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问题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 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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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告性质: 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
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201486
&抄送:各市县(区)财政局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8月6日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参加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当事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验收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项目实施结果的结论,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一种事务性活动。
 &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验收和支付资金的依据。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整、及时地履行合同。采购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五条 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 (一)组成验收小组。采购项目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交付时,采购单位应及时根据以下方式组成验收小组,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1、采购金额低于300万元或货物技术参数简单、规格型号单一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组成三人以上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于品种多、数量大、技术参数复杂或采购金额在300万-500万的项目,以采购单位为主,组成由采购单位代表、相关专家等五人以上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于采购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5人以上验收小组。
2、采购单位可视项目具体情况邀请在本项目中未中标的供应商代表参加验收;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可根据项目情况参与验收工作。
3、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异地参加展会、洽谈会的公共布展项目不再组成验收小组,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二)项目验收。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进行交付时,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 (三)签订验收报告。项目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成员必须签订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财政厅备案,作为财政部门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附件;一份由采购人备存,一份留供应商备存。
  (四)专家付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采购人承担,采购合同有特殊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当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验收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采购项目验收专家付费标准按照《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相关付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宁财(采)发[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采购单位职责:
  (一)采购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直接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再参与验收工作。
(二)采购单位在组织和参与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提出且未向采购管理部门反映,而未依照规定程序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财政部门拒付相关货款,造成损失的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
(三)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作出拖延或拒绝接受、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七条 验收小组成员职责:
  (一)验收小组成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验收小组成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遇到重大的技术问题要采取民主原则解决,验收小组成员都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
(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
(四)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并及时通知采购人。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五)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成员填写验收报告(样式附后),验收报告应包括“货物已收到,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小组成员应当签字确认。
 (六)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向采购单位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人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供应商职责:
  (一)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应主动与采购人联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其实物质量应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的货物自发货验收之日起按国家“三包”规定执行。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验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
&& (五)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六)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的,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提出验收意见。
&&& 第九条 &法律责任:&
&& (一)采购单位、验收小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验收人员不履行职责,损害采购单位或者供应商合法权利的;
5、其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验收合格的;
2、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3、向采购单位、验收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其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New Page 1
关于印发《十堰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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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财政局文件
&&&&&&&&&&&&&&&& 十财采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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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十堰市朝阳中路9号
邮编:442000
联系人:张燕
(FAX)8118701中国第一个政府采购网站 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您的位置: &
保证金收退规定
发布人:管理员&&&发布日期: 17:09:36&&&查看次数:5396 次
投标保证金收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投标保证金收退工作管理,维护中心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收款方式和办理程序。各投标人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缴款时间、数额、方式,将投标保证金按时缴到中心账户,并凭现金缴款单原件或银行转账单复印件到财务室开具到账收据。
&&&第三条 &退款方式和办理程序&&
(一)正常情况
1、退款单位名称与投标单位名称必须保持一致。
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金,履约金不足部份由中标单位按规定补缴。
3、未中标单位持我中心开具的到账收据并提交一份《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到我中心财务室办理退款手续。
4、中标单位确定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投标保证金退付意见书》,报科长和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财务室。财务室对《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及所附收据和《投标保证金退付意见书》进行审核,于每周四统一办理退付手续。
(二)特殊情况
1、因退款单位人为原因如笔误等,导致款项无法退回,要求重新办理退款的,先由退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中心说明情况,待银行退回款项后按一般退款手续和程序办理。
2、交款单位名称与退款单位名称不一致的,由原交款单位提供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书,核实无误后按一般退款手续和程序办理。
&&& 3、其他特殊退款要求由投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中心主任审批后办理。
第四条 &退款一律采用转账方式。
第五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
我单位投标保证金到期后请汇至以下账号(附上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
收款单位:&&&&&&&&&&&&&&&&&&&&&&&&&&&&& &&&&&&&&&&&&&&&&&&&&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全称: &&&&&&&&&&&&&&&&&&&&&&&&&&&&&&&&&&
项目编号:&&&&&&&&&&&&&&&&&&&&&& &&&&&&退付金额(大写):&&&&&&&&&&&&&&&&&&&&&&&&&&
联系电话:&&&&&&&&&&&&&&&&&&& &&&&&&&&&联系人:& &&&&&&&&&&&&
&&&&&&&&&&&&&&&&&&&&&&& &&&&&&&&&&&&&&&&&&&&&投标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会计审核:&&&&&&&&&&&&&&&&&&&&&&&&&&&&&&&&&&&&& 出纳办理:
