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物资回收站属于哪个盘是否属于高危行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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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发布,日实施) 导文“十二五”时期,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我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促进全市大建设、大开发、大发展的重要时期。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需要,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体现,是建设“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必然选择,是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对于推进我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实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2号)的要求,为全面做好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及部门分工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市”和“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把节能减排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统筹节能减排与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实施、加强管理创新相结合,抓好产业结构调整、控制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和存量的削减,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2.1399吨标准煤(按2005年可比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2.4597吨标准煤降低13.00%,比2005年的2.72吨标准煤降低21.33%。到2015年末,全市化学需氧量(工业和生活)、氨氮(工业和生活)、二氧化硫、氨氮化物排放绩效控制目标分别控制在0.69kg/万元、0.14kg/万元、5.65kg/万元和7.87kg/万元以内;较“十一五”末分别下降62.17%、73.01%、48.26%、38.17%。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详见附件)。三、目标责任
(一)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1.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将我市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区(县)。各区(县)要把节能减排指标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我市制定的实施意见和本辖区、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辖区、本行业的实施意见,将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目标任务,签订年度责任书。(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各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下同)
(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2.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和节能监测,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年度统计公报制度,强化用能单位能耗计量、记录等基础工作,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建立回收能源、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等统计评价报告制度,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节能减排决策、考核提供依据。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牧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3.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对全市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增强督查考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完善各区(县)、各部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
4.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加大问责力度,落实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一票否决”制度和“四不一奖”规定,即: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创先争优活动;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并视情况给予政纪处分;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单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能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完成节能任务好、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节能减排工作审计制度。(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四)加快优化产业结构。
5.积极构建节约型产业体系,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围绕实现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大力发展面向生产、面向生活、面向城郊农村的服务业,加强重点城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配套节能建设,促进服务业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区域中心要尽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新材料、新信息、新医药和生物、新能源与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负责)
(五)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为过快增长。
6.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严控制钢铁、水泥和氮肥产能。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把钢铁、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作为重点管理和监控对象,认真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查制度,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从源头上严把项目审查关。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产品出口。严格按照《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落实国家各项供地政策,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控制指标、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加强生产许可管理,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产品和应进行能评、环评审查而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商务局负责)
(六)严格淘汰落后产能。
7.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分解落实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继续做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推动小热电、小锅炉集中整治,实施“上大压小”,对燃煤锅炉集中区域、工业园区和供热覆盖区域实施集中供热。(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负责)
8.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权益保护工作。(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负责)
9.积极做好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积极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工艺、产品和设备,各区(县)要对年度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进行认真审核,积极安排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示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各区(县),严格控制国家及自治区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区(县)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采取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限电、停止供电等制约措施;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乌鲁木齐电业局、市质监局、市国土局负责)
(七)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低能耗的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0.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按照国家修订后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钢铁、有色、煤炭、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的传统产业、传统生产工艺,提高企业现代装备水平,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项目和高耗能企业。提高准入门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石化、建材等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积极实施中心城区化工等污染企业搬迁工程。支持推进钢铁、煤炭、化工、造纸等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打造精品钢铁生产基地,提高钢铁产业附加值。引导加工贸易企业集群由加工装配向自主研发、设计制造和营销服务延伸。(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负责)
11.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推动城市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提升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鼓励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负责)
(八)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12.按照安全、高效、清洁的原则,稳步发展利用传统能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从严控制燃煤火电新增规模,优化电源结构。大力发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及电能等清洁能源,节约和替代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鼓励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公共机构、商业和居民生活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加快发展大型风电设备,建设风电项目,有序推进生物质直燃和生物质气化发电,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推广满足环保和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地热应用技术产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建委、市国土局负责)
五、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九)加快节能重点工程建设。
