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担保公司无抵押贷款,如果我是陈奕迅在没还完期间。意外身亡,或者事故残疾。无力偿还债务。会不会影响到我的

信用卡贷款,平安银行无抵押贷款无力偿还该当何罪?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由于本人夫妻俩生意失败,欠下巨债。为偿还所欠债款,利用数张信用卡,以以卡养卡,拆东墙补西墙方式,逐月透支套现,目前累计共欠二十万,平安银行无抵押贷款10万!现在信用卡款项已变更为分期还款,平安银行款项则尚未到还款期。若到期还是没钱还,我则又选择申请分期还款,可利息也会多很多。但现在我夫妻俩已没能力偿还每月三万多的最低还款。目前我妻子带小孩无法工作。目前我工作收入每月有五千左右。亲戚朋友无法借钱。名下财产只有尚在还贷款的小轿车一辆。我的最坏打算是不再还款,等待银行起诉判刑。不过数张信用卡中,我妻子的信用卡比较多。所以我想问,如果银行起诉,是否一定要双方承担责任?可否本人一力承担?如果离婚,我愿意承担所有款项,法院会不会批准离婚?如果我小舅子帮偿还我妻子名下的信用卡欠款,那样我妻子可免受处罚?还有此类案件,是如何量刑?我所欠的钱,如果我一力承担大概会判多少年?
我哥在香港地区办理了一张外国银行的大额信用卡,并在香港地区套现,带回了国内,如果他(她)无力偿还信用卡的情况,那他(她)人在国内会收到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谢谢
律师你好,前几年,我爸爸借银行22万做生意,现在无力偿还,法院要强制拍卖房子,我们全家就一套房子,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一家人只有一套住房,拿去给银行做抵押贷款后无力偿还贷款。请问,银行可以拍卖该处房产么?按什么价格来拍卖?拍卖期间还算利息么?个人可不可以申请破产保护?国家能不能给个人以保护?
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以唯一住房为抵押一年期贷款56万元,现无力偿还,请问,抵押房是否会被银行扣收拍卖,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拍卖,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被执行收扣?贷款利息如何清算,担保公司及银行会对债务人采取哪些措施?
由于交通事故,在家休养4个月了还要休养半年。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平安信用贷款暂时无力偿还 能怎么办。
我爸爸在生前向银行抵押房间和工厂,借了一百多万,而我现在无力偿还贷款。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是否可以继承工厂和房间而以后继续偿还贷款?
我和丈夫用房子向银行抵押贷款18万,钱是用于帮他还债。才还了几个月,因一次吵架他离家出走。现他人找不着,电话也不接,班也不上。我一个人带着孩子,我的工资无力再还贷。我当心银行收房子。如我卖房子没有他的签字行吗?我有不能等银行收房子。
本人为了筹集生意资金便用了五间房屋的房产证于银行抵押贷款500万元(因认识地方银行高层,其贷款额高于五间房屋市价),现因为生意失败,无力偿还,房屋有可能被银行拍卖但都不能抵偿。我想请问一下法律上有什么相关的保护措施么?我有不属法人,或者有什么对本人无力偿还拍卖房屋后的惩罚措施么?比如拍卖了房屋的钱不够抵清银行的钱,会对我实施抓捕或者拘留么? 或对我车与正居住的房屋进行拍卖抵债?
