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该如何推广银行大额存单利率

大额存单业务助力利率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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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存单业务助力利率市场化
  文/中国银行业协会外资委员会
  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进入关键环节,如何有效利用大额存单这一创新工具,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提高商业银行管理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风险的能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业存单暂行管理办法》。作为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同业存单的推出意味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放开也已进入了业界的视野范围。大额存单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其推出会比较谨慎。目前来说,同业存单利率的市场化还仅限于机构与机构之间,而大额存单将涉及个人、企业的利率市场化,将对整个利率体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予以认真仔细研究。
  中国银行业协会曾组织业内主要金融机构,针对大额存单业务进行了有针对性地研究。认为大额存单作为一种不能提前兑付但可随时转让流通的银行标准化定期存款凭证,曾在美日等国家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进入关键环节,如何有效利用大额存单这一创新工具,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提高商业银行管理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风险的能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大额存单有助银行业转变经营方式
  大额存单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效突破点。大额存单具有参与机构多、定价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起点相对较低、期限品种全、可流通转让等特性。适时发行大额存单,可以充分发挥大额存单连接市场利率和管制利率的功能。一方面有利于开拓广阔的投资需求市场,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监管部门根据宏微观市场的实际情况灵活把握大额存单发行额度、利率限制程度和发行期限,为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提供有效的突破点。
  大额存单可以丰富货币市场交易工具,有助于缓解我国货币市场资金单向流动的格局,促进货币市场健康发展。我国货币市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初具规模,形成了包括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在内的货币市场体系。然而,与美日等发达国家市场相比,我国货币市场依然具有市场分割、交易工具短缺、流动性不足等缺陷。
  特别是我国货币市场长期存在资金单向流动局面:国有商业银行是资金的主要融出方,资金需求方主要为城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外资银行,这种单项流动格局不利于货币市场的稳定和货币政策的执行。究其原因,在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长期无法便捷地通过银行间货币市场直接或间接融出资金而导致大量资金以存款方式累积。
  发行大额存单,使商业银行由原来的资金融出方转为资金融入方,不但为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直接进入银行间货币市场创造条件,培育非金融机构投资者,有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践行市场主体的作用,落实企业自主权及个人的自由选择权,而且可以提高货币市场的稳定性和货币政策执行效果。
  此外,大额存单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转变长期被动负债管理的观念和经营模式,提高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和竞争实力。我国长期实行利率管制,一方面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导致经济出现低效和失衡现象。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在利率管制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主动负债管理以及风险定价能力仍然有限。
  所以,面对不断推进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和严峻的竞争,商业银行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适时引入大额存单,提高存款利率定价的市场化程度和负债主动性,提高风险定价能力,构建市场化的风险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经营创造条件。
  大额存单可以改善在华外资银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营运风险。目前外资银行因受制于在中国分行网络规模太小及存款息率的限制,其对零售存款的吸存能力有限,导致存款过度集中并处于一个相对较被动局面。如果能够放开大额存单的发行,外资银行就可以主动在适当的市场环境下发行大额存单,用以充实存款基础,改善贷存比及流动性。另外,还可以通过发行大额存单避免因国内市场外币存款供应受到制约而导致外币资产负债结构失衡的现象。
  发行大额存单已经具备相应条件
  伴随同业存单的推出,就试点大额存单产品的可行性而言,在宏观监管层面已创立了有利的外部政策环境。同时,在外部市场环境、发行交易途径、系统保障、风险管控等方面,我国金融市场也已经具备了相应条件。
  首先,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为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存单产品提供了有利的外部市场环境。不断完善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有利于形成合理的大额存单产品市场定价。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和托管条件的日益成熟为成功发行大额存单奠定了可靠的技术基础。是否能成功发行大额存单取决于发行成本、实现流通的机制和结算效率,而这一切必须依托成熟有效的市场结算和托管条件。
  其次,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为向个人等公众投资者发行大额存单提供了有效途径。商业银行柜台市场是银行间市场的延伸,属于零售市场。柜台市场实行两级托管体制,其中,中央结算公司为一级托管人,负责为承办银行开立债券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承办银行为债券二级托管人,中央结算公司与柜台投资者没有直接的权责关系。与交易所市场不同的是,承办银行日终需将余额变动数据传给中央结算公司,同时中央结算公司为柜台投资者提供余额查询服务,成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再次,商业银行自身经营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不断提高为发行大额存单提供内部实力保障。成功的金融产品创新不仅需要外部有利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同时必须依靠商业银行自身高效的经营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目前,商业银行以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为核心的改革,探求经营模式、资产结构、风险管理机制的根本性转变,取得了阶段性效果,从而为发行大额存单位创造了有利条件。
  借鉴国际成功经验逐步推动新业务
  结合美国和日本等国家成功发行经验,并深入分析我国发行大额存单的宏微观环境,建议由监管部门牵头,参考《同业存单暂行管理办法》,对1996年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号)进行修订,明确试点资格、审批流程、利率定价、发行及交易市场等问题,中国银行业协会并各商业银行将协助做好有关调研工作。
  建议明确存款准备金缴纳及存贷比计算方面的问题。关于发行大额存单是否需缴纳存款准备金以及是否计入存贷比的问题,建议监管部门予以明确。下一步若推出可零售的大额存单,建议缴纳存款准备金,计入存贷比。考虑到商业银行柜台主要是面向个人投资者以及企事业单位,为防止政策套利,规范市场发展,建议存单发行人需缴纳存款准备金,所筹资金可计入存贷比,也与现有政策要求保持一致。
