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 承销机构资金存管机构与服务商是一样的吗

P2P平台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本文来自于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合伙人郭里铮律师投稿。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是近年来P2P网贷平台的创新产品之一。本文通过分析P2P平台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及相关监管原则,对即将出台的P2P监管细则提出立法建议。一、引言日,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立志转型成为中国首家互联网金融上市公司,为了体现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拟更名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此新闻一度在网上疯传并激发各种段子。这不是个例,进入2015以来,上市公司涉足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案例明显增多。熊猫烟花、大金重工等上市公司均已宣布入股P2P网贷平台。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今年的热门话题,而P2P网贷更是热点中的热点。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P2P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是一种新型的借贷融资方式。国内的P2P业务始于2006年,2014年则是国内P2P平台的井喷时期。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止至日,全国P2P网贷平台共2508家,P2P网贷行业整体成交量达551.45亿元。二、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P2P的基本模式为:P2P公司提供信息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投资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借款人还本付息,P2P平台收取中介服务费或信息服务费。此外,债权转让模式也是国内P2P业务的常见模式,即,P2P平台先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再由平台将债权转让与投资人,由借款人向投资人还本付息。除了传统P2P网贷业务,近年来国内的P2P平台也在业务模式上不断创新突破,“资产证券化”产品就是这两年兴起的一个新兴模式。作为国内知名的P2P网贷平台,“PPmoney”于2014年推出了“安稳盈-小额信贷资产权益”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产品。位于深圳的P2P网贷平台“联金所”则在2015年一季度在线上销售自己定义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联金稳财”。在P2P网贷的特殊业务背景下,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将线下非标准的企业债打包成线上标准化的小贷资产包,由合作的担保和小贷公司承诺溢价回购的业务。具体来说,在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中,发起人是急需资金放贷的小贷公司,先由小贷公司将自身的债权进行打包,或者由P2P网贷平台的母公司或者平台对这些小贷资产进行打包,形成一个个资产包,并通过在各地的地方金融交易所(如深圳联交所、广州金交所等)登记挂牌,进行增信和确权,最后由与P2P网贷平台有关联的公司(如第三方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摘牌买回这些资产包,将相关资产或者收益权再转让给P2P平台,面向投资者进行发售。最后,通过小贷公司向投资者回购的方式来实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小贷公司对于这种资产包有回购的义务,这可以理解为小贷公司对投资人提供的一种担保。万一小贷公司无法兑付,则由担保公司最终来兜底。这一过程包含了债权的打包、转让,和分层销售,符合了资产证券化的某些特点。但是,目前我国的P2P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没办法组建合法的SPV(特殊目的实体),即不能像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那样委托给信托公司实现风险隔离,也无法向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那样通过专项计划实现“真实销售”,无法做到使证券化后的资产出表。而且,从资产转移和收益实现的差异上看,通常的资产证券化是单向的资产流动,使发起人控制的信贷资产实现“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不再与发起人有权属关系。而在P2P网贷平台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中,资产并没有实现“真实销售”,投资者最后通过小贷公司的资产回购来获得本息收入,资产只是暂时转让或者说是“质押”给了投资人,仍然和发起人有债务关系。所以,P2P网贷平台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只能称作“类资产证券化”。此外,目前国内P2P网贷平台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今后,不排除向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延伸。三、监管之惑国内始终没有直接适用于P2P业务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依据散见于刑法、合同法等部门中,具体的监管细则也是迟迟未出台。日起,根据银监会宣布完成内部机构调整,P2P的监管职责由普惠金融部旗下的网贷研究处负责。目前,银监会作为P2P业务的主要监管部门,通过各类新闻发布、论坛发言等方式,对P2P业务的监管不断发声,业界理解的主要监管原则包括了“四条红线”、“七大原则”和“监管十原则”。所谓“四条红线”,是银监会在2014年4月提出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将当时的P2P监管原则归纳为四点: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2014年11月间,银监会创新监管部向媒体和业界透露P2P监管细则即将出台,并透露其中主要的七个方面,即“七大原则”,其中就包括:&P2P必须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严禁其他业务延伸,在申请牌照、资质报批等环节将视为金融机构进行管理。2014年9月,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王岩岫主任在深圳首次公开“P2P监管十原则”,其中就包括:要遵循P2P业务本质,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目前各P2P平台所推出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正是与上述监管原则相悖。明确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不能搞资金池,项目必须一一对应,实际上正是目前P2P平台正在努力突破的区域。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资产池,其本质是基础资产带来的现金流,基础资产的质量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这是P2P资产证券化最基础的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依赖于资产池资产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倘若P2P基础资产质量有问题,则很可能无法获得收益。此外,由于债务人可能且有权在债务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从而造成资产池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因此资产池风险也可能受提前偿付风险影响。与此同时,根据部分媒体五月份披露的信息,监管层内部上报的有关P2P网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稿(下称草案)日前已初步成型。根据媒体披露出来的文本,该草案从网贷业务中各方责任、负面清单、风险揭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适当性管理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细化和安排。