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核定表没核定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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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核定制度的探析
来源:罗礼林
  新《》(以下简称&《征管法》&)于日实施,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一部关于税收征收程序的法律,《征管法》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成分和经济事务日趋多样、复杂,税收核定征收被各地税务机关广泛地使用,《征管法》经过六年实施,其税收核定制度已明显显得单薄而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在立法上予以完善。本文就税收核定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以下分析。   一、税收核定的基本制度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分别对税务机关在哪些情况下有权核定税额和怎样核定税额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征管法》规定了税收核定权的行使范围,《实施细则》规定了行使税收核定权的程序和方法,两者共同构成了税收核定的基本制度。   二、核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核定对象表述不清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六款在核定对象的表述上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   一是&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的概念模糊,缺乏明确的标准,对于到达何种程度才算&混乱&难以掌握和判断。税务机关认为&账目混乱&、&难以查账&,而纳税人认为自己的账目并不混乱,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因对&账目混乱&的认识不同而发生争执的事情屡见不鲜。   二是&成本资料&的范围不明确。企业的入库单、出库单、投料单、月末在产品盘存单等,个体户的进货单等,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这些都属于成本核算中的有关资料,缺失上述资料的纳税人是否符合&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这一条件难以认定。   三是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缺乏具体解释,&明显偏低&和&正当理由&的定义未能明确。什么情况是&明显偏低&?什么理由不是&正当理由&?在实践操作中,往往是税务机关一家之言,税收管理员说了算,存在权力不受制约的问题。   (二)遗漏税收核定对象   《征管法》对适用核定征收的几种情形的表述中均未涉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记假账、或提供虚假账簿、凭证资料该如何处理,这就必然会给一些企图偷逃税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按照规定,只要纳税人设置了账簿,而且账目清晰,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计税依据相对于同行也无明显偏低,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如无确凿的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造假行为,税务机关就应该对其进行查账征收,而不能行使税收核定权,即使税务机关怀疑纳税人账簿、凭证是不真实的,往往因取证困难而望&税&兴叹,税款因此而从这一政策漏洞中白白流失。   (三)核定结果的法律地位不稳定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不一定只依据发票、账簿、报表进行核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核定依据和方法包括: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核定方法确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核定的结果有三种,一是核定的税额低于实际应纳税额;二是核定的税额与实际应纳税额基本吻合;三是核定的税额高于实际应纳税额。三种核定结果在法律上的地位都是不稳定的,一旦税务机关查实计税依据,仍然按实进行征收,这实际与前面税款核定结果是有出入的。   (四)核定的准确度难以确定   核定税款的过程,实际是征纳双方的博弈过程,但是纳税人明显占据了的博弈的主动权,主要表现在纳税信息的掌控方面,征纳信息不对称,因为只有纳税人才最清楚自己必须纳税的事实及实际收入和成本等纳税资料,而这些资料,对于一些想方设法偷逃税款的纳税人来说,是不可能提供给税务机关作为计税依据的。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由于技术、人员、信息等条件的限制,要完全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实际收入水平也是不现实的。正是税收征管中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的准确度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所提供的税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信度。可是,纳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机,往往会促使其为减轻税收负担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蓄意隐瞒真实的纳税信息或对纳税信息进行&技术处理&,致使税务机关掌握的是虚假的或质量很低的纳税信息。正是基于这种现实,征纳双方在核定税额的博弈过程中,纳税人必然会以种种理由强调其经营情况的特殊性,达到说服税务机关从低核定税款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真正对纳税人具有说服力的核定依据只有两个,一是税务机关掌握的真实的纳税证据;二是纳税人自己提供的纳税信息。在实践中,税务机关要掌握纳税人真实完整的纳税证据是很困难的,剩下的依据就只有纳税人自己提供的纳税信息了,因此,税务机关很普遍的做法就是在纳税人自己申请缴纳的税额基础上,增加一定额度即可。这种核定结果可以说服纳税人,但对征纳双方以外的其他人的说服力是极其有限的。   (五)核定征收容易造成税负不公   上面说到,税额核定的过程是一个征纳双方的博弈过程,一个要从高,一个要从低,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征纳双方互相妥协的结果,核定的应纳税额绝大多数都比实际应纳税额要低,因此按规定建账并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其税负往往比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重,客观上造成了查账征收户与核定征收户的税收待遇不平等现象,形成了鼓励纳税人不按规定建账的导向。如我市某工业园内有A、B两家相同规模,均从事硅锰合金冶炼的企业,A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其实行查账征收;B企业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2005年,A企业实现企业所得税21.5万元,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B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万元;2006年A企业账面实现企业所得税39.7万元,税务机关以此为依据,准备核定B企业2006年企业所得税为39万元,但B企业无论如何也不同意,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了产品销售形势不好、设备发生故障、经营状况不正常等理由,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当地政府领导也来做税务机关的工作,最后税务机关决定维持上年标准不变,仍然核定为20万元,这个决定引起了A企业强烈的反感,向当地政府&优化办&投诉税务机关征税不公。撇开最终处理结果不谈,此类现象在各地屡见不鲜,从本案中可以推断出核定征收所造成极为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形成老实人&吃亏&的反常现象。   (六)具体税种的核定不规范   《征管法》是程序法,只对核定税收作了程序方法方面的规定,对税种的核定是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文件进行规范的,由于存在国税、地税部门行使核定权不明确、实体法操作复杂等方面的原因,具体税种核定还存在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   一是计税依据的核定问题。   1.城建税计税依据的核定。按规定城建税计税依据是&三税&税额,如果纳税人未向国税机关缴纳、消费税的,就不用向地税机关缴纳城建税。但实际上很多地税机关都是单独进行核定征收城建税的,不管纳税人是否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都要缴纳城建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不符。   2.计税依据的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中规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按此规定,如果国税机关不对纳税人的经营额进行核定,地税机关就不能进行核定;进一步来说,如果国税机关已经核定了经营额,但核定结果明显偏低时,地税机关仍然要按照国税机关核定的经营额核定个人所得税。再者如果纳税人认为国税机关核定的经营额偏高,因此而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那么其城建税、个人所得税是否也要连带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呢?核定的责任到底由国税机关还是地税机关担当?显然,按照分税制有关规定,要地税机关承担国税核定计税依据的责任是不合理的。我市某超市,2005年,当地国税机关核定的月经营额仅为5万元,但主管地税机关调取其电脑销售记录时发现,其实际经营额每月都超过了40万元,最多的一个月经营额高达140多万元,主管地税机关虽然掌握了确切的证据,但主管地税机关单方不能进行税额调整。   二是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法律地位问题。   2004年,我市发生的一起税务人员挪用税款案中,该税务人员采取开具建安发票不入库的手段,挪用税款按综合征收率5.74%(其中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2.5%)计算,其挪用税款金额应该有13万多元,但法院在对犯罪金额进行证据调查时,因此只对其挪用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犯罪金额进行了认定,认定金额为9.7万余元,而对个人所得税,法院认为我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法律依据不足,未予据以认定犯罪金额。案例突显了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下发了《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通知规定对定期定额户采取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附征的方式核定个人所得税,这其实是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前各地附征个人所得税的一种肯定,间接地以规范文件的形式认可了附征率的合法性。但即使如此,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法律依据仍然显得不够充分,现行法律、法规中只有核定税额的规定,而没有核定附征率或征收率的相应规定,那么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文件授予地税机关测算附征率是否超越法律权限,这仍然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三、完善税收核定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一)对《征管法》中&账目混乱&、&明显偏低&等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明确,如果不便于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具体的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至少要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方便基层执法人员严格执法,避免实际工作中出现随意性。   (二)对遗漏的内容予以补充,以减少政策漏洞造成的税收流失,打消部分纳税人借以偷逃税款的幻想,避免税收征管资料失真现象,提高相关数据对税源情况反应的可靠性以及对政策制定的指导意义。同时加强税源信息的采集分析,及时将部门信息、征管信息、财务信息进行比对,按行业、分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的参考标准。   (三)赋予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合法地位。我国目前对个人收入及财产信息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大量收入、支出使用现金结算,个人所得税征管还处于粗放式的征管状态。因此,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采取附征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仍然是税务机关的重要手段,立法机关应充分考虑到这一国情,在现阶段通过立法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有的法律地位,赋予税务机关测算、核定和发布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权力。   (四)建立政策发布听证制度。法制健全的国家在制定政策时,一般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倾听不同的声音,减少立法上的失误,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例如税务机关在发布附征率、征收率等核定征收的标准时,应组织纳税人进行听证,广泛采纳纳税人的意见,使纳税人了解核定征收所依据的证据和事实是否充分、正当,所运用的核定方法是否合理,并对税务机关的标准方案提出修订意见,这样发布的核定征收标准才具有充足的依据。   (五)对税种计税依据的核定进行改革,使之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无论国税还是地税都有税收核定权。但是对地税机关在对国地税共管的定期定额户行使核定权时,城建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只能按照国税机关核定的经营额进行核定,显然是事与权未统一,给基层税务机关在操作上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不利于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建议国税总局修改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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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个体户需要交税吗?怎么交纳税款?每月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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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户也就是个体工商户,是一个特定的登记类型,其实是属于无限公司。个体户是核定征收的,国税的起征点分两个情况定,分加工/修理和销售两种,简单说就是你的主营项目是什么。加工/修理的起征点为3000元/月,销售的起征点为5000元/月。还有一种情况是服务行业,例如餐饮,发廊,那就是纯地税,不用交国税,但相对地税也会交多一些。
  现在就你提供的情况分析一下,你是个体户,如果不开发票,其实就不需要公章。
  虽然你是属于文化娱乐,主要是排版、宣传品设计,但我不知道你是否在经营范围中有兼营销售,不能确定是否纯地税,就你问题回答:
  1.如果没有营业额不交营业税,但我想也许不会没有吧,客户一般会要求你开发票吧!  2.因为是地税,我不确定你在什么地方,我只说我所在的地方为例子给你做个参考吧!一般要交纳4个税种:城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3%,堤围费(堤围防护费)0.13%,个税(个人所得税)1.8%,另外有营业额才交的营业税5%。  3.个体户是核定征收,也就你所说的“每个月给我定一个死的标准”,至于“每完成一笔业务根据业务标的大小交税”指的是查帐征收。  4.这问题前面说过,你是纯地税,但假如你有兼营销售的话,国税也要交,简单说,销售归国税,服务归地税。  5.减免税是有相关规定喔,比方说:再就业优惠,应届大学生创业等等,具体找你的专管员咨询下会好点,不同的地方减免方式也不同,反正就是一个字:难!