  建议推动大额存单发行及交易市场建设。大额存单与定期存款的重要区别是可随时提前转让,转让市场的效率非常关键。根据上述两个试点阶段,大额存单可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平台提供流动性。在条件成熟时,可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对个人投资者进行买卖,但相关二级交易市场的建设需提上日程。
  建议将大额存单作为一个新的交易品种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发行和二级交易,这需要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就大额存单的发行、托管和结算做好前期工作。此外,为提高大额存单的市场需求和流动性,建议允许大额存单如同其他品种一样可进行抵押回购等业务。
  对于市场建设方面,建议采取谨慎的策略,如果推得比较快,将导致利率有较大幅度的上升,我国货币升值压力会进一步增大。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差异大,如果全面过快放开,可能导致无序竞争,提高商业银行的筹资成本和付息压力,压缩盈利空间,使整个银行业的利润水平下降。发行大额存单适宜在流动性比较充裕市场环境下进行,降低商业银行高息揽存的可能性。此外,货币市场的容量应该具备一定规模,满足大额存单的流动性。
  鉴于香港地区的人民币大额存单市场比较发达,建议境内商业银行到香港市场发行大额存单,同时希望出台相应的资金回流机制,以进一步推动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并完善香港作为人民币离岸市场的中心地位。
  同时,建议简化评级要求。考虑到大额存单的存款特性以及发行和交易环节的便利性,建议发行大额存单可免于强制性债项评级,投资者可参考发行人主体评级进行投资决策。
  大额存单试点发行方案构想
  中国银行业协会曾提出根据我国当前实际,在总结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大额存单业务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将大额存单应纳入存款管理,并采取记账式方式。同时,建议从简单到复杂,也就是先企业(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后个人;先银行间后商业银行柜台的推进方式。这一思路,与现行推出的同业存单的整体思路不谋而合。
  在下一步推出可零售大额存单方面,建议由监管部门审核发行资格及额度等内容,获得批准后方可发行。
  发行人可以是试点商业银行。投资者范围,初期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试点成功后可以逐步推广至可办理存款业务的个人。系统平台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柜台系统发行和交易,可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统一托管,或商业银行自行托管。
  发行额度及有效期在监管部门核定的发行额度及有效期内,由各商业银行一次或分次择机发行,发行后向监管部门备案。此外,建议发行额度设为不超过总资产的10%或银行资本金的1倍。
  交易模式暨转让模式方面,一是银行卡交易和转让方式,单独设计转让凭证,转让时销旧户开新户;二是存款存折交易和转让方式,在存折上记录背书内容,转让时销旧户开新户。
  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模拟操作流程如下:
  1.发行机构自主发行,或由承销机构包销、代销。
  2.投资者在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开立相关账户(资金结算账户及存单托管账户)。
  3.在发行期间,发行人或承销机构通过本行柜台系统发行。发行人自主发行或承销机构代销时,未售出部分予以注销本期发行规模;承销机构包销时,未售出部分由相应承销行持有。
  4.在交易期间,可由发行人协助投资人办理协议转让,或采取做市商制度,由做市银行提供报价,已在做市银行开立相关账户(资金结算账户及存单托管账户)的客户,可通过该行柜台系统根据报价交易。
  5.付息或到期前,存单发行人根据债权登记结果将本息款拨至投资者指定账户,或将相应本息款转入中央结算公司指定账户,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债权登记情况将本息款拨付相应做市银行,做市银行系统根据债权登记结果自动将大额存单本息转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型期,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在多个领域互动和相互促进。当前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渠道仍然比较有限,资产和负债管理的手段不足就是面临的问题之一。商业银行希望积极开拓主动负债工具,拓宽投筹资渠道,及时有效地调节资产负债结构,把利率市场化改革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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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存款客户关系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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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存款客户关系管理研究
官方公共微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立水土保持谈谈对构建商业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件防控体系的思考 谈谈对构建商业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件防控体系的思考 作者 张在祯 (2010 年 09 月 10 日) 目 △ 录 序言一、正视银行被骗案件 (一)钱多之处易发诈骗案件 (二)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罪犯 (三)大额存款被骗案的特点 二、发挥反洗钱的功能 (一)用好反洗钱与案防关
系 (二)从账户源头严把案防关 (三)坚持落实反洗钱的措施 三、加强存款全面管理 (一)加强存款进入银行管理 (二)重视存款业务事中管理1 (三)加强存款流出银行管理 四、防范员工欺诈风险 (一)树立正确的人力资源观 (二)探索防控员工欺诈措施 (三)特别警惕离职人员作案 五、银企联动防控案件 (一)了解存单形式借贷案件 (二)严加防范恶意存款风险 (三)银企联动防控存款被骗 六、严厉打击非法融资 (一)大额存款被骗案的实质 (二)揭开存款诈骗案的面纱 (三)国家立法惩治资金掮客 七、针对案防建章立制 (一)利用制度防范人性弱点 (二)精心设计案件防控要点 (三)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八、依靠科技防控案件 (一)利用科技阻击外部诈骗 (二)利用科技防控内部欺诈 (三)尽快修法实施科技案防 九、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一)必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2 (二)加强法制教育促进案防 (三)营造优良案防文化氛围 十、树立科学的案防观 (一)坚持科学的经营发展观 (二)吸取案件教训稳健发展 (三)多方联动共同防控案件 △ △ 结语 序言 近几年来, 商业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件频频发生, 如同一颗颗破坏力极强的毒气弹爆炸后的烟雾笼罩着银行 业,成为挥之不去的阴霾。什么是让银行家们最苦恼的事?大概是“不知道什么时候在什么环节发生案件”吧。 作为一名中国银行业的从业人员, 特别是法律与合规人员不得不深思案件防控问题。 本文拟从“正视银行被骗案 件、发挥反洗钱的功能、全面加强存款管理、防范员工欺诈风险、银企联动防控案件、严厉打击非法融资、针对 案防建章立制、依靠科技防控案件、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树立科学的案防观”等十个方面,就“如何构建商业银 行大额存款被骗案件防控体系”问题,进行粗浅地思考,以表达笔者对中国银行业案防工作的关切之情。一、正视银行被骗案件(一)钱多之处易发诈骗案件 1924 年英国登山队队员乔治?马洛里毫不气馁又到珠峰北坡,有的战友退却了,而他仍然坚持,像朝圣般虔 诚。当美国纽约时报随队记者追问他为什么还要攀登珠峰时,他显得极不耐烦。为了尽快打发记者,他毫不客气 地说:“Because it is there!”尽管马洛里当时的回答有敷衍记者之意,但却创造了登山界的经典名言“因 为山在那里! ”为什么银行总是罪犯惦记的地方?最原始的道理就是“银行里有钱”。 正如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 队的领导所断言:“经济犯罪的目标始终是对着金融机构的,从来没放弃过。”有钱的地方自然就会有诈骗,钱3 多的地方就更容易发生诈骗案件。原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衢先生有言“财富是是非之地,银行永无宁日。”