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退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确保保证金的及时收缴和退还,切实保障中标单位及业主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货物设备采购及工程监理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比例向中标单位收取。工程施工项目履约保证金,按照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政府投资工程施工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财采管[2008]70号)文精神,直接缴入采购(招标)人账户。
第三条&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货物、服务项目履约保证金在履约完毕后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 中标单位应按照中标通知书上规定的缴款账户、履约保证金金额、缴款时间缴足履约保证金,并凭现金缴款单原件或银行转账单复印件,以及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收据原件到中心财务室开具履约保证金到账收据后才能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第五条& 货物采购项目在合同签订的质保期满,由中标单位按要求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质量保证金退付意见书》()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送采购单位(业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附上合同复印件、验收合格表复印件、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各一份到中心财务室办理退付手续。
第六条& 2008年5月以前中标的工程、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在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中标单位按要求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工程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送采购单位(业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附上工程项目协议书复印件、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原件(审核后退回)和复印件各一份到中心财务室办理退付手续。
第七条& 退出网员,供应商填写《政府采购网员保证金退付意见书》();协议供货到期,供应商填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保证金退付意见书》()一份,并加盖公章,到中心财务室办理退付手续。
第八条& 定点采购项目中定点维修、印刷、家具采购项目在协议期满三个月后;定点监理、施工项目在所有项目完工后,由中标单位按要求填写《政府定点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送到中心财务室办理退付手续。
第九条& 中标供应商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退付申请由会计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审批,于每周四统一办理退付。
第十条& 中标单位的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退款一律采用转账方式退回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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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秘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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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府办发[20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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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责任单位:综合秘书科
〖背景色: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中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职能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一)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主体。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依法按规定向交易中心提出采购具体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委派单位人员监督开评标及相关工作;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提交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事宜;配合交易中心处理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交易中心是政府采购交易执行主体。依法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根据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审核采购单位采购需求,按照采购文件范本依法合规编制采购文件,就采购文件组织专家论证及预公告征询供应商意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告发布;依法按程序组织供应商报名、开标和评审;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上报和采购项目文件档案管理;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及回复,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体。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参与起草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拟订本级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依法核准政府采购方式和变更;征集上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审核备案政府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和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对交易中心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项;依法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汇总审核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组织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人员开展培训;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确保依法采购   (一)明确采购信息发布媒介。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内容必须一致。凡未在上述指定媒介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项目,不得在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抽取评审专家。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依法审核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审核,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和情形执行。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数额达到公开招标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规范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管理。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除应急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执行外,原则上不得变更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书面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采购方式变更。   (四)严禁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采购。因采购单位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主观因素造成时间延误,不能按招标程序正常采购的,不良后果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采购单位不得违规要求更改采购方式、单位自购或缩短法定采购时间等,规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当拒绝支付资金。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管理,堵塞采购漏洞   (一)进一步强化采购文件编制责任。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应当增强采购文件编制的责任意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采购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做好采购项目前期市场调查和采购需求的科学论证工作,依法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采购项目产品的性能指标、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和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设置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和内容,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和服务的供应商。采购单位还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货物和服务。   2.交易中心应当对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规范(规格配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供应商资格条件、服务要求、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交易中心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采购单位设定的采购需求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或歧视待遇,以及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应当要求采购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否则不得继续实施采购,由此导致采购延迟以及其他相关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   3.