13.大力支持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学工业、建材、造纸、印染、食品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开展以余热余压利用、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变频技术、系统能源优化等为主的节能、节水项目。加快电动机、变压器、水泵、压缩机等电动设备的变频技术改造。推动水泥新型干法窑炉应用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快淘汰、更新高耗能落后生产设备。“十二五”时期,确保完成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3%,万元GDP电耗下降15%。(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
14.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有色、建材、焦炭等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日产规模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其他水泥生产线采用高效低氮燃烧技术。实施石油炼化设备、有色冶炼设备、建材窑炉、3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的脱硫脱硝改造。(市环保局负责)
(十)实施水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15.加大化工、造纸、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实施力度,严格控制水污染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改造提升现有污染治理设施,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力度,扩大再生水利用量,减少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0万吨,新建配套管网300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16.推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场的扩容改造,完善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 实现达标排放。2015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垃圾回收资源化利用率30%。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研究,学习借鉴内地城市较为成熟和先进的再生利用技术,研究建筑垃圾-再生原料-建筑物的循环模式,降低能耗和对环境的污染。(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环保局负责)
(十二)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化利用。
17.研究制定本市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配套政策,支持现有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提升加工利用水平,不断改造升级;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作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技术先进、具有投资实力的企业建设规模化的处理和再生利用项目;鼓励再生资源利用重点领域的技术研发和科技攻关,建设功能齐备的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加工集聚区示范基地,推进产业化示范项目建设;建立废旧物资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切实抓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旧金属、废橡胶、包装废弃物等的回收和循环利用,努力扩大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模,加快建设社区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培育发展再生资源市场,完善再生资源流通体系。(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
(十三)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18.实行电力、钢铁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脱硫脱硝工程,加快推动燃煤火电、钢铁、建材等行业脱硫、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淘汰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其余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供热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水泥行业配套建设脱硝设施。推动规模3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试点。火电、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烟(粉)尘深度治理,努力减少颗粒物排放量。(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负责)
(十四)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19.实施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工程,重点支持大掺量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和化工废渣、脱硫石膏等应用技术的产业化,发展规模化和产品多元化的利废建材企业。实施城市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工程,加快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加大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建设力度。实施再制造产业化工程。(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牧局、市国土局负责)
(十五)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
20.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建筑节能等都应该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企业要承担本单位污染治理和资金筹措的主要责任。(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负责)
六、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六)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21.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部署,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全市要按照节能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耗状况、节能潜力等情况,科学确定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建立强度指标与总量指标相结合的节能指标体系,通过实施能耗总量控制,确保完成能耗强度目标。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严格控制非电煤炭消费总量。(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十七)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22.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协助国家节能部门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节能目标。构建全员参与的节能低碳企业文化,将节能低碳融入企业研发、生产和管理每一个环节。(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负责)
23.加强企业能源计量监测,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深入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加强能效标杆企业建设。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立企业用能总量与单位能耗指标相结合的节能目标考核制度,完善量化否决性考核指标。每年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国家和自治区企业要接受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加强对用能单位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确保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市质监局、市经信委负责)
(十八)抓好工业节能减排。
24.创建一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本质安全型企业。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化工、建材、造纸、纺织、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创建一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高耗能行业建设一批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提高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快技术创新步伐,积极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加快构建结构优化、产业链完备、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小、污染排放少的工业体系。实行火电、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十九)推动建筑节能。
25.制定“十二五”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实施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管理,落实节能标准执行率,科学合理的提高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发展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提升建筑节能技术集成水平。深入推进墙材革新,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等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备案管理和推广应用等工作。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善把政策导向和市场化手段相结合的节能改造机制,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完成居住及公共建筑集中供热采暖按热计量收费的改造,实行按用热计量收费制度。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的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减缓建筑用能的持续增长。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扩大示范规模,形成“节约型校园”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研究建立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到2015年末,全市建筑节能形成45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621万平方米,引导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的发展,使住宅产业化应用初具规模,力争实现可再生能源建筑的规模化应用。(市建委负责)
(二十)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26.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进智能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形成常规公共汽车为主体、快速公交(BRT)与轨道交通为骨干、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申报国家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城市,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节能减排意识。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禁止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超过限值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营运市场。倡导低碳交通运输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广公路甩挂运输,全面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开展汽车客运站节能改造工作,加速淘汰老旧汽车,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