既 然案件注定发生,商业银行就应该正视被骗案件,像鲁迅先生那样“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 血”。(二)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罪犯 从中国银行业发案情况看,很多罪犯在案发前都不像是“坏人”,反而是“营销骨干”、“能人”或“行长”, 以致案发后, 大家还纳闷“这么好的人怎么还会犯罪”, “他怎么好意思伤害我们全行员工呢?”看来研究案件 防控,无法回避人性善恶问题。著名物理学家史蒂芬?霍金认为:“人类基因中携带着自私贪婪的遗传密码。” 英国作家约瑟夫?康拉德说:“将邪恶的产生归结于超自然的因素是没有必要的,人类自身就足以实施每一种恶 行。”恩格斯认为:“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 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英国剧作家本?琼森认为:“人的野性无异于橡树林中的各种野 兽。”笔者认为,不是人人必然犯罪,但人人都有犯罪之可能。“有一些人,如果不是亲眼所见,我们不可能相 信他们的恶行,但实际上这里面并没有什么值得我们大惊小怪的东西”( 《道德箴言录》。所以,银行内部“很 ) 好的人”犯罪也不奇怪。关于一个员工犯罪,不仅全行员工跟着倒霉,还殃及当地监管机构及其人员的问题,马 克?吐温先生早有所言: “在所有的动物中, 只有人类是残忍的。 他们是唯一将快乐建立在制造痛苦之上的动物。 ” 试想,一个潜在的罪犯遇到看管不严的金钱,结果会怎样?(三)大额存款被骗案的特点 大额存款诈骗案常有以下特点:1、涉及当事人众多,团伙作案,主要有银行及其员工、存款企业(出资人, 多有国资背景或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及其员工,诈骗犯(用资人,多为私营企业主及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及其 员工(往往包括银行离职人员) 、资金掮客、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2、犯罪活动,主要是用资人以高额利差引诱 多家存款企业到银行开户并窃取账户印鉴信息、 诈骗分子会以各种名目要求企业存入银行大额资金并约定在一定 时间内不取款、利用窃取印鉴信息复制存款企业印章或直接利用假章假印鉴等将企业存款分次划走;3、名义业4 务,主要是冒用银行名义与存款企业签订协定存款协议、委托理财协议等;4、资金进出载体,主要通过票据、 金融凭证、贷记凭证等支付凭证;5、被骗资金流向,主要由用资人支付存款人高额利差、收买存款企业和银行 员工、支付资金掮客中介费、偿还债务、投资项目、用于经营、购房买车等挥霍;6、关键环节,存款企业的印 鉴在开户时或之后被盗并据此刻制假章或者开户过程中即被调换;7、存款企业与银行业务往来历史不长,多为 非银行长期合作客户,甚至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结算账户,短时间内频繁收付大额款项;8、存款企业收取高 额利差而高管及财务人员受贿索贿,对谁在用款及如何划取款项“心知肚明”;9、银行员工过失或故意犯有违 规办理开户手续、多留一套印鉴卡、提供空白凭证、没有验出假章、截获或调换对账单、放松提款要求、收受好 处费等活动;10、犯罪分子往往不会“骗后即逃”。了解这些犯罪特点,有利于对症下药进行防范。二、发挥反洗钱的功能(一)用好反洗钱与案防关系 洗钱是罪犯确保其犯罪收益的手段,几乎与所有金融诈骗犯罪活动息息相关,是金融诈骗犯罪的“衍生程 序”。金融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洗钱罪的新型“上游犯罪”之一。金融诈骗罪中的票据诈骗罪 和金融凭证诈骗罪是大额存款诈骗的主要犯罪形式。反洗钱的功能,就是从源头上监测、调查与各种上游犯罪活 动相关联的异常和可疑资金交易,及时发现和截断犯罪活动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条,为侦查、控制和追踪犯罪分子 转移和隐匿非法所得赢得先机。根据《反洗钱法》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 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可见,落实反洗钱措施,不仅 有利于防控案件,还有利于堵截和侦破案件。随着我国反洗钱不断向全面和纵深阶段发展,反洗钱将更有效地防 控和打击包括大额存款诈骗在内的金融诈骗犯罪活动。(二)从账户源头严把案防关 反洗钱将“了解你的客户”作为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 以账户管理为核心的客户身份识别是反5 洗钱的核心环节。听说,一位在沪中资银行的总行行长经不住香港某银行行长的多次开户邀请便同意开户,没想 到的是香港银行的审查时间竞历时两个多月。 大陆企业家有多少人可以承受?看似奇怪却又非常科学。 银行大额 存款诈骗案反复证明,账户是案防之关键。如果说银行账户是存款人进入银行金库的大门,那么存款企业预留在 银行的印鉴卡就是开启门锁的钥匙。商业银行大额资金被骗案往往与预留印鉴卡有关。因此,防控存款被骗案必 须抓住印鉴卡这个关键的薄弱环节,从开立账户源头把关。为防止“引狼入室”,银行要“清君侧”,严禁无关 人员参与存款企业的开户手续,多一个陪同人也不行,少一个当事人也不成。务必弄清来办理业务人员的法定身 份及其证明文件,准确识别开户者身份,尤其是代办开户者的委托授权书的有效性。牢记“名片”没有任何法律 效力。严格履行开户规定程序,“本人办,一对一,面对面,不间断,交本人。”经银行审核后的企业开户资料 和预留印鉴,一律不准由企业或他人经手,也不准银行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和使用。高度警惕并慎重处理开户资 料变更事宜。 如有关资料在银行审核后被企业以某种理由取回或经手, 此次开户视为无效。 企业再次交回资料时, 所有开户手续和程序按新开户处理, 严防有关资料被掉包。 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备案手续也必不可少。 如果说信贷风险管理工作尚存诸多不确定因素很难做到精确制导, 甚至化解信用风险的手段会复杂多变的话, 银 行账户管理就是要最讲认真。账户无小事,程序无价。银行存款账户开立管理是案件防控的前提条件。(三)坚持落实反洗钱的措施 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必然要加大对客户信用、资质的审查,这样原来相对宽松的管理变得严格和复杂,可 能会损失部分客户。 在多争取储蓄和存款的压力下, 有的银行特别是基层分支机构不惜牺牲内部控制方面的基本 要求,片面重视业务发展,忽略对存款客户的风险控制。再加上反洗钱专业人才匮乏,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不严格,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不力。据悉,金融机构反洗钱受处罚,90%归因于客 户身份识别工作没有做好。在这方面外资银行走在前面,他们将反洗钱与反金融欺诈紧密结合起来。既然反洗钱 有利于案件防控,商业银行就应当坚持落实反洗钱的一系列措施。更何况,反洗钱是国家法律要求银行必须履行 的法定业务。事实上,存款实名制、账户管理等制度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已得益于反洗钱措施的坚决实施。确 保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基础数据准确和完整, 切实提高甄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的能力, 增强可疑交易报告的有6 效性,增强大额存款频繁进出问题的分析能力,无疑会增强案件堵截能力。 三、全面加强存款管理(一)加强存款进入银行管理 “了解你的开户”原则,特别强调银行第一次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的重要性。很多银行大 额资金被骗案件的发生,最基本的原因是不了解客户。了解客户的唯一方法就是通过服务。笔者认为,最好的服 务就是最好的监督。银行员工必须要了解客户,了解客户的业务,但也要与客户保持“一臂距离”,这样才能保 证不被客户所利用。客户经理或存款管理员必须了解分析存款来源,从存款资金源头把好案件防控关,千万不要 以为“拾到篮子里的都是菜”。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 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银行应特别关注以下几种情况:短期内资金分散 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 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 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的; 非银行长期合 作客户开立的结算账户、 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账户、 由非开户企业人员代理开立账户的; 未经银行营销, 由中间人带领企业的人员到银行柜台并协助企业办理存款手续的。 存款进入银行管理是案件防控 的第一道防线。(二)重视存款业务事中管理 对商业银行而言,贷款有风险是没有争议的;若说存款也有风险,可能有人不同意。近几年发生的欺诈、盗 窃和挪用存款案件,特别是大额存款被骗案件进一步敲响了警钟:“存款有风险,进出要谨慎!”虽然对存款的 账户、利率、存取、出纳、对账、后督、审计、排查、飞行检查、数据统计、报表分析、存贷比等方面都有不同 程度的管理,但从大额存款诈骗案件看,总感到银行对存款业务的管理尚不到位,似乎存款管理的责任更多地落 在了柜面和结算条线上。 