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损险赔付比例是怎么赔付的?

更多法律知识
  在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期间内,有哪些情况下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短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比如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包装不符合要求、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等。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
  在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对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损坏、灭失、短少,依照提单或《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是,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灭失、短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3.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
  4.包装不符合要求;
  5.包装完好但货物与运单记载内容不符;
  6.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不符合《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7.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
  8.托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
  9.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10.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
  11.运输活动物、有生植物、放置于甲板的舱面货以及尖端保密物品、稀有珍贵物品和文物、有价证券、货币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12.被保险人未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港口或地点装卸、交付货物;
  13.提单或运单的签发含有欺诈性的误述;
  14.被保险人未将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
  15.被保险船舶发生的绕航,但为抢救本船上的人员或救助其他海上遇难人员发生的合理绕航除外。
[来源:][来源:][来源:][来源:][来源:][来源:]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9今日说法:小区&带病&...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微信法律咨询
扫一扫 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客服QQ:(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青县货车司机买了货损险 出事故后遭遇索赔难_网易新闻
青县货车司机买了货损险 出事故后遭遇索赔难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大货车送货 意外遇事故甘某是青县清州镇人,他家有辆大货车。2014年8月,甘某在县城的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买了车险,还专门购买了挂车的货损险,货损险的保险合同自日零时开始生效,保期为一年。后来,甘某将自家的这辆大货车挂靠在一家名叫通顺的汽车运输队,还雇了司机鲍某。2015年5月,鲍某开着这辆大货车在送货的过程中,行驶到山西省境内时,在一处拐弯的山路上,因车速过快,撞到一旁的道路设施后,车辆发生侧翻,鲍某当场受伤。事故发生后,车主甘某及时拨打了救援电话,也与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货车侧翻了,车辆损坏得很厉害,车上的货物钢管也严重受损。当时打完电话,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到了事故现场,我告诉他们货损是60000多元。”甘某说,事后,他赔偿货主的实际费用为65000元。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司机鲍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甘某还及时赔偿了事故所造成的道路设施损失64968元。事故过后,甘某找到当地的物价局,对大货车进行了定损。考虑到车辆已经投了保险,甘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0000余元。然而,双方就各项损失的赔偿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索要货损费?对方不认可日,甘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青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诉讼期间,经司法委托,评估车损为106985元,甘某支付了评估费用。甘某认为,自己的大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保险,保险公司理应赔偿事故所导致的路产损失64968元、施救费14500元、车损费106985元以及鉴定车损所产生的评估费3140元。甘某向法院提供了施救费票据、公路赔偿通知书、收据、评估费票据等各项证据。保险公司则认为,甘某要求的车损、施救费过高,同意赔偿施救费5400元。拒绝承担鉴定车损的费用。庭审过程中,甘某说:“我已经向货主赔了65000元的损失,而且我有货物损失赔偿凭证。”保险公司对赔偿凭证的真实性并不认可,“货物损失并没有鉴定报告,也没有相应的明细、清单,不能证实货损的实际情况;并且他也没有转账记录来证明已经实际支出了这笔费用。”甘某反驳道:“事故后,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了现场,所以对货物损失,他们是知情的,并且当时他们给出的答复是已经定损了。”对于甘某的反驳,保险公司当场提出,申请法院对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做出科学鉴定。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相关部门对货物损失进行鉴定,但因保险公司提供的检材为现场照片,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并予以退回。证据都欠缺?货损均分担经法院查明,甘某的大货车在被告所属的青县分公司投有交强险等多项车险,挂车投有专门的货损险,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青县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称车损费、施救费过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评估费属于查明车辆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费用,被告作为保险人理应承担。被告在接到报险后,应当及时对货损做出核定,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在事故发生后,被告派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并询问了原告货损数额,在对原告主张的数额存在异议的情况下,仍未对货损的情况进行准确的清点记录,导致损失无法评估,自身存在过错。原告虽提供证据,证实已赔偿他人货物损失65000元,但对赔偿的合理性未提交证据证实,所以,原被告双方对已赔偿货主65000元的损失,应平均承担责任。最终,青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2093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就案说法本案中,车主甘某虽提交了赔付货损65000元的证明,但未对赔付数额的合理性提供依据。而保险公司在出险后询问了车主货损数额,在对原告主张的数额存在异议的情况下,仍未对货损的情况进行准确的清点记录,导致损失无法评估,自身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损失作出核定并将结果及时告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对货物损失的数额的举证是由原告方负责,而被告知晓事故并到达现场,也应对原告所载的货物损失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由双方确认货物损失情况,以减少争议。或者在事故发生后,双方应及时商定确定货物损失的方式,尽快确认货物损失。但双方于事故发生后未能第一时间共同确认损失情况,原告方未能保留货损实物,也未能就向他人赔偿的数额的合理性进行充分举证;而被告方虽对现场进行了拍照,但未能详细记录货损情况,对数额虽有异议,也无证据证实数额差异,所以,对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双方均负有责任。(记者 唐慧 通讯员 刘立艳)