我想用房产证在银行贷款10万,我的房产证最多可以贷15万,我想贷10年,那么我是不是10年内每个月都要一部分本金和利息呢?如果每个月的本金和利息我要是还不了银行会怎样处理啊?还有会不会影响夫妻双方的信用记录阿?您好,目前我朋友公司今年发生了意外,亏损极大,想咨询一下您就是他去年在民生银行 四个人无抵押信誉联_百度知道
您好,目前我朋友公司今年发生了意外,亏损极大,想咨询一下您就是他去年在民生银行 四个人无抵押信誉联
您好,目前我朋友公司今年发生了意外,亏损极大,想咨询一下您就是他哗耿糕际蕹宦革为宫力去年在民生银行 四个人无抵押信誉联保贷款了700万,分别是三个人都200万,一个人100万,现在他公司亏损可能还不了贷款200万,想申请破产要走怎样的程序?比如申请不了的话又还不了贷款,会受到怎样的法律责任?期待您的回答,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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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以下简称《破产意见》)。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国发[1994]59号文指出,试点城市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如从反面解释,没有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就不能实施破产。又据国发[1997]10号文补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的企业也不能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可按[1997]2号文的规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
您好,目前我朋友公司今年发生了意外,亏损极大,想咨询一下您就是他去年在民生银行 四个人无抵押信誉联保贷款了700万,分别是三个人都200万,一个人100万,现在他公司亏损可能还不了贷款200万,比如还不了贷款,会受到怎样的法律责任?期待您的回答,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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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合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成云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石民三初字第00126号原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广场A座15-16层。法定代表人:马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皓。委托代理人:陈肖言,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合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赵县东关。法定代表人:杨成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杨成云。被告:李俊兰。被告:高新瑞。被告:范香风。被告: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田东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想,女,1978年出生,汉族。原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担保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合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成化工公司)、杨成云、李俊兰、高新瑞、范香风、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尔化工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德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皓、陈肖言,被告合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云,被告杨成云,被告克尔化工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兰、高新瑞、范香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宝德担保公司诉称,经合成化工公司申请,原告为该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建华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石分行)提供了本金为1000万元的贷款担保,与该行签订编号为110010保证合同,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成化工公司向原告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包括被告克尔化工公司、杨成云、李俊兰、高新瑞、范香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杨成云、高新瑞提供的股权质押;合成化工公司自有机器设备抵押等。贷款行于日按照双方签订编号为110010借款合同履行了放款义务。现合成化工公司已被行政监管部门宣告停产,偿债能力及资信状况受到严重不利影响,贷款行已按约定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合成化工公司无力向贷款行履行还款责任,原告只能按约定承担代偿责任,于日将合成化工公司拖欠的贷款余额全部支付给贷款行。按照各方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合成化工公司清偿代偿款项并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其余被告在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宝德担保公司认为:1.合成化工公司已被政府责令停产,贷款行有权宣告贷款到期,要求提前还款,贷款行发出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后,合成化工公司在复函中明确表示同意贷款提前到期,贷款行要求宝德担保公司承担相应代偿责任,宝德担保公司提前代偿符合约定没有任何过错。2.克尔化工公司提供的反担保保证合同是有效的。克尔化工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的内部文件,不具有对外效力,宝德担保公司作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受其公司章程的约束;《反担保保证合同(法人)》中克尔化工公司已向宝德担保公司承诺“克尔化工已经按章程规定,召开了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做出了同意宝德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决议。如克尔化工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的其他规定签署反担保合同的,责任概由克尔化工承担,不得以此对抗承担合同责任”,宝德担保公司已尽到了充分的注意及提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该合同规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当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合同是2011年6月签订的已过去一年多,并且已经发生代偿,认定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显失公平。3.我公司仅对贷款本金进行代偿,不涉及利息问题。