去年开始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 也被界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存款业务操作合规性的内部检查制度。笔者认为完整意义的“存款全面管理”制度,除了上述辅助7 性“事后查督”管理以外,还应考虑大额存款的营销、分析、定价、评估、运用、审核等核心性“事中管理”工 作。实行存款全面管理制度,是重视并有利于吸存揽存和其他营销工作的。通过银企访谈等互动活动,银行的高 管人员、经办人员与存款企业的高管人员、财务人员有了面对面的接触,银行能及时捕捉到详细的客户信息,包 括业务需求、存款增长点、业务扩张等,能摸清存款单位的家底,全方位了解企业的业务需求,实现银行业务不 断扩展。 今年银监会正在全国组织开展的“银行业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 明确提出了负债类业务管理制 度,如“大额存款管理制度”,确有必要。如能进一步界定其内涵,则效果更好。笔者以为,存款的结算出纳管 理不是核心意义上的存款管理,就像贷款也需要结算出纳管理一样。可否借鉴“审贷分离”模式,对大额存款业 务实行“营销”与“管理”双线控制?存款业务事中管理是案件防控的第二道防线。(三)加强存款流出银行管理 在银行的管理中,有种感觉“就贷款与存款相比,重贷不重存;就存款而言,又重进不重出”。所以,有必 要加强存款流出账户管理。 在大额存款被骗案中, 往往普遍存在与银行业务往来历史不长的存款企业甚至未经银 行营销主动开立的结算账户, 在很短时间内频繁划付大额款项的情况。 当大额存款从存款企业的银行账户划出时, 银行应严格执行重要空白凭证购买及使用制度、大额资金划转需要与存款企业两个以上主管双线联系查证制度、 支付凭证印章核验制度、大额款项汇划的双人双线复核制度、银企对账制度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以确保 客户资金的真实支付。特别强调的是,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和实名手机)是企业 开户时必须预留的并经银行工作人员在为企业办理开户时亲自电话核对无误的电话。 记账人员和对账人员要做到 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也可委托第三方对重点账户上门对账,提高对账效率。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协议与协定存 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等其他账户,在开立账户时由营业机构与存款人约定对账方式,但不宜固定具体对账日期 或人员,更不能在上门送对账单之前电话预约送交某人。在邮寄客户对账单时增加对账回执信封,以方便客户反 馈。对在《对账回执》中存款单位未填写核对结果的,要重新组织对账;对有未达账的,要及时查清原因,且必 须留有操作痕迹;对《对账回执》中存款单位所盖的印章必须验印。推行大额资金划转当日对账,对异常客户或 异常取款及时对账。在处理可疑存款流出银行问题时,应谨记法国文学巨匠雨果的话“谨慎比大胆要有力量得8 多。”大额存款诈骗案件告诫银行,银企对账切忌固定在月末、季末或半年末等固定时间。对账的核心目的是防 控存款资金被骗被盗被挪用,效果应是“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出其不意、措手不及”地冲击,粉碎他们的违法犯罪 计划,而不是要追求符合什么规定要件。存款流出银行管理是案件防控的第三道防线。四、防范员工欺诈风险(一)树立正确的人力资源观 现在银行无一例外地都把员工作为宝贵的人力资源, 但是诈骗银行的案件事实无情地证明内部作案的犯罪员 工藏在其中。纵观中国银行业发生的大额存款诈骗案件,很少没有银行员工介入的。“那些不犯大恶的人不易察 觉到其他人的大恶。勿骗人的意愿使我们经常受到别人的欺骗”( 《道德箴言录》。员工欺诈现象对银行管理者 ) 提出了一个必须正视人力资源风险问题, “防人之心不可无”。 法国兴业银行交易员凯维埃尔制造的金融史上最 大交易亏损涉及金额 49 亿欧元,案发时他年收入不足 10 万欧元,几乎相当于赔上了 5 万年的收入。杰克?韦尔 奇的话,可能表达了许多银行高管的心声:“其实并不是 GE 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 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美林公司首席执行官约翰?塞恩一语道破了防范员工 欺诈风险的难度:“交易员的欺诈行为是首席执行官的最恐怖噩梦。你可以拥有世界上最完善的体系,但你还是 防止不了欺诈行为的产生。”一方面,应该清醒的是银行与作案的“内鬼”之间是一种敌我矛盾。虽然“白领犯 罪”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的刑法论题,可是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在 1939 年已开始研究了;另一方面,毕 竟还是极少数人作案,少数机构发案,应当坚信绝大多数员工是好的。银行应该认识到,“一个人知识的不足, 可以用人格来弥补,而一个人人格的缺失,知识却不足以弥补”(意大利诗人但丁语) 。对于有些岗位而言,员 工的优良品行就是最宝贵的财富,品行不端就是最大的风险。(二)探索防控员工欺诈措施 发生在银行内部的员工诈骗案件, 极少数是员工“一失足成千古恨”, 大多数是员工经历了相当长的准备时9 间才实施的。尽管如此,大多数案件中犯罪分子的行为还是“漏洞百出”,主要环节随时都有被正常管理活动切 断的可能,真乃“千钧一发”,只要稍加防范便能识破。近年来,我国银行业为防范员工作案进行了多方面的探 索,其中,总结比较全面系统的是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制定的员工“五不为”行为准则:一是加强对员工的业务水 平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对风险的识别能力、防范能力和化解能力,做到“不误为”;二是加强对员工的思想品 德教育,提高员工自律意识,不会出现“一念之差”,更不会蓄意违规违法,做到“不想为”;三是通过警示教 育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做到“不敢为”;四是通过严密的内控制约机制和实行员工思想行 为的动态监控,对任何违规违法行为能立即阻止,做到“不能为”;五是培养员工自觉同各种违规违法行为作斗 争的精神,对违规违法行为必须理直气壮地加以拦截制止,做到“不让为”。(三)特别警惕离职人员作案 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的特点之一,就是犯罪分子中往往包括银行离职人员,这些人一般作为诈骗犯(多为私 营企业主的雇员) ,协助存款企业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借助银行在制度和操作上的缝隙,趁机盗窃或调换存款企 业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卡;有的还利用曾经是银行员工的身份,通过或骗取曾经的银行同事的信任作案;有的利用 其曾在银行工作熟悉操作流程的便利,对外隐瞒已被银行辞退的实情,冒用银行员工名义实施诈骗;有的不但自 己直接作案, 还拉拢腐蚀银行在职员工参与作案。 对此, 银行必须提高警惕, 对离职人员来行办理或介绍业务的, 应严格加以甄别和审核。另外,银行在为员工办理离行手续前,应及时开展相关离岗离行审核审计工作,必要时 可进行委托审计。柜面结算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岗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针对少数柜面服务人员,用 人情代替制度,不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制度办理业务,为熟人办理业务开绿灯,提供信息和便利,致使银行信誉 受损的情况,今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密切关注银行离职人员防范熟人文化风险的指导意见》提出警告:“要 关注调离、辞退、辞职人员的情况,严格离职人员工作交接、审计制度;要建立离职人员内部台账制度,详细记 录其离职原因,不良记录及现在何单位工作任职等情况;要密切关注其与银行之间的往来关系,加强信息反馈, 凡本行离职人员来行办理业务的,要实行风险报告制度,严格防范熟人办理业务所产生的风险隐患。”因此,突 破人情关,严格依法合规,按制度办事,是防控银行离职人员欺诈风险的最好策略。10 五、银企联动防控案件(一)了解存单形式借贷案件 1997 年针对当时存在大量“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案件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 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 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 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 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 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分四 几种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第三种情况是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 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 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 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 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四十; 第四种情况是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 而是自行将资金直接 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 人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 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二十。