本文来源:沧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萌萌_HB13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我的位置: >
车辆刮擦造成货损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时间:&&|&&作者:张皓&&|&&浏览:666
被告辩称,原告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国内公路货物运输门市定期保险是事实,但本案事故车辆未发生碰撞和倾覆,因此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
原告:xx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人:王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皓,该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史x,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公司。住所地:圣源丽都小区。负责任:孟x,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埠勇56号。负责人:张xx,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xx,山东公明政和律师。原告山东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间称恒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泗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济宁分公司)保险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xx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皓,史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公司车辆鲁Hxx/鲁xxx挂在被告处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国内公路货物运输门市定期定额保险,在保险责任期内,日7时许,我公司车辆在市沿江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街口立交桥右转进入黄河路,向东行驶至高架桥上时,一辆尾号为“80”的白色轿车从我公司车辆左侧超车刮擦而过,致使我公司车上装载的货物损坏,造成货物损失41081.42元,施救费2000元,车辆维修费300元,其他损失1053.63元,肇事车辆逃逸。因被告拒不理赔,特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4435.05元,并承担本案的用。被告辩称,原告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国内公路货物运输门市定期保险是事实,但本案事故车辆未发生碰撞和倾覆,因此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经审理本院认定,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限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为186300元;同时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门市定期定额保险,保险期限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为100000元。日7时许,原告投保车辆鲁H42788/鲁HZ115挂在为青岛东立纸业有限公司运送纸品途中,经青岛市沿江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街口立交桥右转进入黄河路,后向东行驶至高架桥上时,一辆尾号为“80”的白色轿车从其左侧超车,驾驶员朱xx向右打方向并刹车躲避不及,两车发生刮擦,发生,肇事车辆逃逸,造成原告运输的部分货物散落、损坏,经朱xx报警,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第三中队民警到达后帮助其清理了现场。后市泛华财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受被告委托出具公估报告,报告载明的货物受损情况为:72箱纸报废,73箱包装受损,87个无碳纸松动,其中21个全部报废,每个无碳纸约70kg,无碳纸价格为每吨9700元,以上货物损失计41081.42元;本次事故另产生保险费、更换新车网费、等损失计1053.63元,施救费2000元,车辆维修费300元。原告要求被告理赔未果,于日诉至本院。另,庭审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财保济宁分公司的诉讼;原、被告对深圳市泛华财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中显示的原告的损失数额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鉴定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事故损失是否在双方约定的保险范围不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本院认为,碰撞也是倾覆的一种状态,因此,涉案车辆发生刮擦及货物倾落事故造成损失,应当属于合同的保险范围,被告的辩称,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公司支付原告山东xx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41081.42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泗水支公司原告山东xx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施救费2000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公司向原告山东xx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300元;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公司向原告山东xx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其他损失1053.63元。以上一、二、三、四项共计44435.05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山东-济宁]专长:债权债务 离婚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律所: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17112积分 | 帮助0人 | 889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8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西区大道99号伯雅科技园1号楼(近万科城臻园)货物运输保险发生货损、赔款如何计算?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货物运输保险发生货损、赔款如何计算?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少买车损险怎么赔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