4.《反担保保证合同》当中克尔化工公司明确放弃了行使权利顺序的抗辩,明确承诺宝德担保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并称“宝德担保公司放弃反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反担保物权的,克尔化工仍按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克尔化工公司称宝德担保公司代偿行为违反了“委托保证合同”顺序的抗辩主张不成立。请求判令:1、合成化工公司清偿原告代偿款项元,并赔偿原告因代偿产生的全部损失(其中可得利益损失自代偿之日日起算,以代偿款项扩大10倍按照双方约定的最低比例每年2.4%计算至实际还款时为止);2、判令杨成云、李俊兰、高新瑞、范香风、克尔化工公司与合成化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拍卖、变卖杨成云、高新瑞持有的并已向原告出质的合成化工公司股权,原告对处置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拍卖、变卖合成化工公司抵押给原告的机器设备,原告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引发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宝德担保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委托保证合同》,证明合成化工公司申请宝德担保公司为其向贷款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了反担保措施;2.《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证明宝德担保公司按约定为合成化工公司向贷款行提供信用担保;3.《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2份、《反担保保证合同(自然人)》,证明杨成云、李俊兰、高新瑞、范香风为合成化工公司向宝德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4.《反担保保证合同(法人)》,证明克尔化工公司为合成化工公司向宝德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5.《反担保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证明合成化工公司将自有机器设备抵押给宝德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措施之一;6.《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证明杨成云、高新瑞以所持合成化工公司股权向宝德担保公司出质作为反担保措施之一;7.《代偿通知函》,证明贷款行通知宝德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8.贷款行业务凭证、贷款清偿证明书,证明宝德担保公司已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代偿责任,享有对合成化工公司等的追偿权。被告合成化工公司辩称,对原告宝德担保公司起诉书中的事实认可,不能及时偿还债务不是企业的恶意行为,是因意外事故的发生,希望原告在还款问题及执行财产方面给予放宽时间,公司复工后尽快由我们来偿还本金及损失。被告合成化工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杨成云辩称的意见与合成化工公司的意见一致。被告杨成云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李俊兰、高新瑞、范香风均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被告克尔化工公司辩称,1.借款约定到期日应为日,合成化工公司也不存在债权人可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在此之前借款不到期,原告不能要求合成化工公司归还本息并赔偿损失,该项诉请不应支持。2.《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我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在未经董事会批准时不得进行下述事项,并且该批准必须所有五名董事的一致投票赞成:……(iii)为任何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我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未经我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侵犯了公司法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该合同应视为未生效,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保证责任。3.原告没有按委托约定的顺序办理,在抵押物(质押物)没有拍卖、变卖、折价之前,就要求反担保人先承担保证责任是不符合上述合同中约定的原告“有关顺序”的行为规定。4.该《借款合同》存在严重瑕疵,因约定不明,无法计算借款利息,可能致使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过重的还款责任,应本着有利于借款人及担保人一方的原则处理。被告克尔化工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克尔化工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证明与宝德担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未经所有五名董事的一致投票赞成,提供的反担保合同未成立。经审理查明:日,合成化工公司与宝德担保公司签订委保字(2011)第243DGZSF号《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委托人(甲方)合成化工公司,受托人(乙方)宝德担保公司;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为甲方向华夏银行建华支行、邮政银行石分行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与华夏银行建华支行、邮政银行石分行签订的编号为110010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期限自日至日;乙方为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措施签订动押字(2011)第243D号、人保字(2011)第243Z号、股保字(2011)第243G、法保字(2011)第243SF反担保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评审费3000元,甲方支付担保费为360000元、风险保证金50万元,除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外,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乙方收取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甲方借款到期后不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为乙方代偿的借款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可得利益损失为乙方继续开展其他担保业务的收益,一般为资金存放银行,作为贷款担保保证金,并按惯例由银行以其10倍的比例向其他委托方发放贷款,乙方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金额以每年2.4%-3.6%的比例收取相应的担保费,计算方式为乙方实际代偿本息×10倍(可放贷比例)×2.4%-3.6%年(担保费率)。