引人关注的是,该监管细则草案中,将“对相关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或发售理财产品”、“将融资项目的收益权益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内容都列为P2P平台的禁止行为,这意味着,融资项目利用P2P网贷平台实现类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可能将遭到禁止。四、立法建议目前,银监会的P2P网贷业务监管细则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虽然网上各种消息满天飞,但细则没有最终落地,所有的猜测都只是猜测。关于P2P平台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我们理解监管层的担忧。在我们看来,监管对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限制还是出于其影子银行的特征。把小贷公司表内的业务通过P2P平台类资产证券化业务转移到表外,使得监管层对信贷规模的计算、风险的预判都会有问题。但需要看到,这是民间金融的大胆创新尝试。有人说,创新的边界在于合法。那反过来,在具体的立法还未出台,并且法律永远存在滞后性的前提下,我们希望P2P平台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这些业务创新能“倒逼”立法的创新和突破。按照目前的监管原则,除了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外,P2P网贷的很多做法,比如平台提供担保,比如投资标的的金额及期限错配,比如资金池,都是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但是,这些本身又是有着庞大的市场需求的。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的前提下,如果没有这些措施,国内的P2P网贷业务不可能得到迅猛的发展。民间金融的很多做法你如果禁止,那他们放到台面下照样做,社会危害性更大,倒不如让他们阳光化透明化。在此基础上,科学的引导规范,要远胜于简单粗暴的堵截。另一方面,从保护投资人的角度看,监管要防范的是P2P平台及其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而非替投资人消除商业风险。对于前者,监管要出台严密的细则通过平台准入等方面进行制约,积极支持投资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对于后者,只要P2P平台对每一笔做了如实完整的信息披露,那就应该让投资人自己去评判投资风险。在国务院不断强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人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已经转换监管思路,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我们希望,银监会作为P2P业务的主要监管部门,也能站在科学引导、鼓励创新的角度,促进P2P行业健康发展。——————————————作者简介郭里铮,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主要业务领域为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新三板,及私募股权基金法律事务。给计兮投稿请发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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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证券化当事人中,接受发起人转让的资产,或受发起人委托持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是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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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本地图片,图片大小不超过5M&&&&◆导报记者 刘勇 济南报道&&&&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往往会被告知“银行可提前终止该产品,但投资者不能提前赎回”,不过,这一定律被打破了。近日,建设银行发行的一款理财产品在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价格可围绕产品净值上下波动1%,采取T+6的交易制度。&&&&虽然离标准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还有距离,但业内认为,此举已迈出了一大步,这一类资产证券化交易或将成为一种趋势。理财产品上市交易&&&&建设银行这款固定期限资产组合人民币理财产品被称为“乾元01”,交易代码“52001”,产品期限为183天,于日到期。该产品发行规模为2亿元,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2%。&&&&“本所交易的理财品种为非标准化合约交易。”该所投资部门人士4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建行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品种的每日估值,该所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点前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公布。&&&&“作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其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投资者无法买空或卖空理财产品。”一家国有银行的客户经理王静在了解了相关信息后表示。&&&&该交易所的官网显示,买入申报时,买入方须在其资金账户中存入买入该理财产品所需的足额资金。买入金额应满足理财品种首次购买起点标准;卖出申报时,卖出方以其持有的理财品种的合约数量和合约金额为限,不得卖出超过其所持有的合约数量和合约金额,不得将其所持有的合约分拆卖出。&&&&导报记者注意到,该款产品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该款产品的发行价格为每单位理财产品本金1元,投资者认购起点为5万元,并以5万元的整数倍递增,交易申报同样以5万单位理财产品本金的整数倍递增。个人会员可用于投资的现金(资产)不少于50万元,机构会员注册资本(出资额)或可用投资现金(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并且采取三方存管投资人需持银行储蓄卡在该所指定银行网点签署客户资金三方存管协议,办理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关联手续。&&&&另外,投资者买卖理财产品的申报经系统成交之后,将在当日完成交易结算,次日到账。而所谓T+6的交易模式,即交易方买入后卖出同一理财品种或卖出后买入同一理财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对此王静认为,该款理财产品以5万元整数倍递增,是为方便上市后交易流通。同时,采取T+6交易制度,虽然限制了投资者频繁交易,但从理财产品净值增长速度及交易涨跌幅限制看,交易获利的空间本来就极小,不妨碍满足投资者短期变现的主要功能。同类产品或跟进&&&&在王静看来,以第三方平台披露理财产品的交易细则,使其交易更阳光化,符合银监会对理财产品管理的发展趋势。&&&&上海一家券商旗下的基金公司的山东区域经理崔刚认为,这是银行与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的结果,属于银行理财产品交易流转的创新型服务,为银行理财计划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和服务。&&&&建行的上述产品说明书显示,该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信托受益权、资产收益权等资产、债券、同业存款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如果理财产品投向为信贷资产,通过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意味着实现了类资产证券化。”崔刚说。&&&&在崔刚看来,银行理财产品尝试证券化交易,也有应对短期理财基金冲击的考虑。据导报记者了解,目前短期理财基金风头正劲,南方基金公司旗下14天和60天两只短期理财产品同时获批,将于近日发行,这也是首家进军短期理财市场的千亿元规模大公司,后面还有华夏、易方达等多家千亿元大公司虎视眈眈。&&&&王静认为,此次建行理财产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是银行业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对类资产证券化的一次“试水”,其他银行肯定会持观望态度。“一方面要留意监管层的态度,另一方面也要关注市场对该理财产品的反应。如果该产品发行符合监管层要求,未来其他银行的同类理财产品可能会逐步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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