财政部门应逐步分类编制政府采购范本文件,加强采购文件审核备案,发现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交易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商采购单位整改修正,拒不整改修正的,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各级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非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或强制性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明确强制性规定外,不能以制造厂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   2.投标产品制造厂商出具的投标特别授权函、针对采购项目的授权书或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等不得作为供应商特有资格条件,不得限制合法的代理、经销授权商等参与采购项目竞争。   3.不得将供应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从而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已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能作为或变相作为评分加分因素。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采购文件中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和条款,必须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的同档次(或以上)的产品参与竞争。技术参数设置不能以供应商产品独有的技术参数或专利技术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和要求,不能通过技术参数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能&量身定做&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特别是需实质性响应的参数,不得设置固定值限制优于此参数的产品。   (四)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编制。招标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中分值(100分制)比例的设定,应当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   1.货物类采购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一律60分,有特殊情况(技术标准要求高、技术需求占比重、项目技术复杂等)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调整后报价分值不得低于50分。   2.服务类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30分,国家或行业有明确价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3.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管理体系认证、银行资信证明等体现产品信誉或质量的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0.5%;各类资信认证事项等累计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4.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和行业性限制,分值设定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5.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   (五)进一步完善采购文件预公告制度。采购文件正式公告前,交易中心须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预公告征求意见,预公告期限至少为5天,主要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进行公告,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   (六)强化采购文件第三方专家审核论证。交易中心对预算100万元及以上,或涉及民生、公益性项目,社会关注度高或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重大采购项目(经批复的公务用车或执法执勤车辆除外),应当将编制后的采购文件分别送3名专家独立审核论证(不得注明采购单位和项目名称),重点审核论证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及评审标准等是否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产品或服务供应商,是否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和歧视性,明确出具审核论证意见,其中任何1名专家提出意见并审核论证不通过,必须重新修改采购文件。审核论证专家原则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参与项目审核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与项目评审。   (七)建立采购文件意见反馈与修正机制。交易中心与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和专家审核论证意见,修正完善采购文件内容,编制正式采购文件并经采购单位确认后,送同级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在指定媒体上正式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交易中心应将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专家审核论证意见等反馈意见采纳及修正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并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项内容备查。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一)规范评审委员会采购人代表管理。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规定组成。采购人代表应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担任,采购单位出具授权书委托其履行采购人代表职责。   (二)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专家原则上在开标当天抽取,由交易中心向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网络终端申请,在采购单位和交易中心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并语音自动通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密封打印,网络终端数字加密证书密封保存至开标结束。市本级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选择同时在广安、南充、达州、遂宁、巴中等五市区域内抽取评审专家;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选择在全省范围内抽取评审专家。   (三)加强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管理。交易中心应当积极推进供应商网上报名、电子化评标和有效电子监控管理,组织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禁止非工作人员、非评审人员进入开标现场和评审现场,为评审现场提供事务性服务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为同一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工作。交易中心在开评标中发现采购单位、评审专家或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将相关证据和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管理。采购中对于废标的采购项目,交易中心应会同采购单位认真分析研究废标的具体情况,找准废标的实质原因,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歧视性和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对因采购文件不科学合理导致废标,应修正采购文件并重新按原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不得简单以报名不足3家或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废标而要求变更采购方式。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管理,曝光不良行为   (一)加强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采购单位应依法确认中标结果,按中标(成交)通知书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签合同。采购单位应严格按采购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及相关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中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报告应作为资金审核支付的重要凭据。交易中心、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抽查和审计监督。   (二)曝光处罚采购当事人的不良行为。各级交易中心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建立政府采购不良行为曝光台,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等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后,及时在政府采购不良行为曝光台中予以公示。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除中标无效外,并纳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1&3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被四川政府采购网曝光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违规供应商,自动列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组织保障,提升管理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强化部门单位责任,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规范采购操作程序,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总体规划和部署,建立与全国互联互通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的全流程、全电子化操作,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采购单位、供应商提供快速、透明、便捷的采购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责任追究。政府采购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面广,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采购人、交易中心、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及其它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将政府采购宣传工作贯穿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全过程,充分发挥传统媒体、网络新兴媒体的宣传及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为政府采购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政府采购中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  &&&&&&&&&&&&&&&&&&&&&&&&&&&&&&&&&&&&&&&&&&&&&&&&&&&&&&&&&&&&&&&&&&&&&&&&&&&&&&&&&&&&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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