日,合成化工公司(甲方)与邮政银行石分行(乙方)、华夏银行建华支行(丙方)签订编号110010《借款合同》(适用买断型接力贷),约定,借款期限18个月自日起至日,贷款乙、丙双方分两个融资时段合计18个月,共同向甲方发放第一融资时段自日,由乙方直接发放,第二融资时段至日,乙方将其对甲方的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为第二融资时段的贷款人,如乙方因《四方业务合作协议(适用买断型接力贷)》约定原因在第一融资时段到期日前将其对甲方的债权转让给丙方,则第二融资时段起始日为债权转移日;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两种,并且每种分两个融资时段计息:保证担保合同项下贷款1000万元利率第一融资时段利率为7.315%(年利率)、第二融资时段利率为18%(年利率),个人质押担保合同项下贷款400万元利率第一融资时段利率为6.65%(年利率)、第二融资时段利率为18%(年利率);贷款担保为:保证人宝德担保公司与乙方、丙方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110010、保证人杨成云与乙方、丙方签订《个人保证合同》编号为110010、质押人杨成云与乙方、丙方签订《个人质押合同》编号为110010;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丙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停止继续发放贷款: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涉及重大经济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使乙方、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和威胁的;甲方所属集团客户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出现严重危机,对乙方、丙方贷款安全产生重大威胁的;甲方发生歇业、解散、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等情况的;发生了其他可能导致乙方、丙方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形的。日,宝德担保公司(甲方保证人)与邮政银行石分行(乙方转让方)、华夏银行建华支行(丙方债权人)签订110010号《保证合同》,约定,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110010号《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乙方或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方式为带连责任保证。日,杨成云、李俊兰向宝德担保公司出具《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为办理合成化工公司向贵公司申请贷款担保1000万元事宜,经我夫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以本人全部财产向贵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若此笔贷款到期公司未能履行借款合同约定而使贵公司发生代偿,本人愿意承担个人连带偿还法律责任。日,高新瑞、范香风向宝德担保公司出具《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为办理合成化工公司向贵公司申请贷款担保1000万元事宜,经我夫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以本人全部财产向贵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若此笔贷款到期公司未能履行借款合同约定而使贵公司发生代偿,本人愿意承担个人连带偿还法律责任。日,宝德担保公司与杨成云、高新瑞、李俊兰、范香风签订人保字(2011)第243Z号《反担保保证合同(自然人)》,约定,反担保权利人(甲方)宝德担保公司,共同反担保保证人(乙方)杨成云、高新瑞;依据委保字(2011)第243DGZSF号《委托保证合同》,乙方担保主债权的金额为1000万元;反担保的范围为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甲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乙方各共同保证人在上述反担保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甲方向债权人一次性全部支付代偿款项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甲方向债权人承担代偿责任之日起算;甲方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全部或部分清偿义务之日起,有权要求乙方各保证人按照本合同对反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或第三方为甲方的追偿权提供抵押或者质押等物权反担保的,甲方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代偿款项及相关费用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甲方放弃在其他担保上的担保物权或其他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乙方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乙方逾期不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损失的具体数额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方法予以计算)。杨成云、高新瑞、李俊兰、范香风均在该合同签字页的乙方(签字)处签名。日,反担保权利人(甲方)宝德担保公司与反担保人(乙方)克尔化工公司签订法保字(2011)第243SF号《反担保保证合同(法人)》,约定,鉴于债务人合成化工公司与华夏银行建华支行、邮政银行石分行于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10010),日,债务人与甲方签署了委保字(2011)第243DGZSF号委托保证合同,由甲方为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并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10010),为了确保甲方的有关权益,由乙方提供反担保,并就反担保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委保字(2011)第243DGZSF号委托保证合同,乙方担保主债权的金额为1000万元,约定的还款期限自日至日;反担保的范围为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甲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乙方在上述反担保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甲方向债权人一次性全部支付代偿款项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甲方向债权人承担代偿责任之日起算;甲方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全部或部分清偿义务之日起,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对反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或第三方为甲方的追偿权提供抵押或者质押等物权反担保的,甲方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代偿款项及相关费用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甲方放弃在其他担保上的担保物权或其他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乙方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合同签订之前,乙方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乙方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的有关同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的决议;乙方逾期不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损失的具体数额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方法予以计算)。