起诉胜诉​​ 被炒鱿鱼后,贺某向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裁判原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3万多元。​​ 而建筑公司辩称,该公司的章程规定由劳动部门审核盖章,贺某在签劳动合同时也在公司章程上按了手印,公司依据章程规定解雇贺某符合法定程序,无需向贺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补偿费用。​​ 区劳动仲裁委认为,申诉人贺某在上班期间与他人打架行为严重违反了原公司规章制度,且给原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原公司依照其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对贺某作出解雇处理并无不当,也无违法行为。结果,区劳动仲裁委对贺某的所有申请请求均予驳回。​​ 贺某不服裁判,遂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区法院认为,被告建筑公司在厂规中规定员工只要有打架行为即可解雇,未考虑情节及后果,显然不够合理,原告贺某的打架行为并不严重,经厂领导教育已当场予以认错,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贺某解雇显然不当。结果,区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向贺某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等费用3万多元。​​&&企业不服准备上诉​​ 判决书下来后,建筑公司气愤不已。​​ “员工打架我们为什么不能解雇他?”昨日,建筑公司有关负责人李先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该公司是香港某企业集团在龙华的分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通过了民主公示和劳动部门审核盖章,是正规、合法的企业章程。章程明确规定打架行为严重违反厂规,公司有权对打架员工进行解雇。“这些规定他(贺某)是知道的。”李先生表示,贺某跟其他员工一样,进厂时都在章程规定上按了手印签了字。​​ “贺某打架行为恶劣,情况严重,我们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他解雇,这有什么不对吗?”对于区法院的判决,李先生代表建筑公司感到不解、表示不服。“赔偿3万块钱是小事,但判决打架员工胜诉,这事件的性质就变了。”李先生称,该公司将依照法律程序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败诉则将继续打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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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后 “代通知金”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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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先生:我医疗期刚满,单位昨天通知我要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有规定,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问一下,这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一样的?
我们来帮你: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沈先生说的“代通知金”,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应发工资标准确定。这既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货币性收入。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则是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所以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依据的是两个支付标准。罗湘波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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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用支付代通知金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分享到:&&&
提问:被辞退职工& 马艳艳
& 回答: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主任& 武丽君
&&& 马艳艳:我是今年1月被一家服装公司聘为导购员的,上个月18日,店长找我谈话,说我不适合在该店工作,目前公司又没有其他岗位可以安排,打算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强扭的瓜不甜,既然他觉得不合适,我也不想再继续干了,所以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当时就做了工作交接,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到财务结清工资时,发现单位只给了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回家后我考虑了一下,觉得补偿太少了,现在我还能要求单位恢复与我的劳动关系吗?
&&& 武丽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所以,公司向你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并未少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至于恢复劳动关系,建议您先找单位相关负责人谈谈,如果他们同意当然可以,若对方反对,因您已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表明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已办理离职手续,这种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现在仅以给付的经济补偿太少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支持。
&&& 马艳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可服装公司并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单位是否还应该向我支付代通知金呢?
&&& 武丽君: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单方解除和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由于你与服装公司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所以单位不用向你支付代通知金。(本报记者 王香阑)
编辑:王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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