  还有一点,办理国税地税,必须再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自然日内办理,不然要罚款喔。个体户自办税务登记之日起到税务报到,进行定税。
  工商现在已经不向个体户征收管理费06年就取消了,工商每年3月1日开始年检,别忘年检,一次不检就注销了,工商现在管的就是你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异地经营,是否为伪劣商品。
  个体户开票额限制在一本发票份只能开到核定的月销售额,超出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3%纳税。
  1、销售商品的缴纳3%,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5、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说会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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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条例第十条所规定情况时,是需要将前期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转出的。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在产成品、在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中耗费的货物,以及上述相关增值税劳务是应当取得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于实务操作的原因,因供应商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供应商虽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受票企业因各种原因逾期未认证、或由于产成品、在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比较复杂,购货方未对相关事项分开核算,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清晰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货、生产批次进行直接的对应,在上述情况下,如何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
  出现上述情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精神,应视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期已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若出现须进项税额转出情形时,应以计算的方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转出”的概念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明确处理进项税额转出的两条原则
  1.实际发生原则: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据实抵扣”A,出现须进项税额转出情形时“据实转出”A;即( 增值税进项税额:前期抵扣A,后期转出A);
  2.核定转出原则:若无法确定需要转出项进项税额(包含但不限于本文第一节所述情况),则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予以转出的进项税额。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实际抵扣的金额已经无法确定,假设为A,出现须进项税额转出情形时“核定转出”为A;即(增值税进项税额:前期抵扣A,后期转出A);
  A=货物(含增值税应税劳务)实际成本×适用税率。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转出”存在的问题
  1.无法准确核定。货物项下所含的主要为固定资产和存货,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受原值、净残值率以及折旧办法等因素的影响,存货以及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构成是非常复杂的,一般既包含增值税应税成本,如:材料、燃料、动力等;又包含增值税非应税成本,如:人工、相关分配计入的制造费用(特别是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等,前者一般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后者一般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此外,还有购进运费。在增值税应税成本中,又包含不同的税率以及用增值税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等各种情况。若再考虑到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各成本项目在总成本的比重等因素,要确定一个比较准确的货物以及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是比较困难的。
  2.纳税人可能多缴纳了增值税税款。很明显,在供应商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供应商虽提供专用发票,但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受票企业逾期未认证时,这部分进项税额并未抵顶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企业现时就要多缴纳了增值税税款——若是逾期未予认证,企业没有相关收益,若是因价格折扣采购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这里有相关收益大小的比较问题;在需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时,这个问题又复杂了一层:进项税额转出,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其实质等效于增加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考虑到前期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后期又需要立即进项税额转出,其多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是要占用资金成本的,这些因素全部考虑在内,才能确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的价格折扣是足还是不足。当然,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一般是非“常规业务”,但企业在经营决策中还是要在一定程度考虑这个问题。
(责任编辑:p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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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零申报没有核定税种,但领导签字了,大厅说没有申报成功,怎么办?
谢谢,属于小型企业,我以为申报成功了,也是这样,到时候国税会不会找我们罚款什么的,上个月我去国税零申报,但是表还是放那里了,大厅的人说要领导签字,于是打电话问那位签字的领导,领导说要我把签字的表(增值税,于是我签字了拿下来,但是输入电脑大厅的人说没有核定税种,所得税)放到大厅的人手里就可以了,这个月我又去零申报,要是没有申报成功,大厅的人说没有申报成功,我现在不知道有没有问题,请各位大侠帮帮我我们公司是上个月成立的新公司
提问者采纳
只有录入系统以后,你才有税种,才可以纳税申报需要你们拿表找大厅的人在系统中给你们录入的
我是拿给她了,她就说上面没有核定税种,貌似税种是领导层核定的,所以她打电话问那个给我签字的人,那人就要我放到大厅里了。
我应该说的我都告诉你的,你不处理你就不处理吧。 你就等着税务局的人主动的给你处理吧。
这位大哥你别生气,我是不懂才问的,没有说不处理,就是担心才着急的呀,问题是我把表拿给那女的,她在电脑里帮我申报的时候估计发现申报不了,就说没有核定税种的。我很感谢你帮我回答了问题,我再去找那个领导问问吧,谢谢你!对了,你说的表是什么表?
我没生气。 我是告诉你说,你必须拿着这个表,眼瞅着税务局的人给你在系统中核定税种。 否则,大厅里面你没有税种,他无法给你进行申报处理。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的耐心解答,好详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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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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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日发布施行,共计十八条。发布施行日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08]30号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发布施行,共计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其他行业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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