该合同的签字页有克尔公司加盖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杨勇的签名。日,抵押权人(甲方)宝德担保公司与抵押人(乙方)合成化工公司签订动押字(2011)第243D《反担保动产抵押合同》,约定,鉴于债务人合成化工公司与债权人华夏银行建华支行、邮政银行石分行于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10010),债务人与甲方签署了委保字(2011)第243DGZSF号委托保证合同,由甲方为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并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10010),为了确保甲方的有关权益,乙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财产设定抵押,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依据委保字(2011)第243DGZSF号委托保证合同,乙方担保主债权的金额为1000万元;抵押担保范围为保证合同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债务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物为《抵押物清单》的财产,《抵押物清单》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或第三方为甲方的追偿权提供其他担保的,甲方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甲方有权直接行使本合同抵押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甲方放弃在其他担保上的担保物权或其他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乙方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损失的具体数额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方法予以计算)。日,合成化工公司、宝德担保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编号201111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约定,抵押人合成化工公司,抵押权人宝德担保公司,贷款担保数额1000万元,抵押物所有权合成化工公司,抵押物概况(略)。日,质权人(甲方)宝德担保公司与出质人(乙方)杨成云、高新瑞签订股保字(2011)第243G号《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依据委保字(2011)第243DGZSF号委托保证合同,乙方担保主债权的金额为500万元,约定的还款期限自日至日;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人代债务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质押物为股权,股权质押金额杨成云300万元、高新瑞200万元;乙方或第三方为甲方的追偿权提供其他担保的,甲方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甲方有权直接行使本合同抵押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甲方放弃在其他担保上的担保物权或其他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乙方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损失的具体数额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方法予以计算)。日,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出质人杨成云、出质股权数额300万元,出质人高新瑞、出质股权数额200万元,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合成化工公司,质权人宝德担保公司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上盖章。日,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合成化工公司发出《停产通知》:我县克尔化工公司硝酸胍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鉴于你公司使用硝酸胍为原料生产咪唑烷,生产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危险因素,为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原因调查清楚之前要求你公司停止生产,并妥善存放处理硝酸胍及其他危险物品,并进行排查,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日,邮政银行石分行、华夏银行建华支行向合成化工公司发出《通知函》:鉴于你公司已被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宣布停产整顿,现为停产状态,已严重影响到我行贷款资金安全,根据《四方业务合作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现宣布该合同项下借款到期,请你公司立即筹措资金,于日前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本金1400万元,其中宝德担保公司担保1000万元。日,合成化工公司向邮政银行石分行、华夏银行建华支行发出《关于偿还贵行贷款的回复》称:贵行来函收悉,鉴于我公司目前情况,同意贵行宣布我公司贷款到期,对于借款金额无异议。但由于我公司停产,目前已无资金用于偿还贷款,请贵行将我公司存入的定期存款、保证金存款以及结算账户的资金全部用于扣收贷款本息,不足部分可由宝德担保公司在担保额度内代为偿还,代偿金额为我公司向宝德担保公司的欠款,我公司在此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日,华夏银行建华支行、邮政银行石分行向宝德担保公司出具《代偿通知函》称:“鉴于合成化工公司已被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宣布停产整顿,现为停产状态,我行已向该公司发函宣布贷款到期,要求该公司偿还贷款,该公司回函答复因停产已无力偿还贷款。根据我行与贵公司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请贵公司代为偿还此笔借款,截至日,贷款余额元”。当日,宝德担保公司向邮政银行石分行付款元,摘要内容为代合成化工还款。日,邮政银行石分行、华夏银行建华支行向宝德担保公司出具《代偿证明》称“借款人:合成化工公司于日在我行办理买断型接力贷,借款金额1000万元整。该笔贷款已于日全部清偿本息,其中贵公司代偿金额元”。