(二十一)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27.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设备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发展农村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改善农房保温效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绿色农业发展。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畜牧业扶持资金,加大力度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小区建设,发挥规模效益,减少能源投入与浪费。因地制宜推进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建设,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提高沼气利用率,使农村沼气年节能0.2万吨标准煤。(市农牧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委负责)
(二十二)加快推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经营模式,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
28.引导企业对现有商用建筑进行保温、隔热及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等方面的能效系统设施改造;重点推动企业做好照明、空调、电梯、冷藏及其他耗能设备的节能工作,严格控制商业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进一步做好限制塑料袋使用工作。通过督导检查、多种形式宣传等途径,扎实推进“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力争3-5年内,在我市建成一批节能型大型商场、超市。(市建委、市商务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负责)
(二十三)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29.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建筑节能改造,推广机关高效节能灯具,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配合相关单位开展热计量改造试点工作,建立公共机关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建筑节能的监管。加大办公楼及相关用能设备节能改造,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加大淘汰低效公务车辆,严格公务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比例,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培育合同能源模式对能耗大户进行监管和节能改造。“十二五”末,力争建立起覆盖全市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数据监测平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
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四)加快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建设。
30.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减量化优先,以提高我市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尤其是在工业、建筑、商贸服务业、农业等重点领域推广循环型生产方式,从源头和全过程减少资源消费、控制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加快实施我市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围绕全市循环经济发展目标,全面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和社会循环体系建设,从企业、产业、集聚区到城市等各个层面,建立起符合我市特色的循环经济体系。各区(县)要做好循环经济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建委、市农牧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负责)
(二十五)加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与服务机构监管。
31.继续以火电、钢铁、石油化工、建材、煤炭、纺织印染、食品加工、造纸等工业行业和建筑、交通、商贸服务等重污染行业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大力研发推广重大清洁生产技术,培育清洁生产先进单位,完善行业清洁生产地方标准,实施清洁生产单位认定制度。按年度公布重点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体系,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负责)
(二十六)积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32.禁止乱挖滥采,坚决遏制“五小矿”。加大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废渣,以及建筑和道路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各种尾矿的治理与利用。积极开展工业窑炉的余能发电和热的分级利用。加大对中低品位矿的资源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煤系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农产品加工副产品、林木“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次小薪材等资源化利用,发展代木产品。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负责)
(二十七)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
33.严格执行国家再制造产品目录。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再制造产品标准,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推动再制造产业化发展。加强再生资源利用的关键技术研发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主要再生资源的高值利用。大力推进废旧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加快推进再生金属、橡胶、塑料等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负责)
(二十八)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34.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回收,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实施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建设小区垃圾分类回收站(点)。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制定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制度,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回收、运输和处理利用。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九)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35.大力倡导全社会节约使用水资源。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制定区域、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积极推广节水型农业发展模式,以农业节水为重点,采用现代节水灌溉新技术,对农业灌区进行节水改造和续建配套,大幅度降低灌溉定额。2015年,农业用水占全社会用水比重下降到60%以下。加强地下水保护与管理,严格控制超采、滥采地下水。积极鼓励、引导工业企业开展中水回用,大力发展节水工业,加快重点水利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到2015年,实现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5%。加强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设施及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再生水、工业企业处理后废水、矿井水、雨洪水资源化利用,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及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确保我市在全国第三批节水型社会试点创建中验收成功。(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农牧局、市经信委负责)
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三十)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
36.在市级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以用能排污单位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组建节能减排工程实验室及专家队伍。推动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组建工作,继续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力度。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鼓励政策,积极引进节能减排技术及关键设备。(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
37.积极推进以冶金、化工等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等主要高耗能领域的节能技术与装备的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到2015年,力争节能环保产业的产值达到80亿元。重点支持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浅层地温能应用、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处理处置等产业化项目的示范。(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发改委负责)
(三十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
38.认真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重点推广能源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组织、研究机构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的微型热电联产技术、住宅产业化技术、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太阳能跨季储热供暖技术、煤炭清洁燃烧、粉煤灰利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太阳能-水源热泵复合系统、太阳能-土壤源热泵复合系统、干空气能技术、新型蓄热材料、新型缓释换热器、全自然能源建筑用能源系统、能源互补利用管理系统、干旱半干旱地区高效室外空气的过滤装置及冬季室内排风的热回收等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建委负责)
九、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三)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39.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负责)
(三十四)完善财政激励政策。
40.逐步增加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规模。各区(县)要设立相应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加大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项目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认真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和生态补偿政策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太阳能产品等支持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价监督机制,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五)落实税收政策。