显然,用资人都不可能全部偿还,而银行只承担部分责任,出资人(存款 人)的损失必然发生。此规一出,此类案件即可销声匿迹,却又以更加恶毒的形式再现。(二)严加防范恶意存款风险 只要了解了上述“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案件, 就不难理解近几年中国银行业爆发的众多大额存款 被骗案件的一个关键环节:存款人(出资人)将款项存入银行又故意让银行失误流出银行。这样,出资人收取高 额利差,把用资人送入大牢或送上断头台,让银行承担百分之百的存单兑付责任。何其毒也!不妨略加分析银行 大额存款被骗案件:仅从犯罪分子(用资人)使用假章盗划存款企业在银行的存款这一基本事实看,在现行法律11 框架下国家机关启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程序,就是必须的;在银行存款业务竞争非常激烈,银企双方 事前互不相识,几个神色紧张、匆匆忙忙凭几张名片就算表明“银行员工”或“行长”身份的人,在资金掮客的 引导下,到存款企业办公场所签几个字、盖几个章,连同开户手续办理和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存款合同签署在内的 程序,仅用十几分钟就完成,是完全不符合银企营销常理的;仅用名片作为银行员工或高管的身份证明,是没有 任何法律依据的; 存款企业的高管或财务人员明知是将款项存入银行, 在存款前后却从用资人处收到几百万甚至 上千万高额利差, 是无法解释的; 明知道用资人会通过不合法合规的手段从银行划走自己企业的存款而装聋作哑 地放任自流,是有明显过错的;企业的银行存款信息作为非常重要的商业机密,故意直接泄露或通过资金掮客间 接泄露给用资人,这一过错与资金损失是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拿了高额利差、放任用资人划取银行存款、借口银 行验印失误推卸责任,是有加害银行恶意的;庭审证明,凡是具有恶意存款情况的“受害人”,是不敢出庭进行 对质的;“当你对自己诚实的时候,世界上没有人能够欺骗得了你”,这句话对恶意存款企业而言,是非常适用 的。综上所述,银行员工尽可能了解存款企业的情况,识破个别存款企业“恶意存款”陷阱,是防控大额存款诈 骗案件的基础。(三)银企联动防控存款被骗 “顾客是上帝”的服务理念早已深入银行人心。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说过:“顾客是企业的基石, 是企业存活的命脉。”但极少数的罪犯就是以客户身份进入银行的。可谓“成也客户,败也客户”。伟大领袖毛 泽东早就告诉过我们: “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 ”大额存款被骗案件 表明,确有存款企业高管或财务人员贪图犯罪分子的高息,将企业闲置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并按犯罪分子要求在 一定时间内不提款,给诈骗犯提供方便等情况。归根结底,绝大部分存款企业都非常关注存款安全,有的存款企 业还主动到银行对账,不管是由于企业内部人事变动等什么原因,但愿企业将对账作为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制 度化、经常化;更有甚者在办理票据业务时还要银行出具承诺书,以明确银企双方的法律责任;可否进一步探索 银企联网控制机制?今年财政部制定了 18 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其中, 《第 6 号――资金活动》规定至 少应当关注的四大风险之一,就是“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要求12 企业严禁资金的体外循环;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 并附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履行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后,方可安排资金支出;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现金 和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全过程业务, 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 集中一人保管。银企联动是防控存款被骗的基本方略。六、严厉打击非法融资(一)大额存款被骗案的实质 有人会问, 我国现行法律允许企业之间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 为什么有些存款企业非要通过银行进行 恶意存款活动呢?可以从 20 世纪 60 年代世界首富石油大王保罗?盖帝的一个成功经历的反用找出答案。1915 年 末有人要把一块地皮出租, 他去查看后觉得很有希望, 却拿不出那些挖到油井的或老石油商人能拿出的那么多钱。 他便请求一家银行派出一个代表替他出价, 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拍卖时不少极希望得标的独立商人见到银行的人 也来投标,就想如果银行参加拍卖,一定是代表什么巨大的石油公司,愿意出任何的高价租下那块地的,喊价将 是白费心的。结果,盖帝以 500 美元就把它租下来,这是非常低廉的价格。这个案例是从正面说明了银行信用的 力量。而那些恶意存款企业恰恰是“反用银行信用”,他们很清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活动,很可 能造成重大存款损失,已经行不通;若将资金委托银行贷给用资企业,信用好的用资企业利率低而信用不好的用 资企业风险大。于是,直接或通过资金掮客间接收取用资企业的高额利差,又将资金存入银行,再通过用资企业 的员工盗换印鉴卡将刑事诈骗责任推到用资企业或银行的员工, 将兑付存款责任留给银行。 银行是经营信用也讲 信用的,存款在银行被人盗划,银行若不承担兑付责任,行吗?因此,通过“恶意存款”转化而来的大额存款被 骗的实质,就是出资企业(贷款企业)与用资企业(借款企业)之间的违法借贷风险的转化形式。现在许多银行 承受的操作风险, 也由社会上的信用风险转化而来。 商业银行大额资金被骗案件为什么屡禁不止?如果不从战略 上认识到这一点,案件防控工作就很难得以根本改观。13 (二)揭开存款诈骗案的面纱 一般情况下, 在大额存款诈骗刑事案件结束之后, 往往会发生一场存款企业与存款银行之间的存单兑付纠纷 诉讼案件,而且需要高度警惕的是,前面的刑事诈骗案件结果对后续的民事纠纷案件具有直接的决定性影响。在 处理刑事诈骗案件过程中,发案银行网点要接受分行或总行、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反复进行的审计、调查、检 查、侦查、核查,处于被兜底翻的状态,没有也不必隐瞒什么。可是,本来应理直气壮的存款企业,却表现得不 是光明磊落,甚至胆战心惊。当然也有存款企业在案发后自知理亏,实事求是地与存款银行达成了协议,妥善处 理了存单兑付纠纷问题。对于那些犯有恶意存款行为又拒不认错的存款企业,只要出资企业(存款企业)直接从 用资企业(犯罪嫌疑人)处获得了高额利差,在后续审理存单兑付纠纷诉讼中,应推定存款企业主观上对用资企 业使用存款属于明知,须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查明存款企业及其员工揣着明白装糊涂,协助犯罪嫌疑人盗换存款 企业印鉴卡等行为的, 应自食其果。 至于存款企业高管和财务人员收受了用资企业的高额利差又将盖有真实印章 的贷记凭证等支付凭证交给用资企业到银行划款后使用并约定归还的情况, 即使银行确有不规范之处, 也不能推 定用资企业诈骗存款企业和银行,这本质上就是企业之间不规范的融资活动。当然,如果银行员工帮助存款企业 和用资企业违法借贷,银行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后续的存单兑付民事纠纷案件,可否 借用公司法上通用的“揭开公司面纱”原理, 揭开大额存款诈骗案的“面纱”, 存款企业和银行应根据过错大小 承担民事责任。(三)国家立法惩治资金掮客 自改革开放以来,以高息非法融资为职业的资金掮客,历经 “手拉手存贷款”、“以假存单骗贷”、“恶 意存款”和“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等违规、违法、犯罪活动的“考验”,可谓经久不衰,基业长青。 特别是在股市低迷、银根紧缩,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铤而走险、饮鸩止渴,有些存款企业利利欲熏心、利令智昏 的情况下,其生意越来越兴隆。在资金掮客招摇撞骗向用资企业疯狂收取高额佣金,特别是向用资企业收取高额 利差再转付存款企业的非法活动中, 资金掮客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银行或存款企业权益的结果, 却都希望 或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有的还直接参与诈骗作案,这已成为大额存款诈骗案件频发的主要诱因。