克尔化工公司的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在未经董事会批准时不得进行下述事项,并且该批准必须所有五名董事的一致投票赞成:……(iii)为任何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华夏银行建华支行、邮政银行石分行、宝德担保公司、合成化工公司、克尔化工公司、杨成云、李俊兰、高新瑞、范香风各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委保字(2011)第243DGZSF号《委托保证合同》、110010《借款合同》、110010号《保证合同》、《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人保字(2011)第243Z号《反担保保证合同(自然人)》、法保字(2011)第243SF号《反担保保证合同(法人)》、动押字(2011)第243D《反担保动产抵押合同》、股保字(2011)第243G号《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各合同当事人均应依各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对宝德担保公司已向华夏银行建华支行、邮政银行石分行代偿的合成化工公司的借款元及宝德担保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实际代偿本息×10倍(可放贷比例)×2.4%-3.6%年(担保费率)],合成化工公司向宝德担保公司应予偿还,杨成云、李俊兰、高新瑞、范香风、克尔化工公司对合成化工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合成化工公司不履行该债务,宝德担保公司有权以动押字(2011)第243D《反担保动产抵押合同》、股保字(2011)第243G号《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抵押、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关于合成化工公司在银行的借款是否到期、应否偿还的问题。借款合同约定,合成化工公司发生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使华夏银行建华支行、邮政银行石分行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和威胁的;发生歇业、解散、停业、等情况的;发生其他可能导致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形的,银行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日,邮政银行石分行、华夏银行建华支行向合成化工公司发出《通知函》:鉴于你公司已被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宣布停产整顿,现为停产状态,已严重影响到我行贷款资金安全,根据《四方业务合作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现宣布该合同项下借款到期,请你公司立即筹措资金,于日前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本金1400万元,其中宝德担保公司担保1000万元。合成化工公司于当日向华夏银行建华支行、邮政银行石分行作出《关于偿还贵行贷款的回复》称:贵行来函收悉,鉴于我公司目前情况,同意贵行宣布我公司贷款到期,对于借款金额无异议。但由于我公司停产,目前已无资金用于偿还贷款,请贵行将我公司存入的定期存款、保证金存款以及结算账户的资金全部用于扣收贷款本息,不足部分可由宝德担保公司在担保额度内代为偿还。故克尔化工公司认为借款到期之前,原告不能要求合成化工公司归还本息并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克尔化工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我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在未经董事会批准时不得进行下述事项,并且该批准必须所有五名董事的一致投票赞成:……(iii)为任何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未经我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侵犯了公司法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该我公司担保合同应视为未生效,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保证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克尔化工公司章程关于提供担保的规定,系调整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规范,在公司内部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克尔化工公司与宝德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克尔化工公司应承担该合同的保证责任,克尔化工公司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克尔化工公司认为宝德担保公司在抵押物(质押物)没有拍卖、变卖、折价之前,就要求反担保人先承担保证责任是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原告“有关顺序”的行为规定的问题。人保字(2011)第243Z号《反担保保证合同(自然人)》、法保字(2011)第243SF号《反担保保证合同(法人)》、动押字(2011)第243D《反担保动产抵押合同》、股保字(2011)第243G号《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均约定,宝德担保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有权要求立即支付代偿款项及相关费用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放弃在其他担保上的担保物权或其他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担保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的规定,故克尔化工公司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克尔化工公司称借款合同存在严重瑕疵,因约定不明,无法计算借款利息,可能致使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过重的还款责任的观点。因合成化工公司向邮政银行石分行、华夏银行建华支行发出的《关于偿还贵行贷款的回复》中称:同意贵行宣布我公司贷款到期,对于借款金额无异议。本案中宝德担保公司代偿的元没有超过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代偿的为借款本金,克尔化工公司应对宝德担保公司代偿的该款项应予偿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市合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元及损失[损失计算方式:元(实际代偿本息)×10倍(可放贷比例)×2.4%年(担保费率)÷365天×自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天数);二、当被告石家庄市合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对动押字(2011)第243D《反担保动产抵押合同》、股保字(2011)第243G号《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抵押、质押的财产有权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杨成云、李俊兰、高新瑞、范香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石家庄市合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769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合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杨成云、李俊兰、高新瑞、范香风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兴振审判员  谷楷光审判员  胡丽苹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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