41.严格执行国家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学习、宣传工作,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良性促进作用,鼓励节能减排企业发展,对不符合节能减排规定的相关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将出台的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热力发展的税收政策以及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相关部门认真做好税收政策效应的调研工作,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税收政策建言献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负责)
(三十六)加大金融服务力度。
42.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适合节能减排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简化贷款审批手续,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贷款利率适当优惠,利用信贷杠杆促进产业升级。将企业节能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机构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建立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行鼓励商业银行和民间资本投入节能环保产业的融资质保政策,引导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对环保领域加大投入,拓宽融资渠道。(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十、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七)健全节能环保法规规章。
43.大力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积极开展有关节约能源、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及制定工作,依法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十八)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4.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把能评、环评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否决性前置条件,作为项目备案的必要附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防止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严重项目向我市转移。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区(县)和企业,实行项目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职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各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新建项目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环保部门要加强项目运行过程中污染物减排监管,确保减排设备运转正常,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乌鲁木齐电业局、市监察局负责)
(三十九)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45.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企业及污水处理厂,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重点行业脱硫、脱硝中控系统建设,建立完善脱硫、脱硝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重点企业设备运行情况与污染物排放信息按季度报告。(市环保局负责)
46.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提高污水收集率,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区(县),暂缓审批该区(县)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资金。(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负责)
(四十)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
47.各区(县)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监察局等部门负责)
十一、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一)加强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
48.加强对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应标未标、未履行标识备案手续、伪造、冒用能源标识等违法行为以及应标不标、能效虚标、虚假宣传等问题。加强能效标识宣传,提高消费者辨识能力。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加强新能源、低碳经济、节能等领域节能认证技术研究。(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负责)
(四十二)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49.认真贯彻国家能源产业政策,科学安排发电量计划,根据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状况确定利用水平,适当提高高效环保机组的设备利用小时;按照“以资定电”、“以热定电”原则,安排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发电量计划。开展“以大代小”发电量替代工作,探索研究企业自备电厂替代发电新模式,加强自备电厂监管。按照国家、自治区部署,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强化有序用电管理,推进市、区(县)两级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终端联网,建设完善有序用电智能决策系统,大力推广能效电厂。(市发改委、乌鲁木齐电业局等部门负责)
(四十三)加强合同能源管理。
50.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引领重点用能单位积极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做好专业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审核备案工作。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加强技术研发、服务创新、人才培养和品牌建设,做大做强。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第三方认证和项目交易制度,积极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扶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担保、融资等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建立健全节能服务业诚信体系。(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四)开展能源环境交易试点。
51.组建乌鲁木齐市能源环境交易机构,建立节能交易平台,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快能源环境交易市场机制建设。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研究,探索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对污染物总量超标的部分区域、部分领域、企业新建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如何通过交易方式有偿获得提出指导意见。(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四十五)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
52.鼓励采用BOT(即建设-经营-转让)等多种市场化运营模式开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烟气脱硫的特许经营。完善准入标准,规范招标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特许人与受许人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政府是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特许企业是烟气脱硫、脱硝的责任主体;通过合同形式约束受许人的经济责任,督促受许人加强特许经营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市环保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商务局负责)
十二、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六)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
53.严格执行国家制(修)订的各项有关节能环保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产品能效标准、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探索制定我市高能耗产品的能耗限额标准,提高准入门槛。深入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水平对标活动。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适用于氨氮、氮氧化合物控制目标和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环保产品与装备标准,以及水、大气、重点行业、机动车尾气等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实施车用燃油国家标准。实施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建设一批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负责)
(四十七)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54.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管理和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培训。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完善市、区(县)两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监督检查,推动重点用能企业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强化能源计量统计人员培训。(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委编办、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负责)
55.加强环境统计体系建设,提高各区(县)环境统计能力,强化减排数据的汇总、分析、审核工作。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减排监控体系。(市环保局负责)
十三、加强节能减排研究与宣传工作
(四十八)加强节能减排的重大政策问题研究。
56.完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体制和机制,加强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战略性、全局性和宏观性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要有针对性的围绕以下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如何正确处理节能减排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的有效途径和机制,绿色经济发展的路径及政策措施。(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统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四十九)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
57.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要把节能减排纳入重要宣传内容,每年制定实施节能减排宣传方案。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等部门负责)
(五十)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58.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节水产品、节能环保型汽车和节能省地型住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负责)
(五十一) 党政机关带头节能减排。
59.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政府采购强制选择节能和节水产品。加强机关办公电脑、空调、电梯等设备的用能管理。合理控制政府机关用于能源方面的支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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