在大额存款14 诈骗案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着资金掮客的非法中介活动。刘明康主席在银监会 2010 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 通报会上发出“要严禁各种形式的拉存款行为,取缔各种存款中介”的动员令,可谓直击要害。最近发布的《中 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和《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正 在制定的《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都要求银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存款业务,确有必 》 要。商业银行应当高度警惕资金掮客活动,严禁员工参与资金掮客的非法中介活动。建议银行在账户协议、对账 单、存款合同等文书上,明文警示存款人:“当您从银行以外获取额外利息时,您的存款安全存在风险隐患。” 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资金掮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他们更加有恃无恐,气焰嚣张,危害极大, 建议尽快将资金掮客的非法中介行为纳入破坏金融秩序犯罪,严加惩处。七、针对案防建章立制(一)利用制度防范人性弱点 在大额存款诈骗案件中,案发银行涉案员工表现出了明显的人性弱点:重信任、轻防控,重人情、轻制度, 重权力、轻规定,重业务、轻内控等等。最为可怕的是接受领导明示或暗示,放任假章过关或截留对账单等诸如 此类“是可忍,孰不可忍”的致命违规行为,居然还能得到许多员工的理解。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讲法治 胜于人治时指出:“人的本性难免有感情用事毛病,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以往银行制定制度的目的,侧 重于对某项业务或事项进行管理。 残酷的案件事实证实了政治学之父马基雅弗利的观点: “不论谁想建立一个国 家,并给它定法则,他就应该先假定人都是凶恶的。”这应当是商业银行建立规章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之一。 《商 业银行法》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 也规定: “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当然,以防范坏人为目的的制 度,经常会给好人带来副作用,这也是不可避免的代价。“我们没有足够的力量完全遵循我们的理智”( 《道德 箴言录》。巴林银行和法国兴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严重缺失的案例,验证了:“不管你有多么优秀,训练方 )15 法如何先进,都得有严厉的规章制度加以保证”( 《没有借口》。 )(二)精心设计案件防控要点 人性经不起挑战,对财富和权势的渴望和占有欲,永无止境。法国伟大的法学家孟德斯鸠早就指出,“权力 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银行员工违法犯罪的最为显著的特征正是职务性和智能性。内部控制的目的,就是加 强岗位制约和监督机制,阻止员工实施犯罪。最为典型的就是严禁不相容岗位一人多岗。国外一句农夫谚语说: “我只想知道将来我会死在什么地方,这样我就永远不去那儿了。”因此,寻找“死亡点”、“出血点”或“发 案薄弱环节”非常关键。下面的管理寓言,形象地告诉我们精心设置内部控制要点是何等重要:一天动物园管理 员发现袋鼠从笼子里跑出来了,于是开会讨论,一致认为是笼子的高度过低。所以他们决定将笼子的高度由原来 的 10 米加高到 20 米。结果第二天他们发现袋鼠还是跑到外面来,所以他们又决定再将高度加高到 30 米。没想 到隔天居然又看到袋鼠全跑到外面,于是管理员们大为紧张,决定一不做二不休,将笼子的高度加高到 100 米。 一天长颈鹿和几只袋鼠们在闲聊,“你们看,这些人会不会再继续加高你们的笼子?”长颈鹿问。“很难说。” 袋鼠说:“如果他们再继续忘记关门的话!”对大额存款被骗案而言,这个“动物园的门”就是“银行存款账 户”,其钥匙就是“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卡”。(三)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十案十违规,有章不循、制度虚设,是金融诈骗犯罪得逞的重要原因。按制度办事,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是案防工作的基本要求。下面的案例,可告诉银行人怎样算是“照章办事”。1949 年 10 月 1 日下午 2 点半开国 大典进行期间, 在劳动人民文化宫入口, 一位未配戴观礼证也无代表证而要上天安门城楼找毛主席的中年女士与 哨兵发生争吵。警卫连忙向上汇报,北平纠察总队一大队副政委骆骥急忙赶过去,发现来人正是主席夫人江青, 便连忙向开国大典警卫总指挥公安部长罗瑞卿汇报。罗瑞卿听完,想都没想,回答很干脆,只说了 4 个字:“照 章办事!”试想,多少案件只要银行员工照章办事,怎么会发生呢?作为常识,人们都知道若屋子中间生着炙热 旺盛的火炉, 围坐的人如果只顾烤火而不小心翼翼, 就很有可能手脚触碰并被烫伤, 这就是著名的“热炉规则”:16 一是炉子火红,一般情况下每个人不用手摸也都知道是热烫的――警告原则;二是每当你碰到热炉,肯定会被灼 伤――验证原则;三是只要碰到炉子,灼痛就马上发生――即时原则;四是不管谁碰到炉子,肯定会被烫伤―― 平等原则。同理可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关键要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执章必严,违规必究!八、依靠科技防控案件(一)利用科技阻击外部诈骗 在整个金融业全方位都须搭乘 IT 高速列车的时代,银行运用支付密码阻击外部诈骗尤为迫切。随着电子扫 描、激光刻章等技术的演进,不仅传统的“折角验印”等人工比对方法,即使是电脑验印对企业预留银行印鉴辨 别印章印文真伪的方式,也显得力不从心。2006 年四川系列金融诈骗案证明,银行使用的“折角验印”方式, 难以识别犯罪分子通过计算机技术伪造的假印鉴, 给金融机构识别与防范金融诈骗和洗钱犯罪带来极大困难, 使 正常业务活动蕴藏巨大风险。 运用支付密码是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支付密码是用于验证支付凭证上存款人签 章真实性的辅助措施, 它是指将支付凭证上的编码要素通过支付密码器系统按规定的算法进行计算, 并填写到支 付凭证上供银行核验的一组密码数据、支付密码长度为不少于 16 位的数字。企业财务人员通过操作本单位的支 付密码器计算每张票据的支付密码, 并填写在票据上, 银行只需对这组支付密码进行核验, 就能辨别票据的真伪, 改变票面上的任何一个数字,都不能通过银行的核验。由于每张票据支付密码的独一无二性,不仅银行可有效防 止出票人对其支付行为抵赖,不法分子也根本无法对其伪造、变造和复制,就从源头上彻底杜绝了利用伪造印鉴 和涂改票据实施金融诈骗的可能。 涉案资金达 11.25 亿元创建国以来山西金融诈骗案之最的“7?28”特大金融诈 骗案, 令山西省城太原市内的商业银行几乎“全军覆没”,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只有工商银行得益于使用支付密 码幸免于难,即为典型的例证。另外,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银企电子化对账、短信通知对账、USBKEY 电子 签名等科技手段也是非常有效的案防措施。大快人心的是,去年我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已投入运行。电子商业汇 票存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通过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安全性, 纸质票据不可避免的携带转让风险、遗失损坏和遭抢风险、假票和克隆票风险将不复存在,可以有效防止票据欺17 诈犯罪。还可以利用信息科技系统对开户交易频率、金额和时段等预设异常特征条件进行分析筛选,对异常数据 定时核对,加大排漏查疑的力度,阻击外部诈骗。(二)利用科技防控内部欺诈 银行业比较重视规章制度建设,素有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三铁”之称。从理论上说,如果银行内部人 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增强防范意识,诈骗犯罪分子很难得逞。现实情况却是,“规章制度执行难” 是大多数企事业单位面临的难题,银行也没例外。无数的案件事实证明,人的自控和抵制能力是很有限的。伟大 哲学家罗素有言:“人们之所以有道德,是因为他们受到的诱惑太少。”与一般企业员工相比,有些银行岗位的 员工受到的诱惑会更大些。“人都是血肉之躯,要想抵挡魔鬼的诱惑,谈何容易啊?”( 《圣经故事》 )最可靠的 是人,最不可靠的也是人。笔者以为,利用信息科学技术,将银行内部作业流程和内部控制要点,特别是案件防 控的刚性规定,嵌入计算机系统进行锁定,给“铁账本、铁算盘和铁规章”通上高压电,铸就犯罪分子可以思念 但不能触摸的防控网!做到落实制度无法走样,执行制度不能变通,坚决遏制规定让位权力,制度让位人情的肆 意违规行为,借助“科技不讲人情的力量”,让机器人管控自然人,防控银行员工欺诈。