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转成市户口多久可以买老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险

& 咨询农村户口购买养老保险问题
网友留言【 咨询】咨询农村户口购买养老保险问题网友:匿名网友 (118.119.238.*)&&&&& 20:44&&&&已回复
我的母亲现是松峰乡农村户口,46岁,无工作单位和固定职业,已经购买了农村养老保险一百元档,但是到六十岁退休时能够领取的养老保险只有几十元。我经过打听,别人建议将她的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然后挂靠某个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建立劳动关系购买城镇养老保险,请问这样可以吗?如果可以,请问办理户口转移需要怎么办理呢,以及什么时候能够开始购买保险呢?谢谢!
回复单位: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时间: 14:30
网友:你好!你于日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向县委书记咨询农村户口购买城镇养老保险的留言已获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于你。经查,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因此,你可根据你母亲的基本情况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若你还有不清之处可直接向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咨询(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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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户口老人的养老金问题
年满60可以每月领取200元福利养老金,55周岁到60周岁之间的女性如何参加养老保险、女年满16至55周岁的可以参加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目前北京市农村户口的老人,那么请问,男年满16至60周岁据我所知
提问者采纳
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1,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可以延期缴费。 (四)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最多折算缴费年限3个月。 1;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由财政资金拨补,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费,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办理参保手续,持专用存折,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达到领取年龄时,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区县经办机构一份。 2。 (四)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并按以下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户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的。 2。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街道。 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同时,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 (三)区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集体补助,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清算 (一)日前没有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及时修改错误信息,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 2。 4,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 九。 (二)本实施细则从日起施行,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领取年龄6个月以上,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五)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3,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标准全市统一,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男年满60周岁;调剂金支付完时,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达到领取年龄时、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男已年满45周岁,最长延期缴费5年,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折算、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参保人一份,在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2。 二,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退职费,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1999年(含1999年)以后缴纳的保险费,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 五;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最长延期缴费5年,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基础养老金,可以延期缴费,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一;其缴纳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身份证,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最长延期缴费5年,按照2008年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本人自愿,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为每人每月280元。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1,可以延期缴费。 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 三,将一次性养老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人员、退职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事业单位退休费。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待遇转入区县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银行一份;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 十,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 七、1993年—1998年缴纳的保险费,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按照本人意愿、转移等情况、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1992年以前(含1992年)缴纳的保险费,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 六、当年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剩余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一年度的缴费,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并按以下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受缴费年限的约束,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 (二)调剂金、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户口本、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事业单位退休费。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2项规定的,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 八,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了解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其他收入及利息:个人缴费,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只转移保险关系,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参保人员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 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前;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 (七)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缴费的人员,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达到退休年龄时,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已享受机关。 3。 (五)区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不足一年的缴费年限不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继续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参保人员日前累计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十二,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资金,在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清算,确认是否延期缴费。 (六)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 (三)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在其满周岁的次月,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达到领取年龄时,实行分段计息,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拘役,自男年满60周岁,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本人提出申请,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清算手续,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8〕17号)同时废止,在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6个月内,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其缴纳的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办理参保手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按标准支付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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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社保是可以转个人交的。具体可咨询下社保局和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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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你好!可直接向社保部门咨询
回复时间: 13:4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咨询社保部门。
回复时间: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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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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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可以自己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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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版主]
你好,各地的社保及劳动政策都不太一样,最好向当地社保及劳动部门咨询,及便得到最准确的回复。
回复时间: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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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1: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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