如票据上的支付密码就 只能由企业所持有的支付密码器产生, 银行能够通过支付密码核验系统自动验证密码真伪, 却不能代替开户单位 产生票据密码, 所以银行内部人员不可能预知每张票据上的支付密码是什么, 使得银行内部人员无法与外部不法 分子勾结作案。值得关注的是,科技防控也要执行自助机具的钥匙或密码不准同时由单人保管、不准借用或共用 系统用户号、有权人授权时必须先审核再授权等规定,以防范新的技防操作风险。要强化远程视频系统监控,对 现金柜台内部、企业开户柜、敞开柜台全景和私人理财操作柜等重要部位的监控录像,不仅保存期限不低于 90 天标准,关键是要定时、适时、及时观察分析录像,监督相关人员的操作行为。当然,如有可能则全面启用指纹 登陆系统,废止柜面人员凭柜员工号和密码登陆银行操作系统的模式,杜绝借用、盗用柜员工号现象,更有利于 防控内部员工作案。(三)尽快修法实施科技案防18 一枚枚橡皮牛角图章竟然困住了强大的金融行业,一桩桩巨额金融诈骗案多次震惊朝野。据悉,个别银行至 今仍采用人工验印方法,验印准确率较低,致使内部员工多次使用伪造印章作案均得逞。真是可悲可叹!痛定思 痛,彻底根治假印章祸害的唯一出路必然是科技防控!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高瞻远瞩,从 90 年代末开始在我国 部分城市试点推广支付密码,至今已在全国不少城市成功推广应用,防范票据诈骗犯罪的成效十分显著。可是, 目前有关支付密码的个别规范主要散见于 1997 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 年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1997 年人民银行《关于支付密码使用与管理的通知》 、2000 年人民银行《关于规 范和推行支付密码使用的通知》和 2006 年人民银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等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2003 年人民银行《支付密码器系统业务管理指引》 ,对支付密码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范,可惜该 法规层级仍属于部门规章。 尽管历经金融系统许多有志之士千呼万唤, 有关支付密码的专项法律或行政法规甚至 法律或司法解释条款尚未出台。以上有关支付密码的规定,除了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外,还存在存款人自愿使用、 支付凭证适用范围较窄、功能界定为验证支付凭证上存款人签章真实性的“辅助措施”等问题。一旦发生纠纷, 就会存在法律风险。为此,尽快修改完善《票据法》等支付结算法规,明确支付密码和电子签名在支付结算业务 中的法律效力, 提高金融机构防诈骗、 抗风险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 像上海这样要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重镇, 更应成为推行支付密码的模范之都。九、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一)必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自古钱业就是头发丝上吊元宝的行当,宁肯稳取一文,也不险取百两。银行所用之钱大部分是债权人的,经 营应当依法合规,必须受到特别监管。前巴林银行交易员尼克?理森评法兴银行违规交易案时说:“我认为违规 交易,算是金融市场的家常便饭。你现在看到的仍然是一个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够的市场。”可见强调银行必须 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之必要。合规风险管理具有刚性,如果在合规违规问题上,经营者也认为只要违规成本低,经 营收益足以覆盖风险损失就可以考虑,那是很危险的。有时违规似乎有术也有效,然而毕竟有限,以此长久经营19 一家优秀银行者, 古来未有。 我们不能排除有些违法犯罪案件, 一开始的确带有完成经营指标的主观因素。 据悉, 山西“7?28”案发后,当地金融系统的一位人士分析说,这个案件中可能不存在完全的被骗者,各方都是知道一 些内情,但是各方出于自身利益,同时抱有侥幸心理,最终结成了一个同盟。斯大林对毛泽东说过的“胜利者是 不受谴责的”和林肯在南北战争期间曾说的“需要面前无法律”,都不适用于对违规经营者的宽容。归根结底, 最后保护我们银行及其员工合法权益的还是法律。社会越复杂,法制越重要,法律是底线。越是竞争激烈,越是 司法腐败,越要依法合规!当然,银行管理部门应该懂得营销知识、了解营销辛苦、支持营销创新、化解营销难 题、缓解一线员工的营销压力风险。“在商场的残酷竞争中,没有切实有效的制度、纪律和规定,以及员工们配 合遵守,就无异于自杀,这是任何一个公司不可动摇的铁律”( 《没有借口》。“市场是残酷的,谁不规范就赚 ) 谁的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廖英敏评中航油事件感悟语) 。“纪律不好就是给自己挖坟”(邓小平在 《挺进大别山》中所言) 。也许个别被骗案件,确有吸收存款的因素,才漠视存款人的重要开户资料信息安全, 以其资金存在被盗用隐患为代价,来表示对大客户的“热情”服务。但是,一旦发生存款被骗案件,其结果可想 而知。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特别强调的是“怀着良好目的违法同样是违法”。一切违规行为,都是形 成风险的根源,都将付出不同程度的代价,都将影响全局也伤害自己。中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唯一的外国专家 吕立山律师说得好:“实施世界一流的合规管理体制,将使企业受益无穷。”(二)加强法制教育促进案防 可能是由于专业视角的缘故, 大凡来到商业银行工作的法律人士, 不久就会发现商业银行业务的法律含量很 高。而且,随着工作时间的延续和对银行业务接触理解的逐步深入,这种感觉与日俱增。如果说一般情况下“财 富的一半是合同”的话,那么“银行的存款合同全部是财富”,包括大额存款诈骗在内的金融诈骗案件,自始至 终每一个环节都涉及法律要点。 有一位银行基层网点员工说“很多风险隐患的形成, 归根结底是不懂或不完全懂 造成的。因为能力及经验有限、信息不对称或是调查渠道缺乏,客户经理有时候遇到一些问题确实会手足无措, 有些会寻求帮助,一部分也可能会凭感觉走。”发生在银行业的金融诈骗案件表明,在精心设计,多有财务或法 律顾问,有预谋的诈骗犯罪团伙面前,银行员工的职业素养,特别是法律素养就显得非常欠缺,近乎“无知者无20 畏”。笔者深感,法律就是放在马路上的黄金,国家鼓励人们去无偿使用它。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可以断言, 若早知道某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后果如此严重的话, 员工大都不会执行上级的错误命令。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需要指出的是,银行对于信贷人 员的法律培训基本上还比较重视, 对于柜面结算条线员工的法律培训相对不足。 建议银行多组织柜面结算人员到 法院旁听金融诈骗案件的庭审, 也可到监狱参观或听罪犯现身说法。 银行在开展员工上岗培训及后续岗位培训时, 必须结合业务建立健全法律培训制度。其实,银行员工遵守银行规章制度,就类似遵守交通法规,别把违章不当 回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悔之晚矣。笔者深感,依法合规不仅是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广大员 工合法权益的强制性保护。特别告诫银行员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为了“一碗红豆汤”而因小失大。 上海市公安局领导谈如何防范街头诈骗时指出:“小利益比蒙汗药更令人头昏。”一位哲人说过:“你可以在一 部分时间内蒙骗所有的人,你可以在所有时间里蒙骗一部分人,但是你绝不可能在所有时间里蒙骗所有人。”无 需调查可知,正在监狱服刑的(前)银行员工没有一个是不后悔的。(三)营造优良案防文化氛围 “一家银行的失败, 往往不是由于缺乏制度, 而是因为缺乏一个好的文化” (黄兰民 《香港银行管理细节》。 ) 银行必须营造“操作风险处处存在, 防控案件人人有责”的案防文化氛围, 使所有营业网点的空气中弥漫案件防 控的成分,在让优质客户享受到优质服务的同时,也让存心不良的“客户”嗅觉到浓厚的案件防疫气味,还要让 潜伏在银行的内鬼时时刻刻感到“如过街老鼠,无处藏身。”正如潘岳先生在《中国高层文胆》中所言:“守法 的人办合法的事,处处方便,感觉不到谁在管他;违法的人办违法的事,处处受阻,许多环节都在管他。”日常 工作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员工为了掩盖一个偶然的小失误,可能会故意再犯几个甚至一系列更大的错误。遇此 情形,员工应当检举、抵制和堵截,发现欺诈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同时银行应当奖励立功的员工。银行应 当避免出现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所揭示的“破窗效应”: 如果有人打坏了一栋建筑物上的一块玻 璃,又没有及时修复,别人就可能受到某种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碎更多的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窗户就会给人造 成一种无序的感觉,在这种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蔓延。小破坏带来大灾难。需要建议的是,如果员21 工有效中止并检举抵制犯罪活动,没有造成后果的,可以进行保护性从宽处理。监管机构反复强调,加强对银行 业金融机构干部员工的管理,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遵守规章制度的教育,真 正做到以教育和预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惩罚手段。监管机构都如此用心良苦,作为商业银行的员工更应该为自 己、为家人、为银行,在每一滴血液里,在每一个细胞内,在每一个基因中,在灵魂的最深处,牢固地烙上永不 褪色的案防之印。十、树立科学的案防观 (一)坚持科学的经营发展观 对商业银行而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是相当丰富的,涉及立行思想、战略定位、发展规划、风险管理、 经营指标等许多内容。从案件防控角度而言,主要是如何处理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的关系问题。坚持科学的经营 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就是要确保银行依法合规、审慎稳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看似个重视风险管理的年代, 可是有谁能摆脱发展指标的悲哀?“又好又快的发展”,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发展虽是硬道理,然而,浮肿 就是在生病。安全就是效益。报告资料显示:从 2006 年 6 月到 2008 年 1 月,法兴银行的 11 种风险控制系统针 对科维尔的各种交易自动发出了 75 次警报。科维尔向警方调查人员供述,当他盈利时,上级虽察觉他有违规行 为,但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才导致了他作假屡试不爽。正如中信集团董事长王军所说:“没有发展的内 控等于慢性杀,而没有内控的发展则发展越快损失越大。”许多参与大额存款诈骗犯罪案件的银行员工或领导, 在法庭上都以“完成存款指标”为由,替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可是,划入存款人在案发银行账户的存款, 在很短的时间内又划出存款人在案发银行的账户。刘明康主席在银监会今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强调 “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与风险控制奖惩制度,在加强风险防控、审慎经营的基础上提高经营效益”,正是坚 持科学经营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二)吸取案件教训稳健发展 一家银行一旦发生大额资金被骗案件,好像一人得了传染病,不仅全家人心惶惶,就连邻居都非常紧张。由22 于此类案件“防不胜防”,银行只能“防上加防”,结果是全行上下,声誉受损,信心受挫,工作量增,压力加 大,检查的和被检查的都有说不出的苦与痛。可以想象,当一家著名的上市银行董事长站在主席台上因出现诈骗 案受质询并鞠躬向客户和投资者表示道歉的时候,是多么辛酸!事实上,案发银行网点在一段时间往往会发生存 款流失、贷款萎缩、员工跳槽等萧条景象。钟南山指出:“对疾病恐慌的心态,比疾病本身还可怕!”在那万般 难熬的日子里,案发机构需要反思悔过,应当问责,更需要关心帮助。此时,任何畏惧、逃避、侥幸、悔恨、推 诿等消极态度都于事无补,应将一股股“恐案”症,转化为一阵阵“控案”风,鼓励员工士气!稻盛和夫说过: “灾难的发生,是自己过去犯下罪孽的报应。如果不殃及性命,到此为止的话,那反而是值得庆贺的事。”前事 不忘,后事之师。恩格斯有句名言:“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的进步为补偿的。”同理可证, 对一家银行而言,案件一旦发生就会升华成永不消逝的财富,案件发生之日就应是“享受”教训之时。应该避免 和最不能容忍的是,同类案件,特别是低水平的案件,重复发案。千万不要应验巴菲特的话:“我们从历史上学 到的教训,就是人们其实从不吸取历史的教训。”(三)多方联动共同防控案件 预防金融诈骗犯罪,必须要综合治理。首先,银行认真自查,特别是审计部门严肃认真,咬住疑点不放松, 对于查处或者阻击大额存款被骗案件至关重要。其次,现在各银行之所以非常重视案件防控工作,并营造了浓厚 的案防氛围, 监管机构开展的各种案防警示教育活动功不可没, 如今年银监会正在全国开展的“银行业内控和案 防制度执行年”活动;去年银监会组织的“中资银行业机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巡展”,用图片的形式介绍了 100 个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今年上半年上银监局组织编写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知识问答》 ,今年下半年上 银监局正组织编写《上海银行业案件防控教育读本》 ;去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联合开展了“建立本市中资银行干部员工遵纪守法、 合规从业、 庭审教育合作机制”活动, 并于今年 3 月 10 日根据该合作机制首次组织旁听了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上海市某商业银行员工挪用公款一案; 特别令人敬佩的是,中国银监会准确研判形势,果断采取措施,在全国开展大规模案件风险排查,狠抓银行业案 件风险防控,才有效控制住了去年上半年银行业案件高发态势,使案防形势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再次,公安、23 检察、 司法机关为最大限度减少存款企业和银行的损失和侦查、 起诉、 审判金融诈骗犯罪立下了汗马功劳。 今后, 在多方联动共同防控案件方面,还有许多工作可做:如可否由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组织编写全面系统的《中国 银行业案件防控大纲》并定期修订,在此基础上由各商业银行“纲举目张”;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全民金融法制常 识及案防意识教育;政府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企业界合力推广使用电子签名、支付密 码和电子商业汇票,建立银企共同防范银行诈骗案件新机制;立法机关尽快修改完善《票据法》等支付结算法律 法规,明确支付密码、电子签名和电子票据在支付结算业务中的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可否在侦破金融诈骗刑事犯 罪案件过程中对于存款人的过错进行核查, 同时侦破犯罪分子所犯与案件相关的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 为银 行在后续民事诉讼中挽回损失创造先决条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法》规范存款法律关系,界定“恶意存 款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惩处资金掮客非法中介活动。新闻报道 8 月 25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 (草案) ,首次明确提出要取消现有的 13 个死刑罪名,其中包括与诈骗银行有关的票据 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在金融诈骗犯罪十分猖獗的背景下,真令人担忧!“为了百分之百的 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刑的危险。”这段马克思 曾经引用过的 19 世纪英国评论家的话,似乎说明死刑对惩治金融诈骗犯罪是有一定的威慑力的。取消金融诈骗 罪死刑,须慎之又慎。△结语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件一旦发生,就会给银行人留下永远的伤痛,在心灵深处罩上挥之不去的阴影,在从业 人员心中留下刻骨铭心的记忆。该类案件形式上反映了银行的操作风险,本质上还是由社会信用风险转嫁而来, 进一步验证了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而风险防范永远是没有底的。参照古罗马军事学家韦格蒂乌斯的话:“你 想要和平,就要准备战争。”所以,银行业要牢固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人们的最大不幸,是被罪恶压倒 的不幸”( 《道德箴言录》。银行家们在战略上要正视金融犯罪,在战术上要重视防范金融犯罪。如果没有非典 ) 肆虐,谁会重视卫生防疫?案件防控工作既要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又要防止产生“被检查”情绪。尽管案24 发后的一系列亡羊补牢措施犹未为晚,但是未雨绸缪地构建案件防控体系更为重要。要想银行业稳健发展,从银 行角度而言,就应完善大额资金被骗案件防控长效机制;从国家角度而言,必须构建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件防控 体系。需要强调的是,运用电子支付密码等科技措施、加强存款企业内控管理、立法惩治资金掮客违法中介、依 法追究恶意存款人的过错责任,是中国银行业防控大额存款诈骗案件工作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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